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摘录)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考试知识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考试知识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25题,单选13题,多选12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

A.1984B.1996C.1999D.2010答案:D.2010关键词:统计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50条2.《统计法》制定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统计资料的()。

A.真实性B.准确性C.完整性D.及时性答案:A.B.C.D.关键词:统计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1条3.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实行统计监督。

A.统计调查B.统计分析C.提供统计资料D.统计咨询意见答案:A.B.C.D.关键词:统计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3条4.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的统计管理体制。

A.统一管理B.各负其责C.统一领导D.分级负责答案:C.D.关键词:统计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条5.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的职权,不受侵犯。

A.统计调查B.统计咨询C.统计报告D.统计监督答案:A.C.D.关键词:统计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6条6.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应当予以保密。

A.国家秘密B.商业秘密C.个人信息D.一般材料答案:A.B.C.关键词:统计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9条7.统计调查项目包括()。

A.国家统计调查项目B.社会统计调查项目C.部门统计调查项目D.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答案:A.C.D.关键词:统计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11条8.()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A.个人B.民间C.单位内部D.国际答案:B.民间关键词:统计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9条9.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文为了健全统计制度,规范统计行为,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现将其全文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市场经济原则,遵循客观规律,尊重事实,严格保守统计秘密,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国家实行统一的统计制度,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体系,发展和完善数据基础设施,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精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准确、完整,反映统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

第五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和收集统计对象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和信息,对资料和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泄密。

第六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开展民主统计,听取和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和透明统计工作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家统计工作规划由国家统计局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统计行为,不得捏造、篡改、隐瞒、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不得干扰、阻挠、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防建设、安全生产、财政金融、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领域的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参与统计工作,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侵犯、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统计对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捏造、篡改、隐瞒、弄虚作假统计数据的;(二)干扰、阻挠、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和信息的;(三)违反本法有关保守统计秘密的规定,泄露或者披露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涉及国家利益或者涉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的;(四)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的;(五)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统计法全文

统计法全文

统计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坚持依法、独立、自主、民主原则。

第三条国家统计机关是负责国家统计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统计工作应当尊重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五条统计数据是政府决策的重要基础,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法开展统计工作。

第六条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第七条国家统计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统计制度,规范统计工作的数据收集、处理和发布。

第二章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国家统计机关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国家统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方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条地方统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机关的要求,开展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十一条国家统计机关应当制定统计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和调查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统计工作应当保护统计机密,统计工作人员对获得的统计机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统计机密。

第三章统计主体和统计调查第十三条国家统计机关和地方统计机关是统计工作的主体。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环节,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配合进行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统计调查可以通过面对面访谈、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网络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国家统计机关和地方统计机关应当对统计调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调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统计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国家统计机关,国家统计机关应当按照统计法进行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发布。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使用第十九条统计数据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统计机关应当制定统计数据发布的规定,并按照规定定期公布统计数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的介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的介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的介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4.10.29•【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的介绍(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2004年10月29日)尊敬的蒋正华副委员长,各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位委员:根据会议的安排,我向各位领导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主要内容。

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统计法作了重要修正。

统计法是我国统计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共6章34条,对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统计组织和统计管理体制、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信息工程建设、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统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

一、统计法的调整范围统计法是调整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资料用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统计调查者:组织政府统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统计调查对象:接受政府统计调查的组织和个人。

统计资料用户:领导机关、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世界各国一般都将统计法的调整范围确定为政府统计活动。

我国1983年通过的统计法也是这样确定调整范围的。

在1996年修改统计法时,增加了对民间统计调查的管理规范。

统计法修改后,除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外,仍然是规范政府统计活动的。

特别是第三条关于统计申报义务的规定,只是对政府统计活动所作出的规定,民间统计调查不具有强制性。

二、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作了规范。

统一原则。

统计管理体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统计资料管理都应当是统一的。

(统计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独立原则。

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了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管理上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其他非企业单位也适用)机构详细名称(盖章):上级主管单位名称:机构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章):联系电话:上报时间: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〇一七年十月填报说明一、调查目的:掌握全国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转制为事业单位的研究机构)的年度科技活动规模、结构和发展水平,跟踪转制研究机构的改革情况。

二、调查范围:有法人地位的政府部门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有法人地位有R&D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包括转制为事业单位的研究机构)。

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单位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三、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四、在线填报时间: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

五、填报要求:1、统计报表上报时,必须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并盖单位公章。

2、要按各报表所规定的指标名称、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编号代码等认真填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3、填报内容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英文字母用大写。

