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行政审判制度的比较
港澳台公务员制度
港澳台公务员制度港澳台公务员制度是港澳台地区政府公务员管理和选拔制度的总称。
虽然这三个地区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但由于历史背景和行政体制的差异,港澳台公务员制度存在一些显著区别。
下面将对这三个地区的公务员制度进行分别介绍。
首先是香港公务员制度。
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HKSAR)实行“内部自负盈亏”的原则,即独立财政制度。
香港公务员由公务员事务局负责管理,负责政府的行政工作。
香港公务员的选拔主要依据资历、成绩、面试和表现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并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
公务员的职位包括政府部门主任、行政助理、专业员等。
另外,香港公务员的薪酬福利较为丰厚,使其在香港社会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接下来是台湾公务员制度。
台湾的公务员制度源于中国国民党时期的官僚体系,目前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负责管理。
台湾公务员的选拔依据资历和考试成绩等综合评定,主要通过国家级或地方级的公务员考试来选拔。
台湾的公务员职位类别较多,分为行政、专技和教育三类,并设立各级公务员,包括首长级、次长级、局长级等职位。
台湾的公务员薪酬福利相对较高,但也存在一些职场竞争较激烈的问题。
最后是澳门公务员制度。
澳门的公务员制度与香港较为相似,也由公务员事务局负责管理。
澳门公务员的选拔方式包括考试和面试等环节,至关重要的是公务员的精神品质和道德水平。
澳门的公务员分为特级、高级、一级和普通公务员,职位涵盖了各个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
澳门公务员的薪酬福利较为稳定,能够享受到较好的待遇。
综上所述,港澳台地区的公务员制度都具有自身的特点。
香港公务员制度注重综合素质的评定,薪酬福利较丰厚;台湾公务员制度通过考试选拔,职位类别较多;澳门公务员制度与香港较为相似,重视道德水平。
这些不同之处反映了各地区行政体制的差异,也为港澳台地区的公务员队伍提供了多样化的人才支持。
港澳台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于保持地区政务的稳定运行和提高政府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两岸制度比较分析
两岸制度比较分析xx年xx月xx日•政治制度比较•经济制度比较•社会制度比较•法律制度比较目•两岸特色制度比较•对未来发展的思考与建议录01政治制度比较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选举制度01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环节,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方式。
02中国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03选举制度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需要选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产生,也需要通过选举产生。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
政治协商制度各政党在国家重大问题上协商合作,共同参与国家管理,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
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举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
01020302经济制度比较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经济体制•自由化程度高,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政府干预较少,以企业为中心的竞争机制形成•金融体系健全,资本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内地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但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仍然具有较大影响力•企业受到一定程度的管制,市场准入和价格形成机制有待进一步改革•金融体系仍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发展有待加强产业政策•*的产业政策•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柱,积极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和升级,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内地的产业政策•以传统产业为主导,新兴产业发展迅速但比重较低•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加强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国有企业改革•*的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推行企业民营化和市场化改革•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提高企业效益和竞争力•加强政府监管和引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内地的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和市场化经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提高国有资产质量和效益•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03社会制度比较*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较为完善,包括全民健保、年金制度、劳工保险等,覆盖面较广,保障水平较高。
中国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
中国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制度
01 香港地区
03 台湾地区
目录
02 澳门地区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 稳定,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宪法的规定,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的设 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法律依据,其司法制度也不例外。
台湾地区
法院体系
司法机关
检院体系
“司法院”是台湾的最高司法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并设正、副秘书长各一人。“司法院” 设大法官会议,由大法官17人组成。“司法院”所属机关有: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和各种委 员会。
