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借用电合同应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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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字[1989]第03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第03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技术转让白罔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有关项目包括:(一)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二)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三)其他专业项目。

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项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

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把导所订立的技术合队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眼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可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吉地税发[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51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印花税应税凭证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辖区内所有纳税人建立全省统一设置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登记簿样式附后)。

登记簿统一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凭证登记办法,确保财务部门及时掌握本单位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指定专人在各类应税合同签订三十日内,准确、完整、真实地进行登记(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可不登记)。

对纳税人内部由多个部门对外签订、保管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应要求各部门定期把本部门书立、领受的合同、书据、证照传递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统一按规定汇总登记并备份,并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期报送、接受检查和妥善保存。

二、加强印花税汇总缴纳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贴花频繁的纳税人,可允许其在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实行汇总缴纳。

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次月的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为便于核对,纳税人应同时向地税机关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当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凭证数量、类别、合同金额、应纳税额及申报纳税情况,并将《登记簿》所列汇总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后。

三、积极开展印花税代售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印花税委托代售工作。

对委托代售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条件加以选择并按印花税代售的有关规定操作。

委托代售工作要有计划地积极推进,在近期要协调房产、土地、工商、专利、银行、保险、房地产等部门,在发放权利许可证照和签订借款、财产保险、商品房销售等合同时代售印花税税票。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代售单位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并按规定及时付给代售手续费。

印花税征收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印花税征收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五、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四、核定征收印花税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zxzx/22943_129229.htm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问题:1.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签订的合同用缴纳印花税吗?2.车船使用税的船舶使用税是不是还在地税缴纳?答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的“借款合同”仅仅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规定,“我国的其它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所以非金融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2、企业自有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借款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藏国税发[2007]100号成文日期:2007-07-26昌都地区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西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昌国税发[2007]106号)收悉,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而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此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是不是按购销合同的百分之六十征收呀-

印花税是不是按购销合同的百分之六十征收呀-

印花税是不是按购销合同的百分之六十征收呀?篇一:购销合同交印花税篇一: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因其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

在我们单位中印花税缴纳最多的是签订购销合同时所缴纳的。

在印花税中购销合同的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写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纳税人为立合同人,印花税按购销金额的%贴花。

由于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归集问题和保管的部门多,对于征管带来了诸多不便。

因此,有的省份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采购合同改按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销售合同改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各省地税局根据典型调查后确定的。

在我们省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我们是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来征收印花税的。

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规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控制比例如下: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批发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商业零售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2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外贸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国税发[2004]15号,财税[2003]183号,国税函[2004]150号,财税[2006]162号

国税发[2004]15号,财税[2003]183号,国税函[2004]150号,财税[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颁布时间:2004-1-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明确如下: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

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印花税表格

印花税表格

SB019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流水号:正常申报□ 自行补报□ 稽查自查申报□ 延期申报预缴□ 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税费所属期纳税人电脑编码 管理机关:说明事项:1、本表适用于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购买印花税票请将所需的印花票各面额和数量填好。

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一份。

2、对于同一税款所属期而纳税人多次申报的,实行差额申报,即该次申报不包含上次申报信息。

3、表头说明:3.1、“纳税人税务登记号”指地方税务登记证号。

3.2、“纳税人电脑编码”指纳税人在地税计算机征收管理系统的识别号码。

3.3、“管理机关”指纳税人就该申报事项的应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

3.4、“申报流水号”是税务机关录入申报资料后计算机生成的顺序号,此号码由税务机关录入人员填写。

4、主表说明:4.1、“纳税人名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全称。

4.2、“注册地址”是指纳税人于工商登记的地址。

4.3、“注册类型”是指纳税人于工商登记的企业类型。

4.4、“开户银行”是指纳税人用于缴交税款帐号所在的银行。

4.5、“帐号”是指纳税人用于缴交税款的帐号。

4.6、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正常申报的选正常申报;根据税务机关的自查公告或在正常申报后,发现问题,进行补申报的,选择自查补报(该申报税款不收逾期申报罚款,但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稽查局发出稽查通知书后就以往税期的税款进行申报的选择被查申报(该申报税款属稽查税款);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纳税人根据审批文书填写申报表预缴税款时,选延期申报预缴。

