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曾新华:法治漫途中的进步与期待——评2007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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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简介——精选推荐

陈律师简介——精选推荐

陈光华律师的简历一、个人情况简介陈光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商法学会副秘书长;天津应用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

主要著作:《物权变动要件论》 (独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第1版)。

《法律行为要件论——以物权法律行为为实证》,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

在《法学论坛》,《现代财经》,《法学杂志》,《理论与现代化》,《湘潭大学学报》等多家刊物上发表论文十多篇。

论文《论我国立法的必然选择》在2005年“全国博士论坛”被推荐为民商法学科代表论文。

2002年11月15日获得中共湖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工会举办的高等学校教师演讲比赛一等奖。

主持并参加过多项省部级以上课题之研究。

曾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承办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的法律援助案件,被湖北卫视制作为电视专题片,选为“武汉大学法律诊所式教学与法律援助国际研讨会”的观摩案例,受到与会各国专家的称赞,产生了良好的国际影响。

受聘担任Counsel of Attorney in Olson Nicoud —Gueck,L.L.P.(U.S.A),与美国律师合作在美国办理国际贸易纠纷、民事、商事纠纷案件案件多起;熟谙离岸公司的设立、运作、投资、融资、合资合作、资产调度;国际进出口业务的税收方案设计;跨国公司的融资和资产运作;境内外公司联合改制以及境内外公司之间的资金跨境安全运作。

接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China Export & Cred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的专项委托前往美国办理国际贸易纠纷案件。

二、非讼法律实务业务领域曾从事多年的民事、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以及企业改制上市的法律实务工作。

在北京、上海、新疆等十余省市独立主办或参与承办许多国内刑事大要案、民事、经济大案。

1、关于企业经营与改制:熟悉企业改制,产权结构与治理结构的调整、重组、购并、资产置换、股权转让、证券发行与上市、资产证券化等方面业务。

陈光中

陈光中

陈光中: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刑事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的幅度、力度很大,如获顺利通过,将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再获重大发展,将在更大程度上推进我国刑诉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法律不能简单地提全球化,但也要注意吸收国外法律实践中好的经验。

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都不是尽善尽美、无可挑剔的,但随着不同国家和地区刑事司法领域合作的日益加强,相互借鉴和相互融合已是大势所趋。

”两会关注年事虽高,不减满腔法治情怀。

提及正在审议中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陈老先生精神更显矍铄。

陈光中先生是我国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再次全程参与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论证。

他介绍,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距上次修改时隔16年,草案经过充分的酝酿与认真的准备,仅条文数就增加60多条,修改条文过半,涉及面广、亮点多,较好地反映了社会整体发展形势的需要。

归结起来,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如下几个特点。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的幅度、力度很大,如获顺利通过,将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再获重大发展,将在更大程度上推进我国刑诉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这一点尤其表现在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

这是在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后,第一次突破性地在部门法律中加以规定。

就刑事诉讼法而言也非常需要这样的规定来强调保障人权,因为在追究、惩治犯罪的过程中更容易造成对人权的侵犯。

这一规定既符合刑事诉讼的规律,又彰显了我们加强人权保障的决心。

加强保障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也可以说是这次修改的一个主要出发点。

不打击犯罪不行,但打击犯罪有基本要求,不能滥用职权、侵犯人权。

就这个意义来说,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更侧重于保障人权,也就是要更好的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从而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

这在修正案草案中从辩护制度到证据制度,从侦查程序到审判程序都有体现。

陈光中:一生何求,惟法治尔

陈光中:一生何求,惟法治尔

封面报道·COVER STORY93岁高龄的陈光中正在书房中翻10封面报道“头上茎茎白发,心底片片青山;矢志追求民主,鞠躬尽瘁法治。

”作为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如今93岁高龄的陈光中现住在北京海淀一处安静的住宅里。

陈光中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从事法学研究工作,以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为主,兼及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和国际人权法。

70多年来,他为青年时期树立的“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民主法治国家”之理想孜孜以求,以“不管东南西北风,咬住真理不放松”为座右铭,崇尚科学、倡导创新、求真务实、笔耕不辍、著述等身,形成了自具特色的系统法学思想。

