贵州省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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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

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

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一、总则为了落实贵州省关于文化公园发展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法》和《贵州省文化市容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二、定义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是指有中国革命及历史文具有显著的文化遗产、传统风俗和艺术等特色的公共建筑公园,它是革命改革文化继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管理原则(一)视文化公园的建设、管理为重大公共利益,维护完善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合法权益;(二)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突出长征精神与文化风貌,保护公园历史文化遗产,树立全社会诚信观念;(三)行使公园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公园安全管理,保障社会稳定与人民的安全;(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园中园民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规范文化公园经营发展行为,加强公园标准化建设,提高公园便捷、质量;(六)建立完善文化公园活动统筹协调机制,落实文化公园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公园和谐文化氛围。

四、园内活动(一)营造清新宁静的文化气氛,弘扬中华民族先进的文化传统;(二)精心策划文化展览活动,体现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时代特点;(三)组织革命文化活动,提升公民文明观念,培养学习改革开放精神;(四)发挥园内自然和人文资源优势,开展绿色低碳游览活动;(五)推进现代化管理、智慧化运营,维持休闲娱乐的有序秩序;(六)激发文化创意,实施园内文化创新方案,促进园内文化遗产的复兴。

五、管理职责(一)文化公园的建设、管理由省、市、县文化事业发展和管理部门联合协调;(二)建设和管理文化公园的主要县级行政单位负有宣传、教育、保护责任;(三)设立专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文化公园管理项目;(四)保障公园运营收入和费用,并制定文化公园的盈亏管理条例;(五)定期清理、保护文化公园绿化,严格控制土地、水资源的滥用;(六)及时整顿治理文化公园相关违规行为,加强文化公园内秩序检查管理。

六、责任追究未按本条例规定,开展文化公园建设、管理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旅游景点门票免费政策

贵州旅游景点门票免费政策

贵州旅游景点门票免费政策
根据2021年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的政策规定,贵州旅
游景点门票免费政策如下:
1. 免费政策对象: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军人(需持军官证、士兵证)和残疾人(需持中国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 免费景点范围:全省所有景区、旅游景点的普通门票。

3. 免费时间:老年人、军人和残疾人可在景区开放的正常参观时间内免费游览。

4. 注意事项:免费政策不包含景区内一些特殊项目(如索道、游船等需要额外支付的项目),免费政策仅限于免费对象本人,不得转让给其他人员使用。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具体的免费政策可能会根据时间和景区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请您在旅行前查询相关景区官方网站或咨询当地旅游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三)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的证据转移或者灭失的。
第二十条 暂扣或者封存有关设施、物品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由当事人核对签名。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备案,一份由当事人保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暂扣或者封存,并于48小时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拟排放之日起7日前申报登记。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环境管理职责或者履行不力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其提出书面建议;仍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力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实行重大环境行政行为备案制度。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环境执法行为。
因混凝土连续浇注等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7日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
(四)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切割、机械锤击,露天装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或者屠宰、水产品加工、塑料制品生产、生物发酵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营业活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1999]10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9.22【实施日期】1999.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103号1999年9月22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充分利用旅游资源优势,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盘活旅游存量资产,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省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贵州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旅游投资公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旅游投资公司是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并授权经营省级国有旅游资产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旅游业的投资主体。

今后,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旅游产业的新增投资及国家在我省的旅游投资项目,由省旅游投资公司按规定组织实施。

原省财政及省有关部门对各景区、景点投入的经费不减少,但投资渠道由部门投资转为通过省旅游投资公司投资,并相应增加省旅游投资公司资本金。

二、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旅游投资公司经营的资产范围另文批复。

有关资产授权手续,按照省旅游投资公司的组建方案,由省国资局具体办理。

授权后,省旅游投资公司对授权资产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并依法进行经营管理,保证其正常营运和保值增值。

同意将省旅游投资公司作为省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试点。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省旅游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三、省旅游投资公司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单列。

省旅游投资公司的干部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项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省旅游投资公司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搞活机制,积极探索通过资产重组、出让等方式加速结构调整的办法和路子,努力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并对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改制和规范,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制体制。

旅游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旅游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一、适用范围《旅游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的单位、个人及旅游者。

二、旅游管理部门职责1. 丽江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旅游业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

