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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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81号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卫生部81号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五月四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做好医院药品不良反应(ADR)监测工作,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确保医疗、护理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一、参考文件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2011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12月1日三、名词定义1.药品不良反应: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过敏反应、特异质反应、继发性反应、依赖性、致畸致癌、突变等。

2.新的药品不良反应: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更严重,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3.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导致死亡。

(2)危及生命。

(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导致显著的或永久的人体伤残或器官功能损伤。

(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若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

4.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四、内容(一)为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收集报告管理工作,医院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小组,制定管理小组工作职责,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的监督实施。

(二)医院各临床科室及药剂科在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要注意监测药物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即药品不良反应。

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后需进行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要求,并按规定报告。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范围1.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和被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新ppt课件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新ppt课件

ADR监测 机构
• 严重ADR(个例,含死亡)
第二章 职 责
• 第13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 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 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机构并配备专 (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和监测工作。
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
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
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并报告。
第二节 个例报告
• 报告范围:
第20条 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
第一章 总 则
释义(第1-3条):
• 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第 71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 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 • 依据: 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 • 适用范围: 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 – 在中国境内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 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 • 法定报告单位: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64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
5级用户:
• 国家中心 • 省级中心 • 市级中心
• 县级中心
• 基层用户
第一节 基本要求
• 第15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 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 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 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 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81号令)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81号令)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2011年05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 第 81 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版)【新版】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版)【新版】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2011年05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1 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五月四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 81 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五月四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吴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二00四年三月四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会同卫生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三)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四)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5篇)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5篇)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药品管理,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____年____月新颁布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办法》,修订本制度。

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____管理。

医院各科室设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药剂科临床药学室负责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上报、分析和评价,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3、对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五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五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4、院内发生的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____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必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____日内报告。

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5、发生医院药品不良反应逐级、定期报告。

发生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必须立即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6、医务人员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停用可疑药品,对不良反应给予相应治疗并按规定详细记录,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及时上报药剂科。

7、发生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立即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8、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9、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____、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予以保密。

[管理制度]卫生部令第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卫生部令第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卫生部令第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XX年XX月卫生部令(2011 )第81 号《药品不良反应方案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 年12月13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 年7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O壹壹年五月四日药品不良反应方案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方案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方案、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方案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运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方案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方案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方案和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方案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方案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案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方案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壹)和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方案和监测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且监督实施;(二)和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且发布关联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且向社会公布;(四)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方案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药品生产、运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方案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且和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方案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新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新
• 第18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档案。
第二章 报告与处置

个例报告
不同: ❖ 报表格式 ❖ 报告单位 ❖ 报告对象 ❖ 报告要求



群体报告
PSUR
境外报告
报告单位: ❖ 药品生产企业:①②③④ ❖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①②
疫苗的报告: ❖ 生产企业 ③④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基本要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境外发生的严重ADR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 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 第29条 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 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 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 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 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 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 日内。
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
药品重点监测定义:
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 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 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 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
5级用户:
• 国家中心 • 省级中心 • 市级中心 • 县级中心 • 基层用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2011年05月0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1 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五月四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02
医疗机构
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由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03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
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诚信体系建设推进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信用管理制度,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进行信用评价。
时限要求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按规定时限提交,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 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报告途径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药品不良 反应,也可通过纸质报表向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报告内容填写要求
基本信息
包括患者信息、药品信息、不良反应信息等,应真实、完整 、准确填写。
定量评估方法
利用统计学和数学模型等 手段,对不良反应的发生 率和严重程度进行量化评 估。
综合评估方法
结合定性和定量评估结果, 对药品的安全性进行综合 评估。
预警系统构建
预警指标体系
建立包括不良反应发生率、严重程度等指标 在内的预警指标体系。
预警阈值设定
根据历史数据和专家意见,设定各项指标的 预警阈值。
02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对下
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药品检验机构
03
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的技术支撑工作,开展药品
不良反应相关的研究。
法律责任界定及处罚措施
01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依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药品安全性评价,根据《药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遵循严肃认真、准确及时、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第三条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时,要做到以下内容:
(一)报告基本信息:填写药品名称、不良反应分类、病史等;
(二)药物使用信息:填写药物名称、动物种类、剂量、用法、存储等;
(三)不良反应信息:填写不良反应的起始日期、不良反应分类、不良反应结果、不良反应严重程度、报告者详细住址等;
(四)报告者信息:填写报告者姓名、职称、联系及工作单位等。

第四条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由专业人士进行评估,确定由报告者与药物使用情况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五条对于提交的不良反应报告,需要妥善保存,以协助未来研究和评估用药安全性。

第七条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需要通过一定的评估机制,对药品包括生产、流通环境进行管理,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和改善,减少潜在危害。

第八条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时,以下工作应力求完善:
(一)设计有效的报告搜集系统;
(二)合理安排报告渠道,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三)定期进行有效的监测,开展研究;
(四)持续提高有关报告人的素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活动,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其主要内容。

