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0〕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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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皖财农〔2023〕1448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监狱局、省农垦局: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财农村[2010]583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农村〔2010〕58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加强,国家财政用于乡镇的资金大幅度增加。

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关系到党的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和监管优势,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1、监管原则。

乡镇财政要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进行监管,即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实施监管。

2、监管范围。

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包括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的资金。

3、监管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廉洁从政,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附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附表

表1 :
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情况表
专项名称 专项设立时间 管理使用部门 支持对象 资金用途 管理制度名称及 文号 小计
行次 4 5 …
实际安排资金数(万元) 实际安排资金数(万元)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项目 1 2 3 4 5 … 四,县级安排合计 (一)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项目(含追加预算) 1 2 3 4 5 … (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项目 1 2 3 4 5 …

表1 :
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情况表
专项名称 专项设立时间 管理使用部门 全国合计 一,中央安排合计 支持对象 资金用途 管理制度名称及 文号 小计
行次
实际安排资金数(万元) 实际安排资金数(万元) 2008年 2009年
(一)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项目(含追加预算) 1 2 3 4 5 … (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项目 1 2 3 4 5 … 二,省级安排合计 (一)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项目(含追加预算) 1 2 3 4 5 … (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项目 1 2 3 4 5 … 三,地(市)级安排合计 (一)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项目(含追加预算) 1 2 3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皖农经[2010]101号【发布部门】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4.08【实施日期】2010.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农经〔2010〕101号)各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农委、财政局: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清理工作,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4号文件部署,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0〕13号)要求,现就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清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资”清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这次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清理村(组)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状况,核实“三资”底数,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登记台账,健全管理制度,促进集体资金的规范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具体工作目标是:(一)通过清理,全面摸清村(组)集体所有的“三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做到账实、帐款相符。

(二)通过依法界定所有权,核实集体所有的“三资”总额,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三)通过建立登记台账,把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及时反映开发利用和处置情况。

(四)通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行委托代理服务,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监督。

安徽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附表和填写说明

安徽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附表和填写说明

安徽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情况统计表填写说明一、填表口径本次清查的强农惠农资金主要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县级及以下的强农惠农支出,包括对农民补贴、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等方面的财政(含政府投资,下同)支出。

二、填表原则本表格实行分级填列、逐级汇总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涉农部门填列本级财政安排的强农惠农资金专项设立和自查自纠有关情况,汇总填列下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表格,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三、填表要求(一)表1“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情况表”。

1.此表用于统计各级财政安排的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情况,为避免交叉重复,按照资金的来源由各级财政和涉农部门对应填列,且“实际安排资金数”只填列本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数,不包括上级补助(下拨)资金数。

“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项目”由涉农部门填列,“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由财政部门和涉农部门分别填列,其中列“部门预算安排补助市县项目”由部门填列,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避免重复或者漏报。

如“一、中央安排”部分由财政部和中央涉农部门填列”;“二、省级安排”部分由省财政厅和省级涉农部门填列。

省财政厅负责汇总各部门、各市财政填报情况2.此表按照级次对应的原则逐级填报。

填报步骤为: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县级涉农部门填列“县级安排”(县本级)有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市级财政汇总各县报送的“县级安排”情况,会同市级涉农部门填列“市级安排”(市本级)有关情况,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各市报送的“市级安排”和“县级安排”情况,同时,会同省级涉农部门填列“省级安排”(省本级)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

3.各级财政部门在汇总下级财政报送的专项设立有关情况时,应对性质相同、用途类似的专项进行合并归类和汇总,并对合并归类后的专项设立情况进行一一列举,安排资金合计数要与下级各单位报送的合计数一致。

