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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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的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一)二层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下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日常生活中,建筑工程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十分重要。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准确无误。
我国对于工程质量监督标准是有相关规定的。
接下来小编将针对,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
请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看一下。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四川省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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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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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质安总站 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 川建质安监〔2017〕23号
![四川省质安总站 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 川建质安监〔2017〕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066147172ded630a1cb66b.png)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17〕23号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7〕260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我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 减少工程施工常见问题发生,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令第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建办发〔2015〕5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形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把关施工质量,坚决遏制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出问题(一)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工作,不定期对建筑用材进行抽查。
在施工现场要确保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建材进场联合验收制度、见证取样复检制度。
督促检测机构做好见证取样、收样工作,确保试件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加大对“地条钢”、“瘦身钢筋”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合格建材的打击力度。
(二)针对现浇混凝土板开裂等投诉较多的质量问题,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对现浇混凝土构件进行施工,确保混凝土标号达到设计标准,对埋设管道的现浇楼板,做好必要的加强措施。
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对违反设计和规范要求随意开洞的行为要予以严厉制止、及时惩处,确保工程质量。
二、规范检测行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制度(一)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不应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报告,才能作为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验收资料、城建档案归档资料。
四川省工程建设制度
![四川省工程建设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08a92b8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d22f11b.png)
四川省工程建设制度一、总则工程建设是指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按照一定的规划和设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的活动。
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工程建设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1.项目立项(1)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前,必须进行立项审批。
项目的立项审批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项目立项应做到科学合理,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避免浪费。
2.项目规划和设计(1)项目规划和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需经过专业人员审核。
(2)规划和设计必须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做到安全可靠。
3.施工管理(1)施工前,需进行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批。
(2)施工期间,需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4.验收和竣工(1)工程完成后,需经过验收机构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
(2)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手续办理。
5.工程质量管理(1)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2)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评估制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6.安全生产管理(1)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2)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7.投资管理(1)项目投资需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合理使用资金。
(2)加强资金监管,避免资金浪费和挪用。
8.环境保护(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注重环境保护,确保不对环境造成破坏。
(2)严格执行环保政策,做好环境监测和治理。
9.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过程的合法合规。
(2)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1.项目立项(1)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申请。
(2)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3)报主管部门审批。
2.项目规划和设计(1)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
(2)经专业人员审核。
(3)报主管部门审批。
3.施工管理(1)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
(2)经专业人员审核。
(3)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川省工程施工规程
![四川省工程施工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5baf4cf4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58.png)
四川省工程施工规程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四川省工程施工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
1.3 工程施工必须遵循科学管理、优质高效、安全第一、环保节能的原则。
二、施工前的准备2.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等内容。
2.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投资控制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2.3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4 施工单位应当办理相关施工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施工过程中的管理3.1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3.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整洁和有序。
3.3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责。
3.4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管理人员和职责。
3.5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环保管理,落实环保责任制,明确环保管理人员和职责。
3.6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投资控制,落实投资控制责任制,明确投资控制管理人员和职责。
四、施工后的验收与保修4.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合同约定,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标准、验收程序等内容。
4.2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自检,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符合规定要求。
4.3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验收。
4.4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等进行检查。
4.5 施工单位应当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川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
![四川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891b169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85.png)
四川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一、总则本手册旨在规范四川省内工程项目的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防范和减少工程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管理1.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质量责任,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2. 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定期组织质量与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三、质量控制1.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符合规定要求。
2. 强化原材料进场检验,不合格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3. 实行工序间交接验收制度,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四、安全生产1. 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
2.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五、监督检查1. 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检查。
2. 对于违反工程质量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举报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调查处理。
六、应急管理1. 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
2.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
