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人告发而要求赔偿损失未成,强迫他人打欠条还款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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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偿纠纷

债务追偿纠纷

债务追偿纠纷债务追偿纠纷是在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当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追偿债务。

本文将介绍债务追偿纠纷的背景、解决方法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债务追偿纠纷的背景债务追偿纠纷通常发生在借贷合同中,涉及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这可能是因为借款人无力偿还、拖延还款或者拒不还款。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并采取法律手段来追回债务。

二、债务追偿纠纷的解决方法针对债务追偿纠纷,有几种常见的解决方法可以采用。

1. 协商解决:债权人和借款人可以进行友好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可能的解决方案包括调整还款计划、减免部分债务或者延期还款等。

2.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失败,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在诉讼期间,双方需要准备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

3. 财产查封:在债权人追偿过程中,可以通过申请财产查封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财产查封指的是法院将借款人的财产暂时冻结,以确保在解决纠纷后能够顺利追回债务。

三、相关法律依据在债务追偿纠纷中,债权人可以依据以下法律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借款人违反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违约金、利息、逾期利息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赋予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并规定了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履行的程序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授权法院对债务追偿纠纷进行裁判,并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债务追偿纠纷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实际债务追偿纠纷案例的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案例背景:小明与小红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小明借给小红一万元,并于一年后归还本金和利息。

小红未还款原因:小红声称自己遇到了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偿还债务。

解决方法:小明与小红先进行协商,试图达成一致。

胁迫的民事行为案例

胁迫的民事行为案例

胁迫的民事行为案例一、案件背景在现实生活中,胁迫的民事行为时有发生。

胁迫是指一方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威胁对方,使对方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

本案例就是一起因胁迫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二、案件经过某天晚上,小张(化名)在回家的路上被一名男子拦住了。

男子声称他有小张的不良照片,并威胁小张如果不按照他的要求做,就会将照片公开。

小张被吓坏了,只好听从男子的要求,将自己存款卡里所有的钱转给了男子。

之后,小张向警方报案,并提供了男子的相关信息。

经过警方调查,这名男子最终被抓获归案。

三、法律分析1. 胁迫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作出或者变更意思表示,要求其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男子以威胁的方式要求小张将钱转给他,构成了胁迫行为。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男子通过胁迫手段让小张将钱转给他,属于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因此,男子应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小张的经济损失。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作出或者变更意思表示,要求其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敲诈勒索罪。

因此,男子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结论本案中男子存在胁迫行为,并造成了小张的经济损失。

同时,男子还涉嫌敲诈勒索罪。

因此,男子应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赔偿小张的经济损失。

暴力讨债罪立案标准

暴力讨债罪立案标准

暴力讨债罪立案标准
一、暴力讨债罪概述
暴力讨债罪是指收费人违反公序良俗,利用暴力等违法手段,强迫借款人履行无法履行的债务义务或其他义务的行为,属于公诉刑事案件。

二、立案标准
(一)当事人有可替换权且不能履行债务义务时,收费人利用暴力等违法手段,即使当事人可以履行义务,也不放弃谋求强制履行的动机,仍然可以构成暴力讨债罪;
(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即收费人对借款人有权利索赔。

如果收费人利用暴力等违法手段,即使没有权利索赔,仍有可能构成暴力讨债罪;
(三)收费人使用暴力等违法手段的矛头直指借款人或其他相关人,不排除非本人的第三方,包括家属成员、亲属、朋友、邻居等。

(四)申请暴力讨债罪立案,必须提交:篡改贷款书、不正当催讨函件、体育场及其他场所的冲击简讯等证据。

三、结论
暴力讨债罪是指收费人违反公序良俗,利用暴力等违法手段,强迫借款人履行无法履行的债务义务或其他义务的行为,申请暴力讨债罪立案,必须提交篡改贷款书、不正当催讨函件、体育场及其他场所的冲击简讯,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收费人使用暴力等违法手段的证据,方可构成暴力讨债罪。

