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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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XXXX版)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XXXX版)

1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2012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1.3 本规定中的抽样数量均按单体工程计算。

1.4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1.5 未按本规定进行检测的单体地基基础工程,不得予以验收。

1.6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必须遵守本规定。

1.7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解释。

1.8 本规定自2012年XX月XX日起实施。

2 基本规定2.1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向检测机构提出委托。

2.2 在进行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前,检测机构应完成下列工作:1 收集施工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地基基础设计资料等;2 收集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了解地基基础的施工过程;3 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

2.3 检测点位的布置宜遵循如下原则:1 一般情况下宜在整个施工场地内均匀布置检测点;2 当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在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布置检测点;3 当对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有异议时,应在有异议部位布置检测点;4 应在基础承受荷载较大或在上部结构对变形敏感部位布置检测点;5 检测点宜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2.4 检测单位应根据2.2条及2.3条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

2.5 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2.6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划分。

2.7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检测日期和检测目的;2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3 工程概况及场地地质概况;4 检测方法与依据标准;5 所用仪器设备的型号及编号;6 检测点位的选取原则及平面位置图;7检测结果、结论及建议;8 检测单位名称、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和批准人。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的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一)二层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下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日常生活中,建筑工程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十分重要。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准确无误。

我国对于工程质量监督标准是有相关规定的。

接下来小编将针对,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

请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看一下。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2020年(建筑工程质量)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版)

2020年(建筑工程质量)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版)

(建筑工程质量)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版)1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2012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1.3 本规定中的抽样数量均按单体工程计算。

1.4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1.5 未按本规定进行检测的单体地基基础工程,不得予以验收。

1.6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必须遵守本规定。

1.7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解释。

1.8 本规定自2012年XX月XX日起实施。

2 基本规定2.1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向检测机构提出委托。

2.2 在进行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前,检测机构应完成下列工作:1 收集施工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地基基础设计资料等;2 收集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了解地基基础的施工过程;3 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

2.3 检测点位的布置宜遵循如下原则:1 一般情况下宜在整个施工场地内均匀布置检测点;2 当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在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布置检测点;3 当对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有异议时,应在有异议部位布置检测点;4 应在基础承受荷载较大或在上部结构对变形敏感部位布置检测点;5 检测点宜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2.4 检测单位应根据2.2条及2.3条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

2.5 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2.6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划分。

2.7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检测日期和检测目的;2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3 工程概况及场地地质概况;4 检测方法与依据标准;5 所用仪器设备的型号及编号;6 检测点位的选取原则及平面位置图;7检测结果、结论及建议;8 检测单位名称、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和批准人。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1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带二维码防伪识别的检测报告。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2020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形,特制定本规定。

1.2 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1.3 本规定中的抽样数量均按单体工程运算。

1.4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1.5 未按本规定进行检测的单体地基基础工程,不得予以验收。

1.6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必须遵守本规定。

1.7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说明。

1.8 本规定自2020年XX月XX日起实施。

2 差不多规定2.1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向检测机构提出托付。

2.2 在进行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前,检测机构应完成下列工作:1 收集施工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地基基础设计资料等;2 收集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了解地基基础的施工过程;3 明确托付方的具体要求。

2.3 检测点位的布置宜遵循如下原则:1 一样情形下宜在整个施工场地内平均布置检测点;2 当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在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布置检测点;3 当对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有异议时,应在有异议部位布置检测点;4 应在基础承担荷载较大或在上部结构对变形敏锐部位布置检测点;5 检测点宜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2.4 检测单位应依照2.2条及2.3条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

2.5 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2.6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划分。

2.7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检测日期和检测目的;2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3 工程概况及场地地质概况;4 检测方法与依据标准;5 所用仪器设备的型号及编号;6 检测点位的选取原则及平面位置图;7检测结果、结论及建议;8 检测单位名称、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和批准人。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2012版)03495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2012版)03495

1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2012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1.3 本规定中的抽样数量均按单体工程计算。

1.4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1.5 未按本规定进行检测的单体地基基础工程,不得予以验收。

1.6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必须遵守本规定。

1.7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解释。

1.8 本规定自2012年XX月XX日起实施。

2 基本规定2.1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向检测机构提出委托。

2.2 在进行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前,检测机构应完成下列工作:1 收集施工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地基基础设计资料等;2 收集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了解地基基础的施工过程;3 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

2.3 检测点位的布置宜遵循如下原则:1 一般情况下宜在整个施工场地内均匀布置检测点;2 当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在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布置检测点;3 当对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有异议时,应在有异议部位布置检测点;4 应在基础承受荷载较大或在上部结构对变形敏感部位布置检测点;5 检测点宜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2.4 检测单位应根据2.2条及2.3条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