2023年12月中旬,京城的大雪如约而至,当《方圆》记者踏入陈光中家中时,他坐在沙发上温和一笑,邀请记者进去。

采访期间,陈光中聊起了过往,谈到了近期的工作计划,分享了自己终生求法的体悟。

在采访的尾声,陈光中一字一句认真告诉记者:“我从年轻时就立志做学问,到读高中上大学后,一生都在做法学教育,感觉很自豪、很乐意。

我不后悔这一生。

如果有来生,我愿意继续做法学教育,当法学教授、教育家。

”翻阅资料。

(摄影:方圆记者 张哲)1112封面报道·COVER STORY70多年来,陈光中为青年时期树立的“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民主法治国家”之理想孜孜以求,以“不管东南西北风,咬住真理不放松”为座右铭,崇尚科学、倡导创新、求真务实、笔耕不辍、著述等身,形成了自具特色的系统法学思想陈光中:一生何求,惟法治尔文|方圆记者 刘亚2023年12月中旬,京城的大雪如约而至。

所谓岁寒听雪落,喧嚣世界雪落有声,嘈杂声处亦有钟鸣——“钟鸣老人”是陈光中给自己取的微信名,“钟”谐音“中”,提醒自己要像铜钟一样,在嘈杂声处常撞常鸣。

作为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如今93岁高龄的陈光中现住在北京海淀一处安静的住宅里。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之完善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之完善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之完善3Perfecti on of the Defense System of A tt orneys in I nvestigati on in China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北京 100088)■文 辩护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应当说,刑事诉讼的文明史就是辩护权的发展史。

由于律师辩护对于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世界上发达国家已将律师的辩护权从审判阶段扩展到侦查阶段。

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律师有权介入侦查程序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但是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修改后的《律师法》试图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这种局面。

然而,事与愿违,收效甚微。

如果律师诉讼权利配置不当,不仅会阻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实现,也不利于其他诉讼任务的顺利实现。

我国当务之急应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地位,并配置与之相应的诉讼权利。

一、我国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和职责毫无疑问,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允许律师介入侦查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为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件的情况。

这种规定对于在侦查中发挥律师的作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遗憾的是,法律并没有明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的地位和身份。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辩护人最早只能是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受委托,侦查阶段律师不属于辩护人范围。

另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

2016年第3期 中国经济报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经济报告见习记者 魏燕妮反腐败既要狠下决心,也要把握政策,做到惩办与治病救人相结合;准字当头,认定事实,符合真相。

这样,反腐败才能取得最大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纵深发展的一年。

《中国经济报告》记者日前就法治中国建设的相关问题专访了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

怎样处理好党的领导和立法机关的关系中国经济报告:2016年的“两会”即将召开,你认为,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应当怎样处理好执政党的领导和国家立法机关的关系?陈光中: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但是党领导制定法律,不等于党的决定就是法律。

前者是党的意志,后者是国家的意志。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根据党中央的决定,适时地制定和修改法律以体现党的主张,党的主张通过立法程序法律化,才能让全国各级组织和全国公民遵守奉行。

例如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计划生育政策改为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个孩子,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27日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这样就能从法律层面保障党的政策的实施。

实行全面二孩政策符合世界人口发展趋势,西方国家大多都鼓励生育,中国目前老龄化的比例也越来越高,造成一对夫妇赡养四个老人的状况较多,这种现状不能持续下去。

所以,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是大势所趋。

党对立法具有领导权的同时,也要让立法部门有立法的主动权。

具体来说,日常的立法工作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独立进行,但为保障党对立法的坚强领导作用,一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由党中央提出建议;二是立法规划应当报党中央审查批准;三是立法中事关大局的问题要报党中央讨论陈光中030决定。

总之,党只能管大政方针,不能管得太多、太细。

法治与民主结合,保障人民权益中国经济报告:中国应该如何着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换言之,如何建设法治中国?陈光中: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了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司法公正与法治建设──第三届中国法治论坛观点精选