民法典第286条解读

民法典第286条解读

民法典第286条解读
民法典第286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民法典第286条的解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1. 主体角色:该条款涉及到的主体角色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

债务人是指承担履行债务义务的一方,债权人则是债务收取权利的一方。

2. 违约情形: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时,即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履行,便违反了其履行债务的义务。

3. 损失赔偿:债务人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那么根据该条款,债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内容包括赔偿债权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 赔偿责任的形式:赔偿责任的形式可以是经济赔偿,即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来弥补其损失。

此外,也可以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采取其他形式的赔偿方式。

总之,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了债务人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通过该条款,债权人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以弥补其因债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同时,该条款也对债务人的履约行为起到了约束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条文理解】本条对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作了具体规定,系沿用《民法总则》第179条。

《民法总则》较《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所作主要修改有:(1)新增“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

明确将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上升到民法的总则中规定,即在各个民法分则中都存在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可能。

(2)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在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顺应时代发展、各个民事部门法律发展进步的趋势所作的重要规定。

(3)将《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删除。

这是对民事制裁方式的规定。

本法并没有继承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民事责任方式是对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救济,是一个民事主体对另一个民事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制裁方式是国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处罚措施,目的在于制裁行为人,不在于救济受害人,依民事制裁方式所取得的财产,也不是交付给受害人而是上缴国库。

因此,民事制裁方式不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宜在此规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可以对不法的行为人采取民事制裁方式,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仍可以采用民事制裁方式制裁不法行为人。

至于是否要予以拘留等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比如《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来确定。

恶意诉讼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与救济途径

恶意诉讼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与救济途径

恶意诉讼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与救济途径恶意诉讼是指以违背公共利益、实施不正当诉讼行为为目的的诉讼活动。

恶意诉讼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也会滥用司法资源,并对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恶意诉讼个人损害索赔案例,探讨相关问题,并介绍救济途径。

案例分析:李某与张某是邻居多年,两人之间本无矛盾。

然而,近期李某被张某频繁以恶意之诉将其起诉至法庭,造成了严重的个人损害。

其中,李某被迫支付了大量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工作、生活等方面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李某对于这种恶意诉讼行为感到非常愤怒和无奈。

案例分析一:损害范围及恶意诉讼行为的主要特征恶意诉讼行为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非法目的:恶意诉讼主要是出于违法目的,如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财产等,以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

2. 多次起诉:恶意诉讼往往不仅一次性提起,而是多次反复提起同样或类似的诉讼请求,目的是耗费被告的时间和精力。

3. 滥用诉讼程序:恶意诉讼行为往往以滥用诉讼程序为手段,利用各种法律漏洞和程序规定,制造困扰和麻烦。

4. 造成个人损害:恶意诉讼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害,还会对其生活、工作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给个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案例分析二:恶意诉讼个人损害索赔的方式对于个人损害,受害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索赔:1. 民事诉讼:受害者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法院起诉索赔。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要求恶意起诉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在恶意诉讼案件中,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恶意起诉人有足够的财产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

3. 参与行政处罚:受害者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恶意起诉人的违法行为,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一旦被认定为恶意诉讼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将对恶意起诉人产生强大的震慑力。

4. 公开曝光:受害者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将恶意起诉人的行为公之于众,揭露其不法行为,以达到警示作用。

催收相关的法律条款及解读

催收相关的法律条款及解读

催收相关的法律条款及解读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债务逾期催收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债务逾期催收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债务逾期催收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债务逾期催收是指在借款人未按时履行债务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采取相应措施催收欠款的过程。

在进行债务逾期催收时,债权人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一、法律责任1. 催收行为合法性责任在进行债务逾期催收时,债权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合法的催收手段。

违反法律规定的催收行为可能导致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在催收债务时,应尊重债务人的人身尊严,不得采取恶意威胁、辱骂、暴力催讨等侵害债务人权益的行为。

若债权人违反上述规定,可能面临法律制裁,甚至被要求赔偿债务人的损失。

2. 法律追诉责任债务逾期催收涉及到的法律责任除了债权人自身的合法性责任外,债务人也会面临法律追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期履行偿还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债务逾期导致的法律追诉可能给债务人带来经济损失,甚至会影响其信用记录。