“司法院”拥有广泛的职权,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权、公务员惩戒权“宪法”及法律命令解释权 等等。另外,其下设的各种委员会还各自行使专门的职责。
“法务部”隶属于“行政院”,主管检察、监所、司法保护的行政事务及“行政院”的法律事务。“法务部” 设“部长”一人,是“政务委员”之一,特任,总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设“政务次长”,“常务 次长”各一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台湾的法院设三级: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法院之间是审级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
律政司作为检察机关,除了要全权负责香港刑事案件的检控之外,在所有起诉政府的民事诉讼(含行政诉讼) 中均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在法庭上代表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维护者,它可以申请司法审查,以维护公众的合 法权益;它还可代表公众利益出庭参与审理涉及重大公益的案件。它还将涉嫌藐视法庭的情况告知法庭,协助法 庭工作。律政司长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行政长官的法律顾问。总之,律政司除无审判权之外,几乎肩负所有重要 的法律事宜。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基于网络的终结性考核试题判断题
一、辨析题1.政治制度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只要有人类,就会有政治制度。
错。
阶级社会才有。
2.政治制度的中层指的是政体,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错。
中层还包括国家结构形式等。
3.国家形式指的就是“国家结构形式”。
错。
国家形式还包括政体,即国家组织形式。
4.在我国现阶段,直接民主制度主要体现在基层群众组织当中。
错。
只体现在非政府层面的基层群众组织中。
5.我国不认同三权分立的原则,因此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
错。
我国虽然不认同三权分立的原则,但在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上,也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宪法的制定者,而不是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
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宪法的制定者,也是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
7.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是宪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错。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8.统治和治理国家的主要权力都应当集中在统治者手里。
错。
统治和治理国家的主要权力都应当集中在人民手里9.我们常说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对。
政治体制只是政治制度的中、外层10.没有宪法谈不上宪政,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
对。
宪法可能有名无实。
11.宪法修改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错。
宪法修改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1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对。
我国宪法虽突出了中国特色,但也是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13.我国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
宪法修改的基本模式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策性修宪”的模式。
对。
我国宪法无论制定还是修改,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对宪法和其他法律进行立法解释。
对。
我国唯一有权对宪法和其他法律进行立法解释的机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5.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
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近年来,法治理念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
作为中国的一部分,港澳台地区也在不断探索法治建设与地区治理的关系。
本文旨在探讨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的相互影响和发展情况。
一、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的历史沿革港澳台地区的治理与法治建设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
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在殖民地时期受到英国和葡萄牙的法律体系影响,法治思想逐渐渗透并奠定了它们的治理基石。
而台湾则在中华民国的统治下,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港澳台地区的治理观念也发生了重要变化。
特别是香港回归以及澳门回归,两个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一部分,法治理念得到了更加广泛和系统的应用。
台湾地区虽然存在政治分歧,但其法治建设也未曾停滞不前。
二、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的现状和挑战目前,港澳台地区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
法治在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广泛认可,但其与当地实际情况的结合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香港,法治作为基本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得到了极大的尊重和保障。
然而,近年来的一些社会矛盾和争议表明,法治建设仍存在不足之处。
例如,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法院判决与公众舆论产生分歧,这也提醒我们在法治建设中还需要更加注重公众教育和参与。
澳门在回归之后,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澳门首次引入了基本法以外的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地区的法律体系。
然而,澳门在推进法治建设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快速变革对法律适应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需要更加注重法治与文化传统之间的结合。