2. 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

3.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玉龙雪山风景名胜区、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老君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相关职责,做好旅游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三、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1. 旅游经营者应依法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2. 旅游从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具备必要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旅游者权益保护1. 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2. 维护旅游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3. 旅游经营者应按照规定提供旅游服务,不得欺诈、强迫消费。

五、旅游市场秩序规范1. 严格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打击非法旅游经营活动。

2. 加强旅游行业自律,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3. 对旅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护消费者权益。

六、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1. 加强旅游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2. 严格旅游项目审批,确保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3. 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旅游产品附加值。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旅游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总之,《旅游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社会各界人士应积极参与征求意见,为丽江旅游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黔府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24〕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省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突出立法重点,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贵州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三次党代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的目标任务,深入分析推进贵州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立法需求,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更好助力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草案、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贵州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草案;制定贵州省地名管理办法。

贵州省旅游局、贵州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诚信旅游示范单位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旅游局、贵州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诚信旅游示范单位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旅游局、贵州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诚信旅游示范单位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旅游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黔旅办[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贵州省旅游局、贵州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诚信旅游示范单位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黔旅办〔2012〕71号)各市(州)旅游局(委)、工商局:为加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旅游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省旅游局与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旅游行业开展诚信旅游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并制定了《诚信旅游示范单位评选活动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旅游局贵州省工商局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诚信旅游示范单位评选活动方案为加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旅游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逐步建立起我省旅游行业诚信服务体系。

根据《“满意在贵州”主题活动2012年实施方案》和《2012年全省旅游行业“满意在贵州”主题活动工作方案》,省旅游局、省工商局联合在全省旅游行业开展“诚信旅游示范单位”评选活动,特制定如下方案:一、目标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以“满意在贵州”主题活动为契机,大力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把“诚信旅游示范单位”评选活动作为提升我省旅游服务质量、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抓手。

通过“诚信旅游示范单位”评选活动,树立一批诚信经营的标杆企业,培育一批优质企业和优质品牌,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引导旅游企业讲求诚信、注重质量、树立形象。

并利用媒体对评选活动的宣传报道来推广贵州旅游,吸引更多海内外游客关注贵州、了解贵州、走进贵州,推动我省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成立全省旅游行业“诚信旅游示范单位”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旅游局局长傅迎春担任,副组长由省旅游局副局长、省工商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省旅游局和省工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贵州省旅游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旅游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旅游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旅游条例(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旅游安全与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突出多彩贵州山地公园特色,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推进全域旅游,坚持与多元文化保护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化进程相结合,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

发展旅游业应当为创业就业、脱贫致富、改善民生服务;鼓励逐步通过减免门票、免费开放景区和设施等方式体现公益性,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旅游促进第五条推进旅游业与建设、交通、文化、商务、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地质、工业、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联动发展,促进旅游大数据产业、大健康医药产业和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黔财行〔2017〕93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17〕93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旅游部门、贵安新区财政局、旅游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017年12月11日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方式与范围第三章资金申报与审批第四章资金使用与拨付管理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旅游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4〕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省级财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管理。

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最新解读

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最新解读

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最新解读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最新解读新颁布施行的《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将全域旅游纳入地方法规,为贵州正在大力推进的全域旅游“护航”。

★紧跟旅游发展需要及时修法2012年开始施行的《贵州省旅游条例》,在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全民旅游时代的到来和众多新产品、新业态的出现,旅游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为了与2013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贵州省近年来的旅游发展新政策相衔接,省有关部门于2015年初启动了条例修正工作。

《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草案)》去年9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一审时,全域旅游概念尚未提出。

但就在次月,贵州省委书记陈敏尔在黔西南州调研山地旅游时强调,要发挥全域旅游资源优势加快建设山地旅游大省,全域旅游开始在贵州省萌芽。

随着贵州大旅游发展,全域旅游成为贵州旅游甚至全省经济领域的一个热词,为此,立法部门在《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里加入了全域旅游有关内容,提请二审。

3月31日,《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经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随后开始施行。

自此,贵州推进全域旅游有了地方法规“护航”。

法规“护航”全产业发展、全区域推进、全社会参与修改后的《贵州省旅游条例》提出“推进全域旅游”,这是全域旅游第一次出现在法规中。

对如何推进全域旅游,作出了相关规定。

★全产业发展推进全域旅游原来的旅游条例,只提“推进旅游业与建设、文化、商业、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地质、工业、环保、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发展”。

