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若干法律问题的报告
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引言: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旨在完善现行劳动合同法律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关系变动的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围绕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进行详细阐述。
一、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1. 引入灵活用工机制: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引入了灵活用工机制,允许一定程度上的非全日制工作、零工经济和平台经济。
劳动者可以通过自由选择灵活就业,提高就业率和灵活性。
2.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全职与非全职劳动者权益的差异对待,完善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强化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合同的执行力度,提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3. 加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加强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程序和标准,提高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4. 加强用工主体责任: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强化了用工主体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5. 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平等就业: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提出了促进劳动力市场平等就业的措施,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公平和平等的就业机会,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二、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1. 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细则- 明确修正案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 解释修正案中的关键术语和条款。
- 阐述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等具体操作流程。
2. 劳动争议解决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办法》: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的具体流程和程序,保证劳动争议及时解决。
- 《劳动争议仲裁规程》: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公正和公正。
-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规则》:规定了劳动争议诉讼的具体程序和标准,保障诉讼公正性。
3. 用工主体责任法规- 《用人单位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责任,包括合同签订、工作条件、薪酬待遇等方面。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2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1.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的约束力。
新增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自用工之日起不满1年的,支付不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工资的赔偿金;1年以上的,支付不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6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使用童工的,每名童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合同期限明显不合理的(超过10年的,或者与劳动者所学专业极不符的),应当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
2.放宽社会保险满三年取得失业保险金条件。
劳动者在有效参保期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在其失业期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取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不再限定其本人一次性缴纳失业保险费或累计缴费时间和次数。
3.禁止以培训贷款等方式招收学徒。
禁止用人单位以培训贷款、培训基金或者其他方式招收学徒。
二、明确用工主体责任1.规范劳务派遣权益保护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书面协议,约定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职责、劳动报酬、应享受的福利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务派遣工享受与用人单位自有员工相同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2.规范非全日制用工。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非全日制工作的,应当采取计时计件、日薪和月薪等方式,明确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资计算标准,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
3.舞弊与逃废税责任。
用人单位为躲避劳动法律法规和财税规定,采取舞弊手段,侵犯劳动者权益,或者采取逃废税行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其采取限期整改、暂停部分或全部用工、吊销或者注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
劳动合同法(草案)探讨

工会的作用
劳动法及其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草 案第4条)
未经工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 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单方面做出 的规定无效,按工会提出的相应 方案执行。(草案第51条)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 劳动合同法(草案)
与现行劳动法规政策比较分析
比较分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撤销条款 ✓ 中止条款 ✓ 培训 ✓ 劳动合同变更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过失解除)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解除) ✓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与现行劳动法规政策比较分析
比较分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正常解除)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随时解除) ✓ 劳动合同终止 ✓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不得终止情形 ✓ 经济补偿金支付范围 ✓ 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 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
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和送达程序
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
劳动合同法(草案)
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 和完善规章制度,以保障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 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 度,应当听取本单位或职 工代表的意见。
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 当在单位内公告。(草案第5条)
中止条款
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
无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
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劳动者 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 义务、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以及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方因为不可抗 力影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中止 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中止的期限:不超过5年。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双方的权利 义务: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中的 有关义务;不计入劳动者工作年限。 (草案第27、28条)
【精品】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一、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和草案起草过程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规范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尤其是在2008年以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对于维护企业职工队伍和社会和谐稳定,引导企业与职工和衷共济、共克难关起到了积极作用。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
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
这些问题如不
尽快解决,必然给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和2011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的执法检查中都明确要求,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对此也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从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尽快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目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目录一、前言二、合同双方基本信息三、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十二、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聘请乙方提供劳动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二、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甲方(以下简称“雇主”):1. 名称:2. 地址:3. 联系人:乙方(以下简称“雇员”):1. 姓名:2. 身份证号码:3. 地址:4. 联系电话:三、合同期限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2. 本合同期满前,如双方同意续签,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承担岗位名称为【】的工作。
