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电监办[2010]53号 关于试行《甘肃省小水电并网调度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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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价秩序,加强电价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要求,结合我省用电实际,对《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调整后的《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3月3日附件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为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体系,规范电价秩序,加强电价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省内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规范如下。

一、电价分类(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二)大工业用电价格(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四)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五)趸售用电价格二、分类电价适用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等生活用电价格。

适用范围如下:1.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生活,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

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

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新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甘肃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消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综法改〔2016〕57号)、《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启动宁夏、广东、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试点实施工作的复函》(国能函监管〔2017〕117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中开展的各项辅助服务交易行为,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甘肃能源监管办)负责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主体。

第六条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机构为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及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主要职责是:(一)管理、运营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二)建设、维护市场交易的技术支持平台;(三)依据市场规则组织交易、按照交易结果进行调用;(四)发布实时市场信息;(五)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对市场规则提出修改意见;(六)紧急情况下中止市场运行,保障系统安全运行;(七)向甘肃能源监管办提交电力辅助服务调用结果。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职责:(一)与市场主体进行结算;(二)发布月度结算信息。

第七条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主体为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包括豁免范围内)的省内发电企业(包括火电,水电,风电,光电等),以及经市场准入的电储能和需求侧资源,新建机组归调后方可提供电力辅助服务。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甘发改产业规〔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各供电公司:为推进差别电价政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发挥产业政策与价格政策的协同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我们制定了《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会同本级相关部门,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首次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确认工作,联合印发确认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及征收标准(明确文件执行日期自2021年4月1日起),并抄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自2021年4月1日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铁合金等八个高耗能行业调整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1030号)和与之相关调整变更文件同步废止。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差别电价企业核查确认工作,切实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做好日常监测和动态调整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有序实施。

三、各供电公司要依据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分类执行差别电价;对差别电价名单所列企业电价,不得进行随意减免或擅自加价,代征代收差别电价费用要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并按照国家电力行业管理规范,做好差别电价企业日常用电监测和管理工作。

附件: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2021年1月29日附件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产业政策与价格政策的协同作用,通过差别电价引导高耗能行业加大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同时推进差别电价政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甘发改价管〔2018〕537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53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我省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是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提升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供电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会同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公室抓住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和有效办法,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详见附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落实好本地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

二、明确政策界限、认真清理规范(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甘肃省光伏电站管理要求

甘肃省光伏电站管理要求

甘肃电网光伏电站调度管理规定(暂行)1范围本规定提出了甘肃电网并网运行光伏电站的调度管理要求,适用于甘肃电网各级调度机构及容量在1MWp及以上集中接入电网的光伏电站,其他类型光伏发电系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19939-2005)《电网运行准则》(DL/T 1040-2007 )《电力系统二次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发展〔2009〕747号)《甘肃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甘电司调〔2006〕3号)《甘肃省光伏电站并网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甘电司生〔2010〕216号)3并网管理3.1光伏电站的调度管辖范围根据电站容量、接入电压等级和电量消纳范围等因素确定。

容量10MWp及以上光伏电站由省调直接调度管辖,送出母线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下部分由地调调管;其他光伏电站由地调调管。

分期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规划最终容量确定调管范围。

3.2光伏电站并网前应提前3个月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并网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参见附表1—光伏电站并网上报资料清单)。

3.3光伏电站在并网发电时应满足向电网调度机构传送有关实时运行信息的要求。

运行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并网点实时(秒级)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发电量、电压、电流和功率因数,实时(秒级)高压断路器位置、隔离开关的位置信号,5分钟更新一次的光伏电站内逆变器状态(包括检修、故障、运行、停机等),5分钟更新一次的气温、光照强度、风速、湿度等气象数据。

3.4光伏电站监控系统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要求。

3.5光伏电站所采用的涉网设备应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认证,并取得检测认证报告。

并网后才能实施的检测项目,须在电站并网运行后6个月内向电网企业提供有关检测报告。

容量在50MWp 及以上的光伏电站必须进行全面的入网检测,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电能质量包括电压不平衡度、谐波、直流分量、电压波动和闪变等;有功输出特性包括有功输出与辐照度、温度的关系特性;有功和无功控制特性等。

并网小水电厂(站)、用户自备电源(厂)管理办法

并网小水电厂(站)、用户自备电源(厂)管理办法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夹江公司并网小水电厂(站)、用户自备电源(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及国网公司《加强小水电调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加强并网小水电厂(站)和用户自备电源(厂)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夹江公司电网运行的各级小水电厂(站)和用户自备电源(厂)。