台湾地区的法治建设相对独立,尽管存在政治的争议,但其法治体系的完善程度敢于让人肯定。
对于台湾而言,现阶段的法治建设主要集中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上。
然而,随着外部环境和国际形势的变化,台湾地区在法治建设中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三、深化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的研究与应用为了深化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的融合,我们需要加强研究和实践。
《当代我国政治制度》试题和答案解析
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C.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是(C. 工农联盟)3.构成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的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的宪法、法律,以及1953年初颁布的(D. 《选举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D. 成文宪法)。
5.我国的制宪机关是(A全国人大)。
6.除中国共产党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地位的政治党派总共有(D.8个 )。
7.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构是(A. 中央委员会)。
8.宪法规定的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是(D.5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年龄上的要求是(B. 18岁以上)。
11. 我国目前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是(D. 邦联制)。
12.中国共产党目前有党员大约(C.6700万)。
13.现代国家和政府的基本政治理念是(C. 主权在民)。
14.人民民主专政的集中体现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5.我们把中层和外层的具体政治制度称为(D.政治体制)。
16.决定和制约着我国其他一切政治制度的是(C.人民民主专政)。
17.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C.《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8.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C.民定宪法)。
19.在我国行使制宪权的是(A.全国人大)。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共制定了(D.五部宪法)。
21.我国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A.单一制)。
22.宪法和法律上最基本的权利主体是(B.公民)。
23.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具有“根本性”的权力渊源地位的是(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4.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A.人民代表大会)。
25.负责新一届的全国人大会议的准备工作的主要是(B.全国人大常委会)。
26.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B.大会主席团)提名。
27.按照修宪通常的程序,首先提出修宪建议的是(B.中共中央)。
中华法系的内容和特点
中华法系的内容和特点中华法系的内容和特点概述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以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独特法律体系。
中华法系包括了大陆法系、港澳法系和台湾法系,虽然各自有所不同,但都受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一、中华传统文化对中华法系的影响1. 儒家思想对中华法律制度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华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正义”、“礼教”等观念,这些观念在中国古代就已经被运用到了司法实践当中。
例如,在古代中国,刑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者,更重要的是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且改正过来。
这种以教育为主导的刑罚思想也被称为“教育刑”。
2. 道家思想对中华法律制度的影响道家思想主张“无为而治”,这种思想也被运用到了中华法律制度当中。
在中国古代,法官们不仅要依照法律规定来审判案件,还要考虑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根据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决。
这种以人为本的审判方式也被称为“人本主义审判”。
二、中华法系的特点1. 法律制度体系的多样性中华法系包括了大陆法系、港澳法系和台湾法系,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
例如,在大陆地区,中国采用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香港和澳门地区,采用了英国传统的普通法和自由贸易港口特殊经济地位下所需要的一些特别规定;在台湾地区,则更多地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
2. 受到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中华法系受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这种影响体现在中华法系所采用的一些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上。
例如,在中华传统文化中,“仁爱”、“正义”、“礼教”等观念深入人心,这些观念也被运用到了中华法律制度当中。
3. 法律制度的现代化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中华法系也在不断地现代化。
例如,在大陆地区,中国采用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并且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这个制度;在香港和澳门地区,也开始逐渐与中国大陆接轨;在台湾地区,则更多地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
香港司法制度
香港司法制度香港的司法制度,是由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确立和运作的。
香港的司法制度与英国的共同法制度有着深厚的渊源,但在香港回归中国后有所修改和调整。
香港的司法独立是其司法制度的核心特点之一。
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其独立性不受任何干预。
法院只受法律的约束,行使审判权。
这意味着香港的法院能够对政府和立法机构采取独立的立场,保证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香港的司法制度依法治国原则也是其重要特点之一。