司法公正与法治建设──第三届中国法治论坛观点精选

作者: 陈光中(等)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5-21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中国法治 法治建设 司法公正 论坛 北京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 最高人民检察院终身教授
摘要:2010年12月25日—26日,第三届中国法治论坛暨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颁奖大会在京召开,共30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中国法治论坛"作为全国性的法学学术交流平台,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注。

本届"中国法治论坛"的主题是"司法公正与法治建设",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兼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张保生等分别应邀发言。

现将以上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精彩观点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陈光中解读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三难问题的解决

陈光中解读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三难问题的解决

陈光中解读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三难问题的解决新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1⽇起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权”写⼊了总则。

法律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中国刑诉法泰⽃、中国政法⼤学终⾝教授陈光中近⽇接受了南⽅⽇报记者采访。

陈光中表⽰,新刑诉法有利于打击腐败案件、有效遏制刑讯逼供。

总则增加尊重和保障⼈权陈光中教授将此次新刑诉法的亮点概括为以下⼏个:⼀是总则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权,这是第⼀次把宪法的原则写⼊基本法;第⼆,加强改善了辩护权,特别是扩⼤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改变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第三,完善了证据制度,增加了不能强迫证明⾃⼰有罪的条款;第四,在遏制刑讯逼供⽅⾯采取了⼀系列的措施;第五,改⾰了不通知家属的制度,明确除了特殊情况,都必须在24⼩时内通知嫌疑⼈家属;第六,改⾰死刑复核程序。

⽬前律师遭遇的主要是“三难”问题,即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

“我认为,此次修改后的刑诉法只要认真贯彻,前"两难"基本能够得到解决。

“增加虐童罪名要慎重”本次刑诉法修改写⼊了“不得强迫任何⼈证实⾃⼰有罪”,对此,有学者认为这⼀举措说明我国已确⽴沉默权制度。

陈光中对此并不认同,他认为,现如今中国的法律不但没有规定沉默权,⽽且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与案件⽆关的可以不回答,与案件有关的应该如实回答。

按西⽅的观点来看,我国规定如实回答与不能强迫⾃证其罪与国际惯例冲突,是相互⽭盾的。

“他们的不理解不⽆道理,我希望这个规定在照顾现实的同时,在未来能够有更进⼀步的发展。

”前段时间备受社会关注的温岭虐童案中,涉案教师最后仅被处以⾏政拘留⼗五天,也引发了法律界关于是否应该增设虐童罪的讨论。

对此,陈光中认为,“增加⼀个罪名要慎重”。

他说,不能⼀出现个别案例就马上要增⼀个罪名,⽽要进⾏慎重的调查研究,譬如认真分析这些年来此类案件的发⽣率、有没有其他的罪名能够进⾏处理,对这些都要做综合考量。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几点思索——访博士生导师、法学家陈光中教授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几点思索——访博士生导师、法学家陈光中教授

作者: 虞伟[1];卫雄[2]
作者机构: [1]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家
页码: 87-88页
主题词: 义法;博士生导师;法学家;律师;教授;立刑;损害赔偿制度;错羁;判例制度;刑事损害赔偿
摘要: <正> 陈光中教授五十年代初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他的命运,也像法学在中国的命运一样,走过了很不平凡的道路。

他在三十多年里,走南闯北,先后在广西大学、人民教育出版社等单位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常务副校长,博土生导师,并任中国法制研究所所长等职务。

十月的一个周末晚上,我们采访了他。

“我最关心的是下面几个问题……”他像是理解我们的心思,回顾起他近两年对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些思索。

首先,他认为,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有必要建立刑事损害赔偿制度,并使之法律化。

刑事损害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刑罚权中产生错羁、错判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国家对其给予经济上的赔偿。

我国现行的宪法和民法通则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虽已有原则规定,但仅有这些原则规定是不够的。

我们还必须尽快制订法律,确立刑事损害赔偿制度,使宪法和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具体化,这样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司法人员的。

