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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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26•【文号】建质[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质量的考评。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理组织机构;(二)质量安全监理情况;(三)监理实施过程及资料;(四)相关单位评价。

第五条本考评办法所包括的内容,除强制性规定必须完成的监理工作外,可以根据监理合同委托的范围、工作内容以及工程进度情况的不同,由考评者对评分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章考评方法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评分项分为重要评分项和一般评分项。

重要评分项属于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可能导致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评分项及分值详见《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标准》,重要评分项以黑体字标注。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采用得分率评定法,以实得分除以应得分等于得分率N。

按得分率N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分为A、B、C、D四个等级。

85%≤N评定为A等,70%≤N<85%评定为B等,60%≤N<70%评定为C等,N<60%评定为D等。

A等为优秀,B等为合格,C 等为基本合格,D等为不合格。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过程中,凡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未发生的评分项, 均不计入应得分。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手册(最新)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手册(最新)

·现场每发现一项违反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中强制性条文而导致的安全隐患,且监理未识别,无相关监
理指令发出,扣 2 分,扣完 10 分为止。(限期整改)
第二大项 20
得分合计

1、此处“现场每发现一项”是指同一类型(同一性质)的项目,同一类型(同一性质)的项目在现场多处发现时仅按一项计。

2、现场发现的违反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中强制性条文而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均须要求限期整改。
1.2.2
·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符合相关规定,专业配置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在岗人员数量不低于合同约定或监理

他 规划进退场计划的 70%,得 4 分;低于合同约定或监理规划进退场计划的 70%,得 2 分;低于合同约定或监理
监 规划进退场计划的 50%,得 0 分。 7

·专业配置不能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或不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要求的,第 1.2
2.1
·现场每发现一项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且监理未识别,或未按程序正确处置 ,扣
工程质量
10
监理情况 1 分,扣完 10 分为止。(限期整改)。
2
·现场每发现一项违反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而导致的质量隐患或明显的工程质量缺陷,且

监理未正确识别,无相关监理指令发出,扣 2 分,扣完 10 分为止。(限期整改)

监 分,并不再进行后续检查。(限期整改)
理 ·总监理工程师在跨市州的不同项目上兼职的、兼任工程项目数不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 6

办法》规定的、有证据表明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或到岗率低于合同约定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企业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依法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册(全套)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册(全套)

监督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册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监督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此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站各一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你单位报监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经行政服务中心审查,符合规定。

同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对其实施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条款履行责任和义务。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监督登记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年月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根据监督登记号,由我站对进行质量监督,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的开展有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监督工作方案.一、工程概况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该工程为结构,层,建筑面积㎡,总造价万元。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计划编制依据编制计划的依据主要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则(监理实施细则)、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

三、监督组织该项目工程监督工作由等人组成监督组.四、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1、核查受监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和到场人员资格.2、抽查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并进入不良行为记录。

4、地基验槽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同施工单位提前通知勘察、设计、及监督站。

5、在施工过程中,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重点监督检查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重要使用功能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根据本工程特点,当施工至附表规定的质量控制点部位时,由建设(监理)单位提前通知资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到现场监督检查(见附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表项目名称:监理企业:四川省建设厅制附表: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汇总表监理企业名称:第次2、检查中需说明的问题,主要填写检查中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或特殊问题或需要复查的问题.一、监理组织机构检查评分表(一)监理企业名称:第 1 次企业负责人(签字):):一、监理组织机构检查评分表(二)监理企业名称:第 1 次): :二、施工现场监理检查评分表监理企业名称:第 1 次): 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一)监理企业名称: 第 1 次: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二)监理企业名称: 第 1 次:监理人员(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三)监理企业名称:第 1 次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四)监理企业名称:第 1 次总监(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监理人员(签字):四、相关单位评价监理企业名称:第 1 次总监(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监理人员(签字):一、监理组织机构检查评分表(一)监理企业名称:第 2 次签字):监理人员(签字):一、监理组织机构检查评分表(二)监理企业名称:第 2 次: 监理人员(签字):二、施工现场监理检查评分表监理企业名称: 第 2 次:监理人员(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一)监理企业名称:第 2 次企业负责人(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二)监理企业名称:第 2 次监理人员(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三)监理企业名称:第 2 次企业负责人(签字):监理人员(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四)监理企业名称:第 2 次总监(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监理人员(签字):四、相关单位评价监理企业名称:第 2 次总监(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监理人员(签字):一、监理组织机构检查评分表(一)监理企业名称:第 3 次企业负责人(签字)::一、监理组织机构检查评分表(二)监理企业名称: 第 3 次:二、施工现场监理检查评分表监理企业名称:第 3 次: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一)监理企业名称: 第 3 次企业负责人(签字):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二)监理企业名称:第 3 次企业负责人(签字):监理人员(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三)监理企业名称:第 3 次:监理人员(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四)监理企业名称:第 3 次总监(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监理人员(签字):四、相关单位评价监理企业名称: 第 3 次总监(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 监理人员(签字):一、监理组织机构检查评分表(一)监理企业名称:第 4 次企业负责人(签字):监理人员(签字):一、监理组织机构检查评分表(二)监理企业名称:第 4 次企业负责人(签字):监理人员(签字):二、施工现场监理检查评分表监理企业名称:第 4 次企业负责人(签字):监理人员(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一)监理企业名称:第 4 次:监理人员(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二)监理企业名称: 第 4 次。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川建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和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确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法规、条例、标准及规范对建筑业企业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监督管理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穿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全省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市、地、州、县(区)应确定相应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省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建筑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标准、规定和规范,制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二)负责对栓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证,对全省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资管理和业务指导;(三)组织对全省安全监督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和领导和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的培训和考核:(四)掌握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状况,协调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的开展;(五)定期组织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总结和推广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六)协调管理全省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选定保险公司,掌握各地为建筑施工人员投保情况;(七)组织学习和推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新世界技术、新工艺;(八)组织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和鉴定,特殊用具实行颁发“准用证”制度管理。