香港司法制度的运行以香港的法律为基础,根据这些法律,法院可以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的法治性保证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香港的司法制度包含了多个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等级别。
终审法院担负着最高法律审判职责,主要审理最高法院判决上诉,是香港司法制度的最高权力机构。
高等法院则负责审理一般重大案件,而区域法院负责审理较为轻微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香港的司法制度还采取了多元审判机制。
除了香港本土法官外,香港的法院还接纳非本地法官或外籍非永久居民担任法官。
这种多元审判机制确保了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香港的司法制度还设有公诉机构和非常委员会等机构。
公诉机构负责进行刑事追诉,而非常委员会则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而设立的机构。
这些机构的存在和作用为香港司法制度提供了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总的来说,香港的司法制度以司法独立、依法治国和多元审判机制为特点,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然而,近年来香港的司法制度遭受了一些挑战和争议,包括政治干预和与中国法律的冲突等问题,这使得香港的司法制度面临着一定的考验。
保护司法独立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努力仍然是香港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任务。
大陆与港澳地区死刑政策冲突评析
大陆与港澳地区死刑政策冲突评析导言中国对回归后的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香港澳门的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延续,形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特殊格局。
香港于1993年4月通过立法废除了死刑,澳门原来所一直沿用的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即不设死刑,1995年11月14日颁布、1996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澳门刑法典》明令废除死刑,中国大陆虽然坚持“少杀慎杀”的政策,但其新旧刑法中均设置了死刑罪名且在实践中一直适用死刑,由此形成大陆与港澳地区在死刑政策上的严重冲突。
这种冲突由于香港澳门的相继回归、”一国两制”的贯彻实施、大陆与港澳地区的法律交往日趋频繁而变得更加明显。
本文拟对这种冲突形成的历史进行回顾,对冲突的性质及其影响进行评析,并对大陆与港澳地区在死刑案件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及其前景进行探讨。
一、大陆与港澳地区死刑政策沿革与现状1、大陆的死刑政策死刑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
几千年来,死刑一直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主要刑种。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毛泽东的“杀人要少,但决不废除死刑”、“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的死刑思想,大陆奉行保有死刑但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1979年颁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死刑进行了限制。
但是在随后的犯罪上升势态的压力下,大陆刑法逐渐增加了一系列的死罪,死刑适用的程序也有所放宽,一度使人们对大陆限制死刑的政策产生怀疑。
1997年刑法修订时坚持了限制死刑的政策,取消了对某些财产性犯罪的死刑。
但总体而言,大陆保有死刑的政策不变,而且从比较的角度说,大陆刑法中的死罪还是较多的。
即便是修改之后的1997年刑法分则及其后的修正案,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也较多。
就目前和一个较远的未来看,中国的死刑政策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2、香港的死刑政策香港刑法中原规定有死刑。
依照《刑事罪行条例》和《侵害人身罪条例》,叛逆罪、谋杀罪和海盗罪可以判处死刑;依照《刑事罪行条例》,军人叛变罪、私通敌人罪,也可被判处死刑。
大陆与澳门自由刑之比较研究
大陆与澳门自由刑之比较研究澳门是中国特别行政区之一,自1999年回归以来一直保持着自由、法治、民主的特殊地位。
其中,自由刑是澳门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与大陆相比,澳门自由刑有着巨大的差异。
本文将从刑法法律制度、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罚执行等方面对大陆与澳门自由刑进行比较研究。
一、刑法法律制度比较在刑法法律制度方面,大陆与澳门有着显著的不同。
大陆是实行大陆法和地方法的双重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而澳门是完全沿用葡萄牙时期的法律制度,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存在大陆那种法律地位的分级。
故而澳门继承了葡萄牙的犯罪法体系,施行欧陆法系,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欧洲其他国家类似,不完全遵循大陆刑法规则。
二、犯罪类型比较在犯罪类型方面,澳门的犯罪类型比大陆更加宽泛。
大陆一般的刑罚种类主要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等。
而澳门在刑法中规定了更多的犯罪类型,如毒品罪、危害治安罪、公共卫生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受贿罪等,罪犯的罪行也有更加明确的界定。
三、刑罚种类比较在刑罚种类方面,澳门的刑罚种类相对于大陆也有明显不同。
大陆刑法规定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罚金等刑罚种类。
而澳门的刑罚种类则包括:监禁、罚金、缓刑、社区服务令等。
其中最大的差异在于澳门没有死刑这一刑罚种类。
这种相对于大陆而言的宽松和人道犯罪处理方式是澳门自由刑的重要特点之一。
四、刑罚执行比较在刑罚执行方面,澳门的法官在审判刑罚时,往往更加重视人权尊重和个人尊严,法院可根据刑犯的特殊情况,决定是否将其关押在监狱中,这一点相对于大陆法律,其执行过程更加严格一些。
同时在社区服务、缓刑等方面也有着更多的创新与实践。
澳门有大量的社区服务项目的实施。
在执行缓刑方面,澳门较大陆宽松,缓刑法院在考虑判缓条件时,除了需要考虑罪犯在服刑前的表现外,还会考虑对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影响,包括罪犯对于犯罪行为的态度及犯罪行为的影响范围等因素。
管窥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反腐败机制
四、以陪审团制为特点的司法部分独立
说香港是司法部分独立,是因为香港法院虽然可以终审刑、民事案件,但是无权对香港的根本大法《基本法》释法,无权决定香港特首(需香港地方选举之后由中央任命),因此,只能是司法部分独立。
香港司法制度的另一特点,是采取陪审团制。采取陪审团制的香港审判制度,使得公民具备了一定的审判权,相比台湾的审判制度,对避免法官独裁具有一定的效果。
?
