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学习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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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案件办理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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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法案件常见的询问模板
询问违法人的笔录通用问话格式
客车超员和无证驾驶问话主要内容
Hale Waihona Puke 道路交通违法案件常见的询问模板




客车超员询问驾驶员 问:你来交警大队是因为什么事情? 答:因为驾驶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载客人数。 说一下你被查获的经过? ~D200X年X月X日X时X分,我驾驶X的X号X车从X驶往X方向,在X路段 因驾驶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载客人数被你队民警当场查获。 你的驾驶证的准驾车型、档案编号、发证机关是什么? ~D准驾车型X,档案编号X;发证机关是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你被当场查获时的载客情况? ~D我驾驶的客车核定载客X人,实际载客X人。 有无按规定免票的儿童? ~D有X个免票儿童。
询问内容及类型
1、辅助内容
辅助内容是指有关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
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及各自的基本情况; 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回避权、核对笔录、允 许修改并按手印、逐页签名或盖章、签署时 间、办案人逐页签名等。辅助内容体现询问 程序合法与否,是询问工作不可缺少的部分。
2、主要内容 询问笔录的主要内容是笔录的核心,能否起到有价 值的证据作用,关键看主体内容是否清楚、全面。 主要内容体现在询问的五要素中:既何人、何时、 何地、何因、何果。 因此,询问人员要对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时 间、地点、有关人员、所采取的手段、实施过程、 结果、目的以及该事实所涉及的违法物品的名称、 数量、来源、进销价格、违法所得等情况询问了解 清楚,记录准确。

被询问人不会写字的如何签字,一般由记录
人代签。在最后一问“以上笔录你看后与你 讲的是否相符?”(有时也这样问:以上笔 录请你阅读,如与你所讲相符,请签字,如 记录有误,请指出,我们立即更正)答:以 上笔录我看后与我讲的相符。(被询问人不 会写字,由记录人代签,交由被询问人捺印) 每一页的被询问人签名个括号内注明“记录 人代签”。

公安部解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解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解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作者:来源:《驾驶园》2009年第03期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贯彻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要求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轻微交通违法以教育优先“过去,我们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但现在我们强调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突出强调了教育优先的原则,这不仅仅是语序的调换,更是彰显了交管部门执法理念的变化。

为使教育优先落到实处,《程序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据了解,目前河北、江苏、浙江等地已经相继推出了对部分口头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在文明执法方面,《程序规定》要求交警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规范文明用语。

为加强执法监督,《程序规定》还要求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察和法制员制度。

“如果交警执法存在冷、硬、横的现象,针对不文明执法行为,广大车主可以投诉,我们将进行严肃处理。

”该负责人说。

公布电子眼位置向隐蔽执法说“不”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采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到总量的30%。

但是,高科技在为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

“群众对是否公布交通监控设备地点,大致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当公布,因为无论机动车驾驶人知道监控设备地点与否,都应该依法驾车。

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应当公布,公布是公开的一种形式,体现执法的透明度,可以起到教育宣传的作用。

”该负责人说。

在综合考虑了两种意见后,公安部决定采纳后一种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是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与人们的生命安全有着直接关系,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必须加强对法规的制定和监管,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严格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本文将围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进行详细分析。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定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交通信号规定所行使的违法行为,包括交通肇事、醉酒驾车、超速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让行、未系安全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行为。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1.查处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由执法部门及时出面进行查处,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抓获,保护当事人和相关证据,还需要及时做好记录、对证据进行全面固定。

2.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如通过罚款、暂扣驾照、吊销驾照、拘留、司法判决等方式进行处理,确保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同时,也要保护好受害人和家属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3.教育在出于安全教育和预防的目的,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教育宣传。

通过普及相关的法规法律、宣传安全使用车辆和避免违法行为的知识,提高司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能力,从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4.监督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记录,建立得当的追责和问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追究。

同时,也需要加强道路监控,加强巡逻执法,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而不懈努力。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的意义1. 满足保障社会公正的基础要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的完善和规范,保障了公民参与道路交通的安全和公正,增强了法治建设的能力,提升了在社会公正和公共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2. 保证人民安全和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完善和规范,可以有效地打击交通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通过制定相关的法规和规章,严禁和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以保证道路交通通顺顺利,并保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公益。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一、引言道路交通安全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民众出行安全的重要环节。

然而,每天都有大量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

为了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惩罚,维护交通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违法行为种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包括超速行驶、闯红灯、违规变道、酒驾、无证驾驶等。

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所不同。

三、违法行为认定为了便于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需要明确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例如,超速行驶一般以车辆行驶速度超出规定限速的30%以上为标准进行认定。

四、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相应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妨碍交通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吊销驾驶证的措施;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扣分等处罚措施。

