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门:没列入拆迁计划的才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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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精心整理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走在全国的前列,政策规定是相当成熟和规范的。

所以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早在2002年开始就出台14号文,适用期是5年,到07年结束。

08年张书记提出三年大变样,开始了新一轮的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尤其是08年以后,政策规定相当完善,下面介绍一下相关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8年5号文)234号)5678、(城968号)办理回迁楼产权登记的程序及资料。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0〕18号)1)2010年后城中村改造重点:二环路以内未启动的;二环路外侧可视范围内的;主要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所涉及的。

市政及公用配套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原则上不列入近期改造计划。

2)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辖区政府商国土部门组织公开招标选定一级开发企业。

参与投标的企业要符合《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有关要求。

招标时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由市招标办全程监督。

经招标选定开发企业后,由国土部门按照一级开发的程序做出委托,明确一级开发主体,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同时通报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1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石家庄市区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0〕48号)人均一分地,给村里预留发展用地,用于村集体商业、工业等经济发展;可作为回迁房周转用地,提前利用;划拨登记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名下;交政府出让后,出让净收益返还。

12、石家庄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流程(石政办函〔2010〕61号)二环内的城中村拆迁完成后的土地储备程序。

13、石家庄市市区土地收储工作流程(石政办发〔2011〕17号)另外改80%表决。

1、其实每选23、其内容包括原村庄的住宅现状,土地利用方案,建设设计方案,回迁区域和开发区域的位置,配套设施有哪些,包括经济效益分析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严格依法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理控制城市建设和房屋拆迁规模,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一)充分认识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事关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事关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在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中,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保护群众在房屋拆迁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屋拆迁和城市建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

2004年8月底前,各市、县完成地方性拆迁政策规定的清理,完成事业性质拆迁单位的脱钩、改制、改名工作;年内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事件明显下降。

到2005年,基本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签约率达到100%,拆迁越级上访率不超过1%,强制拆迁率控制在1%以内。

二、严格控制拆迁项目规划审批,合理确定房屋拆迁规模(一)严把拆迁项目规划审批关。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6.06•【文号】国办发[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

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

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制止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

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拆迁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

一文弄懂城市更新、旧改、棚改、综合整治和土地整备

一文弄懂城市更新、旧改、棚改、综合整治和土地整备

城市更新是一种国际上普遍存在的城市改造现象,其概念是非常明确的,是一种将城市中已经不适应现代化城市社会生活的地区作必要的、有计划的改建活动,是对城市中某一衰落的区域进行拆迁、改造、和建设,以全新的城市功能替换功能性衰败的物质空间,使之重新发展和繁荣。

城市更新包含旧改,棚改,综合整治01 旧改,则属于“旧房改造”,旧改的概念则产生得更早一些,人们对其了解多半来源于广东省和国土资源部开展的部省合作:三旧改造,即“旧城镇、旧厂房、旧农村”,如今人们也把狭义的“城市更新”称为“旧改”。

旧改是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即企业实施,方向是市场化、商品化。

02 “棚改”,又称棚户区改造,是广义上城市更新的一种方式。

也可理解为危房改造,但是在深圳确切的应该说是老旧红本小区的改造。

针对的是“深圳市范围内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存在住房质量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老旧住宅区项目应当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不再采用旧城改造的方式进行改造”。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可能纳入棚改,这意味着,仍然会有大量的旧住宅区改造不纳入棚改,留在旧改框架内。

棚改是政府主导,国企实施,方向是政策化、保障化、公益性建设的主要是政府保障性住房。

03 综合整治:考虑城市发展弹性,在规划期内保留一定比例的城中村,合理有序开展深圳市城中村更新工作,逐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低成本空间、完善配套设施、提升环境品质,实现城中村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在综合整治分区内开展以综合整治为主,融合辅助性设施加建、功能改变、局部拆建等方式的城中村更新(以下简称“城中村综合整治类更新”)。

通过微改造的绣花功夫,增加城中村内必要的公共空间与配套设施,提升空间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加强住房保障。

综合整治的城中村小区不拆除重建,只是优化下空间,装修提升居住环境品质。

04 另外还需要提及土地整备-整村统筹土地整备-整村统筹:在深圳,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并列为城市土地二次开发利用的“两架马车”。