延期申报预缴后在规定限期内进行申报的,选正常申报,并就与延期申报预缴额的差额进行申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第183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第183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第183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力地促进了印花税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收入的稳步增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对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宣传解释不够以及理解上的差异等因素,致使个别单位核定征收工作进展缓慢。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公平税负,堵塞漏洞,实现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障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印花税核定征收力度印花税应税凭证面广量大、隐蔽性强,税源零星分散、易漏难管,是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对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增加收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统一思想,克服畏难情绪,切实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对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是实施印花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重要举措。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支持,同时加大对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网站等传媒和办税服务厅等宣传阵地,搞好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政策宣传,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缓解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保证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印花税计税依据含不含增值税?最常见30个印花税问题,税局刚刚回复

印花税计税依据含不含增值税?最常见30个印花税问题,税局刚刚回复

印花税计税依据含不含增值税?最常见30个印花税问题,税局刚刚回复⼀、计税依据纳税⼈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印花税税⽬税率表》执⾏。

⼩贴⼠:1.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2. 记载资⾦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有流动资⾦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总额⽐已贴花资⾦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3. 同⼀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适⽤不同税⽬税率,如分别记载⾦额的,应别记载⾦额的,应未分别记载⾦额的,按税率⾼的计税贴花。

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额的,按税率⾼的计税贴花。

分别计算应纳税额4. 按⾦额⽐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5. 应纳税凭证所载⾦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应按照凭证书⽴当⽇的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外汇折合⼈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尾数不满五分的不6.应纳税额不⾜⼀⾓的,免纳印花税。

计,满五分的按⼀⾓计算缴纳。

特别提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特别提醒:与优先股所书⽴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时实际成交⾦额,由出让⽅按由出让⽅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税收优惠《印花税暂⾏条例》中免征规定: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的,应另贴印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号:国税地字(1989)第034号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些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税⽬税率问题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专利技术转让。

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不同的税⽬、税率。

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的合同,适⽤“技术合同”税⽬;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的合同、书据,适⽤“产权转移书据”税⽬。

⼆、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就有关项⽬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的技术合同。

有关项⽬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三)其他专业项⽬。

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的规定计税贴花。

⾄于⼀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合同不贴印花。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委托另⼀⽅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艺流程、提⾼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案,进⾏实施指导所订⽴的技术合同。

以常规⼿段或者为⽣产经营⽬的进⾏⼀般加⼯、修理、修缮、⼴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委托另⼀⽅对指定的专业技术⼈员进⾏特定项⽬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的技术合同。

对各种职业培训、⽂化学习、职⼯业余教育等订⽴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应税合同及凭证,不能据实确定实际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依法按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收入或成本,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

第四条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遵循依法计征、公平合理、简便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由印花税纳税人或委托代征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第六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四)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税目、核定依据、核定比例,依照本办法所附《佛山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附表一)执行。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由佛山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税收政策调整及税收征管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13日国税函发<1990>994号)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三(90)025号请示收悉。

关于外贸企业在国内组织货源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和商业企业组织货源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否应贴印花税票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

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

国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二、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结束——。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闽地税政三﹝1998﹞38号【发文日期】1998-08-18【实施时间】1998-08-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现将《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推动印花税管理工作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标前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书立、领受《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税凭证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第三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代替的,即副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四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地税机关鉴别。