二、风险1.声誉风险债务逾期催收对债权人的声誉有直接影响。

在进行催收时,如果债权人采取过激手段,恶意威胁债务人或者采取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债务人的负面评价,并对债权人的品牌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公众对企业的道德及社会责任有更高的要求,若债权人的催收行为曝光于众,将导致公众对该企业产生怀疑,影响企业的市场声誉、客户信任度和商业合作机会等。

2.法律风险债务逾期催收可能存在各种法律风险。

若催收行为不合法,债权人可能要面临处罚或赔偿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进行电话催收时,若超过合理频率或者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可能涉嫌侵犯债务人的权益和隐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此外,债权人在债务逾期催收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还包括债务人提出的合同无效辩护、虚假债务指控、严重恶意诽谤等。

损失赔偿与赔偿法律责任追究与赔偿救济路径梳理

损失赔偿与赔偿法律责任追究与赔偿救济路径梳理

损失赔偿与赔偿法律责任追究与赔偿救济路径梳理在社会交往和各种法律关系中,损失赔偿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救济方式。

当一方因为他人的违约、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导致损失发生时,受损害方可以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对损失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梳理赔偿法律责任追究与赔偿救济的路径。

一、损失赔偿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损失赔偿是一种法律救济方式,是指当一个人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导致自身遭受了经济和非经济方面的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和补偿措施。

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效益原则:损失赔偿应当以受损方的实际损失和合法利益为基准,旨在使受损方达到与未受损时相同的经济状况。

2. 直接原则:损失赔偿应当为直接因对方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而非间接或偶发的损失进行赔偿。

3. 因果关系原则:损失赔偿应当建立在对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之上。

4. 公平原则:损失赔偿应当依照公平原则进行计算,既要照顾受损方的利益,也不应过度损害对方的权益。

二、赔偿法律责任追究的途径当一方遭受损失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追究对方的赔偿法律责任:1. 合同法律责任:当损失发生于合同关系中时,受损方可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当事双方约定违约金条款或者明确合同违约责任并达成一致,则可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2. 侵权法律责任:当损失发生于侵权行为中时,受损方可以依照侵权法规定,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指的是违反了他人的权益,例如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对于侵权行为,受损方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来追究赔偿责任。

3. 产品责任法律责任:当损失发生于产品质量问题中时,受损方可以依照产品责任法规定,要求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对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并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三、赔偿救济的路径梳理在实际操作中,受损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救济路径来追求损失的赔偿:1. 协商解决:在遭受损失后,受损方可以主动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恶意讨薪是什么意思 恶意讨薪

恶意讨薪是什么意思 恶意讨薪

恶意讨薪是什么意思恶意讨薪一、国家对恶意讨薪规定法律常识:恶意讨薪涉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下行为属于恶意讨薪: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工资,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其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恶意讨薪立案标准恶意讨薪没有立案标准,我国刑法只有恶意欠薪罪,而且拖欠工资多数是劳动纠纷,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只有符合恶意欠薪罪的构成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恶意讨薪立案标准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当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2.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定义还未明确规定,一般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数额为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经过政府机关干涉但依然不支付的。

二、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处理单位拖欠工资处理方式:与用人单位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199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199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审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第三条违法审判责任,应当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平、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事,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

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七条审判人员擅自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

第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九条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十条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对于违法滥诉进行惩处的相关规定

对于违法滥诉进行惩处的相关规定

对于违法滥诉进行惩处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144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

