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律师收费标准参考
重庆律师收费标准参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如下:1、侦查阶段2000元—8000元2、起诉阶段3000元—10000元3、审判阶段5000元—30000元(⼆)刑事⾃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涉及财产关系的,实⾏按标的额⽐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
⼆、律师代理民事、仲裁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实⾏按标的额⽐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例分档、累计收取:10万元以下的2000—6000元;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6%—5%;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5%—4%;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4%—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3%—2%;1000万元以上2%—1%.三、代理⾏政诉讼或劳动争议仲裁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实⾏按标的额⽐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代理⾏政复议案件,按照⾏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案,实⾏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案后⼜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五、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办理⼀审⽽办理⼆审的,按⼀审标准收取;曾办理⼀审⼜办理⼆审的,按⼀审标准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执⾏案件,按照⼀审或⼆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审或⼆审标准酌减收取。
六、担任法律顾问(⼀)为国家⾏政机关、企事业法⼈、社团法⼈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12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为⾃然⼈、家庭、个体⼯商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在8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参加谈判、草拟重⼤合同、办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办理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的,应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 司法局 (2006) 673号文件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10万元下的2000-6000元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6%-5%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4%-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1000万元以上 2%-1%二、代理刑事案件(一)办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收费标准如下:1、侦查阶段2000元-8000元2、起诉阶段3000元-10000元3、审判阶段5000元-30000元(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法律服务,适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
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包干办案差旅费的,办案差旅费在律师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收取。
五、办理符合风险代理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六、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外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最高可减至收费标准的50%。
七、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可高于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渝价[2018]1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01.24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
项的通知
(渝价〔2018〕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定价目录》和《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重庆律师费怎么算
重庆律师费怎么算费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大家所关注的话题的,作为西南地区重庆是很发达的地方,自然费用也就成为话题,对不同的案件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重庆费怎么算一、办理刑事案件(一)办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如下:1、侦查阶段2、起诉阶段3、审判阶段(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仲裁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三、代理行政诉讼或劳动争议仲裁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费用都是由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
具体某一个案子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费,都应该与个人协商确定。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事务所依法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法律学习、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事务所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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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律师服务收费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合理的收费标准既能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也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形象,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广大律师和当事人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首先,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制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收费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根据该标准,律师的收费应当合理、公正、合法,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市场秩序,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形象。
其次,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对律师收费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律师服务收费范围方面,主要包括诉讼代理费、非诉讼法律服务费、法律咨询费等。
而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方面,则主要由律师与委托人自行协商确定,但应当遵循合理、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如涉及涉外案件、涉及涉外当事人的案件等,律师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再次,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还对律师收费的透明度和公示进行了规定。
律师在收费过程中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明细的收费清单,并在收费结束后向委托人出具收费凭证。
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其基本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以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
最后,对于违反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对于规范律师的收费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形象,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总之,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律师的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职业形象,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
新规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
新规《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链接市律协六届六次会长办公会重点就落实《重庆律师行业第二个发展规划纲要(2015-2018)》,以制定规则促进规范发展进行了讨论研究;首次提出将对律师费收取方式和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规范。
市律协规划规则委员会2015年第五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工作步骤和人员分工。
市律协规划规则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对《重庆市律师费收取方式及标准规定》规则进行了内部研究讨论。
市律协第六届八次会长办公会讨论并修改了《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审议稿)》。
市律协第六届十次会长办公会研究《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讨论稿)》。
市律协第六届十一次会长办公会借鉴外省市律协的先进做法,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讨论稿)》。
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通过西部律师网,面向全市律师征集关于《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行业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市律协第六届七次理事会(扩大)会议审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审议稿)》。
以下为规定全文。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016年9月1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条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二)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基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三)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重庆律师收费标准
重庆律师收费标准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士,其收费标准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重庆作为西部地区的经济中心和人口聚集地,律师事务所众多,律师收费标准也是多种多样。
下面将就重庆律师收费标准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重庆律师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按案件收费、按时间收费、按工程量收费和成功收费。
按案件收费是指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来确定收费金额,通常用于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按时间收费是指律师按照自己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时间来计费,一般适用于一些常规性的法律咨询和文书起草。
按工程量收费是指律师按照完成一定的法律工作量来计费,比如起草合同、代理诉讼等。
成功收费则是指律师在案件最终获得成功后,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案件涉及金额的报酬。