4.此表中“专项设立时间”指本级第一次安排资金的年份;“管理使用部门”若仅涉及一个部门则填一个部门名称,若涉及多个部门则填多个部门名称;“支持对象”和“资金用途”可根据管理制度规定情况摘要填列;“管理制度名称及文号”填写已制定的管理制度名称及文号(只填本级财政和涉农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省财政厅农业处工作要点的通知-财农函[2010]121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省财政厅农业处工作要点的通知-财农函[2010]121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省财政厅农业处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省财政厅农业处工作要点的通知(财农函〔2010〕121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农口部门:2010年,农业处工作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对“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以“稳粮保供给、增收惠民生、改革促统筹、强基增后劲”为中心任务,继续加大财政支农投入力度,狠抓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深入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创新财政支农工作机制,着力实施支农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财政支农工作责任落实,加强农财干部队伍建设,奋力开创财政支农工作新局面。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结合全厅中心工作和“学习提升年”活动要求以及本处工作实际,现将2010年省财政厅农业处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一、加大财政支农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1.进一步增加财政支农预算安排。

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不断增加财政支农投入预算安排,确保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坚持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发展,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

完善农业投入考核体系,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级政府切实落实增加“三农”投入政策。

2.进一步创新支农资金投入方式。

充分发挥财政支农政策的导向功能和财政支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等政策力度,调动和引导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投入“三农”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多元化“三农”投入稳定增长的新格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1.04•【字号】财农[2002]2号•【施行日期】200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2]2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农口主管部门:现将《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二00二年一月四日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增强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2001]42号)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

包括中央农业专项资金、省农业专项资金和市县农业专项资金。

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济资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农口基本建设支出等资金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二章农业专项资金的立项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具体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起止时间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论证。

第六条农业(农机、畜牧、水产)、水利、林业、农垦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农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支出预算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区分轻重缓急,按顺序排列,编列到具体项目支出内容。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农资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农资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农资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11•【字号】皖农纪[2013]200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农资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纪〔2013〕200号)各市、县(区)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委属各单位,省农机局:现将《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涉农资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7月11日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涉农资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组织好我委涉农资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并指导全省农业系统(含农机、畜牧、水产,下同)开展好这项专项行动,根据省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全省涉农资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皖预发〔2013〕3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行动,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我委及全省农业系统涉农补贴资金和项目资金的突出问题,保障涉农资金安全运行;加强涉农补贴资金和项目资金监管,努力推动涉农补贴资金和项目资金在申报、审批和使用过程中依法合规运行;加强农业系统干部职工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提高法治意识和廉洁从政意识。

二、工作步骤此次专项行动时间从2013年6月开始,至2014年5月底结束,为期一年,分为宣传动员、自查自纠、监督检查、总结提高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6月-7月)成立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涉农资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制订印发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适时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开展专项行动;配合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梳理收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广泛听取群众的诉求和意见,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2.16•【字号】•【施行日期】2023.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16日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省领导在省纪委关于亳州市查处种子领域腐败问题有关情况报告的指示批示精神,加强种业产业全链条监管,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环境,推动全省种业健康发展。

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2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作物种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种业振兴发展决策部署,针对亳州市农作物种子领域突出问题,深刻全面分析深层次原因,加大对种子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力度,坚持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长效体制机制,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坚决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坚决守护好“江淮粮仓”,为打造种业强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整治内容1. 市场主体从事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情况。

重点整治种子企业、经营门店、种植合作社等新型主体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备案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套牌侵权、未审先推、超区域推广、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无标签(白皮袋)以及散装种子等情况。

2. 种子管理部门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情况。

重点整治涉种行业管理工作人员在种子领域违规经商和间接参与企业经营行为。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15•【字号】财农改办[2017]124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规范、公平、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2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我省以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各项工作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综改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分配合理,责权明晰、管理规范,强化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省农村综合改革部门,下同)负责分配中央和省级农综改资金;明确农综改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农综改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和省里确定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以及中央和省里需要推动落实的其他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农综改资金应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可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更好推动我省秸秆综合利用,经省政府审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0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我省秸秆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秸秆奖补资金)是省级财政安排并用于支持水稻、小麦、玉米、油菜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秸秆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绩效结果导向、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秸秆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拟定资金分配总体方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分配下达奖补资金;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监督。