住建局局长表态发言稿

住建局局长表态发言稿

住建局局长表态发言稿一、提速提效抓审批。

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完善联动审批程序和跟踪服务制度,为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开发清理工作、村房两改建设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服务更加简化的审批,坚持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难事巧办、好事快办。

二、全力以赴抓投资。

以房产投资和保障房建设等私宅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项目推进和动态管理等各项制度,集中精力、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倒排时间,确保完成我局47.5亿元的固定资产进行投资任务。

三、铁腕推进抓拆违。

深入开展“违必拆、七先拆”行动,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深化违建整治网格化运营管理,积极协同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努力完成全年拆违330万平方米的任务,尽职尽责,为美化城乡环境竭尽全力。

四、坚定决心抓作风。

以“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工作实践活动为载体,对照标杆找差距,引导全局深入探索推进瑞安城市科学发展之路、思考转型健康发展之策;振奋精神干事业,进一步激发全局干事创业的激-情;深入一线破难题,形成学比赶超、奋勇争先的浓厚氛围,打造一支“勤勉、廉洁、高效、务实”的寄居建系统干部队伍,为“打造品质之城、建设幸福瑞安”作出以下新的更大的贡献。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无党派人士市住建局每位干部职工向长期关心、支持城市建设工作的在座各位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借此机会,我把市住建局今年以来政风行风建设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一、高度重视,把政风行风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坚持把政风行风以下内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关键性内容来抓,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寓政风政风建设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管理之中,逢会必讲,反复强调,统一了思想,夯实了工作基矗二、强化措施,大力大力推进政风行风建设扎实有效开展。

一是加强教育引导,特别是结合市委开展的“争先创优”活动,广泛开展政风行风、为民务实教育,增强了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勤政为民-意识。

二是对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反腐倡廉突出问题,全力抓落实,促进了政风行风建设稳定发展。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精选题库与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精选题库与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精选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60题)1、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均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的文化遗产是()。

A.世界文化遗产B.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C.世界文化景观遗产D.非物质文化遗产【答案】 D2、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下列关于住宅日照标准规定中,不正确是( )。

A.日照标准根据建设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分别采用冬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B.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最低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C.在原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日照标准降低D.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答案】 D3、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行为的()A.成立B.执行C.确认D.授予【答案】 A4、在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历程中,()是我国城乡规划事业第一个重要发展时期。

A.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B.文化大革命时期C.“大跃进”和调整时期D.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答案】 A5、根据《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A.历史文化名城B.历史自然风景保护区C.历史文物D.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物【答案】 A6、具备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他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不包括( )A.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B.有相应的技术准备C.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名称、地址D.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答案】 C7、某单位通过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A.可行性研究报告B.选址意见书C.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D.控制性详细规划【答案】 C8、行政体制通常与国家的()相对应。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南府办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管理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四章土地管理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第七章建设管理第八章公共服务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南充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发〔2010〕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三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棚户区的种类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以及其他危旧房棚户区。

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结构简易难以满足抗震设防和居住安全要求、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住房片区(住户一般应在50户以上)。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林业、农业单位职工危旧住房,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引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管控(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引导作用。

对标深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土地的理念,用更少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撑新的经济总量增长,实现“产业拓展、功能完善、土地集约、市民宜居”的目标。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城乡土地利用布局,引导产业向园区和经济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社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二)尽快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全覆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以下统称各区(市)〕加快编制高质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体现节约集约用地、多功能兼容和复合利用的要求。

2019年10月底,各区(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要做到全部覆盖,为项目落地提供及时有效的规划支持。

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关于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关于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关于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的实施意见为了提高中心城区散片旧楼区的居住功能,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促进新旧居住区的均衡发展,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现制定了散片旧楼区提升改造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美丽xx的总部署,进一步扩大旧楼区提升改造受益面,以居民受益、群众满意为目标,以综合提升居住功能、解决群众急难问题为重点,以各区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指导推动为抓手,全力开展散片旧楼区提升改造,让群众住得更加舒适,生活更加幸福。

主要任务:1.改造范围:本市外环线以内,包括公产房、私产、宗教产和军产以及早期建成且无人管理的商品房。

不包括历史风貌建筑、新建商品房、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未经加固处理的住宅楼房和已列入近3年拆迁计划的旧楼房。