管窥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反腐败机制
阿二
目前的中国在一个主权国家之下实际上分成了四个行政区,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各行政区的制度有各自的特点,值得相互借鉴。大陆民众目前最关注的问题是反腐败,我就台湾、香港两地的反腐败机制发表点个人意见。
中国台湾地区的反腐败机制,主要是两点:
司法独立的特点,不仅包括司法机关可以独立侦办、审判民事、刑事案件,还应当包括对政治事件做出仲裁。所以说,台湾的司法是独立的。
两党监督有两个优点:
第一、有动力实施监督。挖出对手的贪腐案件,就为自己选战获胜增加了筹码,因此,各政党有极大的动力去抓辫子、大起底。
香港的反贪腐机制运作,是一套很复杂的集权与分权、督促与制约相结合的组合拳。
比如,
特首直辖廉政公署,办案廉署人员办案时十分嚣张,是集权;
新闻自由、陪审团制,是分权;
廉政公署如果消极懈怠导致贪腐严重,则问责特首,迫使特首督促下属;
第二、有能力实施监督。面对一个大党,单靠一个人或几个人的能力与之对抗是非常困难的,只有两个政治集团才可能成为对手。
港澳台判决与内地判决如何相互执行
港澳台判决与内地判决如何相互执⾏⾹港虽然属于中国的领⼟,但在法律实践中,⼤多是按“涉外”来处理双⽅关系的。
⽬前为⽌,双⽅没有相互执⾏判决的法律⽂件,内地法院对于⾹港地区做出的判决,⼤多要求申请⼈就同⼀争议在内地法院重新提起诉讼,把原来的⾹港判决作为案件中的事实证据,重新做出⼀个判决并加以执⾏。
同样,持有内地⽣效判决的当事⼈也不能直接向⾹港法院申请执⾏,必须向⾹港法院重新提起诉讼,经⾹港法院依照普通法裁定原审法院对其诉讼事项是否有管辖权,作出裁决后然后按照⾹港的执⾏程序执⾏。
可喜的是,双⽅于2006年签订了《关于内地与⾹港特别⾏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当事⼈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对⼀定种类判决的执⾏作了规定。
澳门与⼤陆间的⽣效判决,申请⼈可以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须重新起诉。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澳门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可选择向其中⼀个中级⼈民法院提出申请。
澳门特别⾏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台湾判决在内地获得承认与执⾏⽐较容易,1998年最⾼⼈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治区、直辖市的,当事⼈可以根据本规定向⼈民法院申请认可。
申请由申请⼈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财产所在地中级⼈民法院受理。
但当事⼈未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是就同⼀案件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该判决未被认可的,申请⼈向内地法院提起起诉的,内地法院也予以受理。
台湾地区为承认与执⾏内地法院判决于2001年2⽉20 ⽇开始实⾏《台湾地区与⼤陆地区⼈民关系条例》。
该条例第74条规定“在⼤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
港澳两地司法独立原则的比较及其借鉴意义
行 的 司法 制度 是 当时 的港英 政府 仿效 英 国 司法 制 度 的基 本模 式建 立 和发展起 来 的口 。澳 门法 律则 与 葡 ]
萄 牙法律 有着 密切 的渊 源关 系 , 于大陆 法 系 。 属
一
庭 和其他 专 门 的法庭 。高等法 院 设立 上诉 法 庭 和原
讼法 庭 。由此可 见 , 港 司 法 机 关 拥 有 独 自一 套 完 香 整 的 司法组 织 系统 和独 立 的司法 权 和终 审权 。 在 1 9 年 之前 澳 门 的 司 法 组 织 系 统 并 不 是 完 91 全 独立 ,澳 门法 院系统 是葡 萄 牙 司法 组 织 内 的一 个 法 区法 院 , 只有 第一 审法 院 , 而全 部上 诉 都必 须 向葡 萄 牙 的上级 法 院提 起 。1 9 9 1年 的《 门 司法 组 织 纲 澳 要法》 明确 规定 了“ 门 司法 自治 、 判 职 能 和 法 院 澳 审 的独立性 等 一般 原则 ” 。澳 门现行 的法 院分 为 : 等 高 法院、 审计法 院 和 第 一 审 法 院 。高 等 法 院 是 第 二 审 和审查 法 院 。第 一 审 法 院 包 括 普 通 管 辖 法 院 、 事 刑 预 审法 院 和 行 政 法 院 。 自从 澳 门设 立 高 等 法 院 以 来, 大部 分 的二 审上诉 案 件不 必再 移 送葡 萄牙 , 以 可
重要 的司法制 度 和原则 。
( ) 一 司法 体 系独立
香港 的 司法独 立是 指法 院是 唯 一行使 审 判权 的 机构 , 审判 不 受干 涉 , 法 律 和 事 实做 出 判决 , 判 依 审
人员 的人格 受 到法 律 保 护 , 行 司法 职 务 时 有 免 究 履 的特 权[ 。 。∞ ]
台湾问题与香港澳门问题的不同
台湾问题与⾹港澳门问题的不同
⾹港、澳门和台湾都是中国领⼟。
