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联合工作机制办法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联合工作机制办法
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案件决定前听取意见机制
在人民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收监执行决定前,可以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审查案件,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3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必要时可当面听取检察院意见,并作为是否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重要参考之一。
二、建立案件同步监督机制
XXX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同步跟踪监督,以保障案
件程序规范,法院决定有效实施。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门,
并要求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及时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同步监督,发现司法行政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可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发现应予收监的情况,应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建议,人民法院应及时依法作出裁定。
对人民法院决定收监、决定逮捕,而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有效执行逮捕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案情反馈给XXX应主动及时开展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应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
三、建立健全长效联络机制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长效联络机制,各自明确专门联络人员,保持联络畅通;各自建立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台账资料;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办案机关的意见,研讨案件,统一办案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目录表
2009年第1期(总第147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p.3—7)【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p.8—1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p.10—1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18—24)【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24)【裁判文书选登】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25—32)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p.33—38)【案例】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宁波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p.39—43)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p.44—48)2009年第2期(总第148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法规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p.3—6)【任免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建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p.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记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p.40)【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p.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p.10—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p.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p.12—22)【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p.23—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p.27—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p.28—29)【裁判文书选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30—37)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制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p.38—40)【案例】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马志松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p.41—44)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p.44—48)2009年第3期(总第149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法规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p.3—9)【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p.10—1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p.14—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p.15)【司法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p.16—21)【裁判文书选登】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p.22—29)【案例】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p.30—40)石鸿林诉泰州市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p.41—48)2009年第4期(总第150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文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王胜俊(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5)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27)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26)裁判文书选登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31)案例李建青、宋宝宁诉青海湟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39)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诉许赞有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案(43)2009年第5期(总第151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通知(1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3)裁判文书选登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31)案例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转移赃物案(43)2009年第6期(总第152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5)【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的通知(2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7)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31)【裁判文书选登】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37)【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春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44)2009年第7期(总第153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的通知(2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34)【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38)【案例】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41)2009年第8期(总第154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1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7)【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通知(2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2)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34)【裁判文书选登】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39)【案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案(4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09期目录法规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的通知 (21)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 (16)裁判文书选登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 (25)案例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诉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0期目录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3)法规选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7)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裁判文书选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5)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 (34)案例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38)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谢家海等敲诈勒索案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1期目录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18)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知 (2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28)裁判文书选登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30)杨培康与无锡活力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7)案例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丽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39)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2期目录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续)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8)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9)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 (15)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17)裁判文书选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2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29)案例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37)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诉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案 (39)2009年总目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1期目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1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实现明年经济发展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 (25)任免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 (25)裁判文书选登刘保昌与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6)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30)案例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2期目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9)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1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23)裁判文书选登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32)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案 (39)案例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诉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4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3期目录司法文件关于印发《二0一0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 (1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20)裁判文书选登山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23)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9)案1歹Ⅱ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3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4期目录文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2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3)司法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 (30)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董开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 (35)裁判文书选登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 (36)案例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5期目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 (7)司法文件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15)裁判文书选登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8)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6)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36)案例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案 (40)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6期目录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2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的通知法发[2010]13号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法[2010]149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10]148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法[2010]172号 (16)。
社区矫正收监案例
11月底,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刑事裁定书,撤销该院(2010)芦法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周某宣告缓刑2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情回放】长沙县青年男子周某,因在株洲市区盗窃摩托车共计财物价值5720元,于去年7月被芦淞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2年,按规定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
自去年11月起,周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按时向社区汇报思想和活动情况,不参加社区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不遵守外出请、销假等相关制度,脱离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时间长达11个多月。
长沙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于今年两次对周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但周某仍不思悔改,拒绝接受矫正。
长沙县司法局、长沙县公安局分别于今年9月和10月,书面建议芦淞区法院撤销对周某的缓刑。
为确保刑罚的正确实施,防止监外执行犯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上述裁定。
【争议焦点】对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的被判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假释等的罪犯如何处罚。
【法官说法】主审此案的芦淞区法院法官喻苗说,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般适用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小而被宣告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假释等的罪犯。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期内,有“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这一情形的,由与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级的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
关于监外执行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2
关于监外执行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下半年)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监外执行在当前的刑事司法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对刑罚执行效果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按照今年工作要点安排,下半年,我院又一次开展对监外执行情况大考察活动,活动中得到了环翠公安分局和工业新区公安分局的大力支持,现将考察的情况报告一下:一、监外执行的基本情况我院监所检察科与环翠公安分局对环翠区辖区桥头、温泉、望岛、竹岛、孙家疃、菊花顶、北沟、鲸园、城里、羊亭、张村、边防12个派出所,工业新区公安分局对的辖区草庙子、汪疃、苘山三个派出所,对各自监外执行人犯监管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与监管人员进行了座谈,同时到威海市监狱驻狱检察室对辖区内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了核实。
以上半年考察为基准,到今年下半年考察为止统计,目前,威海市环翠区及工业新区共有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管制、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包括监狱管理机关决定)的监外执行人数280人,其中缓刑183人(占总人数的65.4%),假释89人(占总人数的32.8%),暂予监外执行6人,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人。
矫正对象遍布环翠区及工业新区16个乡(镇)和街道办,年龄最大的60岁,最小的19岁;犯罪涉及罪名28个;所判刑期最短的处拘役4个月缓6个月,最长的处死缓后假释,其中2011年底前届满83人,2012年底前届满126人,2013年底前届满38人,2014年底前届满22人,2015年底前届满9人,2016年后届满的2人,转出本院辖区14人,收监4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1人。
全部监外执行罪犯由16个派出所监管。
从考察了解的情况看,各接受考察的单位,都有较为齐备的监外执行工作档案,五种监外执行对象基本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帮教措施针对性强,工作效果明显。
基本落实了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建立了监督考察小组,也掌握了本辖区监外罪犯基本情况,落实了必要的监管帮教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作的决定》的通知⽂号:⾼检发[2007]3号颁布⽇期:2007-03-06执⾏⽇期:2007-03-0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作的决定》已经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六⼗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各地在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民检察院。
最⾼⼈民检察院2007年3⽉6⽇最⾼⼈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作的决定(2006年11⽉29⽇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六⼗五次会议通过)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进⼀步加强对刑罚执⾏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保护被监管⼈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作作如下决定。
