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申请条件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9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江西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江西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
第四条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正及个案认定的原则。
认定时应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著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著名商标的申请。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第五条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
第六条认委会人选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委员人数为单数。
认委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审核“江西省著名商标”申请。
认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认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著名商标的申请;(二)受理申请人对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推荐异议的复核;(三)复审申请材料;(四)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
第八条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本辖区申请人申请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材料;(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意见;(三)同意推荐的应当上报推荐材料;一并与申请材料送认委会办公室。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提交的材料第九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河南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的条件和流程
河南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的条件和流程一、省市著名商标简介省市著名商标是指通过省市著名商标认定部门(通常是以省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被授予“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这是对该商标知名度的一种肯定,该商标在获认定的地域范围内可受到更大程度的法律保护。
与中国驰名商标的“个案启动”程序不同,省市著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了企业主动申请、认定机关进行审查批准的程序。
省市著名商标通常是一年一次的审批程序,错过审批时机的企业只能等下一年度才能申请,通常没有费用。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通常为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经过重新认定,未通过重新认定的商标不得再自称为“著名商标”。
一般来说,各省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保护工作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地都制定了内容基本相同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那些实质与申请材料均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通常可以顺利通过著名商标的认定。
企业的商标在获得著名商标认定后,可以在商标使用中使用“××著名商标”的字样,且在当地面对各种商标侵权时,工商管理部门会给予更有力的保护。
二、申请认定河南省著名商标的依据——〈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三、申请认定河南省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一)基本条件1、著名商标申请人是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个人合伙等商标权所有人;2、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无争议;3、该商标核准注册三年以上;4、该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期限须满三年;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长期保持稳定,并有良好的售后服务;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在本省同行业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7、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8、商标所有权人无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二)重新认定条件已经取得河南省著名商标,但已超过三年有效期和即将到期的注册商标应重新提出认定。
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
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现公布《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5月27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品牌经济,推进自主创新,提高玉溪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规范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玉溪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知名商标是指在玉溪市辖区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评选认定保护适用于本办法。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云南省著名商标,适用驰名商标和云南省著名商标管理规定。
第四条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和保护工作。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知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玉溪市知名商标评选认定涉及的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评选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认定玉溪市知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信誉,争创知名商标以及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对被认定为玉溪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七条申请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上传者知盟网(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使用期限满两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同时不与在先取得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具有较高知名度;(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五)该商标所有人一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六)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广告宣传覆盖地域较广、效果较显著,且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和认知度。
中华老字号申请条件
申报范围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具有传统特色的品牌,包含商业品牌、服务业品牌,以及与商业流通结合紧密的工业品牌,如食品、医药等,原则上要求申报单位存在经营形式,非盈利性事业单位暂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具体条件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通常要求申报单位拥有商标所有权且已注册。
若仅有商标使用权,需出具商标所有者授权申报单位使用并依此商标申报“中华老字号“,而自己不再以此申请“中华老字号”的系列文件。
2、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以申报单位出现类似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作坊、店铺等)开始计算。
要求企业发展脉络清晰,保持连续性。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须历代传承,并保持传统特点,可有适当的创新发展。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要突出传统特色,对现代工商业经营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获得一定的社会荣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外资不能取得企业实际控制权。
企业连续两年以上保持盈利,获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如企业因长期固定资产投资、新项目投资等造成的暂时性亏损,其他方面需有较好表现。
申报材料一览表1、“中华老字号”申报表2、企业简介3、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介绍4、传承的优秀文化介绍5、营业执照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复印件8、独特产品、技艺、服务和文化传承的证实性材料9、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须加盖企业财务章)10、社会荣誉复印件11、专利、域名等知识产权保护证实性材料复印件12、体系认证、信息系统证书复印件(已通过相关体系认证的单位提供)13、无形资产价值证实性材料(填报无形资产价值时,需提供)红色部分为必需材料,黑色部分为补充材料。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8.12•【字号】浙工商标[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工商标[2004]29号)为促进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认定条件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根据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评委及企业的提议,省局对去年发布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为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具体标准:一、主体的合法性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1、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三年以上,并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
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商标必须规范使用。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5、公众知名度高的传统品牌产品,注册证明商标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申请著名商标的条件及办事流程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一)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二)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六)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七)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八)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九)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
