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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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及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租赁、安装、拆卸等单位。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者微信公众号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广东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广东省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依法管理”,强调事前预防和综合治理,坚持责任到位和依法管理。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门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是主体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本单位涉及的安全生产活动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力,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主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除了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外,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配合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是指对广东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执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的建设和配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有权对主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督促主体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进行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广东省级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级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级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级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广东省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适用于广东省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及其他相关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宗旨是,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促进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和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方案应当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信息,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安全生产培训记录、事故案例等,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责任保险,保障职工的工伤、职业病等风险。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与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设和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面排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治。

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2月修订版)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了保障广东省的安全生产,维护广大广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广东省制定了安全生产条例,以规范各行各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以下是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内容:1. 法律责任: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审核,确保只有达到一定安全标准的单位才能获取许可证。

3. 安全生产管理: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强调了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安全生产设施: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工作的安全进行。

5. 事故应急救援: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 监督检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强化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相关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广东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加强。

这将进一步提升广东省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广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广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

同时,广东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也需密切配合,全力落实安全生产条例,共同建设安全、和谐、繁荣的广东省。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东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条例,旨在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以下是一份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范本,供大家参考。

一、总则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3. 安全生产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

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备、设施、工艺等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其安全可靠。

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支持。

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12.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法律责任13.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境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与生产安全有关的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和人员。

第三条生产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强化协作,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向员工公开。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危险源、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与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六条企业应当落实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流程。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实施岗前、在岗、离岗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场所、设备、原材料和产品的安全监控和管理,实施健康、安全、环保的生产过程控制,保证生产能够稳定运转。

第九条企业应当开展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危害的因素进行管控,确保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事故能够迅速处置,并将安全生产重点放在生产领域前沿和易发生事故的环节。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对建设工程环境和危险源进行评估,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明确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安全监控系统,保障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车辆安全技术防护和检测措施,确保运输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及时开展安全检查,并要求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限期改正,消除安全隐患。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下文是最新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和保障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预防事故、避免灾害、保障安全的行为。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护环境,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条安全生产的职责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都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制度和各类规定,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的设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明确安全区域和危险区域,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风险防范措施第八条预防措施的落实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九条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避免因员工失误造成事故。

第十条生产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生产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保障生产安全。

第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为了保障生产安全,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事故和灾害。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对于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的检查政府执法部门可以进行安全生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的投诉举报个人和单位可以依法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安全生产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广东省内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内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内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内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广东省的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保护广东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人民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是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的指导机构是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的制定、协调、推进,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改善生产设备和管理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突发事件和重大隐患;(五)组织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六)加强逾期未处理的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生产运行;(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四)组织安全事故事后处理和事故隐患整改;(五)监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六)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七)及时向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和重大隐患。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组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三)指导企业建立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六)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制度;(七)指导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监督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九)加强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协作,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完整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完整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10-1施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10-1施行

条例全文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3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广东省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一部法规。

下面是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详细解读。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生产安全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保护生命、保障财产安全的原则。

同时还明确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分工和权利义务。

第二章生产安全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中的责任和义务,涵盖了预防措施、应急预案、员工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护措施、生产设施和设备管理等内容。

此外还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安全检测,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重点规定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和措施,包括事故报告、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培训、事故现场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还强调了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和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明确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和方式,包括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调查程序、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等。

同时还强调了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主要是规定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业惩戒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还强调了对事故责任人的间接追究,即对故意隐瞒事故信息、拒不配合事故调查等行为的追究。

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对生产事故隐瞒、拒不配合事故调查、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的处罚。