(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参与制定秸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资金分配总体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下发年度省级实施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做好年度秸秆奖补资金的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新型农民培训民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新型农民培训民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皖农财[2010]4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3.10【实施日期】2010.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财〔2010〕49号)各市农委、财政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精神,我委制定了《安徽省2010年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二○一○年三月十日安徽省2010年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增强农民的就业、创业能力,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实施、机构培训、农民受益”的要求,以农村一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培训为主体,实行就业培训与创业培训相结合,引导培训与技能培训相结合,务工培训与务农培训相结合,组织开展新型农民培训,为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2010年,全省计划培训新型农民58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30万人、农业专业技术培训15万人、农民创业培训5万人、农民科技示范培训8万人。

三、工作要求(一)明确培训对象1、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主要培训面向农村二三产业和城市转移就业的农民。

重点围绕现代农业、农村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涉农工业、农村特色二三产业从业人员,重点包括农机手(使用和维修)、沼气工(建池与维修)、植保员(机防手)、乡村旅游服务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内检员)、奶站质检员、从业渔民(渔业船民)、农村建筑工匠、农产品加工从业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负责人、监事、财务人员和信息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农村财会人员、农技协会负责人,以及有外出就业意愿的农民和返乡农民工,按照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四个办法”、“五项制度”,开展从业技能、法律法规及农业经营管理等知识培训。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系统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突出问题专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系统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突出问题专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系统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财[2017]10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3.02
【实施日期】2017.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系统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
的通知
(农办财〔2017〕10号)
为深入推进全国农业系统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农业系统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6〕40号)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查基础上,经商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同意,决定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地区安排
督导检查工作由我部相关司局牵头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湖北省(湖北省农业厅负责对接);科技教育司:云南省(云南省农业厅负责对接);
种植业司:河北省(河北省农业厅负责对接);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对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16日)为了加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发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留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我省农发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农发资金,是指以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收入建立起来的专项资金。

二、县、市以上财政部门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应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缴库方法缴库。

乡(镇)财政所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应全额解缴县、市,由县、市财政部门集中办理缴库。

县、市以上财政部门应分成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划入银行设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账户存储,实行专项管理。

三、农发资金应坚持“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先征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其基本用途为:(一)开垦宜耕荒地、撂荒闲弃地,开发农用土地资源,扩大耕地面积。

(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改造中低产田,提高耕地质量,并优先支持发展粮食生产。

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应优先用于扩大耕地面积,在耕地后备资源贫乏的地区,应重点用于整治现有耕地、改良中低产田。

(三)农发资金的开支范围,限于本通知一、二项规定用途所必需的开垦、改良土地工程前期勘察、规划设计费用支出;农业机械设备、工具、材料的购置;生物措施、良种培育、繁殖支出;先进实用农业科技的示范推广等支出。

四、农发资金是国家财政为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增长而新增加的专项投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准挪用挤占,不准用于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产业,不准抵顶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和应正常增加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不准抵顶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部门的事业费;不准用于机构、人员的经费开支;不准用于修建楼、堂、馆、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年10月21日)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各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部修订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分配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部修订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农口部门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部门编制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等工作,指导项目县(含市、区,下同)具体落实。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安排要根据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按照“围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突出粮食生产,抓住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加强宏观指导、项目县自主选项”的原则,推进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和重点生产区域,形成规模效益,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农险办,省农垦集团,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我省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省农险办决定对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我省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省农险办决定对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专项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党和政府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开展本次专项检查,是为了全面掌握农业保险试点政策落实情况,以检查、抓规范、促发展,保障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检查范围各试点单位、各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分支机构2010年以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本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基层农业保险的职责分工、网点建设、业务操作、资金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具体包括:1.职责分工。

