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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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

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监督机构规X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XX国建筑法》、《中华人民XX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考核。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承担组织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重点是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厅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条监督机构的考核期为2年(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期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进行整改,并报省建设厅重新考核。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2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2、具有适合当地工程量的监督人员。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原则上技术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各市(州)质量监督机构技术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且人员专业构成合理,配套齐全,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专业质量监督机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各专业(工种)的专业技术监督人员不应少于2人。市(州)、县(市、区)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除土建专业外,有一定比例的装饰、市政、给排水、燃气、电子工程(智能建筑)等专业,土建与其他配套专业的人员比例宜为1:1。铁路、交通等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及专业配备,应满足相应监督工作的需要。

3、市(州)级监督机构、专业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建设工程类工作经验;市(州)级监督机构、专业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县、(市、区)级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具有固定的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需要的基本设备及相应的检测能力。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

6、具有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平台。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具有良好品德、职业道德和工程监督能力,能基本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并持有XX省(建设类)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工程监督工作。

第三章机构及人员考核

第九条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机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

(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包括:

1、办理监督手续程序;

2、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及办事程序;

3、机构人员法律、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4、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5、廉政建设制度;

6、监督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7、财务管理制度;

8、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9、技术标准、规X管理制度;

10、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1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评价制度;

12、机构职责。

(三)监督费收支管理情况:

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财务独立;

2、监督机构有严格的监督费使用管理办法;

3、按规定及时上缴管理费。

(四)监督工作质量情况:

1 、监督的工程项目应配备与工程相应的各专业监督人员,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若没有相应的专业监督人员或监督人员数量不足时,该工程项目应由市(州)质监站监督或联合监督,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应予积极配合;

2、落实日常巡查工作情况及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随机抽查不少于3项竣工工程或在建工程,其监督档案和监督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近两年来因监督失职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

4、及时统计上报各种数据资料情况;

5、法规及新标准贯彻落实情况;

6、廉政制度执行情况;

7、监督信息化管理情况;

8、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9、《XX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手册》和《XX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实施情况。

第十条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档。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XX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

(一)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60%以上达到“符合”要求,且其它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优良;

(二)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70%以上子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考核表中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子项目在70%以下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书的;

2、指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

3、出具虚假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报告的;

4、存在严重XX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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