台湾问题与港澳问题都是历史遗留问题。
⾹港、澳门和台湾实⾏的都实⾏与⼤陆不同的社会制度。
台湾问题和⾹港、澳门问题⼜有着不同之处。
⼀、⾹港、澳门问题是基于外国租借中国⼟地和历史上的不平等条约产⽣的;解决途径是租期届满和废除不平等条约。
台湾问题是国内战争遗留问题。
没有任何条约为依据。
⼆、⾹港、澳门问题是国际问题,需要经过和英国、葡萄⽛谈判来解决。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只能双⽅直接谈判,任何外国⽆权插⼿。
三、英国、葡萄⽛都是国际公认的主权国际。
中英谈判、中葡谈判双⽅都是平等的主体。
⼤陆和台湾都没有承认对⽅政权的合法性,⽆法以两个政府的⾝份举⾏会谈。
直接谈判的主体⾝份确定有困难。
四、在⾹港、澳门问题上,英国、葡萄⽛都承认争议领⼟属于中国,中华⼈民共和国代表中国。
在台湾问题上,双⽅都承认台湾属于中国,但在谁代表中国问题上有争议。
⾹港、澳门问题的解决不涉及任何⼀⽅宪法的变更。
五、⼤陆和台湾的问题的解决⽅案,必然要影响到⼀⽅或者双⽅宪法的变更。
任何⼀⽅的谈判代表都没有变更宪法的权⼒。
国民党领袖马英九对改善两岸关系作出重⼤贡献。
但马英九在就任总统时必须宣誓“忠于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万岁”。
如果不这样做,马英九就没有合法⾝份。
如果“忠于中华民国宪法”,谈判就不能进⾏。
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诉讼审判制度之比较与借鉴——以诉讼审判制度为中心
大中华区诉讼审判制度概要在大陆地区,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是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审判,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实行四级二审制,即两审终审制。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部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及陪审范围职权等,也分别作出各项决定、改革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等。
包括规定刑事案件被告、民事案件当事人及行政案件原告,均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判。
建立广泛性和代表性的人民陪审员信息库,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必须实质参与案件审理,有权全程参与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并就“案件事实”的认定独立发表意见,进行合议庭评议表决;采取多数表决认定事实,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共同负责;至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则仅有发表意见权,无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及法官人数,由试点法院决定。
若多数表决的事实认定,有重大分歧,且违反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造成错案的,可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载明决定理由于裁判文书中。
由此表明,大陆的审判制度,基本上虽仍属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然亦已借鉴实行陪审团区分事实争点与法律争点的审判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称《香港基本法》),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外,均予以保留。
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依照上述普通法等进行审判。
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原则予以保留。
基上可知,香港特区所实施的,仍是属于英美法系审判制,即由陪审团裁判的诉讼审判制度。
海峡两岸和香港特区、澳门特区现行有关法院的审判制度,包括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的审判,各有不同的规定,尤其是诉讼审判制度的核心价值,分属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审判制及大陆法系国家的职业法官审判制。
台湾香港澳门问题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台湾香港澳门问题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台湾、香港、澳门这三个地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是由于其历史和政治背景的共性而决定的。