2.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天【】小时,每周【】天。
2. 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3. 乙方有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六、劳动报酬1.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为【】元/月。
2.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拖欠。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包括带薪年休假、产假、婚假等。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2. 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职业危害,保障乙方身体健康。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2. 合同期满前,如双方同意续签,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经劳动部批准,现就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变更1.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供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明确的劳动条件,并以劳动者签字确认。
合同中应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2.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地点、工作职责、劳动报酬等。
变更前后的劳动条件应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满30日的,应按一定比例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解除双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事由。
若无正当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1.劳动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有保密义务,并应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劳动者不得擅自披露、转让、使用或篡改商业秘密。
对违反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2.用人单位应对劳动合同和与劳动者有关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泄露劳动者的隐私信息。
对违反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四、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1.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对限制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五、劳动合同的监督与执法1.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与执法,发现劳动合同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背景与创新

《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背景与创新关键词:劳动/合同/立法内容提要:《劳动合同法(草案)》是自1954 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我国第十三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和意见的法律草案。
起草制定《劳动合同法》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劳动关系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二是《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用。
《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对约定“试用期”进行限制;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用人单位的缔约责任和后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最为直接和重要的法律,涉及我国社会中的每一个劳动者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劳动合同法(草案)》从2006 年3 月20 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
这也是自1954 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我国第十三部法律草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和意见。
一、《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背景我国从1980 年开始,一些地方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
1983 年2 月,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提出今后无论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招收普通工种或技术工种的工人的时候,用工单位与被招用人员都要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986 年7 月12 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从1986 年10 月1 日起,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招用的工人,应当比照该规定执行;按照国家政策实行统一分配的人员,如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等均不实行劳动合同制,在该《暂行规定》实施以前招用的固定工人,仍然维持固定工制度。
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工人,个体劳动者招用的帮工、带的学徒、私营企业招用的雇员以及“三资”企业招用的职员、雇员,不适用该暂行规定中劳动合同制。
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23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23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质疑一,不区分责任的强加于当事人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案例一事业单位经政府批准招收企业编制工作人员,工资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1600元确定,缴纳社会保险。
一名成人高教本科毕业生从众多报考者中脱颖而出,被该单位录用并签定了五年劳动合同,与另一名事业编制人员共同负责该单位的网络信息管理工作。
工作半年后,有人举报该劳动者不符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条件。
后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签定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另一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3660元支付劳动报酬。
结论:劳动者采取欺诈的形式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受损害的却是用人单位。
案例二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22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22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后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签定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勾兑师的工资最多按照同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6000支付劳动报酬。
已经取得的劳动报酬要按不当得利返还用人单位。
结论: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受损害的却是劳动者。
质疑二,形式要求赋予违法者后悔权。
案例三公司录用王从事电工,双方订立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月1000元。
由于王工作出色并考取了技师证书,月工资增加到了3000元,但劳动合同始终没有书面变更。
劳动合同终止时,因王另有高就,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则按劳动合同约定的1000元,理由是,工资增加后没有进行劳动合同变更导致增加的工资无效,同时要求王返还高于1000元以上的工资。
后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那么,公司一方为王增加工资不用书面变更的做法就属于违法,违法的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 草案 》的说明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作说明。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
1 1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经验并借鉴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就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二条)这与劳动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
同时,为了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作了界定(第三条第一款)。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
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为了保证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充分知情,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问题思考

者的倾 向性保护 , 也兼顾 了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 这和建立和谐社会 的理念是一致 的。
2适用范围应拓宽, . 概念使用应统一 在适用范 围上 , 长期 以来我 国实行带有 浓重 身份色彩 的用工 管理模式 , 劳动保障部 门和人事
《 劳动合 同法 》 的立法依据, 既不符合草案 内容 的 实际情况 , 不利于后 者为适应形势变化 的需 要 也 作出创设性规定 。另外 , 劳动合 同受制 于集 体合 同, 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集体合 同优先 于劳动合 同。我国《 劳动法 》 3 条规定 : 第 5 “ 依法签订的集体 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 ”
加 时不签 订 、 补 办书 面劳 动合 同的规 定 。 不
关键词 : 劳动合 同法( 案) 劳动 法; 同法 草 ; 合
中图分类 号 : 9 25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号 :6 21 2 (0 6 0 0 70 D 2. 2 B 1 7 —0 0 2 0 ) 60 4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草案)经过多 》 年的酝酿后 , 已于 2 5 1 月下旬正式提交 1 0 年 2 0 0 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 1 次会议初审 , 0 年 3 9 2 6 0 月 2 O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将草案 向社
民 商 法研 究 ・
《 动 合 同 法 ( 案 ) 关 问 题 思 考 劳 草 相
韩 澎
