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战争

合集下载

企业教练与专业律师——徐志强

企业教练与专业律师——徐志强

徐志强:企业教练与专业律师我们做律师这一行真的是一个很好的教练职业。

我好像成了一个专业教练,而律师专业成了我去教练别人的一个辅助工具。

徐志强是一个专业律师,1995年他和两个拍挡合作在上海开设了同建律师事务所。

徐志强接触教练技术是在2001年下半年,之前他哥哥和身边的朋友都学过,也跟他提起过。

那时徐志强觉得这套技术离他很远,跟他没有太大的关系——原因是企业教练是一套管理技术,而徐志强当时没有把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企业经营。

徐志强说:“因为我们律师行有规定,投资律师行的人必须是专职律师,这就使得律师事务所的投资人也必然是管理人。

律师事务所很少有职业经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员本身是专职律师,他的思维模式是律师的模式,根本不是用管理的概念去看待他所领导的律师事务所,没把律师事务所当作一个企业。

因此,造成了这个行业发展不够迅速、事务所的规模也不是太大这样一个普遍的情况。

而且可能不止上海,全国都是这样。

”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概念徐志强学习教练技术的时候正好是他对经营律师事务所有新想法的时候。

他明白律师事务所就其本质来说肯定是一个企业,不过这个行业的固有习惯把它的本质掩盖了。

但是如果它是一个企业,而管理者不按企业运作规律去对待它的话,那是要自尝苦果的。

徐志强就是在此背景下接触企业教练技术的。

应该说徐志强在经营思路方面的变化已经很久了,并不是教练技术带给他的,但是教练技术在促使它增强自信心方面起了很大作用。

他想了两年要去做这件事而一直没去做——徐志强早就看到了同建律师事务所以及整个行业在经营模式方面的问题,但是一直在怀疑:这会不会只是我自己突发奇想?是不是人家早就想到过,并不是我聪明我才想到?总之,有很多顾虑。

2002年1月他上了一阶段以后,开始真正按自己的思路去建设他的团队,他完完全全看到这种可能性。

其实,徐志强的情况是一个很典型的调适性的问题,而不是技术性的问题。

因为技术性的问题他在接触教练技术之前就已经知道,他已经看到经营思路需要改变了。

公司治理基础

公司治理基础

备注
两个家族签 订一致行动
协议
被否之后:2009 年12 月股权转让
恒大高新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决议,同 意朱星河向5位公司高管和部分核心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五位高 管”)70万股其持有的恒大高新之股份。
股东名称 朱星河 胡恩雪 胡长清 朱光宇 胡恩莉 朱倍坚 五位高管
企业经营者
基本的委托代理问题
委托 代理 关系
机会 主义
代理 成本
机会主 义
多层次的 委托代理问题
信息不对称
股东大会
选举
党 公司职工(工会) 组


选举

董事会
聘任
监督 监督
监事会
经理
公司面临的治理问题
不正当竞争
操纵市场
污染
偷逃税
排放
公司面临的治理问题
在中国,公司治理首先面临着一个“观念障碍”。
5月18日,在中央电视台赈灾晚会上,生产铁罐王 老吉的加多宝公司当场宣布捐款1个亿。消息传到 互联网后,网民一片喝彩。
19
公司治理的实践:按程序办事(“宪 政”)
经济民主
民主是一种纠错机制 案例:施振荣在宏碁中的一项纠错机制
表决回避制度
核心领导以身作则很重要
“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论语·颜渊》)
按程序办事就是按制度办事
在发达国家,成功企业家背后有两股力量 在支撑,一是法律顾问,一是心理医生。
改制:完善公司治理 预防领导者脱轨最简单、最有效的措施 就是良好的公司治理。(弗南汉姆: 《董事会上的大象》)
21
实现从个人治理到现代公司治理的转型

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书3篇

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书3篇

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书3篇篇1甲方(聘用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受聘方):[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经理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经理联系方式]鉴于甲方需要聘用一位专业的职业经理人来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事务,现决定聘请乙方担任此职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聘用职务及工作内容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公司的职业经理人,负责全面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营销、财务、人力资源、产品开发等方面的工作。