⼀、充分认识监所检察⼯作的重要性,进⼀步加强对监所检察⼯作的领导1.对刑罚执⾏和监管活动实⾏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中国特⾊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
加强新形势下监所检察⼯作,对于促进监管场所依法、严格、⽂明、科学管理,保护被监管⼈合法权益,保障刑罚正确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2.各级⼈民检察院要切实把监所检察⼯作摆到重要位置,进⼀步加强领导。
针对⼀些地⽅存在的监所检察⼯作领导体制不顺、监督机制不健全、基层基础⼯作薄弱等问题,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作的具体措施。
检察长要经常听取监所检察⼯作汇报,切实解决监所检察⼯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要定期深⼊监所检察⼯作第⼀线,检查指导⼯作。
3.上级⼈民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民检察院监所检察⼯作的领导。
要经常深⼊基层调查研究,在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设⽴⼯作联系点,了解和掌握监所检察⼯作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_社区矫正实施办法_解读
_社区矫正实施办法_解读8专题———社区矫正与检察职能延伸责任编辑:郭冰THECHINESEPROCURATORS《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文◎金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二、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参与革的任务要求,贯彻《刑法修正案(八)》,总结提炼社区《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矫正试点试行成功经验,制定的规范统一全国社区矫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它完善审前调查评估、矫正小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组、分类管理、个别教育、个案矫正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的矫正措施,统一规范接收、监管、处罚、收监等主要执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法环节,是一个程序操作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制度和工作程序作出了全面规范。
主要内容有:行社区矫正。
一、社区矫正各政法部门职责表述依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有关规定表述,《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目前从全国的实践情况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来看,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一线实战单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位,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承担社区矫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正日常工作。
截至2019年10月底,目前全国共有238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个地(市、州)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处(局、室)、1739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个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科(局、股),分别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矫占全国地(市、州)和县(市、区)建制数的71%、61%。
正方式,矫正对象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本质上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始试点到全国试行,广泛动员属于刑罚执行活动。
监外执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完善
安机关执行 。作为 刑罚执 行机关 之一 的公 安机关 内部 未设
专 门的监督管理机构 , 由警察或罪犯所在 单位或基层 组织负
责实施对 罪犯 的监 督 、 理 , 管 但后 二者仅 是起 配合作 用 。公 安机 关治安 任务繁 重 , 层公安警 力 紧张 , 人 、 、 基 在 财 物大流 通 的社会 转型 时期 , 些 非监禁 刑 的 服刑 罪犯 极 易失 控脱 这
一
、
监外执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 判决书 、 裁定书 、 执行通知 书抄送人 民检 察院监所检察部 门, 造成检察机关不 能及时对 暂予监外执 行 罪犯建档列入执行监督范 围。 ( ) 二 监督管理不到位 , 监督 管理 不严 1 对被剥夺政治权 利罪犯 约束力不 强 。我 国《 法》 . 刑 规 定, 剥夺政治权 利是 在 主刑 执行 完毕 以后继 续执 行 的 附加 刑 。检察实践 中, 监督监管部门对于剥夺 政治权利 罪犯的监 督, 基本上处于 了解情况 , 听取 报告 的虚管状态 , 有具体 的 没 监 管措施 , 职能部 门的监管作用无法 体现 。由于罪 犯固有 的 自控力差 , 逞强好 胜 、 文化偏 低 、 纪淡 薄等特点 , 法 一旦 环境
罪犯 , 、 监狱 看守所应 当在 释放 罪犯前 一个 月将刑 满释放 通 知书 、 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附 加刑所 依据 的判决 书 , 抄送 罪犯 居住地县级 人民检察 院监 所检察 部 门。检察 实践 中, 审判机
关、 监狱机关 、 安机 关在做 上述决 定后 , 公 没有或不 及时将暂
3 根据《 . 意见》 五项规定 , 于裁定 假释 的 , 民法 院 第 对 人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三一文库()/工作总结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20XX年工作总结范文大全20xx年,白沙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人,解矫7人,目前在矫人员11人,其中缓刑8人,假释3人。
根据省、市、区关于社区矫正“三防”专项工作的整体部署,我所以组织网络、工作制度流程、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四方面工作为抓手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如下: 一、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和网络。
街道进一步完善了一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治保调解主任为具体帮教责任人的专业矫正队伍。
同时,在各社区成立了由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老党员和其他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及时调整和补充,为“两会”及建党90周年安保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流程。
重点加强了请示报告制度,信息宣传、统计制度和请销假、谈话制度,同时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即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环节后,我们都要进行调查和走访,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制定《矫正个案》,逐人建立档案;为每名矫正对象确定1名工作人员和1名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负责全程监督、教育、管理;要求矫正对象每周进行口头或电话汇报、每月进行书面汇报。
尤其是在与矫正对象第一次见面时,当面向其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由矫正对象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牢固树立和强化其服刑意识。
三、做好社区矫正“三防”专项工作。
按照“排查准确、掌控及时、防范有效、处置快速”的“三防”活动原则,街道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落实“三定”措施,筑牢社区矫正“三防”城墙。
(一)“定位”,坚决执行《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高检会〔20XX〕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目视跟控、GPS遥控措施,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天罗地网”,确定和限制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
根据全国“两会”、建党90周年和国庆等重要时期、重大节日、重点时段的维稳工作要求,组织各社区对矫正对象进行“分阶段、滚动式、不间断”的排查,切实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及近期的行踪去向、活动轨迹。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4.04•【文号】司发通〔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重要意义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从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各环节责任、从严惩治腐败行为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体现了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依法从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精神,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解决减刑、假释中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重要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部署,对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犯罪,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监狱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对严格规范刑罚变更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政治和全局高度来看待和把握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4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2024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尊敬的各位领导、各级法院、相关执法机构: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目的和原则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形式,目的是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改造自己,回归社会。
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法治原则,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公共秩序。
二、适用范围《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适用于刑罚执行中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各级法院、法律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1.罪犯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如患有重病或身体残疾、年老体弱等情况。
2.罪犯有认真悔过的表现,接受了改造教育,具备回归社会的良好基础。
四、相关程序和要求1.罪犯或其家属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况下,向执行刑罚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根据相关证据和情况进行审核。