旅游条例修正案增加了产业,将此条修改为:“推进旅游业与建设、交通、文化、商务、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地质、工业、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联动发展,促进旅游大数据产业、大健康医药产业和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

”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丁蜀生认为,旅游业现在已经贯穿一二三产业,是典型的综合性产业,其他产业在发展中都应当考虑植入旅游功能。

关于发展贵州水利风景旅游的思考

关于发展贵州水利风景旅游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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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风 景 区建设管理 办公 室” “ 利风 景 区建设 或 水 管理局 ” ,并将水 利 风景 区的建设 与管理 工作 列为 各级水利 工程管理 的重要 工作范畴 。 二是 由水 利厅 牵 头 , 立 由相关 部 门参 与 的 “ 成 贵州 省 水利 风 景 区 评 审委 员会 ” 相关 专 家组 成 的“ 和 贵州 省水 利 风景 区评 审委员 会专家 组 ” ,结 合 国家 级水 利风景 区建 设 标准 和贵 州水 利风 景 区发 展 实 际 , 定 出 台《 制 贵
群众更 好地享有 水利改革 发展 的成 果 。 二、 贵州水 利风景 区建设现状 1资源丰 富 , 基 础设 施 建设 滞后 。我 省 降雨 . 但 量 丰富 , 地处长 江和珠江 两大流域 的上游 。 据统 计 , 在全 省河 长大于 1 公里 , 0 流域 面积2 平 方公 里 以上 0
的特色 文化 内涵 得 到了更进 一步 的挖掘 , 自然水 景 观和 人文 水景 观逐 渐 融为 一体 , 成为 “ 遍 大地 神 走 州・ 醉美 多彩贵州 ” 张不或缺 的名片 。 一 如气势 磅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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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了优美 的休 闲 、 娱乐 、 普 、 光 以及 居 住环 境 , 科 观 提高 了其生 态 、 经济 、 社会效 益 , 现 了水 资 源与水 实 利工 程 的扶 贫增 收 、 提供 更 多就 业 机会 等 , 人 民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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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7•【字号】黔府办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7日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旅游规划通则》《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森林人家等级划分与评定》《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及国土空间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以最新版为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全省各级各类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湿地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水利风景区、传统村落、山地户外运动赛事、生态体育公园、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红色旅游景区、温泉景区,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第三条贵州省境内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规定。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2019年5月31日通过 8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2019年5月31日通过 8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定期带头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巡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文化和旅游行业“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文化和旅游行业“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文化和旅游行业“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筑文旅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文化和旅游行业“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文旅广电旅游局,贵安文旅工作专班,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文旅行业协会:为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我局制定了《贵阳贵安文化和旅游行业“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抓好落实。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1月26日贵阳贵安文化和旅游行业“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做好贵阳贵安文化和旅游行业“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安委办关于切实抓好春节前后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黔安办〔2023〕25号、《市安委办关于切实抓好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省、市安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与安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从近期国内接连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中汲取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问题导向、系统思维。

从即日起到省、市两会结束,对贵阳贵安文旅行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排查整治,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全面防范化解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贵阳贵安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安全稳定有序。

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9.25【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发布日期:2004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28日)修改【失效依据】贵州省旅游条例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199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使之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进行旅游投资、旅游经营和旅游管理,参加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加强旅游宣传,开拓旅游市场,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发展旅游业应实行全省统一规划,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规划第七条开发旅游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配套建设、科学管理,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在省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规划。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0修正)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0修正)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实施日期】2020.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黔财行【2009】5号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省直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

驻省外的省直机构执行当地差旅费规定.省垂直管理部门驻贵阳市城区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到省外和贵阳市城区出差执行本办法差旅费标准,到省内其余地方出差执行本机关(单位)所在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在本地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贵阳市城区包括云岩区、南明区、金阳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