申请著名商标的办事程序1、申请: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应向省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该局商标管理处具体负责申请的受理工作。
申请人申请著名商标时,应填写《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并提供近三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推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认为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通知申请人。
3、认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局颁发《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未予认定的,由省工商局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4、延续: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保留“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该著名商标的初次认定程序申请著名商标后的好处有哪些1.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中国知名品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企业品牌化道路,依据商务部等八部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知名品牌”,系指企业诚信,拥有自主品牌,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自有品牌。
第三条“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及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认证中心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负责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认证中心下设组委会。
组委会具体负责“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资格条件。
申请“中国知名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企业在中国国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具有完善的自主品牌;(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四)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五)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食品安全认证;(六)企业近两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境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七)企业在中国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经注册商标,且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第八条评分指标。
对符合第七条的企业,按下列指标评分:(一)研发创新能力(须在申报商品范围内)(15分)。
1、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4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2、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得10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得5分;3、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申报商品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得3分;4、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扬府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扬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第1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经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扬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扬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扬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认定扬州市知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扬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住所在本市境内;(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国内行业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和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五)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六)未发生过违反《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重影响企业商标声誉的行为。
关于申请认定“”商标为省著名商标的报告
关于申请认定“”商标为省著名商标的报告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经调查,我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商标,在各个方面均已经达到了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公司在此申请将我公司使用的商标认定为省著名商标。
首先,我们公司所使用的商标在注册名称、图案、字号等方面的使用已有数年之久,并且广泛应用于我公司所生产的各项产品之中。
基于长期广泛的使用,商标在各个领域中已经树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其次,我们公司所使用的商标鲜明、清晰、易于识别。
图案简单而不失美感,字体工整规范,符合广大消费者比较美观大方、稳重的品味,尤其对于各年龄段的消费者而言,商标更是与他们所青睐的时尚和时尚产品产生了相互关联和共鸣。
除此之外,我们公司所生产的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占有率,且产品质量保证,为消费者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在顾客中心的整合发展模式下,我们公司协同各供应链上的各方,共同营造整体支持平台,不断完善自身的贸易保证和服务体系建设,帮助广大顾客提升商旅时间的软实力和意愿信心。
最后,在我们公司基于开放创新和绿色生态的经营理念,不断打造自身市场地位的同时,始终坚持强化管理体系的建设,注重环保的关注和推广,采用最低碳排放的生产方式,摒弃过时的推销方式和使用替代劣质材料的不良行为,通过持续改善经营管理质量,使顾客满意度达到了极高水平,也间接推动了商标著名度的提高。
在社会发展中,商标是企业的一种重要资产。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一个著名的商标除了代表了品牌形象和价值观外,同时还具有经济价值。
因此,我们公司对商标形象的塑造一直非常重视。
在此,我们真诚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我们的认定申请进行审批,并将我们公司所使用的商标认定为省著名商标,这将对我们公司经营的长远发展和品牌推广产生积极的影响。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敬礼!敬祈佳音!申请人:××公司。
申报陕西省(西安市)著名商标条件及所需材料
申报陕西省著名商标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五)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
(六)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七)年上缴税款100万元以上。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在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照片;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其中税收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确认,同行业排名情况证明应由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出具);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
(八)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九)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益处介绍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益处介绍许士阳2009.4.1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准备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前经常有疑虑,因为知识产权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财力投入,但是可能短期内难以收到直接的成效,所以“知识产权能给我们公司带来什么?”一直是很多企业所关心的问题,以下整理了一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可能获得的益处,供大家参考。
广东省著名商标一、主要条件1、申请人为广东省内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广东省自然人;2、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3、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广东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4、申请人近3年无违法记录及受到处罚。
二、主要申请文件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实用文档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三、申请程序1、将申请材料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3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受理,则转送文件至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4、2/3评审委员表决同意的,通过评审;5、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公示。
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四、省著名商标保护期限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期满需要保留的,商标所有人期满前6个月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延续申请的办理,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办理相同。
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国家驰名商标目前采取的是被动认定,个案有效的方式。
即国家工商局不会主动认定某商标是否有效,而是在遇到纠纷时,由商标权人提出请求。
关于《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12•【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8年12月20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蔡传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12月16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17日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工商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和初步修改。