陈光中:立言者

陈光中:立言者

陈光中:立言者他曾力主把“疑罪从无”写入刑诉法修正案,近年为雷洋案、聂树斌案大胆发声。

在北京西四环边上,海淀区世纪城烟树园一处不起眼的房间,进门右手边悬挂着一块牌子,写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

陈光中在1995年创建了它,20年来一直是国内外刑事法学研究和交流的前沿阵地,也是这位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荒者和奠基者每天办公的地方。

在这间30平方米开外的房间里,摆满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书籍,其中许多注有“陈光中”三字。

采访那天,86岁的陈光中早早地来到这里等候,花白的头发整齐地向后梳着,步子已有些蹒跚。

由于听力不好,他让助理送来助听器,塞了一个在靠近记者一侧的耳中。

采访过程中,仍不时有电话打来,听得出是媒体在向他询问对近期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法律案件的看法。

陈光中都会对着话筒回复,条理分明,有着法律人特有的严谨。

法律人的良心不久前,在“中国司法文明指数2016改进思路”研讨会上,陈光中逻辑清晰的辩答场面,即使面对一群正值盛年的教授也丝毫不落下风。

年近九旬的陈光中,一直秉承着那一代知识分子“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责任感,未曾懈怠。

“我虽然老了,但好在还能通过做学术演讲、参加座谈会和写文章来发挥自己老年人的余热。

”他指了指自己的脑袋笑着说,“脑子在短短的几年内还能用,能发挥多少作用是多少作用。

”比他小4岁的法学专家严端教授曾评价他:“陈光中大气,看问题站得比别人高,看得比别人远,这个特点几乎无人能敌。

他在诉讼法学界获得权威地位是实至名归。

”正因如此,每当一些案件成为社会热点时,人们总希望听到他的声音,而他也总是会大胆发声。

例如今年5月初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雷洋案,因为事关刑事诉讼,有关媒体很快找到陈光中,征询他对此案的建议。

“12日下午,我午睡刚醒,就看到手机上的信息,让我尽快就雷洋案做一个个人的看法供参考。

”陈光中回忆道,“我跟他们说4点给答复,因为我要查资料,不能主观臆断。

”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里,陈光中做了两件事,一件是查资料,“没经过检查怎么就知道是心脏病发作?他身上的伤是怎么回事?警察有没有违法,如果违法,是否可能构成犯罪?都需要找到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作者: 陈光中[1];曾新华[2];刘林呐[3] 作者机构: [1]中国政法大学;[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3]国家检察官学院 出版物刊名: 清华法学 页码: 7-19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3期 主题词: �刑事诉讼法》修改;尊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实施
摘要:�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是我国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的需 要,也是适应我国犯罪活动新变化和加强惩罚犯罪能力的需要。此次修改幅度大、内容多, 增、删、改条文共14 9条。此次修改坚持稳中求进的指导思想,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 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使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取得 了重大的进步;但也存在权力制约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待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 性文件予以弥补和解决,以保证新《刑事诉讼法》得到良性运作和有效实施。

新律师法如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

新律师法如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

新律师法如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是我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长期存在的三大难题,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新律师法。

针对新律师法,日前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了“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衔接与互动”专题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有关人士,与来自学界的刑诉法专家陈光中、樊崇义、卞建林、顾永忠等知名学者汇集一堂就许多大家关心的问题展开了积极深入地探讨。

□本报记者蒋安杰本报实习生贾志军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法律的位阶关系□律师法此次修改大幅度增加了律师执业权利的内容,且这些内容直接涉及到对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针对这种新的法律修改模式,学术界与实务界的看法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此举值得肯定,必将推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进程。

□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法不应当对刑事诉讼的具体步骤、程序作出规定,刑事程序的内容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统一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认为,新律师法中关于律师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问题的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突破,值得肯定。

关于两个法律之间的关系,立法法中只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层次的区别,没有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之分,因此,不能说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是两个位阶。

关于新法与旧法,二者都是法律,只不过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根据立法法中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那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属于“同一机关”?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不能随便作出解释,需由有关机关作出立法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认为,宪法是最高法律,其他法律是否有效,只要看其是不是违宪即可。

