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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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厦住建工〔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48号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和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根据《厦门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厦住建工〔2024〕17号)、《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专题行动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23号)和《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39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理念,推动建筑起重机械主体责任落实责任,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效,有效防控安全风险,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序开展第二季度市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总体情况第二季度,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质安〔2023〕34号),采取站科两级“双随机”执法检查、科室巡查、专项巡查和监督检测等方式深入一线,按照“双随机执法检查与科室巡查对项目全覆盖,专项巡查和监督检测对企业全覆盖、抽查项目机械数与市占率正相关”的原则,落实差异化监管规定,加大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季度,共开展各类检查765台(次),其中,“双随机”执法检查150台(次)、科室巡查496台(次)、专项巡查63台(次)、专项监督检测56台(次)。

对各差异化监管对象开展监督检查86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设备28台。

此外,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20份,上半年共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36份(详见附件2)。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有效管控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全力压减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一)确保设备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到位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其承揽工程范围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包括使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企业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应当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工程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包括使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应当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企业或项目设置的独立设备管理机构,其机构中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

吊运熔融金属通用桥式起重机技术规格

吊运熔融金属通用桥式起重机技术规格

吊运熔融金属通用桥式起重机技术规格1、名称:通用桥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用)2、数量:2台3、型号:QDY4、工作级别:A75、额定起重量:30t/5t6、跨度:22.5m7、最大起升高度:主钩12m 副钩14m8、额定工作速度:起升速度:主钩7.5m/min 副钩12.8 m/min大车运行速度:78m/min小车运行速度:42.4m/min9、电动机型号规格:主钩电动机:YZR315M-10/75KW H级绝缘带超速保护副钩电动机:YZR200L-8/15KW H级绝缘带超速保护大车电动机:YZR180L-6/15KW ×2 H级绝缘小车电动机:YZR160M1-6/5.5KW H级绝缘10、电源:三相交流 50HZ 380V 角钢滑触线10.1机构部分起升、运行机构的电动机(无锡宏泰)、减速器(江苏泰隆)、升降屏与保护柜内CJ12交流接触器、过电流继电器均需采用优质名牌产品。

10.2结构部分各梁结构及配置符合GB3811-83 《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设计要求,并应满足国家对吊运熔融金属通用桥式起重机的最新要求。

其中应有主梁、端梁、小车、司机室、走台、栏杆、导电支架等构件组成,(其中小车轨道需无接缝)。

主梁采用正轨箱形梁,端梁为箱形结构,走台焊接在两主梁外侧,用花纹板铺设并分为传动侧和导电侧走台。

栏杆用焊接钢管焊接而成,竖档间距需在1米以内。

小车导电型式为电缆导电,大小车均需选用弹簧缓冲器。

10.3电气控制部分⑴配电保护:起重机应设置断错相保护、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过流保护、超速保护、起升双限位保护、行程限位保护、门窗联锁保护、超载限制器等。

所配置的隔离变压器容量需适当加大,其中桥下照明功率为2KW。

⑵制动系统控制方案:均采用电磁块式制动器主钩制动器JCZ-500/MZS1-45H×2(双制动)副钩制动器TJ2-300/MZD1-300×2(双制动)大车制动器TJ2B300-500(MZJ300-2300)×2小车制动器TJ2B200-160(MZJ200-1300)⑶操纵形式采用闭式保温司机室(带空调)主钩主令控制器(LK14-12/90型主令控制器、主起升六档PQR10升降屏)、副钩及大小车凸轮控制器(KT14型)操纵。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开展专项整治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建[2009]21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2.13
【实施日期】2009.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
(武建〔2009〕21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装、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市建委《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武建[2008]142号),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安全,严防事故发生,决定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
(一)上半年,市建委对全市在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的方式采取项目自查、企业普查、区站抽查、市站巡查的四级检查方式。

(二)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登记、使用登记情况,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指挥、司索等)的持证上岗情况;物料提升机执行核定安装高度情况、塔吊钢平台搭设执行《市安全站关于开展施工现场卸料平台专项整治的通知》(武城安字[2008]13号)文件规定情况,移动起重机械(轮胎式或履带式)使用执行规定情况。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各单位领导要提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设备使用安全是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专项整治要有计划有步骤,认真组织实施。