乙方需根据甲方的战略目标,制定并实施公司运营计划,确保公司业务发展及经济效益的提升。

二、聘用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为期___年。

试用期为__个月。

三、薪酬与福利1. 乙方在聘用期间的薪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业绩奖金,具体标准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2. 甲方将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

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调休。

四、职责与权利1. 乙方应尽职尽责,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忠诚履行经理职责。

2. 乙方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并提出合理建议。

3. 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的商业机密及客户信息。

4.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意见和管理方式,为乙方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五、保密条款1. 乙方应对在任职期间接触到的甲方商业机密及机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2. 离职后,乙方仍需对在职期间了解到的机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期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双方任意一方因故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___个月通知对方。

4. 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承担保密义务。

七、违约责任1. 若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企业法律实务

企业法律实务

mba培训【法律实务对职业经理人的重要性】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公司法务如果对自己身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充分知悉,对各种法律风险有足够的认识与防范措施,那么,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公司法务无论面临什么样的败局和残局,也不至于立即陷入忙乱与恐慌之中,使企业陷入瘫痪甚至破产边缘。

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公司法务不要等到企业“病入膏肓”时才想起法律的重要性。

【法律实务对企业的好处】法律是企业科持续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企业品牌的“守护神”,是企业规范运作的“看门狗”,是教企业如何建章立制、创造价值,从而避免身陷法律泥淖、四处被动挨打。

所以,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公司法务应当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用法律去制定企业规章、规则,而不是无视规则甚至破坏规则。

【课程要素】1、授课老师:高博厚老师2、参课对象:部门主管、经理、总监、副总、总经理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3、参课地点:东莞市莞太路智通人才连锁C馆6楼4、课程安排:08:00~09:00 学员签到09:00~12:00 上午正式上课时间12:00~13:30 午餐休息时间13:30~16:50 下午正式上课时间16:50~17:00 课程结束拍照留念【老师简介】● 法律实务专家。

● 资深管理培训专家。

●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特聘教授。

● 北京大学企业家总裁班、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企业总裁班《法律实务》主讲专家。

● 资深律师。

● 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 国内一公司独立董事。

● 专业:民商法实务。

近年与多家上市公司、大学、企业集团和政府机构合作并提供法律教学及咨询专业服务:清华大学、中国人大、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北京市政府、大庆油田、重庆高新开发区、摩托罗拉、蒙牛集团、中国平安、PICC、湖南移动、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国家烟草总局、亚宝药业公司等。

【课程大纳】《投资合作及股权纠纷法律风险防范》---现代公司法律实务之一《员工法律管理及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现代公司法律实务之一《商务合同陷阱及法律风险防范》---现代公司法律实务之一。

职业经理人解聘流程

职业经理人解聘流程

职业经理人解聘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1. 决策与计划:公司高层或董事会决定解聘职业经理人,并制定解聘计划。

【提醒】法律其实是教我们如何赚钱的

【提醒】法律其实是教我们如何赚钱的

【提醒】法律其实是教我们如何赚钱的谈到法律,很多人认为就是打官司,包括我们律师也习惯性的认为法律是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最终救济途径。

其实,这是一种偏见,不可否认,法律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救济,可以称之为法律的消极功能。

因此,有了我们的诉讼法,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些法律就是告诉我们怎样打官司,如何起诉、财产保全、搜集证据、质证、庭审辩论。

从现实层面讲我们的律师目前从事的业务也大部分在于此。

但无容置疑,法律的功能不限于此,法律的积极功能即导向指引功能不容小觑。

从本质上讲,法律是为经济服务的,任何法律的出台都有深刻的经济背景,是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通过法条的指引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创造财富、增加就业。

我们的《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担保法》等实体法都具有这方面的功能。

比如《公司法》第27条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原来开办公司一般都是真金白银的货币,现在就不需要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都可以作价入股,这样的条文在鼓励人们利用手头的各种资源创造财富,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我认为法律在创造财富、护佑价值。

首先,我们有必要强调:法律其实是教我们如何赚钱的。

妇孺皆知的港商霍英东先生在商业上的巨大成功,最重要的利基就是他的团队所首创的物业销售过程之中的“卖楼花”或者叫做“按揭”,这样一种商业模式即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按揭具有房地产抵押及分期还款两层含义,它分为:现楼按揭贷款和楼花按揭贷款。

楼花按揭的实质是购房抵押贷款,是一种不动产抵押方式。

《担保法》34条以列举性和概括性的方式规定可以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不动产、不动产权利和动产。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四荒”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表明承认了权利抵押。

最热的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你了解多少?