因拆迁计划调整等原因,遗留的中心城区成片旧楼区一并纳入散片旧楼区提升改造计划。

2.工作目标:201x年9月底前完成852个小区、806.21万平方米旧楼区改造任务,约12.2万户、30万群众直接受益。

其中,散片旧楼区819个、666.85万平方米;成片旧楼区33个、139.36万平方米。

散片旧楼区提升改造工作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目标。

3.整修内容:散片旧楼区参照三年成片旧楼区规定整修项目,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整修内容;遗留的成片旧楼区仍按照中心城区旧楼区综合提升改造规定整修项目实施。

相关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小区实际和群众要求,安排增加非规定整修项目。

工作步骤: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散片旧楼区提升改造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具体职责如下:1.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负责组织居民宣传动员、协调解决居民问题、配合监督检查等工作。

2.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公司: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3.燃气和消防等相关部门:负责清理占压设施、配合施工、验收等工作。

4.区民政等部门:负责移交接管、长效管理等工作。

六、改造成效散片旧楼区提升改造工作完成后,将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改善市容市貌,促进城市更新和社会和谐。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建局城市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建局城市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建局城市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市政办函〔2022〕104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建局城市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住建局《西安市城市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8日西安市城市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用电需求,规范居民用电价格管理,保障居民生活用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全面推动我市城市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改造范围全市范围内由国网西安供电公司供电的居民小区合表用户,包括通过电网公用变压器、居民小区专用变压器供电,目前实行合表用电的城市居民家庭用户(已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列入拆迁计划的,不在此次户表改造范围内)。

二、任务分工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已建成房屋城市居民用电户表改造的协调工作,督促各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配合供电部门做好物业小区电表改造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督促供电部门做好《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签订后的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配合供电部门督导“三供一业”小区签订《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及供电设施设备的移交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配合供电部门督导医疗系统家属院签订《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及供电设施设备的移交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配合供电部门督导院校、中小学家属院签订《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及供电设施设备的移交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配合供电部门督导银行系统家属院签订《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及供电设施设备的移交工作。

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配合供电部门做好市直机关家属院的动员和宣传工作,督导机关家属院签订《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及供电设施设备的移交工作。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城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35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城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35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城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城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35号)榆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晋中市市城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4月27日第19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2日晋中市市城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推进市城区燃煤锅炉集中治理,减少煤炭消耗量,减轻大气污染,确保完成“到2017年,市城区PM2.5要比2012年下降20%以上,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约束性目标任务,根据《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晋中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7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市城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目标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为硬约束,按照“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2015年9月底前,通过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淘汰市城区10蒸吨以下小型燃煤锅炉;严格执行非电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集中供热企业监督管理,完成10 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改造;积极推动城市供热市场化运作,鼓励供热企业兼并重组关小建大,提高区域集中供热集中度;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工业供汽供热项目,逐步取消工业园区自备燃煤锅炉。

王晓萍、汤婵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晓萍、汤婵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晓萍、汤婵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赣行终2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怀玉万进福谢丽萍【审理法官】江怀玉万进福谢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晓萍;汤婵;钟世秋;喻品光;刘启虎;陈波;徐俊;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王晓萍汤婵钟世秋喻品光刘启虎陈波徐俊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晓萍汤婵钟世秋喻品光刘启虎陈波徐俊【当事人-公司】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许文煜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文煜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文煜【代理律所】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晓萍;汤婵;钟世秋;喻品光;刘启虎;陈波;徐俊【被告】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王晓萍等七人不服安源区政府作出《安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安源区后埠神船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听证程序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晓萍等七人不服安源区政府作出《安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安源区后埠神船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

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是,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当被撤销。

根据征补条例第八、九条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本案案涉地块的建设项目为旧城改造,经安源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属于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4月30日苏府〔2003〕66号文发布根据2019年1月3日苏府规字〔2019〕1号文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2021年中央国家机关遴选公务员考试真题及答案-B卷(完整版)

2021年中央国家机关遴选公务员考试真题及答案-B卷(完整版)

且喜平常度,切忌神慌乱。

畅游题海后,金榜题君名。

考试在即,祝你成功。

2021年中央国家机关遴选公务员考试真题及答案-B卷(考试时间11月28日)第一题:案例分析题材料1: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古城改造工作,2013年8月,总书记在一份关于河北正定古城情况的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充分肯定近年来正定古城保护工作。