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手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手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26ef32e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ef.png)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监督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与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与《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与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列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与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下列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承担组织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人员进行考核的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重点是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厅根据不一致情况组织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条监督机构的考核期为2年(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期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进行整改,并报省建设厅重新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2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2、具有适合当地工程量的监督人员。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2d2fa0b763231126edb1125.png)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3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促使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检测市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设立或经工商注册,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四川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建设工程及材料检测和专项检测三大类,其中专项检测类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等,综合类应具备建设工程及材料、建筑地基基础、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检测。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bf09b2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ee.png)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内所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参与建设工程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信用评价标准第五条信用评价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法律遵纪、工作业绩、技术能力、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法律遵纪方面,评价应当包括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其他侵害公共利益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工作业绩方面,评价应当考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况,是否存在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的情况等。
第八条技术能力方面,评价应当考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专业背景、从业资历、技术能力水平等因素。
第九条服务态度方面,评价应当考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因素。
第十条信用评价标准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不同类型、等级进行细化,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信用评价机制第十一条信用评价机制包括信用评价标准、信用信息收集、信用信息处理、信用信息发布等环节。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信用评价机构提供。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信息库,保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商业秘密,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对提供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整理、分析,形成信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将信用评价报告提交给主管部门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进行分类管理,鼓励诚信安全的机构与人员,限制不良信用记录的机构与人员。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参与建设工程的重要依据,用于参与建设工程的资格审查、投标活动、合同签订等环节。
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最新版】
![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5e0b5da0c5da50e2534d7f1e.png)
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结合《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试行办法》推行三年来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监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是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审批和资质审查;(三)负责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监理单位和外省、市监理单位、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监理单位在全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四)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资格审定和执业注册的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始投标工作的管理;(六)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理重大监理事故;(七)检查处理违法的监理行为。
第六条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政策、规范;(二)按管理权限组织或参与本地区受监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三)受理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申报,负责本地区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初审;(四)对进入本地区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五)指导、管理本地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国家和省、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公用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三)涉外返设工程;(四)高层、深基、大跨及特珠技术要求的建、构筑物;(五)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第八条成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三)有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四)有与承担监理业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cdd2dcb0c22590102029de3.png)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建设部第102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3、《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监理单位的设立及资质审批,并报国家建设部备案。
各市、地、州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监理单位设立的初审工作。
4、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八条: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营业执照。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申请条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报材料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6、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7、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f8bc14dbe23482fb4da4c6f.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六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技术进步。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第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实行统一的资质管理。
第八条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营业执照:(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二)建筑业企业(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三)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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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2.27•【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施行日期】199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实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对保证、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的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一)2层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6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二)跨度在6米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下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13]39号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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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01月23日文章点击数为:10261 字号:[大][中][小]川建质安发[2013]39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段,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进一步加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建设。
经研究决定对此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适用范围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管理内容1、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相应的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2、要求管理平台能与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平台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动态监管平台数据互通。
3、项目的基本信息须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位名称、勘察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名称及证书编号和安全生产能力考核证书编号、专职安全员姓名及安全生产能力考核证书编号、监理人员姓名及证书编号、施工许可证编号、安全监督备案编号、项目面积等。
4、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能通过管理平台监控管理自有在建项目。
5、监督机构可以上传建筑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分结果、日常监督记录、巡查和督查监督记录。
6、项目基本信息数据统计功能。
7、推行建设工程视频管理。
三、视频管理安装要求(一)摄像头安装部位及类型视频管理摄像头须安装于工地大门口、人员进出场门口、工地最高点(塔吊、物料提升机顶端)、材料储备(加工)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面等关键位置,新安装、迁移具体位置和拆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确认。
(二)摄像头安装数量摄像头安装数量应满足《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 292-2012)的相关规定和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并应满足以下规定:1、房屋建筑工程(1)建筑面积0.5至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3个;(2)建筑面积5至10万平方米的不少于5个;(3)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6个.2、市政设施工程(1)工程造价0.1至1亿元的不少于3个;(2)工程造价1至3亿元的不少于4个;(3)工程造价3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个。
四川省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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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统一和规范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设立专门备案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省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省备案部门负责省属及国家在川的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同级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专门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同级建委(局)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细则规定,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站的备案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资格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开工审批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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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主要包含哪些内容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家的⽣活质量越来越⾼,中国经济的⾼速增长离不开房地产的发展,因此建设⼯程的质量就是很多⼈关⼼的问题,最近很多⼈问我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有哪些,根据⼤家反应的问题,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进⼀步规范建设⼯程见证取样和送检⼯作,保证建设⼯程质量,根据《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建办发[2015]5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现就进⼀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见证取样和送检⼯作管理要求通知如下:⼀、加强取样⼈员和见证⼈员管理(⼀)取样⼈员条件施⼯单位的取样⼈员,应具备建设⼯程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备建设⼯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受施⼯企业项⽬经理委托,承担施⼯现场取样和送检⼯作。