最后一章为附则,包括了本条例的解释和生效日期等内容。

总的来说,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在维护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效力范围3方面:地域范围(空间效力);对人的效 力;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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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
(三)安全生产主体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关系是指安全生产法主体之间,在安全生产与预防事故 的活动中形成的由安全生产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 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等三大要素构成。 几个基本概念的解释: (1)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 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判断依据:是否一种职业行为、是否为社会提 供产品和服务、是否有经济利益来往。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 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职或者兼 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4)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 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 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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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与亮点
(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在结构编排(先写企业后写政府)、内 容篇幅(第二章23条占约50%)、条文规定 (第4条直接表述为责任主体)、宣传主体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 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凡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聘任注册安全主任或聘任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注册安全主任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消资格;由此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注册安全主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负责办理注册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销其注册安全主任资格:(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分的;(三)经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裁定具有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视其情节轻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取消资格。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场所,仓库严禁住宿,是针对谁作出的不是针对谁做出的,有要求广东省的是所有企业都得遵守,其实不只是广东,行业安全规范中很多都是严禁在生产场所和仓库内住人、做饭的,存在安全隐患,保安、看仓库等是上班,但不能在里面睡觉希望能够帮到你了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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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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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三
立法背景
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 主要内容与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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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
(一)立法目的(条例第1条)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4.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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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
(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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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与亮点
1.3.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第18条) 1.4.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第21条)
第二十一条第5款: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 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 时进行。
1.5.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使用制度。(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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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三
立法背景
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 主要内容与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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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与亮点
框架结构:分六章,共53条。
第一章 总则9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3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8条;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5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6条; 第六章 附则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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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与亮点
(政府与企业同等)等方面突出了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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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与亮点
(三)立足制度建设、制度规范和约束
1.生产经营单位方面的制度构建。
1.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安全生产制度。 (第10条)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 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 (2)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3)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4)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5)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7)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 制度; (8)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9)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效力范围3方面:地域范围(空间效力);对人的效 力;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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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
(三)安全生产主体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关系是指安全生产法主体之间,在安全生产与预防事故 的活动中形成的由安全生产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 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等三大要素构成。 几个基本概念的解释: (1)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 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判断依据:是否一种职业行为、是否为社会提 供产品和服务、是否有经济利益来往。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 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职或者兼 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4)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 (2)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购臵、改造、维护;
(3)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采用;
(4)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辨识、评估、整改、监控; (5)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购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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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与亮点
3.确定了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 (第4条、第5条)
第五条第3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 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4.确定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共同实施条例的行政执 法主体地位。(第46条、第47条)
规章的出台。
2.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一是安全生产理念的新变化;二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的变化; 三是国家和省颁发了一些重大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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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
(二)适应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
1.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发生了转变。旧条例确定的 实施机关发生重大变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有待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新的体制与机制有待完善;基层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隐 患的治理进行定期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准确、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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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与亮点
1.9.现场作业监护制度。(第30条)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 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 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6)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评估和检测检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6.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 (第23条)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 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 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东实集团工程技术部(2016年3月)
引言
□安全生产已经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安全生产在 我国被列为十大民生难题之一。 □安全生产关系民生,关系经济发展、改革开放、 社会稳定大局,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声誉和公信力。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强化公共 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 事故。 □李克强总理: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 不能踩的红线。
全生产监管机构及能力建设有待加强。 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发展。取消、下放和转移了 一些安全许可事项;安全监管的手段和技术支撑有待加强;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滞后;安全生产行业组
织行业自律能力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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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
(三)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
1.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
16
三、主要内容与亮点
1.2.从业人员岗位安全检查制度。(第16条)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 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臵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 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 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 产时间发生事故。
2.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 定》修正 。 3.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
一、立法背景
(一)与现行有效政策法令保持一致的需要
1.安全生产新法的相继出台。如《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等多个法规、
不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和安全素质不高;“三违”
现象屡禁不止;事故仍处于多发、易发阶段;事故总量较
大;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 2.安全生产面临新挑战。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的加快推 进带来新的安全风险;项目大型化、化工园区的企业聚集 等带来新的考验。
3.推进平安广东、幸福广东建设。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 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 法处以罚款。
14
三、主要内容与亮点
(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在结构编排(先写企业后写政府)、内 容篇幅(第二章23条占约50%)、条文规定 (第4条直接表述为责任主体)、宣传主体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 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 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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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与亮点
1.10.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要求。(第27条)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2)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 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 (3)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臵相应的通风、 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 动; (5)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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