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

简易升降机整治实施方案

简易升降机整治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的通知各县市区局、市局稽查支队:为防止和减少简易升降机引发的安全事故,切实加强对简易升降机的安全监管,积极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决定,近期在我市开展一次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特种设备工作的副局长田承文同志任组长,副调研员荣国强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特设科科长陈永鸿、稽查支队队长王沛、特检分院院长何全明等,下设办公室,由特设科负责日常事务,市局稽查支队承担市区(除高新分局辖区范围外)其他城区。

二、整治重点简易升降机是指以电动葫芦、曳引机、卷扬机、液压泵站或者电机作为驱动装置,通过钢丝绳、齿轮齿条或者链条拖动吊笼,沿垂直(或与垂直方向倾斜度小于15 °)井道内的刚性导轨运载货物的起重机械(已经纳入电梯、施工升降机范围管理的除外)。

重点对超市、商场、物流仓库、工厂仓库等简易升降机使用场所进行排查、查处。

三、整治内容:1、对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的简易升降机,要责令使用单位限期进行拆除。

2、对有许可资质生产单位制造、安装的在用简易升降机,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做好在用简易升降机的安全排查工作,对不符合或整改达不到上述法规和文件要求的设备,责令予以拆除。

四、整治步骤:分排查、整治、总结三个阶段。

1、排查阶段(2013年3月4日至3月14日)。

对辖区内简易升降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2、整治阶段(2013年3月15日至3月25日)。

督促使用单位规范使用简易升降机,对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简易升降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总结阶段(2013年3月26日至3月31日)。

稽查支队、县市区局要进行书面总结,并填报《简易升降机进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于3月底前报市局特设科,特设科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省局特设局、市安委会。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二)依据、条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三)程序、期限1.申请。

须进入江苏省质监局网上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大厅位于/zjxx/(江苏质监信息网)首页中部;书面申请的到特设局许可办(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行政许可大厅,联系电话:025-)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

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试设计。

申请人对所申请的设计范围没有相应设计经历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试设计。

4.鉴定评审。

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5.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许可条件的,于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需提交的材料目录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具体附件见下载表格)表格下载地址:/-下载专区-表格下载2.相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保体系人员、设计校核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具体人员数量及要求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社保中心养老个人月账户信息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清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社保网查询系统个人缴费明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技监局量发[1999]108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4.23
34
关于几种新发证产品如何实施查处无证产品工作的通知
全许办[2001]25号
全许办
2001.10.12
35
关于委托加工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
全许办[2001]38号
全许办
2001.12.3
36
关于规范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5.29
58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24
59
关于查处无证生产小麦粉等五类食品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92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1
60
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11.2
55
关于指导地震灾区特种设备检验和修复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8〕32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5.19
56
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转向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2008]34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6.30
57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
12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
国茧办[1997]2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02.05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8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8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8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全面排查建筑起重机械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防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省住建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传〔2018〕14号)、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锡安办〔2018〕44号)和《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锡安〔2018〕14号)要求,结合江苏省住建厅夏季“保安全攻坚专项行动”督查我市反馈的问题和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检查范围为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重点突出对备案和使用年限较长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工况较差的建筑起重机械、市场区域集中度较高的建筑起重机械,原则上以“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一体化管理系统”(综合信息平台)全市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数据作为抽查清单,采取随机抽查形式。

二、时间及人员安排时间安排:2018年9月10日起。

本次设一个检查组,由局质安处以及市安监站有关负责人带队,配备相应的安全执法检查人员,并邀请相关技术专家。

三、检查重点内容(一)档案资料抽查1、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和维保等管理程序是否到位。

2、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针对性,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批是否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要求,是否存在代签字现象,是否与信用手册中人员一致。

(完整版)特种设备日常巡检管理规范

(完整版)特种设备日常巡检管理规范

特种设备日常巡检维护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巡查处置行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及时消除隐患,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宁波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现场巡查时发现问题的处置。

本规范所指的特种设备,仅是《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并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特种设备。