其次,重庆律师收费标准的具体数额因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律师的经验和专业水平、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知名律师事务所和资深律师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一些小型律师事务所和初级律师的收费则相对较低。
此外,不同类型的案件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刑事案件的律师费用通常较高,而一些常规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律师费用则相对较低。
再次,重庆律师收费标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一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会存在收费不透明、乱收费等现象,给客户造成困扰;另一方面,一些客户对律师的收费感到不满,认为律师费用过高,导致司法服务变得奢侈化。
因此,加强对律师收费的监管和规范,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最后,针对重庆律师收费标准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一是建立健全律师收费的监管机制,规范律师收费行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的培养,提高律师自律意识,防止乱收费等现象的发生;三是加强对律师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建立客户投诉机制,及时解决律师收费纠纷。
综上所述,重庆律师收费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涉及到律师职业道德、客户权益保护、司法服务公平等多个方面。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渝价〔2006〕67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渝文审[2006]28号)。
现将该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专家论证会或价格听证会。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016年9月1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条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二)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基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三)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第四条除实行政府指导价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律师执业经验,以及律师可能承担的工作量、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制定本所的收费指南(或办法),并根据收费指南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费(律师费)。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五条律师费采取固定收费、部分风险收费(部分固定收费加风险收费)、全风险收费(无固定收费的完全风险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第六条固定收费的,律师费可以单独或综合使用按件计费和按标的额比例计费。
按件计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涉及财产关系但无需根据标的额收费的律师服务。
按标的额比例计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服务,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应收律师费。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除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外,原则上都可以采取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风险收费方式。
风险收费是指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的结果符合双方约定的付费条件时,委托人按约定结算付清律师费及相关费用。
重庆市律师费收费标准
重庆市律师费收费标准律师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在重庆市,律师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收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律师费的收费标准不仅影响着律师的收入,也直接关系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了解重庆市律师费收费标准对于委托人和律师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合理,并且应当与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相适应。
具体来说,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以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的程度、所需的工作量、律师的经验和专业水平等因素为依据进行确定。
在重庆市,律师费的收费标准也是按照这些因素来进行制定和执行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收费办法》规定,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应当采取计时收费、按件收费、定额收费等方式。
在具体实践中,律师费的收费标准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经济能力和案件的特殊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这就意味着律师费的收费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的。
再次,重庆市律师费收费标准还规定了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一般来说,委托人可以根据律师与其达成的委托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
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者其他方式,而支付时间可以是在委托合同签订后立即支付、案件结束后支付或者其他约定的时间进行支付。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律师在收取律师费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律师费收费标准。
否则,律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委托人在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对律师费的收费标准进行明确约定,并且要求律师出具合法的收费发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重庆市律师费收费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旨在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在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对律师费的收费标准进行明确约定,并且要求律师出具合法的收费发票。
而律师在收取律师费时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律师费收费标准。
重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服务是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法律文件等法律服务的行为。
在重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是由重庆市司法局制定并监督执行的,以保障律师服务的公平合理。
本文将就重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重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是根据律师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工作量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律师服务的收费包括咨询费、代理费和其他费用。
咨询费是指律师就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代理费是指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所收取的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起草法律文件、代理非诉讼案件等所收取的费用。
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收费办法》,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公平、合理、自愿。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不得强迫当事人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再次,重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案件的复杂程度、工作量、风险程度、律师的经验和能力等。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不得一刀切。
对于复杂的案件和工作量大的案件,律师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对于风险程度较高的案件,律师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对于经验和能力较高的律师,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最后,重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加强监督,确保律师服务收费的公平合理。
重庆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对违法收费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律师行业协会也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对违法收费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总之,重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和执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希望重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能够更加合理、公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服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服务,律师的服务收费标准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重庆市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就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合法。
重庆市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也是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的。
一般情况下,律师服务的收费主要包括起草法律文件、代理诉讼、法律咨询等方面。
其次,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还与律师的资历和经验有关。
一般来说,资深的律师由于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其服务收费会相对较高。
而一些新进入职场的年轻律师,其服务收费则会相对较低一些。
再者,律师服务的收费还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有关。
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律师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服务收费也会相对较高。
而一些简单的法律事务,律师的服务收费则会相对较低。
此外,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一般来说,市场竞争激烈的地区,律师的服务收费会相对较低;而在一些需求较大、供给较少的领域,律师的服务收费则会相对较高。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是透明的。
律师在向委托人收费时,应当事先告知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在服务过程中,律师还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工作进展,并按照约定收费方式收取费用。
总的来说,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包括法律规定、律师的资历和经验、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等。
律师在向委托人收费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保证收费的合理、合法,并保持透明。
希望重庆市的律师们能够遵守职业操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重庆律师收费标准