最热的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你了解多少?

最热的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你了解多少?什么是职业经理人?关键词:董事会聘任、为绩效负责、业绩决定薪酬导向职业经理人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直接聘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以经营管理企业为职业,运用其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力,为企业绩效负责,承担企业法人财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以此获取相应报酬的专业经营管理者。

职业经理人制度与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关键词:责任界面明晰、有效制衡、五位一体职业经理人制度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立的重要抓手,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其实施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基础之上。

落实职业经理人权力的过程中,要明确党委会、董事会职责。

建立有效制衡的机制,完善“五位一体”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自定位与职责权限与行权空间,着重理清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的权责界面,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这是职业经理人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

职业经理人制度都包含哪些岗位?关键词:高级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狭义来说,特指公司治理层中的总经理(总裁),广义上理解,其岗位还包括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

目前相关政策中并未过于严格规定范围,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行业的特殊性,可适当自主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哪些人可以参加选聘职业经理人?关键词:市场化聘任、内部转聘职业经理人的选聘通常是采取公开招聘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市场猎聘等方式进行。

其来源一般有两种,一是“外部空降型”,根据单位属性,完全从市场中择优选聘部分职业经理人嵌入企业现有经营班子,实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二是“内部选拔型”,对单位内部符合经理人资格要求的,进行职业化转化,全部按相同程序,实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

单位内部在职人员被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须与原单位解除人事行政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

职业经理人制度如何开展(1)职业经理人如何选聘?关键词:选聘方式、选聘流程对于国有企业,企业党委(党组)要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并提出人选意见和建议,再由董事会依法聘任或解聘。

企业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

企业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

噎 鬯啦 j 法 号 惫
外 聘 律 师 对 企 业 发 展 的 作 用 , 一 步 强 样 就可 以达到非 常好 的效果 。 进 企业 法律 化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自身 的 业 务 能 力 及 综 顾 问 的 优 势 在 于 对 企 业 的 各 方 面 都 比
企 业 法律 顾! 角色 定 位 亘的
定位 。
企业法律 顾 问不同于外 聘律 师 , 在
即“ 业 法 律 顾 问 ” 只 是 法 律 工 作 者 , 企 不
而 这 一 点 却 是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所 能 够 很 职 责 定 位 方 面 笔 者 比 较 认 同 这 种 观 点 ,
二 、 业 法 律 顾 问 应 走 进 企 业 日 常 企
与 目前 试 点 的 公 司律 师 制 度 相 结 合 , 用 , 比如在 证 据的 收集 方 面 , 聘 律师 管 理 — —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角 色 的 重 新 外 以 此 重 新 构 建 我 国 的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制 只 能 根 据 现 成 的 证 据 去 判 断 案 件 , 但 定 位 度 , 对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的 角 色 重 新 进 行 对 哪 些 还 应 提 交 的 证 据 却 无 从 收 集 , 并
补性及互 动性 。
所 起 的 作 用 而 言 , 者 以 为 , 业 法 律 笔 企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要 发 挥 在 企 业 经 营
( ) 补 性 。 在 一 般 的 企 业 内 部 事 顾 问 应 向 公 司 律 师 转 变 , 然 这 种 转 变 1互 当
中 的更 大作 用 , 应 参 与 到 企 业 的 日常 情 的 处 理 中 , 首 先 应 突 出 企 业 法 律 顾 不 是 在 降 低 公 司 律 师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转 就 管 理 之 中 , 为 职 业 经 理 人 , 此 区 别 问的作 用 ,但 即便 是 案件 诉讼 等 对 专 变 , 应 是 在 提 高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要 求 的 成 以 而 于外聘 律师 。同时 , 为法 律职 业工 作 业 性 有 严 格 要 求 的 事 务 处 理 过 程 中 , 前 提 下 转 变 。 作 人 员 , 获 得 更 广 泛 的 职 业 权 利 , 应 也 还 是 要 充 分 重 视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的 作 为 还