第三条本地区的小水电厂(站)、自备电源(厂)用户按照电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所有接入夹江公司电网内的小水电厂(站)和自备电源(厂)均属夹江公司调度管辖。

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调度原则依法调度,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小水电厂(站)、自备电源(厂)并网管理第五条凡要求并入夹江公司电网运行的小水电厂(站)、自备电源(厂)用户,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公司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后方可并入电网运行。

第六条并网协议包括:联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协议(合同)。

第七条各小水电厂(站)、自备电源(厂)用户应按设备管辖划分与夹江公司电网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严禁任何小水电厂(站) 、用户自备电源(厂)未经调度部门批准私自并网发电。

第八条小水电厂(站)、用户自备电源(厂)正式并网前应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法定发电许可证。

第九条小水电厂(站)、用户自备电源(厂)并网运行应符合《夹江公司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规程》规定的电厂并网运行技术要求。

装机容量单机500kW或总装机1000kW以上的水电厂(站)必须配套安装自动化装置,并将采集到的设备运行数据传送到所辖电网调度机构。

第十条在夹江公司供电区域并网的小水电厂 (站)、自备电源(厂)用户不得从事电力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必须坚持“只发不供”的原则,不得拓展自己的供电区域。

第十一条并网小水电厂(站)、用户自备电源(厂)的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处,采取高压分时计量方式。

甘肃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的安全管理,保证甘肃电网及并网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有关规章标准,结合《西北区域新建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运行前都必须按照《西北区域新建火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西北区域新建水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已并网未进行安全性评价的机组,必须补充完善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要设备或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造成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影响到电网安全,需要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甘肃电网的所有发电机组。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兰州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兰州电监办)负责甘肃省内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兰州电监办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

中介机构应从甘肃省电力安全技术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根据需要可聘请部分高等院校或外省专家参加),组成安全性评价专家组,并经兰州电监办审核同意后,进行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章申请与查评第七条发电厂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前应组织力量,认真按照《西北区域新建火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西北区域新建水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评和整改,自评结果达到安全性评价要求后向兰州电监办提出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第八条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明确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做好查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查评期间配合工作。

第九条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应当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30日前向兰州电监办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关于印发甘肃电网友好型风电场、光伏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电调控〔2013〕20号)

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关于印发甘肃电网友好型风电场、光伏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电调控〔2013〕20号)

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文件甘电调控〔2013〕20号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关于印发甘肃电网友好型风电场、光伏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调各风电场,光伏电站:为营造新能源发电厂与电网的良性互动氛围,共同提高新能源并网运行管理水平和电网安全运行水平,实现厂网和谐发展,促进新能源健康持续发展,从2011年开始,省调组织开展了友好型风电场试点活动,取得了实效。

为全面开展友好型风电场、光伏电站创建活动,加强友好型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管理,省调编制了《甘肃电网友好型风电场光伏电站管理办法》、《甘肃电网友好型风电场光伏电站评价细则》,现予印发。

—1—甘肃电网友好型风电场光伏电站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提升风电场、光伏电站(下简称新能源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水平,营造网厂协调发展的氛围,促进新能源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友好型新能源发电厂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调直调的各新能源发电厂。

二、基本条件申报友好型新能源发电厂应具备以下条件:1.并网连续运行六个月及以上,且无发生违反调度纪律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2.完成规定的并网检测和测试项目,且所有项目合格。

3.新能源发电厂向省调传输的调度运行信息中最近三个月的实时运行信息上传率不低于99%、气象信息和预测结果的上传率不低于95%;最近三个月的短期功率预测准确率风电场不低于80%、光伏电站不低于85%,超短期功率预测准确率不低于90%。

4.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功能符合要求,经现场测试合格;且运行正常、信息上传正确。

5.各参评新能源发电厂按照《友好型风电场评价细则》和《友好型光伏电站评价细则》(见附表)自评分不低于900分。

三、评价流程满足基本条件的新能源发电厂可在每年10月份前向省调提—2—交申请,并报送自评报告。

收到申请后省调组织专家组进行查评,新能源发电厂根据专家组查评意见进行整改,省调根据查评意见和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通过查评。

对于通过查评的新能源发电厂,省调授予“友好型风电场(光伏电站)”称号,并颁发奖牌。

甘电调〔2010〕6号 附件:甘肃电网风电调度管理规定(试行)