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那么新律师法关于律师权利的规定并不违宪,应当是有效的。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二者应视为同一个机关,其通过的法律应具有同样的效力。

刑诉法修改风雨路

刑诉法修改风雨路

刑诉法修改风雨路
陈光中
【期刊名称】《财经》
【年(卷),期】2008(000)023
【摘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重建我们的法制。

1979年,已经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

当时,我没有赶上起草《刑事诉讼法》。

【总页数】2页(P160-161)
【作者】陈光中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相关文献】
1.十字路:风雨凉桥风雨情 [J], 宋海燕;周阿寒(图);
2.风雨中走出一条曲艺路——看评话伬《风雨苍霞人》有感 [J], 马文正
3.回顾风雨路万向新里程:庆祝广东省模具工业协会20周年——风雨历程我们
携手走过的二十年 [J], 洪惠平
4.风雨如歌一路前行——回首广西国土资源厅十八年风雨历程 [J], 满兴贤
5.历经风雨终见彩虹 MSC标识部件十年风雨路 [J], 毕泗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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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创建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创建

作者: 陈光中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页码: 25-28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5期
主题词: 刑事诉讼法 修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创建
摘要:今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表现出如下特点:着力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加强规范司法行为,集中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惩罚犯罪的能力在法治框架内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有助于进一步衔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创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是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之一,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

此程序的主要创新和特点如下:确立“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确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确立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原则和程序;确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两大法学家主要观点

两大法学家主要观点

陈光中教授,著名法学家,新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诉讼法学带头人。

浙江永嘉县人,1930年4月出生,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主任。

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主要学术观点]主要学术观点及成就陈光中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法学教育家,他从事法学教育和科研工作近半个世纪,为培养法学高级人才,发展诉讼法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改革和健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开展国内外诉讼法学交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他是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奠基人之一,诉讼法学界一代名师,外国法学教授评价他是世界级法学家。

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

陈光中教授五十年代初期就开始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文化大革命”后,陈教授更是走笔蛇龙,不舍昼夜,在二十年中主编或合著出版了23部著作,发表了100余篇文章。

陈教授对刑事诉讼法学的贡献还在于他以大家风度首倡从理念上对刑事诉讼进行深层次的探究,摆脱注释式的研究方法。

陈光中教授勤于学而敏于思,几十年来孜孜以求,笔耕不辍,著述丰硕,形成了自己完整系统的学术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关于诉讼价值观陈光中教授在《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兼论诉讼法的价值》一文中集中表达了他的诉讼价值观:诉讼法的价值可分为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在现代法治国家,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辅相成,不能有主次之分;应当承认,诉讼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自身重要的独立价值。

(二)刑事诉讼目的观陈光中教授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直接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直接目的的两个方面,两者应当并重,不能片面注重一面,忽视另一面。

(三)刑事诉讼结构观陈教授认为“刑事诉讼结构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诉讼目的而设计的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相互关系及相应表现方式的格局”。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科学而公正的刑事诉讼结构应贯彻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审判方居中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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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曾新华:法治漫途中的进步与期待——评2007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时间:2009-03-21作者:新闻来源:作者:陈光中*曾新华**文章来源:崔敏主编:《刑事诉讼与证据运用》第四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

目次一、突破与发展二、缺憾与期待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该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原律师法是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其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时期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律师工作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新的更高的要求。

从2004年6月开始,司法部配合有关立法机关正式启动了律师法修订工作,2005年6月向国务院报送修订草案送审稿。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核、修改,于2007年6月1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核并原则通过。

6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议案,将律师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月24日至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其进行了第一次审议;8月24日到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尔后,经第三次审议被通过。

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律师应当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角色。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此次新修订的律师法虽然在条文数量上仅多了7条(即从53条增至60条),但新增以及修订条款多达40余条,不仅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加强律师职业监管等方面有创新性发展,而且一些条款突破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

同时,新《律师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憾,有待研究和弥补。

一、突破与发展(一)允许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承认个人律师事务所这一组织形式。

新《律师法》第16条明确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据此,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设立人还应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外国,允许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是通行的做法。