4、填报时,除课题基本情况表可保留1位小数外,其他表一律按照计量单位取整。

如果数字取整后为零,须填“0”。

六、填报方式及规则:报表填报采用网上直报的方式,报表中一些属性指标的分类标准及代码请到中国科技统计网站上查看或下载,网址为:,具体位置在主页的“统计业务”中的“统计资料”中。

表1 填表说明机构代码:按《科技统计工作文件》中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单位代码编制方案”填写。

上年机构代码:在报告期内机构代码有变化的机构,请同时填报上年机构代码,无变化的机构不填。

机构详细名称:按年末单位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填写简称。

若单位有多个公章,请填写对外公章上详细名称,不得填写代号和内部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读书笔记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读书笔记模板

读书笔记
统计工作中出现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等现象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蔓延起来,危害很大,影响很坏。
目录分析
1
第1章前言
2
第2章总则
3 第3章统计调查
计划和统计制 度
4
第4章统计资料 的管理和公布
5
第5章统计机构 和统计人员
第6章法律责任
第7章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修正案 (草案)》的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法律
民主法制
统计人员
权威
机构
第章
修正案
统计法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 法务 委条员

统计
计划
中华人民 共和国
统计法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
共和国
管理
统计资料
精彩摘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感谢观看
制度
内容摘要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 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 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 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与好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3.12.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施行日期】1984.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八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四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第七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机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

2018年度北京市统计局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账使用说明1.建筑业企业统计台账是保管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是进行建筑业统计工作必备的数据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各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和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

2.统计台账资料必须依据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及时进行登记并与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及相关专业资料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删减、遗漏,各单位需要增设的台账,如实物工程量、竣工工程台账等可在本台账后面补充。

3.建统台1、2、5、6账由公司(法人单位)填写,建统台3、4账由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工程处、工程队等单位填写。

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按月或季填写建统台5、6账。

4.本台账须妥善保管。

5.本台账由北京市统计局监制并负责解释,北京市京信统计师事务所总经销。

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193 主要经济指标单位:千元;人企业基本情况变更目录建设项目统计台账说明:1.总形象进度是指建设项目主要部位的形象进度。

2.单位工程个数是指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的个数。

建设项目统计台账说明:1.总形象进度是指建设项目主要部位的形象进度。

2.单位工程个数是指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的个数。

建设项目统计台账说明:1.总形象进度是指建设项目主要部位的形象进度。

2.单位工程个数是指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的个数。

建设项目统计台账说明:1.总形象进度是指建设项目主要部位的形象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之一,是我国关于统计工作的根本性法律。

本法主要涉及关于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统计制度、统计规划、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机构等各个方面。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来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相关内容。

一、统计制度统计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包括统计分类、统计范围、统计对象等方面。

统计分类是指将我国的统计工作按照不同的分类形式进行划分,如经济、人口、社会等,以便于更好地进行统计工作。

统计范围是指我国统计工作所辖的范围,即国家统计工作的全覆盖。

统计对象是指在统计工作中被统计的各个方面,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方面。

二、统计规划统计规划是指我国对于统计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布局,包括统计目标、统计方法、统计调查内容等方面。

统计目标是指我国统计工作的总体目标,例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统计方法是指我国统计工作所采用的统计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

统计调查内容是指我国统计工作所涉及的具体统计内容。

三、统计调查统计调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包括统计调查的规范程序、调查报告和调查结果等方面。

统计调查的规范程序是指我国在进行统计调查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范。

调查报告是指我国在进行统计调查后所产生的报告,其中包括了统计调查的过程和结果等方面。

调查结果是指根据我国进行统计调查所得到的统计数据,用于反映国家和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统计资料统计资料是指在我国进行统计工作中所涉及的统计数据和统计报告等方面。

统计数据是指在调查过程中获取的一些数量和数据,如人口数量、国内生产总值等。

统计报告是指我国在进行统计工作时所形成的报告,如年度统计报告等。

五、统计机构统计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包括统计机构的组织形式、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等方面。

统计机构是我国统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负责调查和发布国家和社会经济统计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

附件3
表 号:2007NB-JG 制表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37号
有效期至:2009年7月1日
901.902.903.904.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
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
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
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联系电话: 填报单位公章:
本级工会层次代码:
1.省级地方工会
2.地市级地方工会
3.县级地方工会
4.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工会
5.地市级产业(局、公司)工会
6.县级产业(局、公司)工会
71.归属中央的企业集团工会 72.归属地方的企业集团工会 8.乡镇、街道级工会 9.村工会(联合会) 10.工业园区 11.其他(社区基层以上工会)
①报表中“本年度”指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末”指报告时点,即2007年9月30日。