(九)参与全省建筑施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统计上报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内所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参与建设工程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信用评价标准第五条信用评价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法律遵纪、工作业绩、技术能力、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法律遵纪方面,评价应当包括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其他侵害公共利益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工作业绩方面,评价应当考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况,是否存在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的情况等。

第八条技术能力方面,评价应当考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专业背景、从业资历、技术能力水平等因素。

第九条服务态度方面,评价应当考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因素。

第十条信用评价标准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不同类型、等级进行细化,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信用评价机制第十一条信用评价机制包括信用评价标准、信用信息收集、信用信息处理、信用信息发布等环节。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信用评价机构提供。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信息库,保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商业秘密,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对提供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整理、分析,形成信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将信用评价报告提交给主管部门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进行分类管理,鼓励诚信安全的机构与人员,限制不良信用记录的机构与人员。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参与建设工程的重要依据,用于参与建设工程的资格审查、投标活动、合同签订等环节。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川建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川建发[2008]8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提高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强化对监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促进我省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项提出如下要求:一、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是保障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管,促进监理服务质量的提高。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监督。

二、各监理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要强化自我管理,落实自检、自纠制度。

要围绕贯彻本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专业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现场监理工作管理标准化,以服务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水平求发展。

对不执行本办法,工作质量差、整改不力、社会评价差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将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7.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2015年7月2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5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监督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承担组织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重点是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厅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第六条监督机构的考核期为2年(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期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进行整改,并报省建设厅重新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2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2、具有适合当地工程量的监督人员。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川建质安发[2008]342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8]34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核目的为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确保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作的能力。

二、考核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实施。

省直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直接考核和发证,市(州)和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考核并发证。

三、考核对象(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四、考核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市(州)、县属企业申请考核的人员应由企业统一到市(州)、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并通过资格预审,上报《市(州)、扩权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汇总表》和相关资料;省直批企业直接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报名,报名时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提交相应的资料:(一)考核条件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2、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3、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出具近三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检查记录;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关于开展2018年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18〕14号)

关于开展2018年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18〕14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开展2018年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18〕14号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督促现场监理到位履职,充分发挥监理作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5月开始到年末,持续开展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依据1、《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川建质安发[2013]594号)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6]641号)3、《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 060-2016)4、《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1/T 085-2017)二、督查内容1、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是否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制定本地(含所辖区县)项目监理工作月度检查计划;是否按月度计划开展检查巡查;是否抽查了项目监理人员到岗情况;是否检查出监理有履职不到位情况;检查工作是否做到闭环管理;是否对监理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附表1)2、实地抽查部分工程项目,复核监理企业对本公司项目的巡检开展情况;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从业人员在工程质量、安全、扬尘管控等方面的到位履职情况(附表2)。

三、具体工作安排1、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结合日常检查,制定专项检查工作计划,从2018年5月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附表1);对其辖区内在建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监理机构考评开展情况,企业巡检情况、项目监理人员到位、履职等情况(附表2)。

2、我站将于5月建立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专项督查信息平台,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明确信息填报负责人、填报人,做好相关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8]34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核目的为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确保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作的能力。

二、考核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实施。

省直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直接考核和发证,市(州)和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考核并发证。

三、考核对象(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四、考核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市(州)、县属企业申请考核的人员应由企业统一到市(州)、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并通过资格预审,上报《市(州)、扩权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汇总表》和相关资料;省直批企业直接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报名,报名时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提交相应的资料:(一)考核条件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2、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3、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出具近三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检查记录;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

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

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1 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1.0。

2 本细则适用于对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监督管理.1。

0。

3 工程质量监督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参加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维护公众利益的政府监督行为。