第五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六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闽地税发[2004]31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319号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现将《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县级及县以上地税局,下同)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四)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第三条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的原则。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在省局确定的幅度内(附件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6.06•【字号】皖地税政三[1997]261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1997]261号1997年6月6日)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是一个税源流动分散、应税凭证隐匿性强、征管难度大的税种,鉴于目前凭证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纳税人纳税意识较为薄弱,普遍存在着隐匿应税凭证、偷逃税款行为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地方税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省局在总结各地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纳税人对书立、领受的各类应税凭证应定期造册登记,统一汇总,按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汇总的应税凭证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别、审核。

第四条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和按一定比例核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方式征收。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二)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税务机关难以准确征收税款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借用电合同应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0]10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借用电合同应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0]10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借用电合同应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
正文: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借用电合同应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
(闽地税函[2000]106号2000年11月20日)
福建省电力工业局:
你局《关于部分借用电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

现函复如下: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对该类合同应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你局所属电业局与县级企业皆为独立法人,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台同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电和结算,符合印花税列举的购销合同征税的范围,应予以征收印花税。

此复。

——结束——。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2006年3月2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局《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浙地税发〔2002〕9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后,各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不断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制定了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起到了公平税负、堵塞漏洞、方便纳税、避免税款流失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精神,经研究,省局决定扩大我省印花税的预征范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实行预征税款的范围除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和《试行办法》已规定实行预征税款的行业外,对其他企业的应税凭据均实行按经营收入预征印花税的办法。

对“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两个税目所列举的应税凭据,仍由纳税人自行购票贴花。

二、实行预征税款的计税依据除《试行办法》已作规定者外,预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律根据纳税企业的销售(或经营)收入计算确定。

即,根据企业从事经营行为所取得的销售(或经营)收入按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应税合同金额占比计算确定。

三、预征印花税的计税方法税款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或经营)收入×应税合同金额占比×适用税率四、应税合同金额占比“应税合同金额占比”(附件一),是指当期应税合同(协议)所载金额占当期销售(或经营)收入的比例。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输电线路搬迁费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5]19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输电线路搬迁费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5]19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输电线路搬迁费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输电线路搬迁费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197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接省电力公司《关于请求明确福清市政府对我公司220伏输电线路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函》(闽电[2005]函63号),请求对其收到福清市政府6311万元的输电线路搬迁补偿费用予以比照省局闽国税函{2003}155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进行所得税处理。

目前内资企业尚无此类规定,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称如实际是迁建补偿可以不作收入征税,但不能提折旧。

如果只补没有建,要作收入征税。

因此,同意因拆迁修建新输电线路,当地政府的搬迁补偿费用可不作收入征税,但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
——结束——。

会计从业热点实务:关于合同贴花的问题

会计从业热点实务:关于合同贴花的问题

【问题】 关于合同印花税,专管员说合同正本要贴印花税票,没有合同就不需要贴,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如果合同没有⾦额,印花税该如何缴纳草签的框架合同是否应贴花? 【解答】 问题所述对印花税相关规定的理解不够全⾯。

按税法精神: (1)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使⽤、领受具有法律效⼒的凭证的单位和个⼈征收的⼀种税,是⼀种具有⾏为税性质的凭证税; (2)凡是税法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照等,都必须依法纳税; (3)所谓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4)所说合同和应税凭证也包括电⼦形式的合同和各类应税凭证; (5)单从⽂义上理解,没有签订合同也⽆合同性质的凭证书具就不⽤计税贴花。

但实践中,为避免恶意规避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纳税⼈有下列情形的,地⽅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的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情况报告,经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的实际⽣产经营收⼊,参考纳税⼈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例作为纳税⼈印花税计税依据。

据此各地税务机关为了征管⽅便,通常都会要求企业直接按销售额的⼀定⽐例计缴印花税,⽽⽆论是否签订了销售合同。

对⽆明确⾦额的合同,按规定可以先按定额5元贴花,在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额计税并补贴印花。

对草签的(对双⽅具有约束⼒的)框架合同可以⽐照上述⽆⾦额合同对待,如果草签框架合同后补签了正式合同的,对正式合同只需要补贴印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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