“累计”指该项工作建制以来至报告时点的累计情况。

②报表中所有是否型指标的填报方法是:与所问无关者填报0;相关者“是”填报“1”,“否”填报“2”。

其他类型的指标填报相应的数值。

③填报时请注意报表标题栏的限定填报要求和表下面的逻辑关系。

填表人(签字或盖章): 工会主席(签字或盖章):
2 0 0 7 年 度
基层以上工会调查表
本级工会顺序编码:
本级工会名称:本级工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N采购经理调查统计报表制度(2015年统计年报和2016年定期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2015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目录一、总说明(一)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 (2)(二)非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 (3)二、报表目录 (4)三、调查表式(一)基层年报表式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N131表) (5)(二)基层定报表式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N241表) (6)非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N242表) (7)四、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一)《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8)(二)《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12)(三)《非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14)(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购经理调查涉及的部分) (15)(五)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17)一、总说明(一) 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一、调查目的:采购经理指数(PMI)是国际上通行的宏观经济监测指标,是衡量经济发展的重要指针,也是全球备受关注的先行指标之一。

为了编制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加强对国民经济活动的监测与预警能力,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参考依据和咨询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结合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范围:制造业法人单位以及视同法人的制造业产业活动单位。

三、调查对象:制造业企业的采购(或供应)经理,即企业主管采购业务活动的副总经理或负责企业原材料采购(包括能源、中间产品、半成品和零部件)的部门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地方财政科学技术功能支出调查表地域代码:地域名称:地域级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盖章):单位负责人:填表人:移动电话:联系电话:上报时间: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一九年十月填报说明一、调查目的:为了掌握各级地方政府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情况,用于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投入政策。

二、调查范围:省、地(市)和县(区)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科学技术支出。

包括全省、省本级、地(市)、地(市)本级、县(区)和县(区)本级。

三、报告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填报时间:2020年6月-7月。

五、填报要求:1.统计报表上报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2.要按各报表所规定的指标名称、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编号代码等认真填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3.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英文字母用大写。

4.填报时数字一律取整数。

六、填报方式:1.本表由各省、地(市)和县(区)各级财政厅(局)填报。

2.本表由各省、地(市)和县(区)各级科技厅(委、局)催报、数据审核和报送。

3.报送时间为2020年6月-7月,报送电子版数据和报表图片文件。

表1 填表说明1.地域代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省、自治区根据下表规定填写。

5.科学技术支出:是指地方用于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相同,包括中央对地方的科技转移支付。

6.科学技术管理事务:是指填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01中各级政府部门科学技术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包括中央对此项目的转移支付。

7.基础研究:是指填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02中从事基础研究、近期无法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机构的支出、专项科学研究支出,以及重点实验室、重大科学工程的支出,包括中央对此项目的转移支付。

8.应用研究:是指填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03中在基础研究成果上,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标或目标进行的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支出,包括社会公益研究、高技术研究、专项科研试制等方面的支出,包括中央对此项目的转移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doc 5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doc 5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和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档案和等项管理制度。

台账使用说明1.台账资料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进行登记,台账数字要与原始记录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为保证台账资料的准确性,在台账表式前,对主要的台账指标都做出详细的指标解释。

台账资料必须及时填写,可灵活掌握按月或按季登记。

2.为了使台账适应性更强,本台账中附加了空白账页。

使用方法是:可根据需要建立职工素质情况台账、职工技术等级台账、出师转正定级台账,也可建历年台账,历年台账账页可逐年转入新台账,便于年度对比分析。

空白账页的另一种用法是:在台账有关内容账页不足时作补页或插页用。

3.台账中的指标最终解释以当年“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为准。

4.本台账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监制并负责解释,北京市京信统计师事务所总经销。