重庆律师收费标准作者:张智勇律师来源:重庆刑事律师网重庆律师收费标准规定如下:重庆律师收费标准民事部分: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10万元下2000—6000元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6%—5%,实行按标的额比例分档、累计收取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5%—4%,实行按标的额比例分档、累计收取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4%—3%,实行按标的额比例分档、累计收取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1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3%—2%,实行按标的额比例分档、累计收取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1000万元以上2%—1%,实行按标的额比例分档、累计收取重庆律师收费标准刑事案件部分:刑事案件侦察阶段实行计件收费,2000元—8000元/件刑事案件起诉阶段实行计件收费,3000元—10000元/件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实行计件收费,5000元—30000元/件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不同阶段标准执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诉讼收费标准收取适用计时收费方式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包干办案差旅费的,办案差旅费在律师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收取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可高于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未作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以上重庆律师收费标准资料来自重庆刑事律师网)。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渝价〔2006〕67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渝文审[2006]28号)。
现将该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专家论证会或价格听证会。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在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律师服务收费的规范性不仅
关系到律师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指导标准,有必要进行明确规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应当明确律师服务的收费项目。
律师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法律文书起草、法律代理等服务项目,针对不同的服务项目,应当有相对应的收费标准。
其次,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应当规定律师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的
计费方式可以包括按小时计费、按项目计费、按案件计费等多种方式,应当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和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运用,以确保收费的公平合理。
另外,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还应当规定律师服务收费的基本标准。
律师服务
收费的基本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律师的专业水平、服务质量、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以及市场行情和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制定出合理的收费标准。
此外,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还应当规定律师服务收费的调整机制。
由于法律
服务市场的变化和发展,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市场需求和发展变化。
最后,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应当规定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监督
和管理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防止律师服务收费中的不合理现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服务市场的秩序和规范。
总之,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律师服务市场、
保障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制定出合理、科学的收费标准,促进律师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颁布⽇期:2006年12⽉1⽇代理民事诉讼、⾏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代理民事诉讼、⾏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10万元下2000—6000元代理民事诉讼、⾏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6%—5%,实⾏按标的额⽐例分档、累计收取代理民事诉讼、⾏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5%—4%,实⾏按标的额⽐例分档、累计收取代理民事诉讼、⾏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4%—3%,实⾏按标的额⽐例分档、累计收取代理民事诉讼、⾏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1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3%—2%,实⾏按标的额⽐例分档、累计收取代理民事诉讼、⾏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1000万元以上2%—1%,实⾏按标的额⽐例分档、累计收取刑事案件侦察阶段实⾏计件收费,2000元—8000元/件刑事案件起诉阶段实⾏计件收费,3000元—10000元/件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实⾏计件收费,5000元—30000元/件刑事⾃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实⾏计件收费,参照上述不同阶段标准执⾏刑事⾃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的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实⾏按标的额⽐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案实⾏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案后⼜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诉讼收费标准收取适⽤计时收费⽅式每⼈每⼯作⼩时200—2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法由委托⼈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约定包⼲办案差旅费的,办案差旅费在律师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收取疑难、复杂和有重⼤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协商,可⾼于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未作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协商确定.。
新规《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
新规《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链接市律协六届六次会长办公会重点就落实《重庆律师行业第二个发展规划纲要(2015-2018 )》,以制定规则促进规范发展进行了讨论研究;首次提出将对律师费收取方式和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规范。
市律协规划规则委员会2015 年第五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工作步骤和人员分工。
市律协规划规则委员会2016 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对《重庆市律师费收取方式及标准规定》规则进行了内部研究讨论。
市律协第六届八次会长办公会讨论并修改了《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审议稿)》。
市律协第六届十次会长办公会研究《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讨论稿)》。
市律协第六届十一次会长办公会借鉴外省市律协的先进做法,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讨论稿)》。
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通过西部律师网,面向全市律师征集关于《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行业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市律协第六届七次理事会(扩大)会议审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审议稿)》。
以下为规定全文。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016 年9 月11 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2755 号)和《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条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二)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基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三)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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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渝文审[20 06]28号)。
现将该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一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专家论证会或价格听证会。
第八条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
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结算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外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市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四)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 62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10万元下的2000—6000元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5%—4%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1000万元以上2%—1%二、代理刑事案件(一)办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收费标准如下:1、侦查阶段2000元—8000元2、起诉阶段3000元—10000元3、审判阶段5000元—30000元(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法律服务,适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
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包干办案差旅费的,办案差旅费在律师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收取。
五、办理符合风险代理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六、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外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最高可减至收费标准的50%。
七、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可高于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八、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九、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6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