检查县乡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职责分工是否合规,基层组织、保险经办机构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有无越位、缺位等现象。

2.站点建设。

检查乡、村农业保险服务站(点)建设情况,是否做到有场所、有人员、有设备、有制度、有经费;检查保险经办机构与协保员是否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检查协保员是否持证上岗。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上报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上报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上报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财农函[2010]559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上报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的通知(财农函〔2010〕559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0〕79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省成立了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省财政厅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清查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现将省级办公室的办公地点、联系人员、联系方式以及要求市级上报办公室联系人员、联系方式通知如下:一、办公地点: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大楼13楼1302房间。

二、联系人员及方式:1、孔少林,电话:************、5972、李霞,电话:************、5973、王定友,电话:************、5974、周腾云,联系电话:************、4205、姚瑶,联系电话:************、2496、胡柳萍,联系电话:************、4207、王林,联系电话:************、2498、传真电话:************电子邮箱:**************。

三、请各市尽快上报联系人员名单。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请各市尽快成立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于 6月30日前将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上报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办公室人员原单位、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详见附表)。

附件: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略)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资金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资金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资金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皖农财函〔2016〕782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城市信用社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资金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农委,广德、宿松县农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皖处非〔2016〕1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范围和对象排查整治范围: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皖处非〔2016〕1号、2号文件明确供销系统开展的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合作社,以及贫困村设立的扶贫互助社不在本次农委系统排查整治范围)。

重点排查整治对象:未经银监部门、农业部门批准,未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许可,擅自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经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许可但超出成员范围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

二、整治内容(一)对于未经银监部门、农业部门批准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允许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等融资、借贷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要立即停止超范围经营。

(二)对于经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许可,但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超出本社成员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要立即予以纠正。

(三)对于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成员制、封闭性”和“限于成员内部、服务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选择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允许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业务的试点合作社,重点排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违规宣传吸储,是否超范围、超限额、超期限借贷;是否越权限审批;是否定期开展内部财务核查和审计;是否通过第三方定期对试点社进行外部财务检查和审计;资金运行过程是否存在风险隐患;是否制定防控、处置应急措施等。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滁政秘[2010]14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滁政秘〔2010〕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0〕79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袁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张绪祥(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周伟(市财政局局长)王成山(市审计局局长)成员:查镜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法宪(市政府纠风办副主任)刁天石(市审计局副局长)韦幼平(市发改委副主任)周爱勤(市教育局副局长)王世福(市科技局副局长)李世平(市民政局副局长)孙跃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朱幸勤(市环保局副局长)吴经龙(市农委副主任)江梅(市农机局副局长)计国亚(市文广新局副局长)郑有保(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吕晓明(市卫生局副局长)凌文东(市财政局副局长)凌斌(市政府办纪检组长)蔡志慧(市人行纪委书记)李兰生(市水利局纪检组长)刘守坤(市林业局调研员)汤华(市商务局副调研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专项清理和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周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法宪、刁天石、凌文东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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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0‟792号2010-06-2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农…2010‟17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全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

现将•安徽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安徽省审计厅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安徽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不断增加强农惠农资金投入,创新专项资金监管机制,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但是一些地方在强农惠农资金的使用管理上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影响了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效益的充分发挥和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为解决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的长效机制,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农…2010‟17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查工作)。

现就专项清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为着力点,以加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清理力度、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安全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通过开展专项清查,力争实现政策制度设计更加完善、部门管理职责更加明晰、资金监管体系更加完备、资金统筹安排更加合理、资金使用效益更加显著、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分级负责,分口把关。

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实行省、市、县(区)分级负责,各相关涉农部门分口把关的机制。

建立健全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既要对各级财政安排的各项强农惠农资金进行全面清查,又要突出重点,着重清查资金规模较大、涉及面广、农民群众关心、社会各界关注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三是统筹分工,协调配合。