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1 / 49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所在地统计部门名称:科室名称:联系电话:单位名称: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姓名接管日期交出日期检查日期检查单位名称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单位基本情况10 中央20 市50 区(县)61 街道62 镇63 乡71 社区居委会72 村委会90其他18主要经济指标单位:千元;人3 / 49目录一、期末人数1、期末人数 (6)2、平均人数 (7)3、期末人数指标解…………………………………………………………………………………………………………………………………8-10二、劳动报酬、生活费1、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12-132、职工薪水、生活费总额…………………………………………………………………………………………………………………………14-213、劳动报酬、生活费指标解释……………………………………………………………………………………………………………………22-27三、从业人员增减变动情况1、新增和调入的人数及指标解释………………………………………………………………………………………………………………29-302、减少和调出的人数及指标解释………………………………………………………………………………………………………………31-323、从业人员增加登记……………………………………………………………………………………………………………………………33-384、从业人员减少登记……………………………………………………………………………………………………………………………39-43四、补充台账……………………………………………………………………………………………………………………………………44-46五、企业大事记…………………………………………………………………………………………………………………………………47-48一、期末人数5 / 49期末人数单位:人注:1=3+11+12+13+14;3=9+10平均人数单位:人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注:1=2+3+4+5+ 67 / 49期末人数指标解释1.年(季)末人数:指填报单位年(季)末的总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点法条(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点法条(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点法条(节选)……..重点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重点法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重点法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重点法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重点法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重点法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重点法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摘要:一、统计法的概念和作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主要内容1.统计机构和人员2.统计调查管理3.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4.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三、统计法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关于统计工作的一部基本法律,对于规范国家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具有重要作用。

一、统计法的概念和作用统计法是关于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包括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规章制度和统计法律解释等。

统计法的主要作用是规范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主要内容1.统计机构和人员统计法规定了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统计局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统计人员的条件和职责。

2.统计调查管理统计法规定了统计调查的分类,明确了周期性统计调查、不定期统计调查、试点性统计调查等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3.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法规定了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审核、发布等各个环节的要求,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4.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统计法明确了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如拒报、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等,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处分等。

三、统计法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统计法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统计法保障了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

其次,统计法规范了统计工作,提高了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企业事业组织执行国家统计调查或者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二)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主要油料比重及容量与重量换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工业企业统计台账说明统计核算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统计台账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全面资料。

各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

一、本册统计台账的种类和内容:本台账是属于基层企业综合定期统计台账,是满足年度内填报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的依据。

统计台账是将本企业年度内统计资料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工整理分类汇总,使之条理化、系统化,得出能够说明企业整体及其构成的全面统计资料。

包含产供销、人财物、能源消费、设备利用、经济效益以及企业大事记等内容。

二、台账填写的要求:1.台账内各项指标必须根据《工业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口径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填写,登记台账的基础数据要依据企业的原始记录,并与企业报出的统计报表一致,出现调整要加注说明。

2.台账必须用钢笔按月填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填写,数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要清楚工整。

3.为了保证统计台账的连续性,台账管理须责任到人,如统计人员变更、流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台账经管及交接登记”中登记。

四、本台账列入统计执法检查范围,企业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本台账,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应在“检查记录”上登记。

根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对无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应给以经济处罚。

五、本台账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工业处监制并负责解释。

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单位基本情况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单位:千元工业企业基本情况变更目录一、工业总产注:若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的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值、销售产值二、主要工业产品填报报表时要进行折算。

目录中未列入的产品按企业实际生产产品填列。

生产、销售、库存、订货主要工业产品注:企业生产的产品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产品产量目录》填报,其它指标按照《主要工业产品销售、库存、订货目录》填报,若计量单位不一致,在填报报表时要进行折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统计报表(区外经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适用)企业组织机构代码(QA03): 行政区划代码(QA19): 企业(单位)详细名称(QA04): 法人性质(QA15): 企业(单位)通讯地址(QA05): 邮政编码(QA06): 企业(单位)注册地址(QA07): 企业负责人(QA08): 联系电话(QA09): 传真(QA10): 统计负责人(QA20)填报人(签章) (QA11): 填报人电话(QA17)填报时间(QA12): 年月日 E-mail (QA13):网址(http://) (QA14):企业(单位)负责人签发:企业(单位)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总说明(一)制表目的:为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建设管理工作,了解和掌握国家高新区的发展状况,特制定本表。

(二)统计范围:1.国家高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和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批准入区的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应用高技术进行设计、施工以及技术装备的建筑业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以及可归入文化创意产业类的企业;2.地方科技部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三)报告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四)填报要求:1.必须填写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字迹清晰,符号准确,书写工整,易于辨认。

所列栏目文字叙述和数据都应确切、可靠,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无”或“/”,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五)报送程序:1.高新区统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统计;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组织区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统计。

2.高新区内企业负责人应按所在高新区规定的上报时间(由各高新区自行规定),指定专人填表并一式二份报送所属高新区统计管理部门录入、校对、审核,无误后,由高新区统计管理部门于次年4月初将统计报表(一份)和数据软盘转报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同时抄报所在地方科技厅(委、局)火炬计划统计管理部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摘录)
(1982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198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统计人员有权: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提供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反国家法律和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可以对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核定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七、违反本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有上列—、二、三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暂停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