首先,从历史背景来看,台湾、香港和澳门都曾经是中国的一部分,其中台湾更是曾经被清朝政府控制了几百年,而香港和澳门也被不同政府控制了若干年,其中香港曾经被英国政府控制了99年,澳门也曾经被葡萄牙政府控制了450年。
这
三个地区之所以有共性,就是由于它们都曾经是中国的一部分,所以它们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也是一致的。
其次,从政治背景来看,台湾、香港和澳门也有共性。
台湾自1945年以来一直被中国视为非法政权,而香港和澳门也
拥有一定的自治权,由中国政府授予,因此这三个地区在政治上也是相同的。
综上所述,台湾、香港和澳门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是由于其历史和政治背景的共性而决定的。
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其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也是一致的,而香港和澳门也拥有一定的自治权,由中国政府授予,因此这三个地区在政治上也是相同的。
因此,台湾、香港和澳门的问题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大陆与台湾行政公文之比较
大陆与台湾行政公文之比较
陈小英
【期刊名称】《兰台世界:上半月》
【年(卷),期】2007(000)06X
【摘要】本文分别从大陆与台湾行政公文的分类、理解、历史演变三个方面,展开两地公文的差异比较,探寻中国公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之后半个多世纪以来两种不同的发展轨迹。
【总页数】2页(P15-16)
【作者】陈小英
【作者单位】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31.46
【相关文献】
1.大陆与台湾行政公文之比较 [J], 陈小英
2.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行政审判制度的比较 [J], 刘晓善
3.大陆与台湾公文比较研究 [J], 邱平
4.大陆与台湾公文写作比较研究 [J], 施新
5.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行政审判制度的比较 [J], 刘晓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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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与台湾实施“一国两制”模式比较
作者: 李正鸿
作者机构: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沈阳110006
出版物刊名: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8-10页
主题词: 台湾;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摘要: 台湾问题夹杂着复杂的国际、国内因素。
为使“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在台湾早日实现,既要借鉴香港、澳门回归的经验,又要充分考虑到台湾问题的特殊性,创造出一个适合台湾特点的“一国两制”新模式。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造成的遗留问题,完全属于中国的内政。
台湾问题必须在没有外来势力干涉条件下独立自主解决。
“一个中国”的原则是“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核心与基石。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部问题,在解决台湾问题上,大陆要有比对香港、澳门更灵活、宽松的条件,实行更加高度自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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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5期
辽 财 专 学 报
第 4卷 总 第 2 6期
中国大陆、 香港、 澳门、 台湾行政审判制度的比较
刘 晓善
( 宁 财政 高 等 专 科 学校 , 宁丹 东 I 8 0 ) 辽 辽 I 0 1
摘 要 : 了更 好 地 实现 依 法 行 政 , 须 要 有 完备 的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的 保 障 。 由 于 历 史 条 件 不 同 , 国 大 为 必 中
与 法 国模 式 并 无 二 致 。 在 行政 诉 讼 的分 离 制 中又 分 为 两 种 类 型 : 是 法 国型 , 一
案 件 与 民事 诉 讼 、 事 诉 讼 案 件 一 样 , 由 普 通 法 院 管 辖 。 刑 都 中 国 大 陆 行 政 诉 讼 体 制 即 采 用 合 并 制 的 立 法 制 。 国 大 陆 地 广 中 人多 , 政 体 制庞 大而 复 杂 。 政 诉讼 制度 建立 时 间不 长 , 行 行 但 发 展 迅 速 , 为 普 通 法 院 受 理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积 累 了 较 为 丰 富 已