职业经理人的法律风险

职业经理人的法律风险

2、主动行使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 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 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 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 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 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后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
1、仲裁简介 A 仲裁的概念 B 仲裁的前提 C 仲裁的特点
2、诉讼简介
A B C D 应当正确选择被告 确定正确的诉讼请求 确定管辖法院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祝同学们工作顺利 万事如意 谢谢!
3、依法撤销合同,不再履行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 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 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不得撤销。

国有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意见

国有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意见

国有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选聘、考核、奖惩和退出机制,在区属国有企业中积极稳妥地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与企业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制度先行、规范管理的原则;(三)坚持市场化的原则;(四)坚持契约化管理的原则;(五)坚持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六)坚持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二、主要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规范董事会建设的基础上,分批逐步推进,条件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努力推进企业经理层成员由董事会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转变企业经理层成员管理方式。

2019年,各区属集团完成1-2家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各集团应积极在条件成熟的下属商业类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引进、培养一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职业经理人,提升企业经营活力和经济效益。

三、职业经理人范围(一)职业经理人原则上是经理层团队,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等,也可根据需要扩大到部门经理级别的核心骨干团队。

(二)外部市场紧缺难以引进或内部短期内无法培养解决的个别能力要求高的特殊职位,也可以按职业经理人管理。

四、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企业一般应具备的条件(一)属于商业类,主业应处于充分市场竞争行业和领域。

(二)具有依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内部环境基础。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能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及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四)对于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经出资人授权,明确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考核、奖惩、薪酬分配的权利并健全制度和程序,建立健全董事会、党组织、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法律顾问工作规范

法律顾问工作规范

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前言:法律风险的存在是不以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的意志为转移的。

凡是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就有风险;凡是有风险,就蕴涵着相应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如下主要的法律风险:一、企业在购销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购销活动中首先遇到的风险是合同的签订问题,如果合同签订得不够详细周密,则有可能在履行过程中带来不小的麻烦;如果合同签订得详细周密,则在履行的过程中可以减少很多的麻烦;特别是对于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合同的一方就已经给另一方设置下的法律陷阱,将会导致另一方企业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非常容易掉进陷阱而构成违约,进而使得赔偿责任的形成,使企业在该项购销业务受到损失或者收益的减少。

购销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还有,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买卖合同不能按期交货、变更、转让、解除合同未经合同对方的同意;未签订书面合同而直接进行交易如何保障自身权益的问题;货款拖欠如何保全利益的问题;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发生后的妥善处理的问题。

二、企业内部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内部管理上的风险有,企业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与员工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如何妥善解决的问题,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合法权利未得到保障;企业制订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及改制、并购重组等重大资产变动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企业机构设置违法,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职业经理人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企业所投资行业属于禁止或限制的行业,所投资企业的工艺设备为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所投资企业资产存在瑕疵,资产变动程序不合法或存在瑕疵等。

四、企业诉讼、仲裁中的法律风险。

这是企业对所发生的法律纠纷处理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如超过诉讼时效仍未起诉或上诉,不积极应诉,不及时提出异议,在诉讼仲裁中不善于利用有利的因素尽可能减少自身应负的责任及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意见

国有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意见

国有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意见国有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选聘、考核、奖惩和退出机制,在区属国有企业中积极稳妥地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发〔2015〕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1.坚持党管干部与企业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2.坚持制度先行、规范管理的原则;3.坚持市场化的原则;4.坚持契约化管理的原则;5.坚持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6.坚持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二、主要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规范董事会建设的基础上,分批逐步推进,条件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努力推进企业经理层成员由董事会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转变企业经理层成员管理方式。

2019年,各区属集团完成1-2家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各集团应积极在条件成熟的下属商业类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引进、培养一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职业经理人,提升企业经营活力和经济效益。

三、职业经理人范围1.职业经理人原则上是经理层团队,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等,也可根据需要扩大到部门经理级别的核心骨干团队。

2.外部市场紧缺难以引进或内部短期内无法培养解决的个别能力要求高的特殊职位,也可以按职业经理人管理。

四、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企业一般应具备的条件1.属于商业类,主业应处于充分市场竞争行业和领域。

2.具有依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内部环境基础。

3.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能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及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4.对于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经出资人授权,明确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考核、奖惩、薪酬分配的权利并健全制度和程序,建立健全董事会、党组织、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不想当项目经理的律师不是好法务