2.5 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2.6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划分。

2.7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检测日期和检测目的;2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3 工程概况及场地地质概况;4 检测方法与依据标准;5 所用仪器设备的型号及编号;6 检测点位的选取原则及平面位置图;7检测结果、结论及建议;8 检测单位名称、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和批准人。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xxxx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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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2012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1.3 本规定中的抽样数量均按单体工程计算。

1.4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1.5 未按本规定进行检测的单体地基基础工程,不得予以验收。

1.6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必须遵守本规定。

1.7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解释。

1.8 本规定自2012年XX月XX日起实施。

2 基本规定2.1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向检测机构提出委托。

2.2 在进行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前,检测机构应完成下列工作:1 收集施工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地基基础设计资料等;2 收集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了解地基基础的施工过程;3 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

2.3 检测点位的布置宜遵循如下原则:1 一般情况下宜在整个施工场地内均匀布置检测点;2 当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在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布置检测点;3 当对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有异议时,应在有异议部位布置检测点;4 应在基础承受荷载较大或在上部结构对变形敏感部位布置检测点;5 检测点宜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2.4 检测单位应根据2.2条及2.3条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

2.5 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2.6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划分。

2.7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检测日期和检测目的;2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3 工程概况及场地地质概况;4 检测方法与依据标准;5 所用仪器设备的型号及编号;6 检测点位的选取原则及平面位置图;7检测结果、结论及建议;8 检测单位名称、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和批准人。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前言为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可靠、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等。

二、术语和定义1.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指工程土基、岩基等地层。

2.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指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在规定的荷载条件下各项性能的安全可靠性能。

3.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指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进行的现场测试、实验室试验和数据处理等工作。

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内容和要求1.地基基础的质量检测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的规程、标准和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并结合地质勘探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2.应根据工程性质、地质条件、设计要求和相应规范要求,进行地基基础的现场测试、实验室试验和数据处理。

3.地基基础的现场测试应包括地基承载力试验、地基沉降测量、动力响应试验和土工试验等。

测试结果应实时记录,以作为质量检测和验收的依据。

4.实验室试验应包括土壤和岩石力学性能试验、土工试验和地基基础材料性能试验等,试验应符合规程和标准。

5.数据处理应对试验数据进行分析和计算,应计算出设计所要求的各项地基基础质量参数,并结合现场测量和设计要求,对工程地基基础质量进行评价。

四、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要求1.检测单位应具备与检测任务相应的检测资质,并有合格的技术人员从事相关检测工作。

2.检测单位应采用符合标准和行业规定的检测设备、仪器和试验方法,并通过相应的校准和认证。

3.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试验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试验,并及时记录检测数据。

4.检测单位应及时将试验结果出具检测报告,并做出相应的质量评价和意见,报送相关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五、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管理1.建设工程部门、检测单位和施工企业要相互配合,定期开展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3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促使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检测市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设立或经工商注册,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四川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建设工程及材料检测和专项检测三大类,其中专项检测类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等,综合类应具备建设工程及材料、建筑地基基础、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检测。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3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促使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检测市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设立或经工商注册,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四川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建设工程及材料检测和专项检测三大类,其中专项检测类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等,综合类应具备建设工程及材料、建筑地基基础、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检测。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7.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2015年7月2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5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实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对保证、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标准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标准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标准1 监理组织机构(25分)1.1监理企业(6分)1.1.1企业资质(2分)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相符,且现场备有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得2分。

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相符,但现场无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复印件得1分。

●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不相符,该工程项目总分评定为0分,并不再进行后续检查。

●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以及省外监理企业入川从事监理活动无备案的,该工程项目总分评定均为0分,并不再进行后续检查。

1.1.2监理合同(2分)采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外资项目除外),且现场备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合同中工程概况、服务范围和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签约酬金、期限等填写清晰、完整、有效得2分。

现场备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但未采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外资项目除外),或合同中工程概况、服务范围和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签约酬金、期限等填写模糊不清、有缺项得1分。

现场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合同无效的均得0分。

1.1.3监理取费(2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实际收费不低于国家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下限得2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实际收费低于国家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下限得0分。

1.2 监理人员(13分)1.2.1总监理工程师(6分)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符合规定,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且常驻现场得6分;未常驻现场得4分。

●总监理工程师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执业资格、或未按规定注册在本单位的,该工程项目总分评定均为0分,并不再进行后续检查。