2 监督工作职责2.0。

1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2.0。

1。

1 对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机构等责任主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监督检查;2。

0.1。

2 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2。

0。

1.3 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检测报告等相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2.0。

1.4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2。

0.1.5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2.0。

1。

6 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办理备案;2.0。

1.7 了解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组织或参与优质结构和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引导和推动本地区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2.0.2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和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质量监督证书,并不得少于2人。

2.0。

3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发现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2。

0.4 工程质量监督以监督参加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为重点,并辅助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等手段,采用巡查、抽查和重点部位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工作.2.0.5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特点、责任主体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计划或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实行强化监督检查、正常监督检查和信誉监督检查的分级监督方案.3 监督工作程序3.0.1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守以下基本程序:3.0.1。

四川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检查,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安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遵循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防护状况。

第三章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一、备案审查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持下列(4 样)资料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备案1、中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悬挂在现场办公室醒目位置);2、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见附件一)。

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上述资料齐备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即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二、自查共同签意见、申请勘验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手续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共同签署自查意见),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申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

三、现场勘验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勘验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到现场进行勘验,现场勘验包括以下内容:1、建与施在合同中已经明确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2、建、监、施已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已确定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3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促使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检测市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设立或经工商注册,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四川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建设工程及材料检测和专项检测三大类,其中专项检测类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等,综合类应具备建设工程及材料、建筑地基基础、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检测。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实施有偿服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得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见证取样人员和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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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
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监督机构规X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XX国建筑法》、《中华人民XX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承担组织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重点是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厅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条监督机构的考核期为2年(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期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进行整改,并报省建设厅重新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2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2、具有适合当地工程量的监督人员。

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原则上技术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各市(州)质量监督机构技术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且人员专业构成合理,配套齐全,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专业质量监督机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各专业(工种)的专业技术监督人员不应少于2人。

市(州)、县(市、区)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除土建专业外,有一定比例的装饰、市政、给排水、燃气、电子工程(智能建筑)等专业,土建与其他配套专业的人员比例宜为1:1。

铁路、交通等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及专业配备,应满足相应监督工作的需要。

3、市(州)级监督机构、专业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建设工程类工作经验;市(州)级监督机构、专业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县、(市、区)级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具有固定的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需要的基本设备及相应的检测能力。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

6、具有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平台。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具有良好品德、职业道德和工程监督能力,能基本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并持有XX省(建设类)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工程监督工作。

第三章机构及人员考核
第九条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机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

(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包括:
1、办理监督手续程序;
2、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及办事程序;
3、机构人员法律、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4、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5、廉政建设制度;
6、监督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7、财务管理制度;
8、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9、技术标准、规X管理制度;
10、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1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评价制度;
12、机构职责。

(三)监督费收支管理情况:
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财务独立;
2、监督机构有严格的监督费使用管理办法;
3、按规定及时上缴管理费。

(四)监督工作质量情况:
1 、监督的工程项目应配备与工程相应的各专业监督人员,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若没有相应的专业监督人员或监督人员数量不足时,该工程项目应由市(州)质监站监督或联合监督,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应予积极配合;
2、落实日常巡查工作情况及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随机抽查不少于3项竣工工程或在建工程,其监督档案和监督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近两年来因监督失职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
4、及时统计上报各种数据资料情况;
5、法规及新标准贯彻落实情况;
6、廉政制度执行情况;
7、监督信息化管理情况;
8、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9、《XX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手册》和《XX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实施情况。

第十条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档。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XX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

(一)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60%以上达到“符合”要求,且其它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优良;
(二)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70%以上子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考核表中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子项目在70%以下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书的;
2、指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
3、出具虚假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报告的;
4、存在严重XX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5、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
6、年度建筑施工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
7、无工作场所的;
8、未按规定要求上缴管理费的。

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由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整改后,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的书面申请,进行重新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新考核。

第十二条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1、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教育情况。

2、履职情况及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况或重大责任过失情况。

3、工作业绩情况。

4、工作质量及执法水平情况。

5、监督廉洁自律情况,重点考核是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

6、两年一次的业务能力考核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考核结果: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督人员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1、未取得省建设厅考核发放的《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岗位证书》从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

2、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或与工程建设有关责任方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手续的。

3、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违背职业道德、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4、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吃、拿、卡、要行为,违反廉政有关规定的。

5、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6、出现重大责任过失或所监督工程因不认真履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出现本款情况的监督人员取消监督资格并终身不得从事监督工作。

7、两年一次业务能力考核成绩不合格。

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应调离监督岗位,一年后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到岗;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工程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XX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盖
章)共4页第
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盖
章)共4页第
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盖
章)共4页第3页
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盖
章)共4页第
注:
1、根据考核标准的要求,在考核结果相应的“□”上打“√”;
2、考核结果详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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