不想当项目经理的律师不是好法务

不想当项目经理的律师不是好法务作者:威廉·D·亨德森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布鲁明顿)教授翻译:潘欣欣等来源:律师文摘(lvshiwenzhai2002)我写这篇文章之时,法律服务行业正深陷于严重的经济衰退漩涡之中。

为了应对残酷的经济环境,美国企业客户削减其法律预算,并改变了消费习惯。

结果,那些近年来招聘了大约四分之一法学院毕业生的大律师事务所们,戏剧性地缩小了他们的招聘规模。

继而,高素质的法学院毕业生将他们的求职范围扩大到了以往属于中等毕业生的市场和雇主们。

随着经济萧条的浪潮席卷整个初级市场,数量庞大的法学院毕业生群体正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

尽管许多像我们一样的中年人或更年长的人对先前的经济衰退(比如20世纪80年代早期和90年代早期,以及9·11之后)仍然记忆犹新,但是法律雇主和教育者们则更明显地察觉到此次特殊危机不同于以往。

肇始于2008年秋季的“法律大衰退”是否标志着美国传统的企业律所乃至于法学院的一次巨大转变呢?答案是肯定的。

这篇短文将会带领感兴趣的读者了解一些核心的支持性数据。

文章以一种相对简单的方式叙述,在美国,公司律师代际之间的传承经历了从“通才”到“专才”的转变,乃至在不久的将来,将过渡为“项目经理”的发展路径。

文章的分析视角主要集中于法律行业供求关系随着时间流逝的逐渐转变。

我所思考的东西将会让读者们大吃一惊,尤其是法学学者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于法学学生和新近法学院毕业生们的影响则相对较小。

我的结论是:现存法律雇主和教育的等级体系是十分脆弱的。

美国的法律职业正在终结一个意义深远的经济繁荣阶段,这种繁荣起源于几十年前律师事务所结构和律师培训领域的一系列创新。

这些简单的创新给予了美国律师工具和平台去推动创立并发展一个高度动态化的、管理有序的全球化经济。

不幸的是,我们当中受益于这一繁荣的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院毕业生精英和法学教授)倾向于将我们的成功主要归于一种天然的、来自于我们所坚信的智慧和美德的秩序。

新旧职业更迭资格认定换代

新旧职业更迭资格认定换代

新旧职业更迭资格认定换代去年,供职于某大型国企的阎先生备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花了不少钱还搭了好多工夫。

去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职业资格取消清单,企业法律顾问赫然在列。

最终,阎先生还是参加了今年6月举行的最后一次考试,也成为了本市最后一批拥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的法律顾问。

不过,阎先生还是很困惑:“既然知道以后连证都取消了,考完又有什么用呢?”除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税务师、金融理财师、房地产经纪人、中国职业经理人……这些证以后都不用考了。

那么这些职业资格证为什么要取消呢?罐头封口技能师职业不存资格焉附本市一家食品罐头加工厂的一位负责人介绍称,过去在生产条件有限时,生产线上必须要有专人用工具测试罐头封口的密封好不好,这样做是为了保证罐体内压力相等,以确保罐头能长时间储存不变质。

“这个工种没有多大技术含量,测试也是有专业工具。

而且现在很多工厂都是全封闭生产,生产线也全机械化,专人检查封口这个环节都不常见了。

”这位负责人还特别说道:“这个岗位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真是连听都没听过。

”相比其他职业资格证铺天盖地的培训课程,记者并未找到相关的培训机构。

中国职业经理人房地产经纪人“含金量”低没证也行在人社部核减的职业资格许可中,还有一个是房地产经纪人。

我爱我家的房产经纪人张先生告诉记者,他是前年考的证书,“当时是公司给安排的,统一培训,然后参加考试”。

如今这一职业资格被取消,张先生也并不觉得有什么无奈,“没了就没了呗,工作不还得好好干”。

在该职业资格取消之前,想要开设一家房产经纪门店必须持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张先生说他印象中天津这边开店是需要2张证,不少门店都采取有偿“借证”的模式开店,每张证单月的租借费在300-600元不等。

记者联系本市多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后,工作人员表示从事房产买卖这个职业,已经不需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一些中介公司的店面负责人还强调,这个资格证的“含金量”并不高,他们招聘也不会关注是否“持证”,更为关注的是从业者是否熟悉相关法律知识,掌握销售策略。