摘 要 : 劳动合 同法 ( 《 草案 ) 以《 》 劳动 法》 为立法依 据 并 不妥 3 , 度设 计 上 可借 鉴《 同法 》 - " 制 合 的有 益经验 ; 用 范 围应拓 宽为用人 主体 和 劳动者 , 注 意概 念使 用要 统一 ; 范 双 重 劳动 关 系, 适 并 规 完善 劳动 者单 方解 除 劳动 合 同的规 定 , 增加 劳动合 同可 变更情 形 , 实可撤销 情 形 ; 充 建议 对 劳动 派 遣设 专章 予 以详细 规定 , 严谨 对试 用期 的规定 , 增加 劳 动争议 处理模 式的 选择 。此前笔者 先后承担 了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 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的 全 两次征求意见 工作 , 并在 最近陪同全 国人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6.12.24•【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会后将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自3月20日至4月 20日,共收到通过网络、报刊、信件提出意见 191849件。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
同时,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专家的意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先后赴北京、广东、浙江、山东、江苏、吉林六省、市进行调研,听取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 12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同志列席了会议。
12月 19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聘用合同也是体现双方劳动关系的。
目前,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部门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不利于保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06.28•【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7年6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4日下午对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6月26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总的来看,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对特定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是否在职工教育经费之外很难界定,建议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就可以与其约定服务期。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二)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商业秘密不能涵盖尚未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建议增加保密义务的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06.24•【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再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三次审议稿的几个主要问题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交换意见,反复研究。
6月1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三次审议稿逐条进行了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9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劳动合同法涉及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护,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应有所体现。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认为,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前者是由属于社会法的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后者是由属于民法的合同法调整的。
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04.24•【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汇报--2007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再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二次审议稿印发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再次征求意见,在京先后召开三次座谈会,分别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家的意见;并与人事部就草案二次审议稿交换意见;还分别赴福建、辽宁、四川召开座谈会,征求三十一个省 (区、市)的同志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法律委员会于4月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4月17日,法律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现将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合同的订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中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有些意见认为,按照草案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二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订立,三是在用工前订立。
本法应针对以上不同情况,对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进一步予以明确,以防止产生纠纷。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1)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最新-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三点建议 精品

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三点建议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三点建议孙斌从解决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角度看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内容,笔者认为该草案不但没有解决上述问题,反而将可能促成劳务派遣的进一步泛滥。
其原因在于草案没有抓住问题的核心,仅仅是对相关条文的修改、补充,这一做法将促成更多涉及劳务派遣的修正案出现。
下面笔者将结合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对照修正案的相关条文提出以下修正建议问题一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
修正案一、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万元;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现阶段劳务派遣公司过多的原因在于人保部门人员参与过多,无论在2019年前后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各地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较好的公司,都不同程度存在公司股东为人保部门人员及其家属、或者为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或者公司业务由人保部门人员介绍。
形成了现阶段一些国有大型企业的劳务派遣原由一个公司承办,现由多个公司共同承办的局面。
其原因在于由人保部门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越来越多,大家都要在劳务派遣业务中分得一杯羹。
按照修正案规定的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条件,笔者认为将不可能做到任何的限制,反而让一些人保部门人员没有参与的公司可能因修正案规定的行政许可而无法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帮助上述公司消除自己的竞争对手。
由于行政许可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行政纠纷,因而行政备案是比较实际的监督办法。
就企业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员工100人公司中不超过10,1000人公司不超过5,1000人以上公司比例更低。
在这种情况下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全面清理,至少关闭90以上的劳务派遣公司只能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审议稿规定的备用金制度,并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对录用的劳动者到人保部门进行备案。
劳动合同法草案(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草案(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从北京市第七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安排审议的25件法律草案之一《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进入立法程序,正积极调研和征求意见。
针对当前劳动者面临的“短期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过长”等现实问题,法律草案给予劳动者全面保护。
在此次研讨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的负责人就草案中的有关意见向与会专家征求建议。
意见一:没有书面合同视为已签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的,除非劳动者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否则视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要签订书面合同。
可是,在实践中,书面合同的签订率不高。
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合同。
意见二:试用期与合同期比例应适当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成适当比例。
劳动合同期限短,试用期便短。
劳动合同期6个月以下的,最多只有15日的试用期。
1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120天。
高级岗位试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80天。
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遏制用人单位反复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中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即使该劳动者调出单位再回来,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意见三:合同自然终止员工可获补偿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该劳动者续约,也要补偿劳动者。
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对劳动者来说难以感受稳定的工作状态。
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长期合同,拟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约的,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意见四:用人单位裁员时老职工后走用人单位确实需要裁员的,不仅要提前与职工说明情况,而且还应该后裁减老职工。
