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12)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实施一年来,为规范全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中,《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已试行期满,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现行收费标准基本符合辽宁律师业发展的实际现状。
经研究,现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辽价发[2007]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到期后,根据我省律师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重新制定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辽价发[2007]62号文件中的《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有效期延至2008年8月31日。
附: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号辽价发[2008]83号发文时间2008年8月13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实施一年来,为规范全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中,《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已试行期满,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现行收费标准基本符合辽宁律师业发展的实际现状。
经研究,现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辽价发[2007]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到期后,根据我省律师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重新制定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辽价发[2007]62号文件中的《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有效期延至2008年8月31日。
附: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是指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体现。
辽宁省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就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在辽宁省,一般民事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案件涉及金额来确定的。
具体而言,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为案件涉及金额的10%~15%;涉及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为案件涉及金额的8%~12%;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为案件涉及金额的5%~10%。
此外,对于一般民事案件,律师服务还可能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其次,对于刑事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在辽宁省,刑事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相对固定,一般是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例如,对于辩护阶段的刑事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案件的复杂程度、辩护所需工作量来确定的。
同时,辽宁省还规定了对于刑事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上限,以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等特殊类型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这些特殊类型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可能会更加灵活,律师和委托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以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既要充分考虑律师的劳动成果和价值,也要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在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以各种名目变相收费。
总之,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是律师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律的具体体现,合理的收费标准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提高服务质量,也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12年修订)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辽宁省物价局)2008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制定下发了《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
根据我省律师服务行业近年来对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经调研,对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到期后根据我省律师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重新调整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有效期延至2012年7月31日。
三、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各律师事务所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司法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4%;(3)50万元至l 00万元部分(含1 00万元)为2%-3%;(4)1 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1%-2%;(5)500万元至1 000万元部分(含1 000万元)为0.5%-1%;(6)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5%,双方协商确定。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辽价发[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辽宁省律师收费标准

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5年12月5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辽宁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一、行业指导价名录及其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
(四)代理执行案件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
辽宁律师收费标准

辽宁律师收费标准律师是社会公正的维护者,他们在法律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辽宁地区,律师收费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很多人对律师收费的标准和规定存在疑惑,希望能够了解清楚。
下面,我们将就辽宁地区律师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律师收费标准是由国家司法部门规定的,各地区律师收费标准会有所不同。
在辽宁地区,律师收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按小时收费、按件收费、按比例收费和固定收费等。
按小时收费是指律师根据实际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来计费。
这种收费方式适用于一些需要长时间跟进的案件,比如复杂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等。
按小时收费的优势在于可以更加客观地反映律师的工作量,但缺点是很难给客户一个明确的预算。
按件收费是指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难度来确定收费标准。
这种收费方式适用于一些简单明了的案件,比如一些常见的民事纠纷、劳动纠纷等。
按件收费的优势在于客户能够清晰地了解律师的收费标准,但缺点是可能会因为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导致费用超支。
按比例收费是指律师根据案件所涉及的金额来确定收费比例。
这种收费方式适用于一些涉及经济利益的案件,比如金融纠纷、合同纠纷等。
按比例收费的优势在于律师和客户利益保持一致,但缺点是可能会因为案件进展情况的不确定性而导致费用无法准确预估。
固定收费是指律师根据案件的特点和难度来确定一个固定的收费标准。
这种收费方式适用于一些常规的法律服务,比如合同起草、法律咨询等。
固定收费的优势在于客户能够提前确定律师费用,但缺点是可能会因为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导致费用不够或超支。
总的来说,辽宁地区律师收费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律师和客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收费方式。
律师在收费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低价吸引客户后再行加价。
客户在选择律师时,也应当充分了解律师的收费标准,并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辽宁地区律师收费标准,避免因为收费问题而产生纠纷。
辽宁律师收费标准

辽宁律师收费标准1、每半小时以内收费50元~100元。
2、涉及商业财产关系200-3000元/小时。
二、代诉讼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1、代写诉讼文书200-1000元/件;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500-5000元/件。
三、办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6000元/件;2、起诉阶段6000元/件;3、一审、二审案件8000元/件;四、代民事(含商事、经济)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6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协商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1万元以下2000元;1-10万元标的额×5%;10-50万元标的额×4%+1000元;50-100万元标的额×3%+6000元;100-500万元标的额×2%+16000元;500-1000万元标的额×1%+66000元;1000万元以上标的额×0.5%+116000元。
五、代理行政案件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六、代理申诉案件6000元/件(不含再审)。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5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协商收费。
八、担任法律顾问顾问费每月1000-8000元,或对涉及的各类案件按照前述标准协商收费。
九、计时收费200-3000元/小时。
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额不得高于争议标的额的30%。
十、上述项目和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备案和公示后实施收费。
重大、复杂案件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承办集团性犯罪或其它重大、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
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2]73号
![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2]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560cf39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70.png)
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2]73号2002年7月4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 [1997]286号)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通知》 (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在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优质服务。
二、《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见附件。
三、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时,应将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醒目处公示,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办法,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严禁擅自立项或超标准收费。
四、按照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辽财综[2002]147号)的规定,律师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本收费标准执行前,律师事务所应到同级政府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收费标准,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物价、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5日起执行。
最新-辽宁、沈阳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辽宁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一、行业指导价名录及其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
(四)代理执行案件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731315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0a.png)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5年12月5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辽宁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一、行业指导价名录及其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
(四)代理执行案件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
最新辽宁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及其他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最新辽宁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及其他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辽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一、行业指导价名录及其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
(四)代理执行案件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
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五)法律咨询及代书1、每小时不低于3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代书法律事务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元-1,000元。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辽价发[2012]102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
(辽价发[2012]102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定价目录》和《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我们编制了《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汇总了大部分国家和省批准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对尚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将进一步清理、审核、分批公布。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力度,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对《目录》以外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及时上报,经省局审定后纳入《目录》。
附: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
2012年12月13日
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七年四月三十日辽价发 [2007]62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辽价发[2008]83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实施一年来,为规范全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爱护托付人和律师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健康进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中,《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已试行期满,依照一年来的试行情形,现行收费标准差不多符合辽宁律师业进展的实际现状。
经研究,现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连续按辽价发[2007]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到期后,依照我省律师行业的实际进展状况,重新制定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辽价发[2007]62号文件中的《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有效期延至2008年8月31日。
附: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爱护托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进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治理实施方法》2、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爱护托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进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托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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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2008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制定下发了《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
根据我省律师服务行业近年来对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经调研,对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到期后根据我省律师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重新调整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有效期延至2012年7月31日。
三、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各律师事务所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司法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附件: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一4%;
(3)50万元至l 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2%一3%;
(4)1 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1%一2%;
(5)500万元至1 000万元部分(含1 000万元)为0.5%一1%;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5%,双方协商确定。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案件
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
2、代理申诉和控告,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
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基准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4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4000元/件;
(3)审判(一审)阶段5000元,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上述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不超过50%,下浮不限。
五、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
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因难度高、地域跨度大等原因,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司法部门备案,并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实施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