第三条工作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3、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4、《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甬质发[2009]65号)6、《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7、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8、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二章巡查要求第七条严重事故隐患的查处严重事故隐患是指特种设备本身或使用管理上未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时,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恶劣社会影响或较大财产损失的缺陷。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的规定,特种设备的监察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对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使用单位存在上述问题的,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隐患未得到有效消除前不得投入使用,及时依法查处。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8年12月03日文号: 郑建文〔2008〕92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二月三日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第四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全市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郑州市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是各自辖区内建设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对全市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建委进行备案登记.第六条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和备案登记工作。

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市管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第七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09•【文号】市监特设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根据近年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和原因分析,在桥式、门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由于高度限位装置的配置不当、缺失、损坏和失效等原因引起的事故所占比例较高。

同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无证操作、违章操作,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为进一步落实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安装(加装)高度限位装置,提高设备本质安全(一)新出厂桥式、门式起重机。

自2021年5月1日起,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对新出厂的桥式、门式起重机,应当同时安装两种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以下简称“双限位”装置),如重锤式、断火式、压板式高度限位器等任意两种。

(二)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

2022年3月31日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加装一套不同于原配置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确保该设备满足“双限位”装置的要求。

(三)例外情况。

对于已经安装了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如齿轮、蜗轮蜗杆传动式高度限位器等)的新出厂或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不再要求设置“双限位”装置。

二、发挥检验机构把关作用,积极开展监督检查(一)检验和试验。

各型式试验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检验和试验工作。

1. 新出厂或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桥式、门式起重机检验。

自2021年5月1日起,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对新产品进行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机构对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增加“双限位”装置的检验项目(已安装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的除外)。

施工车辆和工程机械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施工车辆和工程机械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目录一、工作目标 (1)二、整治范围 (1)三、整治重点 (1)(一)责任部室管理责任落实 (1)(二)严格落实进、退场管理 (1)(三)强化起重机械管理 (2)(四)规范日常作业行为 (2)(五)规范设置安全装置 (3)四、组织实施 (3)(二)自查自纠阶段 (3)(三)总结提升阶段 (3)附件1:工程机械车辆建议使用年限清单 (4)附件2:工程机械车辆进场核验表 (5)附件3:工程机械车辆安全装置安装指引 (7)施工车辆和工程机械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单位下发《施工车辆和工程机械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项目施工车辆和工程机械施工作业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结合项目实际安全生产任务安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交通建设工程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项目施工现场工程机械车辆,围绕责任落实、进退场管理等5个方面,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推进项目风险隐患排查,落实落细各项防范措施,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施工现场作业的工程机械车辆。

其中施工车辆包含材料运输车、运梁车、自卸车、混凝土罐车、泵车、通勤车辆等;工程机械包含装载机、起重机械(汽车吊、履带吊、塔吊、架桥机)等。

三、整治重点(一)责任部室管理责任落实项目部施工车辆和工程机械施工责任部门和人员为设备部门XXX,负责对施工车辆和工程机械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要求对维修保养留有影像资料。

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排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二)严格落实进、退场管理1、严格按照《施工车辆和工程机械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件附件《工程机械车辆建议使用年限清单》实施年限准入(附件1)相关要求实施准入。

2、进场前严格按照工程机械车辆进场核验表(附件2)核验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等。

3、严禁使用非原厂或私自改装、故障率高、结构性能有严重缺陷且无法恢复、国家明令淘汰等情形的工程机械车辆。

吊运熔融金属通用桥式起重机技术规格

吊运熔融金属通用桥式起重机技术规格

吊运熔融金属通用桥式起重机技术规格1、名称:通用桥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用)2、数量:2台3、型号:QDY4、工作级别:A75、额定起重量:30t/5t6、跨度:22.5m7、最大起升高度:主钩12m 副钩14m8、额定工作速度:起升速度:主钩7.5m/min 副钩12.8 m/min大车运行速度:78m/min小车运行速度:42.4m/min9、电动机型号规格:主钩电动机:YZR315M-10/75KW H级绝缘带超速保护副钩电动机:YZR200L-8/15KW H级绝缘带超速保护大车电动机:YZR180L-6/15KW ×2 H级绝缘小车电动机:YZR160M1-6/5.5KW H级绝缘10、电源:三相交流 50HZ 380V 角钢滑触线10.1机构部分起升、运行机构的电动机(无锡宏泰)、减速器(江苏泰隆)、升降屏与保护柜内CJ12交流接触器、过电流继电器均需采用优质名牌产品。