甘电调〔2010〕6号 附件:甘肃电网风电调度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甘肃电网风电调度管理规定(试行)1 总则1.1 为了规范风电调度管理,确保甘肃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并保证风电出力安全、可靠上网,依据国家关于电厂并网运行的相关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政策,并结合风电特点及甘肃电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电网各级调度机构和并入甘肃电网的所有风电场。

2 并网管理2.1 新建风电场应在拟并网发电前3个月,向相应调度机构报送下列电场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2.1.1 风电场基础信息:资产属性(企业法人名称)、电场经纬度、装机台数及容量、拟投产日期、机组设计利用小时数、发电量等。

2.1.2技术参数:风机型号、风轮直径、起始(切入)风速、额定风速、停机风速、抗最大风速、发电机型号及模型、单机容量、发电机电压、频率、额定功率因数、功率调节及速率(典型出力下的爬坡、下降速率)、机组有、无功特性曲线、功率因数等。

2.1.3 机组涉网保护:电压、电流、频率保护装置配置、功能及相关技术参数。

2.1.4风电场升压站一、二次设备参数、图纸及保护配置资料。

2.2 风电场在升压站接入系统和机组并网发电的同时,具备向所属调度机构和其它相关调度机构提供下列实时信息,否则不允许启动并网。

已并网风电场也应按照以下要求限期完成信息传送。

风力数据(包括风速、风向)、单台机组和机组分组出力信息(有无、功信息)、机组状态信息、升压站潮流信息、设备状态(包括支路信息)、电能监测信息及关口点电能信息。

2.3 风电场必须建设风力测量及出力预测系统,并向调度机构上传短期、超短期(未来1-2小时)出力预测信息。

2.4 风电场(包括已并网风电场)应安装有功功率控制系统,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并且能够接收并自动执行调度部门远方发送的有功出力控制信号。

2.5风电场在升压站必须安装故障录波仪,记录故障前10 s到故障后 60 s的情况。

该记录装置应该包括必要数量的通道,并配备至电力调度部门的数据传输通道。

甘电司生[2010]215号 附件:甘肃省风力发电场并网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甘电司生[2010]215号 附件:甘肃省风力发电场并网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甘肃省风力发电场并网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甘肃省电力公司二○一○年三月目录1.编制目的及原则 (1)2.主要编制依据 (1)3.验收组织 (2)4.验收范围 (2)5.工作流程 (2)6.验收内容 (2)6.1并入电网一般性要求 (2)6.2风电场并入电网技术要求 (4)6.2.1有功功率 (4)6.2.2风电场无功配置 (5)6.2.3风电场电压 (5)6.2.4风电场低电压穿越 (5)6.2.5风电场运行频率 (7)6.2.6风电场模型和参数 (9)6.2.7风电场通信与信号 (9)7.风电场接入电网测试 (11)7.1基本要求 (11)7.2测试内容 (12)附图:验收工作流程图 (13)1.编制目的及原则近年来甘肃电网将接入大量风电能源,风电在电网中的比例迅速提高,大规模的风电接入将对电网电压水平、短路电流水平、电能质量、稳定性、调度运行等带来很大影响。

为了应对大规模风电的接入,确保风电场并入电网后电力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安全性与稳定性,特编制本规定。

本规定规定了风电场并入电网验收应遵循的原则和技术要求,本规定只是对风电场涉网部分做出了规定。

2.主要编制依据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国家电网科〔2009〕1465号甘肃省电力公司新接入电网系统工程启动验收工作管理办法DL/T 1040—2007 电网运行准则GB/T 12325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6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4549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945 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偏差GB/T 155435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DL 755—200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SD 325—1989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技术导则GB/T 20320—2006 风力发电机组电能质量测量和评估办法DL/T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GB/T 17883-1999 0.2S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DL/T614-2007多功能电能表DL/T645-200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698.31 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电能采集终端通用要求DL/T698.32 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厂站终端特殊要求Q/GDW347-2009 电能计量装置通用设计DL/T 5202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3.验收组织由甘肃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发展策划部、安全监察部、营销部、调度通信中心及电科院、风电技术中心、所在地区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等有关单位、部门验收。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发电调控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发电调控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发电调控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甘工信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发电调控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工信发〔2011〕44号)省电力公司、大唐甘肃发电公司、国电甘肃电力公司、华能甘肃能源公司、甘肃电投集团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及企业自备电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发电调控计划管理工作,规范各类机组发电量管理,促进发电企业有序运转,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发电调控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发、用电供需平衡表》2、《甘肃省机组增减情况表》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甘肃省发电调控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发电企业有序运行,规范各类机组发电量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做好发电调控计划管理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用电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发电调控计划管理,以贯彻国家能源产业政策为导向,坚持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坚持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发电调控计划管理,以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为根据,以全省用(发)电市场分析预测为基础,通过经济运行调节,最大限度优化电力供需平衡。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负责制定下达全省发电调控计划及各类发电企业(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并监督执行。