(⼆)见证⼈员条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见证⼈员,应具备建设⼯程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备建设⼯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项⽬总监理⼯程师委托,承担施⼯现场取样和送检的见证⼯作。
(三)取样⼈员和见证⼈员的配备施⼯单位、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根据⼯程需要配备⾜够符合要求的取样⼈员和见证⼈员。
⼆、严格见证取样送检和检测过程管理(⼀)实⾏见证取样的范围我省⾏政区域内纳⼊施⼯许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应实⾏见证取样与送检管理。
具体范围如下:(1)⽤于承重结构的混凝⼟试块;(2)⽤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于墙体的砖和混凝⼟⼩型砌块;(5)⽤于拌制混凝⼟或砌筑砂浆的⽔泥;(6)⽤于承重结构混凝⼟中使⽤的掺加剂;(7)地下、屋⾯、厕浴间使⽤的防⽔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现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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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1 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1.0。
2 本细则适用于对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监督管理.1。
0。
3 工程质量监督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参加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维护公众利益的政府监督行为。
2 监督工作职责2.0。
1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2.0。
1。
1 对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机构等责任主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监督检查;2。
0.1。
2 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2。
0。
1.3 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检测报告等相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2.0。
1.4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2。
0.1.5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2.0。
1。
6 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办理备案;2.0。
1.7 了解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组织或参与优质结构和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引导和推动本地区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2.0.2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和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质量监督证书,并不得少于2人。
2.0。
3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发现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2。
0.4 工程质量监督以监督参加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为重点,并辅助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等手段,采用巡查、抽查和重点部位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工作.2.0.5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特点、责任主体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计划或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实行强化监督检查、正常监督检查和信誉监督检查的分级监督方案.3 监督工作程序3.0.1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守以下基本程序:3.0.1。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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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统一和规范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设立专门备案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省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省备案部门负责省属及国家在川的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同级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专门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同级建委(局)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细则规定,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站的备案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资格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开工审批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固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921ed97f1922791688e88f.png)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3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促使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检测市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设立或经工商注册,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四川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建设工程及材料检测和专项检测三大类,其中专项检测类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等,综合类应具备建设工程及材料、建筑地基基础、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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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和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实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对保证、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的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
(一)二层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下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第九条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具体条件和工程监督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后15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工程所用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委托,有权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所采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责,出具的检测数据和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实行建设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建设工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定合格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或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准使用、出售,不予办理产权证。
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建筑业企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并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加层、扩大建筑面积和降低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所需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
由建筑企业负责购买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供应单位;建设单位自己负责购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对购买建筑材料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的开发建设中,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的使用功能符合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完好。
房屋售出后,应按有关规定向用户实行保修,并向用户提供使用、保养和维护说明。
第二十一条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其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
(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的深度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四)对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其产品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设计单位应在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施工业务,对所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发生质量事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工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承担质量责任;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
不准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工程设计图施工。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该工程全部施工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后,其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竣工图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等资料,并按规定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第三十五条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生产过程的计量、检测、测试等基础工作,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章建设工程维修和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保修期限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已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及时、无偿进行维修。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因用户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用户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认定并通知质量保修责任方。
质量保修责任方应当自接到责任认定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或用户确定维修方案,维修费用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按规定承担。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至2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并处以3万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只收费不监督或核定质量等级弄虚作假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质量监督费返还建设单位,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