1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该法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9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申请著名商标的条件修改稿第七条第六项规定了申请著名商标的质量条件。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该项“近3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的“重大”的表述不太适合,只要出现商品质量事故,无论是否重大,都应不予其申请著名商标;否则容易导致人们对著名商标的不信任,建议斟酌。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本项的规定是对申请著名商标的商品提出的更为明确的质量要求。
因此,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该项修改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关于著名商标评审修改稿第十二条规定了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工作。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评审委员会由多少专家组成,以什么方式评审,建议予以明确。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具体的评审办法等内容属于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不宜在法规中作出细化规定,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正文:----------------------------------------------------------------------------------------------------------------------------------------------------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6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运用名牌战略,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自治区商标注册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自治区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著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著名商标条件,并请求对其商标实施特殊保护的,可以申请著名商标。
著名商标认定采取注册人自愿申请,实行集中认定或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五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成立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
认定委员会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认定委员会人数为13或15人。
认定委员会根据推荐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审理著名商标申请。
认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著名商标的日常受理工作。
第七条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申请;(二)复审申请材料;(三)向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四)对著名商标申请作审议决定。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2月6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3年依法使用,商标权属无争议;(三)该商标所指商品在本省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类商品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五)该商标所有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六)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五)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情况;(六)该商标或者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七)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省内、国内同行业的排序情况;(八)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九)该商标所指商品的经营情况和销售区域;(十)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
Men do not show their ambitions and are born with eight feet in the air.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3、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4.经广大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商标。
我们常常会在生活中看见很多的商标,但是商标和商标之间是有明显区别的。
有一些商标我们称之为驰名商标,它所具备和享受权益是不同的。
下面大家就跟的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吧。
一、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商标是商品与商标标识的统一体,商标仅仅是商品的标记,法律并不规定商标所示的商品一定要达到某种质量标准,它只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请注册时所注册的规格为限。
但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
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的根本前提。
而且这种信誉,与所谓的“省优”、“部优”、“国优”无关,也与厂商规模大小和级别以及其所获得的金奖、银奖、国际奖等也无必然联系。
这种信誉指的是社会信誉,是广大消费者经久使用以后自然形成的综合反映。
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优质商品的标志,优质商品是驰名商标的核心。
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个条件表明驰名商标是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普遍知晓的商标或著名商标,或者是享有“重大声望的商标”,人们一看驰名商标,就与该商标所示的优质商品和商号(厂商名称)三者自然地联系在一起。
现代社会,各种各类商品千千万万,琳琅满目,同一种商品,有众多的厂商生产制造和经销,且各以现代化的包装和装璜乔装打扮,使之千姿百态,消费者已经不可能依靠眼观手摸等直觉所能识别各种商品的质量好坏,主要依靠认牌购货,并具安全感和信任感。
由此可见,某一商标要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必然是具有较长的产销历史,相当可观的销售量和营业额,其商标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也一定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
浙江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与途径有哪些?
浙江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与途径有哪些?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与途径有哪些?我们知道商标届当中的最有名气的就是驰名商标了,想要获得这一商标界的最高殊荣,还是需要比较多的能力的,那么浙江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这是我们本文需要为大家探讨的话题。
接下来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浙江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1.应当是经省工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
2.商标的知名度高、信誉好。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的条件考察:(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3.具有法律诉求。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1)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2)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3)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4)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二、浙江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2、通过商标争议案件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3、在商标管理案件中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以上就是浙江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与途径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驰名商标申请相关内容,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业经2017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楼阳生2017年7月18日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著名商标受理、初审、推荐、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著名商标,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第七条著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
每年三月底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明确当年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二)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实际使用满三年,商标权属无争议;(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有健全的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率低;(四)申请人对该商标有较广泛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六)申请人已建立较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七)申请人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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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申请条件
著名商标申请条件,一个品牌的门面就是它的商标,而一些有名的商标就叫做著名商标,这是建立在注册商标的基础之上的。
著名商标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当省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5、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
6、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或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