五、处罚程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违法行为查处:通过警务人员或监控设备等手段,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做好现场记录和证据收集。

2. 违法行为通知:将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寄送给违法当事人,通知其违法事实、证据及相应处罚措施。

3. 违法行为申辩:违法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申辩,提出自己的理由和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据。

4. 处罚决定: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申辩材料和相关证据,作出处罚决定。

5. 处罚执行: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违法当事人,并要求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处罚。

违法当事人可以自愿接受处罚,也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必须保证处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不能随意适用法律,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在处罚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确保充分的程序公正。

七、处罚效果评估为了评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效果,可以定期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评估处罚措施的严厉程度、效果和合理性,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以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和市民出行安全。

为了规范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1. 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闯红灯、酒驾、醉驾、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行为。

2. 违法行为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认定,认定时应当出具书面证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

二、处理程序。

1. 当事人在接到违法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如不服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听证。

2.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选择接受罚款处罚或者参加交通安全教育,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和处理。

三、处罚措施。

1. 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处以罚款和记分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驾驶证。

2. 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一律吊销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和记分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驾驶证。

四、复核申请。

当事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有异议时,有权向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为终审结果。

五、监督机制。

1.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处理不当的情况。

2.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六、处罚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不履行其他处罚决定,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七、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妨碍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理程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

2. 本规定解释权归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所有。

以上即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希望广大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引言道路交通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因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不仅会产生直接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交通安全法规和措施,通过加强工作力度和完善处理程序,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定义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如果行人、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参与者通过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包括道路交通信号设施信号的,妨碍交通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制造交通事故、行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等行为即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针对不同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理程序方面也有不同的规定。

此处以驾驶员超速行驶为例进行说明:立案查处当交通警察发现一名驾驶员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时,需要立即立案进行查处。

在立案的过程中,需要记录下时间、地点、车辆的种类以及车辆号码等重要信息,作为后续处理的参考依据。

责令改正在立案之后,交通警察会对超速行驶的驾驶员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要求其当场改正错误行为。

如果驾驶员能够及时予以纠正,就可以避免后续的处罚。

处罚决定如果驾驶员无法在口头或书面警告后予以纠正,交通警察将根据法规规定,以行政处罚形式进行严肃处理。

具体的处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记分、吊销驾驶证等。

申诉和复议在处理程序的最后一步,被处罚的驾驶员可以通过申诉和复议程序进行维权,防止其受到不合理的处罚。

驾驶员可以向上级交通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申请申诉和复议,就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进行申诉或复议。

总结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国家和社会非常关注的问题。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的完善,可以有效提高交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认真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断提升对安全意识的认识,为创建和谐交通环境做出自己的积极贡献。

关于公安部新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解读

关于公安部新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解读

关于公安部新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解读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作出修订,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规范执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保障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等改革措施实施,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

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三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四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一、概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秩序,各级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本文将介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程序规定,包括违法行为的通知、处理时间限定、处罚方式和申诉途径等方面内容。

二、违法行为的通知当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人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将向其发出违法行为通知。

通知将指明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相关证据等信息,并要求驾驶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违法行为通知可以通过邮寄、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驾驶人,以确保及时有效地通知到相关当事人。

三、处理时间限定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驾驶人收到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在收到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逾期未处理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对于涉及事故等重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并加大处罚力度,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四、处罚方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而定。

常见的处罚方式包括:1.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交通管理部门将对驾驶人处以相应的罚款金额。

罚款金额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并及时更新。

2.记分:对于一些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驾驶人进行记分处罚。

当驾驶人的记分超过一定限制时,将面临吊销驾驶证等严厉处罚。

3.停驶整顿:对于某些严重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停驶整顿的措施,暂时禁止驾驶人继续驾驶,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4.拘留或拘束教育:对于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拘留或拘束教育的处罚方式,以警示和教育驾驶人。

五、申诉途径驾驶人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后,如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诉途径提出申诉。

2020年新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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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 交通违法行为。
•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 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 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 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 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 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 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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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 平,提升公众参与度,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 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同时,为 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 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 到良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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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问题日趋
突出。为破解此类问题,需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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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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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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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理程序规定》宣贯解读
解读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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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吸烟
手机静音
这不是要求,是个人习惯
我们需要一、 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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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修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修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修订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重点修订内容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重点修订内容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重点修订内容解读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 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发布了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一、《程序规定》修订的主要原因和考虑是什么?答:《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实施,于2008年 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程序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公安 交管部门执法行为,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发挥 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 序规定》作出修订:一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颁布、2008年修 订。

修订实施十年来,该程序规定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 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和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 平、正义的更高要求,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程序规定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是 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2019年公安部印发《公安 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群众60项措施》,推 出了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 违法行为等一批改革措施,按照改革应当在法治轨道 内进行的要求,亟需修订《程序规定》,为改革措施提 供依据。

