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速算表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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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文件,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发[2015]31号”文件、“辽价函[2014]128号”文件,辽宁省物价局与辽宁省司法厅“辽价发(2012)71号”文件,大连市物价局与大连市司法局“大价发(2012)98号”文件,以及辽宁省律师协会、大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编订本标准。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项目收费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

讼案件,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担任下列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实行政府指导价:

1.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诉讼代理人;

2.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工伤赔偿诉讼代理人;

3. 担任公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诉讼代理人;

4. 担任公民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诉讼代理人;

5. 担任公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诉讼代理人;

6. 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项目收费

(一)诉讼、仲裁业务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0元至30,000元。涉及疑难复杂案件的,双方协商收取。

准上分别酌减收费;只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律师服务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根据一审收费标准另行酌减收取。

4.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的80%收费(但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5.各类诉讼案件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收费标准的150%进行收费。

(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10%,最高收费金额一般不高于标的额的30%。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另行协商收费。

(四)期间固定收费

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一定期间法律顾问的,收费每年每单位不低于5万元,具体数额根据委托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服务成本等因素协商。

涉及诉讼案件或者复杂非诉讼业务,比照诉讼案件或相应非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用。

(五)法律咨询及代书业务

1.法律咨询一般按照计时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2.代书法律事务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费用500-1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财产标的额1%进行收费,但基准费为500元。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中有特别规定的,单独参照相应标准进行收取。

(六)非诉讼业务收费

非诉讼业务一般按件收费或者计时收费。按件收费的,可以参照10000元-40000元收取;计时收费的,参照计时收费标准收取。但下列非诉业务可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参照公司改制收费标准执行。

5.房地产或建设工程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9%至1.5%收取律师服务费用。

(七)涉外法律事务

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提供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服务的,则可在相应指导意见的标准基础上上浮2至4倍。

其他收费规定

(一)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5.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

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二)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差旅费、调查费应当在《委托律师合同》中约定承担,并据实结算。

(三)对于经济困难公民的收费规定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收取除政府指导价外的律师服务费用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与当事人协商增加收费,一般应在收费指导意见规定的5倍以内进行协商。

下列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可以确认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2.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3.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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