省内其他城市的城区范围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四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费用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二)事业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其岗位相当于正副厅(局)级人员是指:事业单位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管理人员和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出差已经享受正副厅(局)级待遇的,继续保留原来待遇.(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如出差路途较远、其他交通工具需中转换乘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普通列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旅游资源大普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旅游资源大普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旅游资源大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5•【字号】黔府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旅游资源大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16]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掌握我省旅游资源情况,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旅游资源大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开展旅游资源大普查,是落实五大发展新理念、实现资源保护和科学利用、推动旅游业实现井喷式增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开展旅游资源大普查,旨在全面查清和掌握全省旅游资源状况,进一步发现、拓展和整合旅游资源,构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体系,为我省高标准编制各级各类旅游发展规划、动态管理旅游资源、宣传促销旅游产品、招商推介旅游项目、旅游行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开展旅游资源大普查,对打造“山地公园省、多彩贵州风”,把我省建成世界知名山地旅游目的地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旅游资源大普查的对象为已开发和未开发的具有开发或进一步开发前景,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文化价值的旅游资源单体;集合型旅游资源单体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代表调查区形象的旅游单体。

凡在全省范围内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为旅游开发利用并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包括地文景观、水域景观、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商品、人文活动、乡村旅游、康体养生、红色旅游、山地体育等,都列入本次普查范围。

三、普查的内容和方法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对象的行政位置、地理位置、性质与特征(包含外观形态与结构、内在性质、组成成分、成因机制及演化过程、规模与体量、环境背景、关联事务等),区域和进出条件、保护和开发现状、共有因子(包含观赏游憩价值、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珍稀或奇特程度、规模丰度与几率、完整性、知名度和影响力、适游期和适用范围、污染状况和环境安全)等。

贵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现状及其法律保护思考——以毕节市红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为例

贵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现状及其法律保护思考——以毕节市红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为例

·67·我国现行关于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如《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但由于不具有专门性,缺乏针对性,难以全面有效解决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地方红色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必须结合地方红色文化资源的现况、存在的问题,思考其法律保护体系的基本构架。

一、毕节市红色文化遗产的概况毕节市坐落在贵州省西北的乌蒙山腹地,与贵阳、遵义并称贵州金三角,北接四川、西邻云南,为长江珠江之屏障,扼川、滇、黔三省要塞,有着独特的地理位置,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

在中国革命的各个时期,毕节市都有各种形式的革命斗争活动,在毕节市留下了较多的红色革命遗址、遗迹。

据统计,毕节市八县一区,革命遗址、遗迹共102处,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处,各级贵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现状及其法律保护思考——以毕节市红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为例李晓蓉,卯光润(遵义师范学院政治经济与管理学院,贵州遵义563002)摘要:中国共产党在贵州毕节的革命活动,留下了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成为毕节人民的宝贵精神财富。

但红色文化资源在保护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法律因素已成为制约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键性因素。

因此,毕节地方立法机关加大立法力度和步伐,结合红色文化资源的实际情况,构建红色文化资源地方性法律保护体系,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才能实现毕节坚持红色传承,推动绿色发展,打造西部内陆开放新高地的战略目标。

关键词:红色文化资源;法律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图分类号:F59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583(2016)-0067-03On the Status quo of Protecting the Red Cultural Resourcein Guizhou and its Legal protection——A Case Study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Red Cultural Relics in BijieLI Xiao-rong ,MAO Guang-run(School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Management,Zunyi College,Zunyi 563002,China)CCP ’S revolutionary activity in Bijie of Guizhou left abundant red cultural resource,which has become precious spiritual treas-ure of Bijiers,and yet,there emerge many problems about red cultural resource in terms of protection,and legal factor has become the key factor restricting the protection of red cultural resource.Therefore,the legislature in Bijie should draw attention to legislation of red cultural resource,providing legal protection of this kind of resource,and only in this way,can we reach the aim of inheriting red cultural relics,promoting development of green ecology and improving the opening up of inlandChina.red cultural resource;legal protection;regional institution收稿日期:2016-05-15基金项目:贵州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遵义师范学院红色文化研究中心课题《贵州红色文化资源地方性法律保护研究》(JD2013206)作者简介:李晓蓉,女,湖南安化人,遵义师范学院政治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文阳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0)的批复-黔府函〔2016〕3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文阳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0)的批复-黔府函〔2016〕3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文阳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0)的批复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文阳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0)的批复黔府函〔2016〕38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申请审批〈修文阳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0)〉的请示》(筑府报〔2015〕11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文阳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0)》(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修文阳明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地理坐标为东经106°21′36"-106°41′04",北纬26°50′51"-27°12′19",总面积为120.2平方公里,划分为六广河峡谷景区、大石石林景区、珍珠岛景区、岩鹰山景区、蜈蚣桥景区及阳明洞景群。