要继续做好这项工作,秉持正确的古城保护理念,即切实保护好其历史文化价值。

”材料2:M古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古城,M古城建于宋朝,近年来准备改造。

当前,古城改造修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在原有古城基础上进行的整体改造或重建模式,这种多适用于面积不大的古城,如山东台儿庄、山西大同等;二是在原有古城基础上进行的局部改造或修复模式。

这种模式多为古城遗存面积较大的城市采用,如开封、南京等古都。

2013年8月组织住建部门论证改造方案,会议中分两派——开发派和保护派,两派人员观点僵持不下。

2015年4月明确要按照开发派的方法进行改造。

2015年5月公布改造方案,引起公愤,有文化保护人士不同意,说没有调查研究。

后征求古城居民意见,文化保护人士意见,古城居民4107户调查问卷,4009户同意,占比97%; 99户不同意,占比2%。

材料3:政府对居民采取资金补偿和异地搬迁政策,居民不同意要求原地安置,政府后期口头承诺以7000元一平的价格回购,但承诺回购没有纳入拆迁合同,然后开始.施工,但施工中存在各种问题。

施工急于求成,边施工边改,导致一些问题,监督不及时,粗制滥造,造成浪费返工;拓宽了道路,建立了商铺但是与周围古城风貌格格不入,弄得外来游客不认可,本地居民不认识;古城很多建设单纯以流动的游客为主,一但游客走了,就出现闲置。

此居民去找开发商问什么时候能回购,但开发商说周围涨价到1.2万一平米,不能按照7000一平回购,因此居民去省里上访,并寻求媒体帮助,媒体关注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省政府责成m 市马上对问题做出说明。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自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至今,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已实施8个年头,截止2014年底全国累计改造农村危房1565万户,2015年至2017年国家规划改造农村危房1060万户。

作为扶贫攻坚的配套政策,农村危房改造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让困难群众感到国家在扶贫攻坚是下真决心的,是真正想为群众带去实惠的重要举措。

但是由于这项政策连续几年处于扩大试点模式,相关部门疏于监管,从今年基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来看,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相关部门的重视。

关键词:农村;危房改造;问题前言: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的体现了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有效的解决了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是改革民生的重要举措。

而且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及加快和谐新农村建设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一、农村危房形成的原因当前农村危房形成的原因具有多样性的特点,部分农村家庭自身经济条件较差,单纯的依靠种地来维护生活,没有其他经济收入,这也使其没有资金来维修和翻建房屋。

当前农村危房户多以身残力缺型、痴呆傻型、受灾返贫型、债务积压型、鳏寡孤独型、大病返贫型等人员为主,这些家庭没有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多用来看病或是还债,多依赖于低保金来维护生活。

当前农村危房还有部分是由于自然灾害频发而造成的,只有极少部分是由于存在懒惰思想,好逸恶劳而导致的危房存在。

二、农村危房改造存在的问题2.1政策宣传不到位虽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了数年,但在审计中发现,由于住建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一级没有采取有效形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不能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致使大部分群众不知道农村危房改造是国家针对农村住房困难贫困户实施的一项惠民政策,甚至住建主管部门、乡镇部分工作人员都不清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享受范围和对象,很多群众认为危房改造补助款是上级部门为个别人员拨付的专项款,导致困难群众参与承建和监督热情度低,难以发挥农村危房改造应有的效益。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住建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xxx区、xx区、xx区(以下简称主城四区 )直管公房管理。

第四条直管公房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管理规范、住用安全、收支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部门是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行政管理工作;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房中心 )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房屋资产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安全维修管理等;市公房中心各房管所(以下简称房管所 )负责直管公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机关事务、城市管理、税务、教育等部门及主城四区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组织不得任意划转,不得抵押和担保;任何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谋取利益。

第七条直管公房实行不动产登记。

直管公房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由房管所负责现场勘验,经市公房中心审核,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报不动产登记,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直管公房应当建立完善的产籍档案,包括文件、图纸、账表、卡册等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九条组织或者自然人自愿将合法建造房屋并入直管公房,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并提出意见,市公房中心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直管公房售房款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不得出售:(一)房屋无所有权证;(二)房屋所有权或者承租权有纠纷;(三)列入征收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其它情形。