第191条:单位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

恶意讨薪的立案标准

恶意讨薪的立案标准

恶意讨薪的立案标准
恶意讨薪是指有意利用法律途径或违反国家的规定,过分地要求
他人支付工资、补偿金或罚款,以便不正当获取财产或利益的行为。

恶意讨薪行为一旦发生,除了要求当事人花费大量时间和财力解
决外,也将制造了诸如购买假货、杂物收取工资、强迫雇员发放无效
的订单等相关的犯罪行为。

因此,对恶意讨薪的立案标准必须严格,以有效阻止这类行为。

大多数法律要求,当事人可以提供足以让法院判断一致性、证明性和
严肃性的证据时,才可以正式立案。

具体而言,立案标准包括:(1)财产或利益是否过度主观化;(2)过分要求是否有证明现实利益来源;(3)诉讼需求是否可以排除;(4)要求的报酬情况是否过分,(如诉讼费、律师费等);(5)要求是否合法;(6)要求是否符合实质性、一致性和公平性原则。

此外,被告被指控恶意讨薪时,应当提供证实和证据,以相反排
除恶意讨薪行为的可能性,考虑两方的利益,建议由法院和其他司法
机构综合考虑。

总之,要求立案的标准非常严格,被告应提供有充足证据来相反
恶意讨薪行为,以及应该考虑双方的利益,应由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
综合考虑才能正式立案。

只有这样,才能为保护受害者的权利,有效
减少这类滥用行为提供有效的约束。

民事纠纷中的债权债务与违约责任

民事纠纷中的债权债务与违约责任

民事纠纷中的债权债务与违约责任在民事纠纷中,债权债务与违约责任是常见且重要的法律概念。

当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要求时,将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本文将探讨民事纠纷中的债权债务与违约责任,并分析债权债务的性质、成立要件以及不同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一、债权债务的性质与成立要件债权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例如催讨债务或要求支付债务利息等。

债务则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应尽的义务,例如履行合同、支付货款等。

在民事纠纷中,债权债务关系是双方当事人因合同或法律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

成立债权债务关系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形式要件和真实意思表示要件。

主体要件指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客体要件指债权债务必须具备合法、可能和确定的内容;形式要件指债权债务应当采取法定形式或者约定形式;真实意思表示要件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明确且一致。

二、违约责任的种类与承担方式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未履行债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可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具体承担方式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1. 合同责任:当事人基于合同订立的自愿原则,自愿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合同责任可分为实际履行责任和代替履行责任。

实际履行责任指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代替履行责任指债务人未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代替履行或者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2. 侵权责任:当事人在违反合同约定的同时,还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承担道歉等;刑事责任则由刑事法律进行规定和追究。

三、债权债务与违约责任的实践应用在实际的民事纠纷中,债权债务与违约责任是无法避免的问题。

当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未履行债务的情况时,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责任的类型和承担方式。

【案例】暴力强迫他人出具借条、收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例】暴力强迫他人出具借条、收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例】暴力强迫他人出具借条、收条的行为如何定性?一个有用、有趣、有态度的公号作者:高欣欣单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债权人出具借条、收条以期消灭双方的债务关系,这种情况法律应当如何定性?审判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是认为其构成抢劫罪,还有一种观点是认为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不久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高淳区法院对该起案件是如何定性的。

案情被告人韩某在安徽经营烤鸭店期间,分别欠刘某人民币63,158元,欠李某货款人民币68,000元,并自愿将其所有的汽车抵押在刘某处。

2011年3月5日,被告人韩某发短信、打电话诱骗刘某及李某至高淳结算货款,并让刘某将其抵押的汽车开到高淳。

同时,被告人韩某以讨要欠款为由纠集李某、刘行宏等人。

当日晚8时许,刘某、李某如约赶至高淳,被被告人韩某带至高淳某宾馆房间。

被告人韩某得知刘某没将其抵押的汽车开到高淳,即伙同刘行宏、陶嘉伟、李某、陈建等人先后多次殴打刘某,并逼迫刘某交出其抵押汽车的钥匙,派人去将其抵押的汽车开回高淳。

之后,被告人韩某以其抵押的汽车放在刘某处使其遭受损失等为由,强迫刘某承认倒欠其十几万元,并当场逼迫刘某出具一张“今收到韩某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收条,意图抵销其欠刘某的债务;同时逼迫刘某出具一张“今借到韩某人民币62,000元”借条。