10.2结构部分各梁结构及配置符合GB3811-83 《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设计要求,并应满足国家对吊运熔融金属通用桥式起重机的最新要求。

其中应有主梁、端梁、小车、司机室、走台、栏杆、导电支架等构件组成,(其中小车轨道需无接缝)。

主梁采用正轨箱形梁,端梁为箱形结构,走台焊接在两主梁外侧,用花纹板铺设并分为传动侧和导电侧走台。

栏杆用焊接钢管焊接而成,竖档间距需在1米以内。

小车导电型式为电缆导电,大小车均需选用弹簧缓冲器。

10.3电气控制部分⑴配电保护:起重机应设置断错相保护、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过流保护、超速保护、起升双限位保护、行程限位保护、门窗联锁保护、超载限制器等。

所配置的隔离变压器容量需适当加大,其中桥下照明功率为2KW。

⑵制动系统控制方案:均采用电磁块式制动器主钩制动器JCZ-500/MZS1-45H×2(双制动)副钩制动器TJ2-300/MZD1-300×2(双制动)大车制动器TJ2B300-500(MZJ300-2300)×2小车制动器TJ2B200-160(MZJ200-1300)⑶操纵形式采用闭式保温司机室(带空调)主钩主令控制器(LK14-12/90型主令控制器、主起升六档PQR10升降屏)、副钩及大小车凸轮控制器(KT14型)操纵。

江苏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一)受理范围(二)依据、条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三)程序、期限1.申请。

须进入江苏省质监局网上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大厅位于.cn/zjxx/(江苏质监信息网)首页中部;书面申请的到特设局许可办(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行政许可大厅,联系电话:)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

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试设计。

申请人对所申请的设计范围没有相应设计经历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试设计。

4.鉴定评审。

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5.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许可条件的,于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需提交的材料目录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具体附件见下载表格)表格下载地址:.cn/-下载专区-表格下载2.相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保体系人员、设计校核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具体人员数量及要求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社保中心养老个人月账户信息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清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社保网查询系统个人缴费明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2•【文号】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有关要求,两个多月来,各级质监部门认真部署,全面排查,发现并消除了一批事故隐患。

为推进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技术资料缺失的处理在用起重机械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当包括总图、电气原理图、安装和使用与维护说明书。

鉴于部分省已开展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试点工作,凡试点期间安装的起重机械,还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试点以外的地区,不要求使用单位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

使用单位应向原设计、制造单位索取缺失资料。

索取资料确有困难的,使用单位应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改造,通过改造补齐技术资料。

二、关于在用起重机械无证制造、安装、改造问题的处理根据《关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办理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法〔2004〕)164号),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许可过渡截止日期为2005年3月31日。

在此日期以前出厂、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含使用单位自制自用的起重机械),不要求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书。

2005年3月31日以后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或安装、改造单位进行评估判定并补齐技术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23•【文号】质检办特[2007]375号•【施行日期】2007.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废止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2007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4月18日,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钢水包倾覆的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现场32名工人死亡。

按照总局发出的《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的要求,各地都进行了工作部署。

据初步了解,仅辽宁、江苏2个省就查出用于冶金行业的非冶金起重机械2000多台。

为了保证该类设备的使用安全,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经研究,现就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在用非冶金起重机械用于吊运熔融金属整治要求(一)对于已经采用通用桥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的,应当更换为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

如果由于厂房、基础等因素不具备更换铸造起重机条件的单位,除满足通用桥式起重机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外,必须对原起重机进行改造并达到下列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1. 采用冶金起重专用电动机,当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合,应选用H级绝缘的电动机;2. 装设有二套独立作用的制动器(双制动);3. 必须装设起重量限制器;4. 装设有不同形式(一般为重锤式和旋转式并用)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双限位),并应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还应根据需要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5. 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机构和20t以上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必须具有超速保护;6. 起升机构应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7. 所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8. 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械,对其电控设备需要采取防护措施;9. 选择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10. 不得使用铸铁滑轮;11. 原起重机工作级别低于A6(不包括A6)的,应降负荷使用,下降幅度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但降载后规定的起重量不得超过原额定起重量的80%。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简易升降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简易升降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简易升降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浙质特发[2008]241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简易升降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质特发〔2008〕241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2年以来,我省各级质监部门在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针对简易升降机安全事故多发的态势,采取了疏堵结合和源头治理等办法,有效开展了简易升降机的整治工作,消除了大量事故隐患,遏制了简易升降机事故频发的势头。