而且,单位裁员6个月之内再次招聘的,应该优先录用以前的被裁员的职工。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精选多篇)从北京市第七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安排审议的25件法律草案之一《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进入立法程序,正积极调研和征求意见。
针对当前劳动者面临的“短期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过长”等现实问题,法律草案给予劳动者全面保护。
在此次研讨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的负责人就草案中的有关意见向与会专家征求建议。
意见一:没有书面合同视为已签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的,除非劳动者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否则视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要签订书面合同。
可是,在实践中,书面合同的签订率不高。
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合同。
意见二:试用期与合同期比例应适当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成适当比例。
劳动合同期限短,试用期便短。
劳动合同期6个月以下的,最多只有15日的试用期。
1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120天。
高级岗位试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80天。
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遏制用人单位反复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中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即使该劳动者调出单位再回来,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意见三:合同自然终止员工可获补偿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该劳动者续约,也要补偿劳动者。
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对劳动者来说难以感受稳定的工作状态。
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长期合同,拟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约的,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意见四:用人单位裁员时老职工后走用人单位确实需要裁员的,不仅要提前与职工说明情况,而且还应该后裁减老职工。
而且,单位裁员6个月之内再次招聘的,应该优先录用以前的被裁员的职工。
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简要分析

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简要分析(毅石律师事务所仇建忠律师)引言2006年03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草案公布后,在用人单位中引起很大反响。
本文针对一旦《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生效后可能对用人单位带来的影响,基于草案未作任何修改的前提下,对草案若干条款进行简要分析。
对于草案若干条款的理解1、对于草案第一条的理解。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结合《劳动法》第一条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草案第一条说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立法宗旨一样,均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劳动法》可以理解为是特别法,《劳动法》是一般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内容的补充。
2、对于草案第五条、第五十一条的理解。
第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第五条第三款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法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规定的无效,该事项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相应方案执行。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应当通过集体合同规定的事项未订立集体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草案上述条款,笔者理解为:●一旦《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要求更为严格,须通过相关民主程序(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即劳动者可以对规章制度说“不”,并且如通不过或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就要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相应方案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2.12.24•【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2年1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中央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
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一些地方调研,并与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反复研究,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法律委员会于10月9日、11月23日两次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2月13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草案第一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明确了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多数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赞成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并建议在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对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再作适当提高,同时增加规定经营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委员会经同各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由“一百万元”提高至“二百万元”;并增加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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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若干法律问题的报告
From 徐晓洁
2006.12.05 新《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6年3月公开征询民意,拟2007年正式通过并施行。
鉴于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做了细致且严格的规定,特对新法主要条款做如下分析: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征询职工意见并公告始生效
力。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不同意见,在没有相反证明时,以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为准。
三、劳动合同内对试用期的约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
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
个月。
但法律未明确规定各类岗位的定义,需按通常理解进行解释,产生意见分
歧时,以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劳动法》对试用期只笼统规定了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未区分岗位。
四、除法律规定的以下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
约金的条款: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竞业禁止约定,劳动者违反该约定时;2、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
其他情况下若要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需借其他名目,
不能以违约金的形式出现在劳动合同中。
五、以下3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
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
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
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
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但若该劳动者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合同。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
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无
需通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七、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需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
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
位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
算:1、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
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又出现,
但情况变化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合同的,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但系用人单
位提出解除意见的;2、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
期满、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歇业解散、用人单位因法关闭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
的。
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
八、约定竞业禁止条款需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
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若不支付,则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竞业禁止不得超过2年,
且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条款所
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九、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要求继续履行则需继续履行,否则需
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草案对用人单位施以更严格的规定,更侧重于保护职工利益,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回避法律规定,以防因合同不合法造成不必要的劳动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