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手册

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手册

目录引言第一部分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的政策要点/1第二部分职业经理人“扎根”国企的常见问题及对策/8 第三部分如何建立职业经理人选拔与聘任机制/13第四部分如何建立职业经理人考核与激励机制/20第五部分党管干部原则在职业经理人制度中的落实/25佐佑优势介绍佐佑整体介绍佐佑管理顾问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中国本土最早成立且专一于组织发展领域的管理咨询公司。

佐佑顾问现拥有专职咨询人员200余人,为公司提供“战略-组织-人才”三方面的一体化解决方案。

目前,佐佑共累计1000多家客户,近2000个咨询项目,60%的再次合作率。

客户涵盖民企、国企、军工、政府、事业单位、NGO等类型。

佐佑顾问设置多行业业务中心,为客户配备行业资深顾问,在高科技制造、互联网、金融、建筑地产、军工、公用事业、能源化工、文化创意等行业有深厚积累,在股权激励和人才发展领域有突出优势。

国企改革研究中心介绍国有企业一直以来都是佐佑的优势客户领域,近20年来,积累了数百家央企及地方国有企业客户与咨询案例。

为了更好的为国有企业客户服务,佐佑专门成立国企改革研究中心,在十余年经验积累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长期、持续的管理咨询服务。

以外部专家及第三方的视角,洞察国有企业转型与变革动态、探寻国有企业发展趋势与路径,通过专业研究与实践,助力各类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作为亲历者,佐佑国企事业部见证并参与了自90年后期至今各个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也曾作为地方国资委的特聘顾问,为其所属国有企业的多轮变革提供咨询支持。

佐佑国企改革研究中心长期关注国有企业的发展动态与趋势,聚焦组织与人力资源的能力建设与提升。

对国企现代化企业构建、集团管控、组织模式、三项制度改革、以及岗位、薪酬、绩效等基础人力资源体系搭建有着独到的理解和持续的实践;同时,对新一轮国企改革所涉及到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资本运营平台改造、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改制、国企内部转岗/创业机制建设、新型董事会组建、经理人员市场化选聘、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等当前热点及趋势亦有着深入的研究与实践。

为什么说公司法务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铁三角之一

为什么说公司法务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铁三角之一

为什么说公司法务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铁三角之一?在现代西方大公司中,首席法务官(CLO)作为公司高管和董事会成员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成员,也是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最佳的战略伙伴,三者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公司治理铁三角,共同参与公司战略的规划与决策。

CLO在西方公司的崇高地位源于全面市场化的经济和严苛的政府监管,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CLO的加入以补充战斗装备,而政府监管者更期望通过公司所有者或者董事会向公司管理层直接委派CLO,并赋予其极大权力和法律责任,用以监督和规范公司在合规遵循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避免重大舞弊等内部人控制行为的发生,以保障公司在内外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长久运营。

CLO,一种新兴的公司治理制度CLO产生于欧美国家。

西方发达的经济、现代的公司制度、优良的营商环境和严苛的市场监管等肥沃土壤孕育了现代CLO制度。

特别是从上个世纪末算起,已经发展了近20年的美国CLO模式逐渐成为全球公司治理学习的典范,而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和以中国、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亚洲公司正成为现代CLO先进制度的拥趸。

总体上,欧美国家法律层面和公司管理层面均对CLO寄予厚望,促使该制度不断契合公司治理的演进趋势,融入企业管理框架中并日益占据重要地位。

但在亚洲,CLO制度总体发展缓慢,这里面的因素复杂,因为融合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差异,亚洲公司很难照搬美国的CLO模式,而是要做大量的改良工作。

CLO作为一种新兴的公司治理制度,其理论框架必然建立在诸如法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之上。

例如,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theory)认为因信息分布不对称而引起的所有人和代理人利益的偏离和冲突,就会产生内部人败德和内部人控制行为。

为减少或避免上述行为或现象,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需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于是,CLO监督制度作为双方博弈的必然结果被推到前台;而公司治理理论(CorporateGovernance)认为,公司治理是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制衡的组织结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顾问执业体验(六):
法律顾问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战争
作者:张民元:高级律师,中观法律顾问团队首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第四批国家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综合标准化专家工作组组长,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浙江省律
师协会常务理事。