但是,由于简易升降机本身属于过渡产品,与具有相同用途的电梯相比其安全技术要求较低,风险相对较大;从全省定期检验结果情况看,简易升降机的不合格率远高于其他各类特种设备;从全国的情况来看,简易升降机事故仍呈高发态势。

针对全国简易升降机的总体状况,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7]901号),对简易升降机的制造和使用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做好政策衔接,并实现平稳过渡,着力防止和减少事故,经充分调查研究,确定对简易升降机按照“加强引导、治旧限新、压缩空间、逐步淘汰”的基本原则开展规范和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严格行政许可1、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今后我局不再受理简易升降机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

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在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在确保制造质量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仍可从事相应活动,但有效期届满后一律不予换证。

持有升降机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内仍可继续开展合法企业制造(改造)的简易升降机相关业务。

2、鼓励和支持简易升降机制造企业主动做好转产、转业的准备工作,研制出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新型设备满足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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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有关要求,两个多月来,各级质监部门认真部署,全面排查,发现并消除了一批事故隐患。

为推进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资料缺失的处理
在用起重机械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当包括总图、电气原理图、安装和使用与维护说明书。

鉴于部分省已开展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试点工作,凡试点期间安装的起重机械,还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试点以外的地区,不要求使用单位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

使用单位应向原设计、制造单位索取缺失资料。

索取资料确有困难的,使用单位应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改造,通过改造补齐技术资料。

二、关于在用起重机械无证制造、安装、改造问题的处理
根据《关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办理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法…2004‟)164号),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许可过渡截止日期为2005年3月31日。

在此日期以前
出厂、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含使用单位自制自用的起重机械),不要求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书。

2005年3月31日以后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或安装、改造单位进行评估判定并补齐技术资料。

评估判定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估结束后,评估单位应出具评估判定报告。

三、关于检验问题
符合前述规定,技术资料齐全并按要求进行了评估判定的,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检验。

检验要按照《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的验收检验要求进行。

其中,冶金起重机械的检验还应执行《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的规定。

四、关于办理使用登记
经检验合格的,使用单位应持补齐的技术资料、达到要求的评估判定报告、检验报告等,按照有关规定向质监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五、关于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起重机械的司机、司索和指挥人员必须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确
定起重机械额定作业人员数量,并配备足够持证作业人员,保证持证上岗。

六、关于简易升降机的制造和使用
简易升降机是指以曳引机、卷扬机、电动葫芦、液压泵站或者电机作为驱动装置,通过钢丝绳、齿轮齿条或者链条拖动吊笼,沿垂直(或与垂直方向倾斜度小于15°) 井道内的刚性导轨运载货物的起重机械(已经纳入电梯、施工升降机范围管理的除外)。

对简易升降机的安全监管,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停止简易升降机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申请受理。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不再受理简易升降机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

已经取得许可的企业,在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仍可从事相应活动,有效期届满后不予换证。

(二)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在用简易升降机的监管措施。

使用此类起重机械,必须满足下列基本安全要求:具有断绳保护、层门联锁保护,以及失电、短路、过载、断错相等电气保护功能;设置停层止挡装置或防坠装置、起重量限制器、行程极限开关、缓冲装置、防止人员靠近吊笼等安全保护装置;操纵机构必须设置在吊笼外面;必须在显著位置张贴严禁载人、额定载重量和检验合格等标识。

简易升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七、关于在用起重机械“八不检”的实施问题
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377号),对在用起重机械提出了“八不检”的要求,即:无证或超范围制造的不检验,缺少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未覆盖的不检验,无证或超范围安装的不检验,无证或超范围修理改造的不检验,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的不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不检验,主要部件或整机使用寿命到期的不检验,没有相应持证作业人员操作的不检验。

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属于本通知规定的隐患治理工作,不受“八不检”限制,可以进行相关检验。

除此以外,应严格执行“八不检”的规定。

同时,检验机构在检验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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