请按《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标桩定界,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三、修文阳明风景名胜区的性质:以底蕴深厚、国际影响广泛的阳明文化为灵魂,以壮观的六广河峡谷、秀丽的大石石林等自然山水为载体,具有文化展示、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及科普科考等功能的省级风景名胜区。

四、请根据《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规划结构、规划布局及专业规划,抓紧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做好旅游服务点的规划设计,逐步完善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环卫等基础设施,加强各景点的环境整治。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确保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风景名胜区内各项设施的体量、风格、色彩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破坏景观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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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游条例(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旅游安全与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多彩贵州特色,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坚持与多元文化保护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化进程相结合,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优化旅游环境;建立和完善解决旅游重大问题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旅游促进第五条推进旅游业与建设、文化、商业、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地质、工业、环保、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发展。

第六条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和旅游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业的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旅游规划,合理预留旅游建设用地指标。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鼓励依法利用废弃矿山和工厂闲置土地、石漠化土地、农村荒地建设旅游项目。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的供水、排水、供电、电信、邮政、环保、环卫、林业绿化、消防、水利等与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兼顾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

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由省级旅游发展规划确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完善旅游公共交通停车场(站)、旅游标识、防护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为散客和自备车旅游者服务的旅游交通体系。

安排公共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应当兼顾旅游的需要。

在没有停车站点的旅游景区出入口,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就近设置旅游客运包车临时上下客站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救助、投诉处理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化。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旅游网站,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集散地应当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和相应的旅游咨询站(点)。

机场、宾馆、饭店等旅游者聚集的场所,应当摆放免费索取的旅游宣传品,有条件的可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游客集中的节假日前、节假日期间和其他旅游高峰期,逐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重要旅游景区及周边的游览、住宿、交通等旅游接待状况信息。

第十三条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促进旅游电子商务发展。

第十四条加强旅游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形象宣传推广。

鼓励电视台、网站、报刊、电台等媒体宣传本地旅游形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主要交通干线和公共场所设置旅游形象公益广告设施,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民航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和支持旅游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旅游营销活动,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

第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项目库,提供信息和相关服务,引导具有市场潜力和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投资。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业发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旅游业。

鼓励建立大型旅游企业集团,支持旅游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和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

第十七条星级旅游饭店经营服务用水、用电和用气执行与普通工业企业相同的价格标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协调、整合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开发,消除区域之间旅游产品开发、宣传推广、旅游服务的壁垒,推进区域旅游合作。

跨行政区域且不宜分割的旅游资源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规划、开发。

任何部门、旅游经营者和个人不得妨碍外地旅行社在本行政区域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培育旅游品牌,推动旅游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升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鼓励丰富和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推进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民族文化旅游、历史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产品的开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行业依托其资源开发旅游产品,鼓励开发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性强的旅游产品。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建立健全旅游商品市场体系,促进旅游商品产业化发展。

鼓励旅游商品经营者为旅游者购买商品提供包装、运送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乡村旅游服务设施用地。

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推介,为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培训,引导乡村旅游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办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第二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统计体系,开展旅游统计调查和分析预测。

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客运单位、旅游饭店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等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才引进、教育培训等措施,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类、各层次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技能培训,加强旅游科学研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学校及科研单位的旅游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大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二十五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评价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建立旅游资源档案,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旅游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重要旅游资源保护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展旅游业应当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产业的发展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水利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古村落保护和民族村寨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可会同旅游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的相关子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旅游规划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召开论证会、评审会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报送批准的材料,应当包括听取意见的情况。

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十条旅游景区可以依法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旅游景区经营权的出让,应当符合法律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有关部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禁止开发建设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

第三十三条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保持特有的历史风貌以及民族特色、地方特色。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和旅游地居民的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知识,劝阻和制止旅游者实施破坏旅游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旅游管理监督与行业自律第三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旅游服务标准化示范活动。

鼓励旅游经营者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活动、旅游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旅游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旅游监督检查不得干扰旅游者正常的旅游活动,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高峰期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旅游经营活动、旅游设施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

第三十八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前,应当听取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依法举行听证。

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对境内旅游团队推迟60日执行,对境外旅游团队推迟90日执行。

旅游景区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

禁止强行出售联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旅游服务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三十九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旅游合同、旅游景区门票、旅游交通工具、旅游经营场所应当明示旅游投诉电话。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

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理由。

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和移交投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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