我在《法律顾问综合标准化》的讲座课堂里,总结我十八年法律顾问从业经验的时候,说:“我的法律顾问执业历史,就是一部与职业经理人战斗的血泪史!”全场听众听着一脸的迷茫。

综观我十八年的法律顾问从业历史,确实一直在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经历着不屈不挠的斗争。

最初专业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初期,我是竭尽全力与企业的职业经理人搞好关系的。

记得早期刚与一家顾问单位签约的时候,我是通过法院的一位朋友介绍认识公司老板的,老板决定与我签订为期一年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价格和服务内容都基本谈好了,并且老板将公司总经理(职业经理人)叫过来与我碰面,确定了法律顾问合同的基本内容框架。

但不知是什么原因,那位职业经理人却迟迟不跟我签合同,我在公司见过那位职业经理人多次,但每次一提起法律顾问合同,职业经理人却总是说:“最近有点忙,等我忙完这一阵子再说吧”。

在多次听到“再说”这句话之后,我便开始思索。

我想原因可能有三:
第一,因为我是通过朋友介绍直接认识老板的,这位总经理却并不熟悉。

用句世俗的话说:“我跟总经理之间没有相应的社会关系”。

总经理自然不会照应我。

第二,虽然老板基于法院朋友的面子,答应聘我担任法律顾问,但在老板的思想意识里,老板认为法律顾问应该是归总经理管辖的,所以老板把总经理叫过来,让总经理负责与我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不言而喻,其意思自然是:这个法律顾问的事就交给总经理去办了,法律顾问以后也由总经理来管理和考核。

基于这个层面上,总经理就是我这个法律顾问的顶头上司,而我可能并没有像他公司其它员工一样,对这位顶头上司有足够的尊敬,所以这位总经理很忙,没有时间理睬我。

第三,当然也是最善良的解释:就是这位总经理确实非常地忙。

无论是基于哪种原因,当务之急是法律顾问合同必须先签下来,法律顾问费用必须确定并收到,这是我这个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前提。

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我找了个机会,将一个封有1000元现金的信封塞给了这位总经理。

在我塞完这个信封的第二天,我的法律顾问合同顺利签订,并且在二天之后拿到法律顾问费用。

这个经验告诉我,作为一家企业的法律顾问,首先必须与企业的总经理通过各种途径建立非常友好的合作关系,当然这种关系可能是多方面的,可以是亲戚、朋友、同学甚至金钱,这也就
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面子”。

在早期从事法律顾问的几个年头里,我这种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建立友好关系的方法,在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和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均是非常有效果的。

但在经历了几年之后,我却突然发现,这种与职业经理人之间所建立的友好合作关系,导致我这个法律顾问难以施展拳脚,并且这些我与职业经理人保持着良好合作关系的单位,我都从心底里拒绝续签法律顾问合同。

主要原因在于:
(一)、当我与这些职业经理人建立了非常良好的合作关系之后,这种友好关系的维持必须与日俱增地为此付出代价。

如果最初建立法律顾问合同关系时是通过朋友“面子”而签订的,在合同续签时,还必须有朋友继续给这个“面子”;如果最初建立法律顾问合同关系依靠的是金钱,那这个金钱的数额在合同续签时,不仅必须仍然给付,而且还必须有相应地增加。

这种与日俱增的关系“面子”,让法律顾问的服务难以体现其价值,使法律顾问丧失了法律服务的成就感。

(二)、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涉及到许多公司的法律事务时,可能会跟总经理之间发生冲突。

比如:法律顾问在例行的法律体检过程中,可能发现总经理某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且这些行为总经理可能是明知违法的,但基于其个人业绩或其它原因,总经理仍然在持续违法。

法律顾问的职责要求必须将这种违法状况报告给公司股东会或公司老板,并且必须纠
正这种违法行为,但基于法律顾问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情面”,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顾问可能会很为难。

又比如一种情况:法律顾问基于公司利益考虑,可能会为企业建立保密制度或竞业限制制度,而总经理基于自身的利益和对未来的担心,可能会要求法律顾问不要建立这种保密制度,或者即使要建立这种保密制度,也应该将总经理排除在外,以免未来总经理离职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在这种情况下,当法律顾问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发生分歧时,法律顾问为了能通过职业经理人续签法律顾问合同或保全双方之间的友好“情面”,可能会放弃原则,而选择与职业经理人站在同一条战线上。