继而,被告人韩某又强迫李某为刘某出具的62,000元借条的履行作担保,逼迫李某出具一张“今收到韩某还款(货款)62,000元”的收条,意图消灭其欠李某的人民币62,000余元债务。

2011年3月6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指使刘行宏等人跟随刘某、李某二人乘坐的出租车至安徽境内才放他们离开。

被害人刘某在乘出租车离开途中,即打电话报警。

被告人韩某纠集他人,采用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刘某、李某出具收条、借条共计金额人民币224,000元。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欠款民事诉讼法

欠款民事诉讼法

欠款民事诉讼法引言欠款问题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欠款可能导致经济困境和财务风险。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各国都设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事债务的诉讼程序。

本文将介绍欠款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注意事项。

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欠款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平等原则。

根据平等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法庭必须公正、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债务人应当有权进行申辩和辩护,债权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债权主张。

公开原则欠款民事诉讼法还遵循公开原则。

根据公开原则,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应当对公众开放,任何人都有权观看和了解案件进展。

公开审判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庭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些情况进行保密处理。

审判原则在欠款民事诉讼中,审判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审判原则要求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官必须独立、中立地行使职权,不受外来压力的影响。

法官应当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严密的调查和分析,并全面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

民事诉讼程序诉前程序在进行欠款民事诉讼之前,债权人可以通过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

这是一种非正式的诉前程序,旨在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进入法院诉讼程序。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拒绝清偿欠款,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程序一审是欠款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阶段。

债权人应当向法院递交诉状,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其债权主张。

法院在接受诉状后,将通知债务人,并要求其进行答辩。

债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一审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证据调查和辩论等阶段,最终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上诉程序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通常包括递交上诉状、出庭辩论和主审法官的审理等步骤。

2020年恶意讨薪会构成什么罪,恶意讨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0年恶意讨薪会构成什么罪,恶意讨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0年恶意讨薪会构成什么罪,恶意讨薪的⽴案标准是什么?.劳动者为企业上班,企业发放劳动者⼯资,这是最正常不过的关系。

但是⽣活中有些⼈⽼板却恶意⽋薪,劳动者⽆法讨要⾃⼰的⼯资可能就会采⽤激进的⼿段去讨要⼯资。

那么恶意讨薪构成什么罪?恶意讨薪的⽴案标准⼜是怎么样的?恶意讨薪构成什么罪恶意讨薪构成恶意讨薪罪。

1、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头串通部分农民⼯,伪造证据,虚报、冒领⼯资,或者煽动农民⼯采取激进⼿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法利益的⾏为。

春节将⾄,建筑业进⼊⼯程款和农民⼯⼯资⽀付⾼峰期。

2、农民⼯返乡前要拿回⾃⼰⾟⾟苦苦挣的⾎汗钱,⼼情可以理解,但是讨薪必须理性合法、必须注意“靠证据说话”.根据《关于确⽴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原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在⽤⼈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1)包括⼯资⽀付凭证或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等能够证明⾝份的⽂件、考勤记录等。

2)因⽽农民⼯只要在⼯作中注意收集保留上述证据,在⼯资⽀付发⽣争议时,劳动保障⾏政部门就会助其依法维权、讨回⽋薪。

我国司法机关近年不断完善农民⼯维权机制,对施⼯企业恶意拖⽋农民⼯⼯资,或者以讨要⼯资为名指使农民⼯恶意讨薪的⾏为,都是严惩不贷的。

恶意讨薪的⽴案标准1、刑法并未规定恶意讨薪罪,这不是犯罪,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刑法只规定了恶意⽋薪罪。

恶意⽋薪罪指的是以转移、逃匿等⽅法逃避⽀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付⽽不⽀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的⾏为。

2、刑事案件⽴案标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管辖。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的⾏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毫⽆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的犯罪⾏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如果其⾏为仅构成犯罪,⽽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案。

债务追偿的法律程序与执行策略

债务追偿的法律程序与执行策略

债务追偿的法律程序与执行策略在商业活动和生活中,债务追偿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对债权人的欠债时,债权人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程序来追回欠款。