第十章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药监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卫生部令(XXXX)第81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XXXX)第81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2011)第81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五月四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新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新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新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 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五月四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最新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81号令

最新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81号令

第81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五月四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附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有效和及时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省级和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鼓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共享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信息。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实行可疑即报的原则,发现可能与药品相关的不良反应或事件,应按要求报告。

第七条从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人员应具备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或事件报告资料的能力。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并设定专职机构负责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如药品安全性信息的收集、评价、报告以及相关的培训工作等。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设立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报告的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医护人员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提供必要的医学文书和相关资料。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发布2011年05月24日发布5月24日,新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办法》”)正式颁布,并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重要法律基础。

《办法》的修订是药监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关注民生、全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又一重大举措,它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各项工作的开展,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筑起一道有效的屏障。

2004年颁布施行的《办法》是我国首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的行政法规,自实施以来,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得到迅速发展,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报告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

但随着药品监管形势的变化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深入,《办法》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如:地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职责的设置已不能适应当前药品安全监管需要;药品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体现不够充分;迟报、漏报现象依然存在;对严重药品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以及要求企业对已上市药品进行安全性研究等缺乏明确规定。

针对这些问题,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改,使其更加符合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监管要求。

新修订的《办法》共8章67条,包括总则、职责、报告与处置、重点监测、评价与控制、信息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省以下监管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职责,规范了报告程序和要求,增加了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群体药品不良事件调查核实评价的要求,增加了“药品重点监测的要求”,并对生产企业主动开展监测工作提出更明确和更高的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新修订的《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加强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评价和处理能力;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制度和程序,细化监测工作的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提高监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协调与合作,加强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工作,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提升药品安全预警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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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 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6条):
1.
2.
3.
4.
5.
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 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 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 息;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 向社会公布; 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 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 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个例报告

群体报告

PSUR

境外报告
不同: 报表格式 报告单位 报告对象 报告要求
报告单位: 药品生产企业:①②③④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①② 疫苗的报告: 生产企业 ③④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65 条 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疫 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 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 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 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 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 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1.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第10条)
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 反馈和上报,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 设和维护; 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 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 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 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国 际交流工作。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 法》 条文释义
职防科二月份法律法规学习课件 授课人:杨荣美 授课时间:2011年2月16日
参加人员:
第一章 总 则
修订后的《办法》由原来六章33条增加到八章67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四章 评价与控制 第五章 药品重点监测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释义(第5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ADR
第二章 职 责
释义(第6-14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ADR监测中心 省级ADR监测机构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ADR监测机构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第二章 职 责 组织调查的部门
药监和卫生行 政部门
调查内容
群体不良事件

ADR监测 机构
• 严重ADR(个例,含死亡)
第二章 职 责

第13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 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 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机构并配备专 (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和监测工作。
首次报告 严重跟踪报告 报告表检索 报告表评价(监测机构) 报告查重 暂存报告 补充材料管理 修改申请管理
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定义:
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 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 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 处置的事件。 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 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
5级用户:
• 国家中心 • 省级中心 • 市级中心
• 县级中心
• 基层用户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一节 基本要求 15-18条
第二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19-26条
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27-32条
第四节
境外发生的严重ADR
33-35条
第五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36-40条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14条 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人员应 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统计学等相关专 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测网络
国家中心(1个) 省级中心(34个) 31个省级中心 1个解放军中心 1个新疆建设兵团中心 1个计生药具监测中心 地市级监测机构(基本覆盖) 县级监测机构(建设中) 报告单位(4万个) 医疗机构:53.4% 生产经营企业:39% 监测机构:6.4% 其他:1.2%
第一章 总 则
释义(第1-3条):

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第71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 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 依据: 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 适用范围: 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 在中国境内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 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 法定报告单位: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64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国家监测中心
死亡: 评价
SFDA / MOH
第二节 个例报告
•死亡病例调查及评价程序(第22、24-26条)
生产企业
调查报告 15日内
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
市县卫生
市县ADR
市县药监
调查 15个工作日报告
省卫生
省级ADR
省级药监
及时评价,必要时现场调查
卫生部
国家ADR
国家局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管理
第二节 个例报告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及评价程序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
报告时限(21条)
死亡:立即 严重:15日 新的:15日 一般:30日 随访:及时
个例评价要求(24-26条) 市县监测机构
严重: 3个工作日内审核评价 其他: 15个工作日内审核评价
省级监测机构
严重: 7个工作日评价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 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 良反应。 第4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 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5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2.
3.
4. 5.
第二章 职 责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第11条)
1.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ADR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 反馈和上报,以及ADR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2.
3.
对设区的市级、县级ADR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ADR的调查和评价,协助
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基本要求:
第27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 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 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 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 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 表》(见附表2),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 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 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4.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ADR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 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ADR监测机构(第12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 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开展本行政区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7条)
1.
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 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 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二节 个例报告

报告单位及基本要求: 第19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
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
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
/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
第20条 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

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 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 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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