这种放弃原则的事项如果发生的多了,法律顾问可能就迷失了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向。

(三)、法律顾问为了保持并且持续更新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友好“情面”,势必将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考核等法律服务都定位在企业总经理的管理框架之下,听从总经理的安排,服从总经理的指挥。

当一个法律人将其思维和行为都服从于一个非法律人的时候,法律服务也就完全丧失了其独立性和创造力。

正是基于以上三种原因,当我与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保持着良好“面子”关系的那些年代,我在心底里已经开始厌倦和拒绝法律顾问这项职业。

也正在这个时候,我遇到了几家企业总经理与老板发生冲突,
而在此时此刻,老板第一时间找到我,要求我通过法律途径制裁并打击总经理。

这对于我来说,确实是一项考验。

因为几年来,我为了跟总经理搞好关系,已经在心底里对总经理付出了友谊和感情。

但同时从另一个侧面来说,这几年来,我一直在为了能保住顾问单位,而忍辱负重,在总经理的“面子”之下委曲求全。

现在老板给了我机会,因为当老板成为我的后台之后,我的地位和权势显然就凌驾于总经理之上了。

当我在杀与忍之间必须做出选择的时候,我选择了服从法律,毫不留情地“杀”了职业经理人,为老板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最大化,赢得了老板的信任。

从我“得势”之后,我充分认识到:若服从法律,尽职尽责于法律顾问,就必须与总经理保持距离,并且必须确保在法律领域里,法律顾问有完全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在法律领域的权力必须凌驾于总经理之上。

所以从那时开始,我确立以下几项法律服务原则:
第一,我的法律顾问合同只能跟企业老板谈,我只接受企业老板或股东会的聘请,如果有企业老板将我的法律顾问合同或服务考核事项交给总经理去处理时,我便会跟老板说:“在未来你跟总经理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你需要法律顾问来帮助你战胜总经理,所以你不可以让法律顾问成为他未来“敌人”的下属,那样会让法律顾问完全丧失战斗力,而无法确保老板的地位和安全
了”。

大多数老板在听完的我的执业经历之后,会赞同我的观点,并且一直保持由老板与我直接对话,并由老板直接负责监管法律顾问合同的执行。

第二,当我成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之后,我与企业总经理之间保持着“平等、友善、各尽其职”的距离。

正是基于这种距离,对于企业总经理的管理,我会依法做出独立而完全中立的法律评价,提出中立且富有创造性的法律建议,并且法律顾问的建议和法律事项的实施,依赖于企业老板作为后台支撑而强势地推进。

所以从这个阶段开始,我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与公司总经理保持着平起平坐的姿势,当总经理的行动偏离法律的轨道时,法律顾问与总经理便处于完全对抗的状态。

在这个阶段,我这个法律顾问在职业经理人的眼里,就是一个“自命不凡、有那么点骄傲、有那么点冷漠、有那么点清高”的大律师。

可想而知,法律顾问在这种状态下,对于公司新聘任的总经理来说,法律顾问与总经理必然在“获得老板的信任”以及“看老板听谁的”之间进行着你死我活的“权力”斗争。

斗争的结果便是:若总经理胜了,法律顾问便必须换人,换一个听总经理话的;而总经理失败的唯一可能性,也只能是总经理失去了老板的信任,并且是老板请求法律顾问“解决”总经理的时候。

法律顾问与总经理之间便一直“不共戴天”!
法律顾问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战争,即使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太多的改观,即使在执业了十八年之后,我仍然与总经理之间处于“不共戴天”的状态。

即使当我担任一家企业的法律顾问超过“七年之痒”的年限之后,我跟企业老板之间已经建立了一种根深蒂固的“顾问”关系,任何一个新聘任的总经理仍然都会非常不习惯我这个法律顾问在企业所“占领”的法律“霸主”地位,所以斗争仍然是那样的残酷和白热化。

基于篇幅的关系,在这篇文章里,我只是提出这么一种现象和这样一个让法律顾问和职业经理人都纠结的问题,关于原因和解决方案我将放在下一篇文章里阐述。

作为一名职业法律顾问,我真心地希望:法律顾问与职业经理人,本是同根生,相煎别太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