本文将介绍债务追偿的法律程序和执行策略,以帮助债权人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法律程序1. 债务追偿前的准备工作在启动法律程序之前,债权人应该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和文件,核实债务人的身份和财产情况。

这些准备工作可以为后续法律程序提供有力支持,并确保追偿的成功。

2. 发送债权通知书债权人可以通过律师或合法渠道向债务人发送债权通知书,明确债务人的欠款金额和支付期限。

债权通知书是债务追偿的起点,它向债务人传达债权人的决心和诚意,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3. 起诉债务人如果债务人无视债权通知书,或者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在起诉过程中,债权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债务人的欠款事实。

4. 司法裁决和生效程序在债务追偿诉讼中,法院将进行审理,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如果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需要将判决裁定书送达给债务人,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判决生效手续。

5. 执行程序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债务人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能采取财产查封、拍卖、扣划银行账户等手段,强制执行判决并追回债务。

二、执行策略1. 债务人财产调查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详细调查。

通过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权人可以选择最适合的执行方式,提高追偿的成功率。

2. 制定执行方案基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制定合理的执行方案。

执行方案包括查封财产的时间、地点,拍卖财产的方式和相关手续等。

合理的执行方案有助于提高追偿效率。

3. 使用权威执行机关债权人可以委托专业的执行机关进行执行,确保执行程序合法、公正、高效。

权威的执行机关有丰富的执行经验,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恰当的执行措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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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是对 一 些 勒 索性 的 抢 劫行 为 和 一 些暴 力 型 的 敲诈
第 一种 意 见 : 某之 所 以向李 某 索 要 钱财 , 因 为 王 是 李 某告 发 王某 赌博 , 使 王 某遭 受 一 定 经 济损 失 , 某 致 王 向李 某 索要 钱 财 是 为 了赔 偿 王某 损 失 , 方存 在 债 权 、 双 债 务关 系 ( 管是 非 法 的 债权 、 尽 债务 关 系 ) 王某 主 观上 。 不具 有 非法 占有 目的 ,客 观 上尽 管 对 李 某采 用 了暴 力
问题 。
债 务 行 为 的 区分 问 题 。最 高 人 民法 院 于 20 0 0年 7月
1 日下 发 的 《 于对 为索 取 法 律 不 予保 护 的债 务 非 法 9 关 拘禁 他 人行 为 如 何 定罪 问题 的 解 释 》 明确 规定 , 为人 行 为索 取 高 利贷 、赌 债 等法 律 不 予 保 护 的债 务 ,非 法 扣
本 案 王某 是 否 构 成犯 罪 主 要 涉 及财 产 犯 罪 与索 取
第 三 种 意见 : 某 纠集 他 人 当 场使 用 暴 力 , 王 向李 某
索 要钱 财 。 符合 抢 劫 罪 的构 成 要 件 , 成 立 抢 劫罪 。只 应 是 因为李 某 没有 钱 财 , 让 李 某 出具 欠 条 , 这并 不 影 才 但 响王某 抢 劫 的故 意 与 行为 .只 不 过涉 及 到 抢 劫未 遂 的
二、 分歧 意 见
吸 收犯 的 理解 问题 。敲诈 勒 索 罪 是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 的 .对 财物 的所 有 人或 者 保 管 人 以 E后 的 侵 害行 为 相 t 威胁 , 当场 或 者 日后 占有 其 数 额较 大 财 物 , 或者 以 当场 实施 暴 力相 威 胁 。迫使 被 害 人 日后 交 付 数 额较 大 财 物 的行 为 。 劫 罪是 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财 物 的所有 抢 对 人或 者保 管 人 采 用暴 力 、 胁 或者 其 他 方法 , 威 当场 劫取 他 人 财 物 的行 为 。 两罪 的定 义看 , 从 两者 主 观上 都 具有 非 法 占有 目的 , 观 上 都 有 可 能使 用 暴 力 、 迫 行 为 , 客 胁
关 系 ( 种 情 况 下包 括 非 法 的 债权 、债 务关 系 ,如赌 某 债 ) 当行 为 人 行 使 权 利 获 得 某 种 财 产 利 益 时 , 以排 , 可
除 其 主观 上 的 非法 占有 目的 , 而 不 能 构成 财 产 犯罪 。 从
为应 成 立抢 劫 罪 ( 遂 ) 抢 劫未 成 , 未 。 逼迫 李 某 打欠 条行
要 钱 财 用 于 赔 偿 损 失 的 行 为 应 成 立 抢 劫 罪
行为, 但是 并 没 有导 致 李 某轻 伤 的后 果 , 因此 本 案 王某
是一 种 索取 债 务 的行 为 , 构成 犯 罪 。 不 第 二 种 意 见 :尽 管 王某 所 遭 受 的损 失 与 李 某 的告 发行 为 有 关 , 双 方 并 不 存 在 债 权 、 务 关 系 , 某 以 但 债 王 此 为借 口 , 求李 某 赔 偿 损失 并 出具欠 条 , 体 上是 一 要 总 种敲 诈行 为 . 成 立 敲诈 勒 索罪 。 应
因 他人告发而要求赔偿损失未成, 文 清 梁 ◎ 水 朱 周 强迫他人打欠 逐歆行为 条I 如何定叶 生


