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最新-辽宁、沈阳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辽宁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一、行业指导价名录及其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
(四)代理执行案件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
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5年12月5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辽宁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一、行业指导价名录及其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
丹东市物价局
丹东市物价局文件丹东市司法局丹价发[2007]102号转发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市属各律师事物所:现将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辽价发[2007]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丹东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为此提出如下要求:一、丹东市律师服务收费要按照《丹东市服务收费标准》(附后)上所列的标准执行。
二、各律师事物所要按照《办法》规定,在今年8月底前,公示律师服务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届时物价局和司法局将联合检查,对不按规定公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各律师事物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之内,按隶属关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
四、《丹东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丹东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主题词:转发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抄报:省物价局、司法厅丹东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8月15日印发打字:陈晓欢校对:王正阳丹东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辽宁省物价局文件辽宁省司法厅辽价发[2007]6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二○○七年四月三十日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是指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体现。
辽宁省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就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在辽宁省,一般民事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案件涉及金额来确定的。
具体而言,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为案件涉及金额的10%~15%;涉及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为案件涉及金额的8%~12%;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为案件涉及金额的5%~10%。
此外,对于一般民事案件,律师服务还可能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其次,对于刑事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在辽宁省,刑事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相对固定,一般是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例如,对于辩护阶段的刑事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案件的复杂程度、辩护所需工作量来确定的。
同时,辽宁省还规定了对于刑事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上限,以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等特殊类型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这些特殊类型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可能会更加灵活,律师和委托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以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既要充分考虑律师的劳动成果和价值,也要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在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以各种名目变相收费。
总之,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是律师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律的具体体现,合理的收费标准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提高服务质量,也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12年修订)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辽宁省物价局)2008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制定下发了《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
根据我省律师服务行业近年来对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经调研,对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到期后根据我省律师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重新调整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有效期延至2012年7月31日。
三、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各律师事务所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司法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4%;(3)50万元至l 00万元部分(含1 00万元)为2%-3%;(4)1 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1%-2%;(5)500万元至1 000万元部分(含1 000万元)为0.5%-1%;(6)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5%,双方协商确定。
辽宁省律师收费标准
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5年12月5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辽宁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一、行业指导价名录及其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
(四)代理执行案件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爱护托付人合法权益,依照《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治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案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一)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1、刑事侦查时期,3000元/件2、审查起诉时期,3000元/件3、案件一审时期,4000元/件4、死刑复核、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按照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二)民事诉讼的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额的比例分段相加累计计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5%,收费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2)10万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4%;(3)50万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3%;(4)100万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2%;(5)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1%;(6)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0.5%。
3、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收费较高者运算。
(三)代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3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标准收取;3、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收费较高者运算。
国家赔偿案件应照此标准酌减。
(四)上述各项收费标准,各市可依当地社会综合进展条件,选择浮动幅度。
同一区域律师收费最低下浮额度要统一,并报当地物价治理部门备案。
1、律师收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向上浮动最高不超2倍,向下最高浮动30%。
2、县属律师事务所可在基准价基础上,向下最高浮动60%。
3、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案件的,可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
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5年12月5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辽宁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一、行业指导价名录及其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辽宁省律师收费标准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辽宁省律师收费标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等10个市及其他们的市辖区,下面是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具体规定。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一4%;(3)50万元至l 00万元部分(含1 00万元)为2%一3%;(4)1 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1%一2%;(5)500万元至1 000万元部分(含1 000万元)为0.5%一1%;(6)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5%,双方协商确定。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案件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2、代理申诉和控告,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基准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4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4000元/件;(3)审判(一审)阶段5000元,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上述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不超过50%,下浮不限。
五、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因难度高、地域跨度大等原因,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2]73号
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2]73号2002年7月4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 [1997]286号)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通知》 (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在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优质服务。
二、《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见附件。
三、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时,应将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醒目处公示,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办法,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严禁擅自立项或超标准收费。
四、按照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辽财综[2002]147号)的规定,律师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本收费标准执行前,律师事务所应到同级政府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收费标准,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物价、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5日起执行。
辽宁省律师收费标准
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5年12月5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辽宁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一、行业指导价名录及其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
(四)代理执行案件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
辽宁省律师收费标准
辽宁省律师收费标准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5年12月5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辽宁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一、行业指导价名录及其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
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5年12月5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辽宁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一、行业指导价名录及其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
(四)代理执行案件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七年四月三十日辽价发 [2007]62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辽宁省律师收费标准
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5年12月5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辽宁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一、行业指导价名录及其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
(四)代理执行案件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征求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征求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辽价函[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征求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辽价函[2006]85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最近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制定下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并责成省物价部门会同司法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为了制定好适合我省律师服务工作实际的政府指导价格,请你们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研,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于9月5日前分别上报省物价局和省司法厅:一、你地区现行律师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存在哪些具体问题;二、如何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三、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收费项目还有哪些需要明确和完善的问题。
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与统一安排,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将根据各市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制定出台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各市在调研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联系:省物价局联系人吕学峰,电话024-********;省司法厅联系人钟晔,电话************。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略)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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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实施一年来,为规范全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中,《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已试行期满,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现行收费标准基本符合辽宁律师业发展的实际现状。
经研究,现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辽价发[2007]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到期后,根据我省律师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重新制定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辽价发[2007]62号文件中的《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有效期延至2008年8月31日。
附: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涉及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省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市选择具体浮动幅度;涉及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计时收费标准,委托各市物价、司法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计费时间按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节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它法律事务时间。
第六条关于风险代理收费(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号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二)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四)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O%。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
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有关部门依法收取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结算第九条和第十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十五条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省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也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到所在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公示,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物价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物价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各市物价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_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2 0 O 7年5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2]73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3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2)10万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一4%;(3)50万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2%一3%;(4)100万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1%一2%;(5)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0.5%一1%;(6)1000万以上部分(含1000万元)最高不超过0.5%。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100-200元/次;2、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3000元/件;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1000-3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1000-3000元/件;(3)审判(一审)阶段1500-4000元,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1000-3000元/件。
五、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各市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在幅度价格范围之外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一倍(按标的额规定的比率收费标准不再上浮),下浮不限,由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确定本地区具体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同意后执行。
六、重大、复杂案件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办理时间、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的、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七、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应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后实施收费。
八、本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从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