香 港 受 英 国 管 治 一 百 五 十 余 年 , 港 的 法 律 制 度 深 受 英 香
国 法 律 制 度 的 影 响 。 从 表 面 上 看 , 港 似 乎 缺 少 行 政 诉 讼 制 香
度 , 行 政 诉 讼 的核 心 是 以 审判 式 的 程序 解 决 行政 争 议 , 但 监 督 行 政 活 动 。 基 础 是 当 事 人 双 方 在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中 处 于 公 其 平 对抗 的地位 。 这 个观 点 着眼 , 港 普通 法 院的 司法 审查 , 从 香 香 港 行 政 裁 判 所 的 行 政 裁 判 程 序 , 是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 只 是 都
中图分类号 : 2. 1 D9 2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2 5 ( 0 2 0 — 0 50 1 0 —7 1 2 0 )50 5 —2
香 港 的 行 政 裁 判 所 仍 在 普 通 法 院 监 督 之 下 , 构 成 一 个 独 立 不 的体 系 。 澳 门 在 进 入 过 渡 期 之 前 , 司 法 制 度 基 本 上 是 葡 萄 牙 司 其 法 制 度 在 澳 门 地 区 的 延 伸 。 葡 萄 牙 行 政 诉 讼 审 判 制 度 的 发 展 , 体 上 是 随 着 法 国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发 展 的 历 史 轨 迹 , 历 大 经 了从 国家参 事 院向行 政法 院 的转 化 。在 1 3 9 o年 3月 正 式 建 立 行 政 法 院 制 度 之 前 , 萄 牙 也 曾 尝 试 由 普 通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葡 诉 讼 案件 , 即英 国 模 式 , 最 后 还 是 选 择 了 法 国 模 式 。 1 9 但 93 年 4月 以前 澳 门 地 区 的 行 政 法 院 实 际 上 是 葡 萄 牙 行 政 法 院 体 系 中一 个 由专 门 法 律 规 范 的 初 审 行 政 法 院 。 了 适 应 过 渡 为
讼 制 度 自然 出 现 很 多 差 别 。 由 于 历 史 原 因 , 国 大 陆 、 港 、 中 香
澳 门 和 台湾 地 区 的 行 政 审 判 制 度 也 存 在 很 大 差 异 。 文 主 要 本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作 一 下 比较 。
一
、
行 政 诉 讼 体 制 的 比较
关 于 行 政 诉 讼 体 制 的架 构 , 界 各 国 大 致 采 取 法 国 式 的 世 分 离 制 和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的合 并 制 两 种 。 所 谓 分 离 制 , 在 普 即
通 法 院 之 外 , 设 审 理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的 行 政 法 院 。 所 谓 合 并 另 制 , 指 不 在 普 通 法 院 之 外 设 立 独 立 的 行 政 法 院 , 政 诉 讼 是 行
分 为 二 , 别 设 立 了行 政 法 院 与 审 计 法 院 , 计 法 院 也 是 一 分 审 个 专 门 行 政 法 院 , 要 权 限 在 于 对 公 共 行 政 帐 目进 行 监 察 。 主 澳 门 行 政 法 院 对 行 政 、 务 、 关 上 的 法 律 关 系 而 产 生 的 行 税 海 政诉 讼 拥 有 审判 权 , 行 政 权 与 司法 权 相 分 离 的诉 讼 制 度 , 其
进 步 和 社 会 发 展 提 供 了 秩 序 安 定 的 基 础 。 而 依 法 行 政 原 则 然 的 要 求 得 以 实 现 , 须 具 有 制 度 上 的 保 障 , 政 诉 讼 是 实 现 必 行 依 法 行 政 最 有 力 的 工 具 。 当代 文 明 国 家 虽 都 有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 而 各 国 由于历 史条 件不 同 , 会 发展情 况 各异 , 政 诉 然 社 行
期 的 需 要 , 9 1年 澳 门 《 法 组 织 纲 要 法 》 原 行 政 法 院 一 19 司 将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在 行 政 法 中 占有 极 其 重 要 的 地 位 , 是 因 这
为 依 法 治 国 是 当今 世 界 各 国 的 目 的 , 治 国 家 为 科 学 技 术 的 法
的经验 。
即 行 政 法 院 隶 属 于 行 政 系 统 ; 是 德 国 型 , 行 政 法 院 与 行 二 即 政 系 统 相 分 离 , 隶 属 于 司 法 系 统 。 台 湾 行 政 诉 讼 体 制 即 采 并
用德 国型 分 离制 的立 法 , 在普 通 法 院 之外 另设 行 政 法 院 , 虽 但 是 行政 法 院隶属 于 司法 院 , 不隶 属 于行政 院 。在行 政诉 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