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应认真执行。

第五条依据全省发电调控计划及各类发电企业(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价格管理部门加强对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环保部门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电力监管机构加强对“三公”调度、电费结算的监督。

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发文字号】省政办[1993]第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1993.05.24【实施日期】1993.05.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扫除文盲办法》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3年5月24日省政办〔1993〕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深化水利改革,促进小型水利工程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包括总库容在百万立米以下的小(二)型水库;河西地区小于一万亩,河东地区小于三千亩的自流灌溉工程;千亩以下或总装机容量在五百千瓦以下的提水灌溉工程,以及人饮、病改、机电井、木轮泵、喷滴灌等小型水利工程。

第三条小型水利工程是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要按照水利是国民经济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经营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努力把小型水利工程办成自我维持和发展的经营实体。

第四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指导,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组织及职责第五条县(市、区)水利部门是小型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该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

乡(镇)水利站负责该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

跨县、乡和村、社行政区域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主要受益单位一方的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管理组织,根据工程规模、受益范围、工程特点,在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乡(镇)村、社集体管理组织、联户管理组织及选定个体专督人员。

受益范围较大或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也可由乡(镇)水利站直接实施管理或由专管机构管理。

第七条各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在行政上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及村、社行政组织领导,在业务上服从县(市、区)水利部门、乡(镇)水利站的统一管理。

甘肃省电力公司调度工作管理考评办法、考评细则

甘肃省电力公司调度工作管理考评办法、考评细则

甘肃省电力公司调度工作管理考评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甘肃省电力公司调度工作管理和考评,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度工作管理考评遵循实事求是,严格管理,严格考评,重在提高电网调度工作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

第三条专业考评范围为电力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水库调度、自动化、通信、综合管理七个专业,考评内容及标准见各专业考评细则。

对于考评项目未涉及的工作,在考评细则的其他项中按重要紧急程度考评。

第四条考评对象为各供电公司、临夏电力有限公司,甘肃电力信息通信中心,刘家峡水电厂,兰州、天水、酒泉超高压公司相关调度业务。

第五条对各专业的考评实行百分制,由省调依据考评细则按月进行考评通报。

考评结果将纳入年终各单位工作评价。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8 月 1 日起开始试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甘肃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

甘肃省电力公司调度工作管理考评细则一、电力调度专业考核单位:各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备注:1、电力调度专业考评分记0分者,是指一项否决,本专业考评不得分;2、除专门注明外,每项考评扣分不超过该项标准分;3、各变电站(值班室)扣分结果,计入所属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

如发生一项否决,则该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不得分;4、负荷预测指标仅限于供电公司,对超高压公司不考核此项;为满足标准分值要求,将超高压公司调度计划和运行汇报两项标准分调整为15分和10分。

二、水库调度专业考核单位:各地区调度考核单位:刘家峡水电厂三、运行方式专业考核单位:各供电公司相关调度业务考核单位:各超高压公司相关调度业务四、继电保护专业考核单位:各供电公司相关调度业务考核单位:各超高压公司相关调度业务五、通信专业考核单位:各地区调度、甘肃电力信息通信中心、超高压公司、刘家峡水电厂备注:1、发生通信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本月通信专业不得分;2、以上五项,扣分以单项标准分为限;3、因同一原因造成多项扣分时,按单项最高分值扣分;4、“专项活动”可能仅涉及部分单位,未参加单位得标准分(15分),参加单位有奖、有罚。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酒泉市、平凉市能源局:为规范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促进新能源发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有关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的精神,就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年度开发规模管理。

二、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全省年度指导规模和有关要求,结合各地资源禀赋、电网建设、就地消纳能力等条件,按照规范有序、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分解、确定各市、州年度规模,市、州据此安排具体项目业主及装机容量。

对弃风、弃光限电问题突出的地区,适当调减或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规模。

三、风电项目核准、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权限全部下放,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办理。

四、凡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的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纳入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各市、州的年度开发规模内。

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的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不实行规模管理。

五、各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风电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120号)和《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有关要求进行核准。

在备案光伏电站项目时要参照《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1〕125号),并按照《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甘肃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一:甘肃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甘肃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评价程序 (3)第三章职责 (6)第四章评价内容与监管 (9)第五章附则 (10)附件:甘肃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甘肃省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全性评价”)行为,保障甘肃电网及发电机组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监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和西北电监局《西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西电监办…2010‟12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必须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周期不超过五年。