基 本 案情
故 意 下连 续 实施 的两 个 行 为 , 以按 照 吸收 犯 的原 理 , 可
对 王 某按 照 抢劫 罪 ( 未遂 ) 罪处 理 。 一
三 、 析 意 见 评
而 应该 实 行 数罪 并 罚 , 由如下 : 理 本 案 主要 涉 及 抢 劫 罪 与敲 诈 勒索 罪 的区 分 以及 对
t 总 想找 机 会报 复 。一 天 , 某 纠 集他 人 闯入 李某 的 7, 王 住 房 , 李 某 一 阵拳 打 脚踢 后 , 李 某赔 偿 自己 所遭 受 对 让 的罚 款 与 拘 留期 间 的误 工 损 失 , 计 8 0 共 0 0元 。李某 称
押 、 禁他 人 的 , 照非 法 拘 禁 罪定 罪 处 罚 。从 该 司 法 拘 依
解 释 可 以 明确 看 出 。 果 双 方 确 实存 在 一 定债 权 、 如 债务
第 四种 意见 :本案 王 某 的行 为应 该 分 两个 阶段 考 虑 :第 一 阶段 王某 对 李 某 殴 打后 向李 某 索要 钱 财 的行
行 为 经 常会 出现 一些 认 识 上 的分 歧 。但是 只要 抓住 两 罪 的本质 , 难将 两 罪作 出正 确 的 区分 。 本案 事 实而 不 就 言 。应 该 就 王某 犯 罪 发 展 的两 个 阶 段进 行 不 同 的分 析
与 定性 。 ( ) 某 纠 集 他 人 采 用 暴 力 手段 , 李 某 告发 ,公 安 机关 当场 将 王 某抓 获 , 王某 因赌 博被 拘 留 l 后 5天 , 款 6 0 罚 0 0元 。 王
某从 拘 留所 出来后 ,得 知 是 因为 李 某 告 发后 ,怀恨 在
笔 者一 方 面 同意第 四种 意 见 所 主 张 的王 某 的行 为 应 成 立 抢 劫 罪 ( 遂 ) 敲 诈 勒 索 罪 ( 遂 ) 另 一 方 面 未 与 未 , 认为本案不能按照吸收犯原理对王某择一重罪处罚 ,
自己没钱 , 某等 又 对 李某 拳 打 脚 踢 , 在 李 某 家 中 翻 王 并
箱 倒 柜 寻找 钱 财未 果 后 ,让 李 某 打 一欠 条 ,欠条 内容 为 : 欠 王 某 人 民币 8 0 今 0 0元 , 延 利 息 2 0 迟 0 0元 , 计 共 10 0元 , 00 三个 月 内归 还 。王某 等 人 离 开 后 , 某 立 即 李 报 警 。后 王某 被 公 安机关 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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