三是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需要。

近年来,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问题日 趋突出。

为破解此类问题,需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现行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程序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为公安交管部门严格依法规 范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二、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活动半径越来越大,难免会出现在生活、工作居住地之外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被“电子眼”拍摄到交通违法行为。

《程序规定》修改后,如何在异地处理“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行为?答:随着车辆、人员的大流动,群众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相应的处理程序。

以下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第一条违法行为的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酒驾、毒驾、疲劳驾驶、不系安全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

第二条违法行为发现和取证1. 交通警察、交通监控系统、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目击、拍照、录像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证据必须真实、有效,并经过专业人士确认。

第三条违法行为的记录和登记1. 对于涉及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应记录违法事实,采集证据并告知违法人。

2. 违法行为及相关信息应记录在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以便查询和管理。

第四条违法行为的处理1. 违规停车、临时占用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轻微违法行为,应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 超速、闯红灯、酒驾、毒驾、逆行等严重违法行为,应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3. 对于涉及伤害、死亡等重大交通事故的,应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第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拘留、吊销驾驶证等。

第六条违法行为的申诉和复核1. 违法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2. 申诉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诉进行复核,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违法行为的记录和公示1. 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为有效证据。

2. 相关部门可以将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公示,以警示未来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违法行为的统计和分析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统计和分析,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管理效能。

以上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的规定,它旨在起到警示作用,规范道路交通行为,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现场处罚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非现场处罚第二节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第四章处罚的执行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现场处罚第七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1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 5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4月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

科目一考试中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解析

科目一考试中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解析

科目一考试中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解析在科目一考试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考点之一。

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是合格驾驶员的基本素质,也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科目一考试中常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解析,并介绍其主要内容和要点。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法规,它规定了道路交通的基本规则、交通参与者的义务和权利、交通管理的责任及其执法等内容。

在科目一考试中,需要熟悉以下几个重要法规: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是我国现行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法规,主要规定了驾驶员的基本义务和法规、交通信号的含义和作用、机动车行驶的限速标准以及交通事故的处理等内容。

在考试中,要特别注意规定的细节,如驾驶证的使用、疲劳驾驶的禁止等。

1.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和处理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包括违法行为的分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考试中需要了解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和相应的处罚规定,例如超速行驶、闯红灯等。

二、交通标志、标线和交警手势的含义交通标志、标线和交警手势是指示和引导驾驶人和行人行驶或通行的重要标识和信号。

科目一考试中,要求熟记各类常见交通标志、标线的含义,如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示标志等。

同时,还要理解交警手势的含义,例如竖手示停、摆手示让等。

三、机动车驾驶证制度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员合法驾驶机动车的凭证,也是考试中的重要内容。

科目一考试要求了解驾驶人的驾驶证分类、办理条件、有效期限以及使用规定等。

考生需要熟悉各类驾驶证的类型和适用范围,同时了解驾驶证的扣分制度和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四、机动车行驶安全技术要求机动车行驶安全技术要求是为了保障机动车行驶安全,规定了车辆的技术条件和性能要求。

科目一考试要求了解机动车的技术指标和安全装置的使用要求,如车辆的灯光器具、雨刷装置、制动器等。

同时,还需要掌握机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法和车辆故障处理常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四十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2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12123学法减分考试题库之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12123学法减分考试题库之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12123学法减分考试题库之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32道题)本店收集《交管12123学法减分》全套题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32题)一、选择题:(12题)1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 C 。

A.扣留车辆或驾驶证B.拖移机动车或收缴非法装置C.就地逮捕或者拘役D.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2 具有被盗抢嫌疑不能立即放行的车辆,交通警察可以当场B。

A.没收B.扣留C.拍卖D.罚款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需要调查核实机动车来历证明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 D 内不来接受处理的,不受扣留机动车时间限制。

A.10日B.15日C.20日D.30日4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D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止。

A.10%B.30%C.40%D.50%答案:D5 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是A。

A.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B.驾车时吸烟、饮食的C.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未造成财产损失的D.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的6 C应当公开拖车查询电话,并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A.公安派出所B.交通部门C.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D.城管部门7 交通警察可以收缴非法装置的是 B 。

A.改变形状的汽车前保险杠B.擅自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C.加装的室内音响装置D.改变形状的汽车后保险杠8 交通警察 C ,应当强制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

A.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无异议的B.经呼吸测试没超过醉酒临界值的C.对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D.对非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9 对酒后行为失控的驾驶人,交通警察现场可以采取 C 措施。

A.罚款B.拘留C.使用约束性警械D.批评、教育10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处A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A.200元B.300元C.500元D.2000元1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可以将记录违法行为的信息、证据转至A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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