而我国原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但在1993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发布后,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开始在我国陆续出现,至今已达360多个。

因此,此次修订既是借鉴和吸收外国有益经验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所作的重要补充和发展,也是对司法实践创新探索的肯定和立法化,有利于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助于促进律师业的发展。

(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度的突破性完善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会见难已成为律师辩护中的首要难题。

为了破解会见难的问题,新律师法第3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而原律师法第30条只简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二款对律师会见权则作了如下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比这两个条文后可以发现,新律师法对律师会见权制度作了如下三方面的改进:一是将“可以会见”改为凭“三证”就“有权会见”。

凭“三证”更明确地表明了不必经办案人员或其他任何单位批准,而且“可以”只是“能够”,而“有权”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是不允许办案机关和人员任意加以剥夺的;二是不管是何种刑事案件,律师都不需要侦查机关任何形式的批准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要求必须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而新律师法则没有原律师法中“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的表述,可见律师只要凭“三证”就有权会见任何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至少法律文件可以作这样的理解,除非立法部门对此作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的新解释;三是明确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这是新律师法的重大突破。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也有类似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

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新律师法的规定有利于保障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沟通,从而为辩护律师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提供了便利和可能。

尽管不被监听在外国是理所当然的,但在法治很不发达的中国却是一项长足进步。

但对于“不被监听”的范围,法律界可能有不同的解读。

有论者认为“不被监听”仅指利用监控设备对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谈话进行监督;另有论者则认为除了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包括侦查人员不得在场。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由立法机关作出明确的解释,以确保该法律规定得以正确实施。

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角度看,笔者希望并建议立法机关对“不被监听”进行扩大化解释,即包括不得利用监控设备对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谈话进行监督,而且侦查人员也不得在场。

(三)律师阅卷范围有所扩大阅卷权是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坚实保障。

通过阅卷,律师能够了解和掌握侦诉方证明主要案件事实的证据,并能对其指控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进行针对性辩护。

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不但严格区分不同诉讼阶段的阅卷范围,而且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往往难以查阅到有辩护价值的案件材料。

新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原律师法第30条对律师的阅卷权只作了笼统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对比新律师法第3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6条,可以发现,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刑诉法规定只能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新律师法则扩大了范围,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诉讼文书及案件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日起,刑诉法规定只能查阅、摘抄和复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而新律师法则将范围扩大到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笔者认为,此处的“所有材料”不仅包括检察机关移送法院的所有案件材料,也应当包括检察机关未移送法院的对被告人有利的所有案件材料。

由此可见,新《律师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原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发展和突破,为辩护律师充分行使阅卷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调查取证时无须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律师获得足够的证据,既是在审前程序中进行防御的前提,也是其后对判决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前提。

新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而原律师法第31条则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可见,新法取消了律师在调查取证时需“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调查取证时应“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辩护律师往往难以收集到重要证据,辩护力度也因此大大削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也打了折扣。

(五)首次明确律师的执业豁免权这是律师法的新增条款,该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24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而原律师法第32条只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根据新法,律师不仅对其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发表的意见享有豁免权,而且对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的举证和质证意见均享有豁免权;律师执业豁免的范围不仅在于刑事责任豁免,还包括民事责任豁免。

律师的职业豁免权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者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者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者其他法律或者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当然,律师执业豁免权也不是绝对的,结合我国国情,该条“但书”明确规定“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六)保守职业秘密的范围扩大这也是新增条款。

新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原律师法第33条只规定了:“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根据新律师法,律师不仅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应当保密,而且在对委托人或者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也应保密。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的保密义务同时也是律师的拒绝作证权,即律师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得知的有关他人秘密的事实有拒绝提供证言的权利。

本应是律师权利的拒绝作证权却以义务的形式规定在立法中,这体现了新律师法拟制者的良苦用心。

以上关于加强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内容无疑是新律师法的重要进步和亮点。

此外,该法还对律师的职业性质、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律师职业监管等内容也作出了新的规定。

二、缺憾与期待(一)未明确辩护律师的程序性辩护权从辩护的内容上看,辩护可以分为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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