建立专项清查工作组织保障机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筹组织专项清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分工,相互配合,协调推进专项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是标本兼治,纠建并举。

要认真查找当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既要解决当前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又要切实解决强农惠农工作中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建立健全监管体制和机制,确保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落实,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范围和内容(一)范围。

此次专项清查的范围包括全国安排和使用强农惠农资金的部门和单位。

安排强农惠农资金的部门主要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环保、人民银行、扶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文化、教育、科技、商务、人口计生委等部门。

(二)内容。

一是清理。

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管辖范围内的强农惠农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二是检查。

主要检查2007-2009年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包括基建投资用于“三农”的支出)的使用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一是对农民的补贴资金。

如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购臵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二是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如农村“水、路、电、气、房”等资金。

三是农村社会事业投入。

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财政扶贫资金。

四是其他重点专项资金。

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对产粮大县奖励补助资金等。

特别要注意检查和纠正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是对农民的各项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户。

三是是否存在多头申报、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的问题。

四是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问题。

五是是否存在滞留、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的问题。

六是财政预算安排的强农惠农资金相关账户设臵和资金划转存在的问题。

七是违反制度规定的其他问题。

三、时间安排此次专项清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自2010年6月开始至2010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6月中旬-6月底)。

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委、文化厅、卫生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审计厅、林业厅、省扶贫办、商务厅、人口计生委等19个部门参加,成立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省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清查工作。

省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各市、县(区)按照统一部署,成立本级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县级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清查工作。

市级领导小组成立情况和具体实施方案于6月30日前上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初-8月底)。

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专项清查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省级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清查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组织安排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开展自查自纠。

主要工作包括:一是梳理强农惠农资金项目。

按照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计的表格填报。

二是积极开展“回头看”。

对以前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并逐项检查后续整改落实情况。

对未及时纠正整改的问题,应采取切实行之有效的手段予以坚决纠正。

三是认真排查解决新问题。

要从制度政策落实、项目申报审批、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等环节,对各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对当前立即纠正有困难的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定详细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四是健全完善制度。

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着眼于强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落实和强农惠农资金效益的最大发挥,着力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

各级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省级领导小组在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县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抽查,抽查面不低于所涉及部门和市县总数的50%。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初-9月底)。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制定重点检查方案,确定重点检查方式,协调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分市负责的原则组成检查组,对分管联系市的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根据重点检查情况,督促相关市、县(区)进一步整改。

(四)整改总结阶段(10月初-11月底)。

各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重点检查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市级领导小组和省各有关部门于10月10日前将•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情况统计表‣(省相关部门填列的统计表需经省财政厅相关对口处室审核确认后上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0月20前将专项清查工作总结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各市、省各有关部门情况和重点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对专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10月底前将专项清查工作总结报部级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清查工作的领导。

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和分管市专项清查工作的督导。

市级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地区相关部门和县(区)清查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专项清查工作实行省级领导小组领导下,分市、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一是统一领导机制。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加强与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各环节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

二是分市工作机制。

省级领导小组每个成员单位各自负责一个市的指导、督促、重点检查等工作。

三是协调配合机制。

各成员单位在清查工作中遇到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需要解决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予以解决。

四是定期通报机制。

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收集、整理分管市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并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事项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清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市级领导小组应参照省级领导小组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严厉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对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查办力度,既要认真组织整改,又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违规违纪的,要给予党政纪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要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省、市、县(区)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举报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

要严格执行信访举报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制度创新。

通过专项清查,一方面要总结提炼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并进行推广。

另一方面要全面查找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研究创新科学管理强农惠农资金的制度、体制、机制,促进建立强农惠农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信息交流和宣传工作。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市县(区)专项清查工作机构要通过各种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地宣传专项清查工作。

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直相关部门每15天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专项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专项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2.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情况统计表及填表说明附件1: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为切实发挥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省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特做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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