当发电企业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要设备或重要辅助设备因更新改造造成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时,应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甘肃电网的所有发电机组。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甘肃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甘肃电监办”)负责甘肃省内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价程序第五条甘肃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据甘肃电监办公布的评价标准,按照发电企业自查整改和中介机构组织现场查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主要程序如下:(一)发电企业按照甘肃电监办公布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和整改,自评满足条件后,填写《甘肃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附件),以文件形式向甘肃电监办提出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二)发电企业对新建和改(扩)建的机组在整套启动试运行完成后30日内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对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根据甘肃电监办编制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在规定的查评时间30日前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关于小三峡公司梯级调度的探讨

关于小三峡公司梯级调度的探讨

关于小三峡公司梯级调度的探讨发布时间:2021-03-16T03:14:32.416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4期作者:杨文明[导读] 小三峡公司所属三个电站,小峡电站距兰州35公里,小峡电站距大峡水电站29公里,乌金峡距大峡31公里。

国投甘肃小三峡发电有限公司 730050摘要:本文对国内一些梯级调度运行现状进行了介绍,阐述了当前水电梯级调度运行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结合其它水电梯级调度工作方面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小三峡公司三个水电站进行一些探讨,提出了关于小三峡公司梯级调度运行管理的一些思路及措施。

关键词:小峡;大峡;乌金峡;梯级调度引言小三峡公司所属三个电站,小峡电站距兰州35公里,小峡电站距大峡水电站29公里,乌金峡距大峡31公里。

小峡水电站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什川镇境内的黄河干流上。

电站总装机容量为230MW(4台57.5MW的轴流转桨式水轮发电机组),保证出力9.3万kW多年平均发电量9.56亿千瓦时。

水库正常蓄水位1499.00m高程,最大坝高50.7m,总库容4800万m3,为日调节水库。

大峡水电站位于甘肃白银市和榆中县交界处的黄河干流上,电站总装机容量300MW,其中四台75MW机组,水轮机型号为ZZF23-LH-700,保证出力14.3万kW,多年平均年发电量14.65亿千瓦时1998年机组全部投产发电,为日调节水库。

乌金峡电站位于甘肃省白银市四龙镇附近的黄河干流上。

电站设计安装4台贯流式机组,总装机容量14万千瓦,年均发电量6.83亿千瓦时,2009年底工程全部完工。

水库正常蓄水位1436米,总库容2368万立方米,为日调节水库。

流域水电资源多采用梯级开发的方式。

梯级水电站用的是一河之水,可以说各个水电站是用江河之水串并联而成的水电站群。

流域梯级水电站的调度与管理区别于一般单个电站。

毫无疑问,统一调度可以更加充分的利用水力资源,更好地满足流域开发的各个目标要求,世界上越来越多的流域梯级电站采用统一调度的方式。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7•【字号】•【施行日期】2005.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发改委提出的《关于加强小水电建设的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为了促进全市水电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建设秩序,实现开发与保护结合,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5]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管理意见:一、规范审批权限.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以上的项目上报省发改委核准;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白龙江、白水江、嘉陵江主河道上的项目逐级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凡未纳入流域规划的项目核准机关不得核准。

二、简化审批程序。

根据《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精神,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项目单位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改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等程序。

由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发改部门对申请报告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市发改委核准。

三、水电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限。

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逾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或未批准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行失效。

四、制止长期占有项目不开发。

项目经核准后,企业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在规定的时段内完成相应工作时,可向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电监办《甘肃省居民用电服务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电监办《甘肃省居民用电服务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电监办《甘肃省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2]16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6.27【实施日期】2012.06.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电监办《甘肃省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6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电监办《甘肃省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甘肃省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甘肃电监办)为保障居民用电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确保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按照电监会统一部署,结合甘肃电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以民生优先、依法监管和因地制宜为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电,规范供电企业服务行为,推进政风行风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电权益的公共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享受优质、高效、便捷的供电服务。

二、监管重点(一)监管人民群众生活用电情况。

供电企业要准确预测负荷缺口,合理有序编制用电方案和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电。

严格执行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认真执行停限电告知规定。

供电设施临时检修停电,应提前24小时将停电区域、线路、时间告知用户。

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供电企业应提前7天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不得随意拉限居民生活用电。

电力设施出现故障,供电企业应及时抢修,努力缩短居民停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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