(限期整改)●总监理工程师在跨市州的不同项目上兼职的、兼任工程项目数不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有证据表明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或到岗率低于合同约定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及相关工程资料不熟悉的,第 1.2项评定均为0分。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四川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主要包含哪些内容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家的⽣活质量越来越⾼,中国经济的⾼速增长离不开房地产的发展,因此建设⼯程的质量就是很多⼈关⼼的问题,最近很多⼈问我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有哪些,根据⼤家反应的问题,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进⼀步规范建设⼯程见证取样和送检⼯作,保证建设⼯程质量,根据《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建办发[2015]5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现就进⼀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见证取样和送检⼯作管理要求通知如下:⼀、加强取样⼈员和见证⼈员管理(⼀)取样⼈员条件施⼯单位的取样⼈员,应具备建设⼯程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备建设⼯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受施⼯企业项⽬经理委托,承担施⼯现场取样和送检⼯作。

(⼆)见证⼈员条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见证⼈员,应具备建设⼯程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备建设⼯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项⽬总监理⼯程师委托,承担施⼯现场取样和送检的见证⼯作。

(三)取样⼈员和见证⼈员的配备施⼯单位、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根据⼯程需要配备⾜够符合要求的取样⼈员和见证⼈员。

⼆、严格见证取样送检和检测过程管理(⼀)实⾏见证取样的范围我省⾏政区域内纳⼊施⼯许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应实⾏见证取样与送检管理。

具体范围如下:(1)⽤于承重结构的混凝⼟试块;(2)⽤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于墙体的砖和混凝⼟⼩型砌块;(5)⽤于拌制混凝⼟或砌筑砂浆的⽔泥;(6)⽤于承重结构混凝⼟中使⽤的掺加剂;(7)地下、屋⾯、厕浴间使⽤的防⽔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现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新建、已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存在质量隐患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事故)问题。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主要包括:1、地基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2、基础或主体结构承载力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年限;3、主体结构开裂、倒塌或局部倒塌;4、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5、违反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涉及的各个单位和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实施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的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专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名称和住所;2、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建筑结构、地基基础、建筑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及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以上,并取得个人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3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促使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检测市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设立或经工商注册,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四川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建设工程及材料检测和专项检测三大类,其中专项检测类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等,综合类应具备建设工程及材料、建筑地基基础、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检测。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实施有偿服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得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见证取样人员和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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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10-01-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维护有关 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技
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新建、已建、扩 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 (规范)的要求,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存在质量隐患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 (事故)问题。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装饰装修
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主要包括: 1、地基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 ;
2、 基础或主体结构承载力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年限
3、 主体结构开裂、倒塌或局部倒塌

4、 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

5、违反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
求,
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
(事故)问题。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涉及的各个单位和对建设工程质量 (事故)鉴定实施监
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 理工作。

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专业工程质量
(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事故)鉴定的监督
1、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名称和住所
2、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建筑结构、地基基础、建筑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
及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以上,并取得个人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
定能力证书》。

4、具有符合计量认证标准、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相关的技术设备与仪器。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力确认,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对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坚持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
为准绳,做到依据充分,判断准确。

第三章鉴定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胜任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的需要;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从事本专业8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70周岁;
4、取得经《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
第十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质量事故鉴定任务。

第十一条鉴定人员调出或退出原单位,须向原单位交回《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鉴定能力证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销。

第十二条鉴定人员必须保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客观的态度、坚持秉公办事、遵章守纪。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单位(人)的具体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范围和内容;
2、初始调查: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组织具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的相关技术人员两人以上(含两人)。

收集调查和分析有关建设工程的原始资料(基本建设手续、工
程地勘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检测报告等),并进行现场查勘。

3、查勘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状时,如确认该工程存在重大设计问题(涉及地基基础及
主体结构),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设计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建设行政设计主管部门组织有
承担设计审查能力的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出具相应设计审查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鉴定报告的附件。

设计审查单位应对出具的审查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时,如确认需要对工程结构等进行检验测试时,可委托检
测机构对工程结构等进行检验测试。

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持有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按委托要求进行检测,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报告的附件。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鉴定评价意见:对调查、查勘、审查、检测的结果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价,确定
其质量状况及危险程度等级,并出具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鉴定依据;
3、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现状或具体情况;
4、产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
5、鉴定结论及建议。

鉴定报告应有鉴定人员签名及能力证书编号,并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

鉴定机构对出具
的鉴定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纠纷,可先行协商解决或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若协商、调解不成,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对提起司法诉讼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鉴定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各方必须如实提供工程有关
资料,以作为鉴定判断的依据,提供单位(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委托单位(人)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其鉴定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以及因过错导致鉴定结论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核销其鉴定能力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一条本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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