陵水黎族自治县个人建房报建管理

陵水黎族自治县个人建房报建管理

陵水黎族自治县个人建房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简化个人建房报建程序,引导个人科学建房,改善居住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政府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除黎安镇外)个人建房报建管理工作。

南平农场、岭门农场和吊罗山林业局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住建部门负责县城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个人建房报建的审批工作;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所在乡镇镇区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报建的受理及审查,符合要求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做好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县国土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做好权属土地的核实及审查;县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统筹管理工作;县拆迁办做好房屋的拆迁安置工作;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县财政局做好各项资金的拨付工作;县监察局、审计部门加强资金专项检查和审计;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个人建房报建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控标准、集约用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部门联动、各尽其职等原则。

第二章报建相关要求第五条县城主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内城镇居民个人建房按用地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控制,且最大建筑层数不得超过6层;村庄规划范围内农村居民个人建房应当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且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城中村建设管理细则

城中村建设管理细则

城中村建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切实改善城中村村民的居住环境,解决好城中村村民的长远生计问题,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外省市城中村改造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本市建成区内,但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或者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庄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城市形象提升、村民就业岗位和经济收入增加,有利于城市管理的现代化居住社区。

第四条按照“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村民自愿、一村一案”的改造方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一)市政府职责:负责制定本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审定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按照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导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等各职能部门工作。

(二)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责:作为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监督、指导各区、高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审核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协调土地征用、规划审批、施工管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监督、考核评定各责任单位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业绩。

(三)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职责: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制定本辖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负责组织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开发建设时序、规划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生产经营用地安排、旧村拆除计划等内容),并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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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没列入拆迁计划的才改造!
在实践中,会有很多人会把拆迁和改造混为一体,认为改造就是拆迁,拆迁就是改造。

近日就有相关媒体报道,位于百丈东路上一家本地大型中介门店的业务员谈下一套50几平方米的老小区二手房,就在约房东准备和客户签合同的时候,房东却要求加价15万元,相当于每平方米涨了3000元!
这笔买卖也就此告吹,此房东给出的理由是——老小区要大规模改造了,要变拆迁房了。

那么老旧小区改造就等同于拆迁吗?
据当地住建部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老旧小区改造不是拆迁,而是通过改造,提升老旧小区的居住环境、补齐配套设施短板、完善管理和服务。

同时该负责人还表示,这150个老旧小区将优先从“国有土地上2000年前建成交付且未列入棚改计划、征收计划的老旧小区和可维修加固使用的楼房”范围中选择,条件成熟一批,改造一批。

这显然,恰恰是没有被列入拆迁计划的老旧小区,才会被改造。

此时相信会有很多人产生疑惑:那么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棚户区改造与普通的拆迁会有区别吗?
一直以来,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征地拆迁项目都备受大家的关注。

而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老百姓居住的条件,完善当地城市功能以及改善城市环境等。

也就是说棚户区改造的主要对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第二条规定,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但是,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相关政策、规定,多见于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而房屋拆迁是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时的一种方案,也就是说,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只是拆迁缘由中的一个,拆迁与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之间更多的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而且从理论上来说,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还存在不需要启动征收、拆迁的情况。

不过这个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全体居民自愿,且不能涉及各种强制。

由此可见,棚户区改造与普通的房屋拆迁是两种不同的名词,我们所遇到的棚户区改造多则是一个政策,而房屋拆迁是一种制度。

可是实践中,棚户区改造与城中村改造几乎都伴随着征收拆迁。

但无论是棚户区改造还是城中村改造相关部门都应当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实施。

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实施。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补偿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实物安置。

实物安置指的是产权调换,产权置换的最低标准是拆一还一,也就是说,拆一平补一平。

且产权置换实行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相结合,一般情况下是优先考虑就近安置,需要异地安置的,则要充分考虑到居民的就业、就医、就学等需要。

另一种是货币补偿: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停产停业的费用以及安置补助费和奖励费等。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且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而棚户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也就是说,如果所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已经被纳入到城市规划区内,那么拆迁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补偿。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更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棚改过程中或是其他项目征收拆迁中员到补偿不合理、程序违法等,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过维权的时机。

文章来源于凯诺拆迁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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