2.经法院审核通过后,由法院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制定具体的监外执行方案,并交由相关执法机关负责实施、管理。
3.监外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判刑罚的三分之一,期满后罪犯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返回监狱继续执行刑罚。
4.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5.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教育和监管,并按时汇报个人情况和执行情况。
五、监督和管理各级法院、执法机关、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和效果。
同时,向社会公开透明地披露相关信息,接受舆论监督。
六、违法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罪犯或相关执法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依法进行处罚。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发布的相关暂行规定。
对于已经在执行过程中的案件,按照原规定进行执行,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本规定。
希望各级法院、执法机关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切实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规范刑罚执行工作。
同时,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欢迎各方及时反馈,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及时做出调整。
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
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我国自2003年起试行社区矫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基本法保障。
从社区矫正产生的背景与含义、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为依据,分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望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立法提供一些思考。
标签: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3016401 1社区矫正的产生含义对于社区矫正的具体含义,有些人认为是它其实就是“判了刑但不进监狱”,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对社区矫正的含义做出了明确的解释: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
2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充分行使检察监督权,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对被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尚处于试行阶段,故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2.1社区矫正监督权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具有法律监督权,但是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有多大的监督权力,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以及监督的对象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2.2检察监督的对象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根据相关规定中的矫正工作流程,真正承担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机构,即在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前提下,司法行政机关担负具体的矫正工作,成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10.28•【文号】司发通[1996]131号•【施行日期】1996.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年10月28日司发通[1996]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治警、依法治监(所),促进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建设,特制定《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监狱的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中队是依法对罪犯实行惩罚、教育、改造和对劳教人员实行管理教育,组织罪犯、劳教人员学习、劳动生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基层组织。
为加强监狱、劳教所建设,特作以下规定。
一、机构设置及警力配备1.监狱下设监区、分监区,劳教所下设大队、中队。
监狱的监区、劳教所的大队一般为正科级建制,分监区、中队一般为副科级建制。
2.监狱的监区、劳教所的大队可分别按照500名左右罪犯和300名左右劳教人员的标准设置,监狱的分监区、劳教所的中队可分别按照150名左右罪犯和100名左右劳教人员的标准设置。
3.监狱的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的警力配备比例分别为罪犯或劳教人员总数的3%;监狱的分监区和劳教所的中队的警力配备比例不得低于罪犯或劳教人员总数的8%。
4.监狱的监区设正、副监区长和正、副教导员,分监区设正、副分监区长和正、副指导员。
劳教所的大队设正、副大队长和正、副教导员,中队设正、副中队长和正、副指导员。
监外执行年度总结(3篇)
第1篇2021年,在上级法院的正确领导和全体监外执行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单位紧紧围绕“依法、规范、高效、安全”的工作目标,扎实开展监外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现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成效1. 依法执行,确保公正。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符合条件的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查,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严格审查,确保安全。
对申请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确保罪犯在监外期间的安全。
3. 强化监管,确保实效。
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监管制度,加强对罪犯的日常监管,确保监外执行工作的实效。
4. 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与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外执行工作合力。
二、具体工作情况1. 审查案件。
本年度共审查监外执行案件XX起,批准监外执行XX人,不同意监外执行XX人。
2. 监管措施。
对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我们建立了详细的监管档案,明确了监管责任人,确保了罪犯在监外期间的安全。
3. 信息化管理。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动态管理,确保监管工作的高效开展。
4. 协作配合。
与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做好监外执行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1. 监管力量不足。
监外执行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监管力量相对不足。
2. 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
部分监管措施尚需借助信息化手段,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
3. 协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以确保监外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1. 加强队伍建设。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监外执行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 完善监管措施。
进一步优化监管措施,确保监外执行工作的安全、高效。
3. 提高信息化水平。
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提高信息化水平,为监外执行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4. 深化协作机制。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监外执行工作合力。
总之,2021年我单位在监外执行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
2021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2021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2021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1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我所目前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1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区矫正办公室。
至20__年12月,我所累计接受各类矫正对象15人,在矫人员21名,其中缓刑19人;假释1人;保外就医1人。
一年来无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行为。
一、健全工作机构(一)领导全力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积极向镇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成立了以分管镇长为主任,镇综治办主任为副主任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由镇综治办、派出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民政办、财政所、工会、妇联、团委等部门;召开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会议,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认真摸底调查、查清可行思路为规范我所社区矫正工作,结合我所实际,制定了《社区叫矫正工作方案》,以此来开展前期调查摸底等工作。
,我们多次走访各社区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取得各社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
并在思想认识、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落实等方面形成共识,初步理清工作思路,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做好建章立制,规范工作运行。
为了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好的开展,区司法局统一制作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社区矫正对象分布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公示图》、《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社区矫正工作者任务、原则、纪律》、《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制度》等工作制度都已健全,并以上墙公示。
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四)严格日常管理,做好走访工作。
我们及时下社区走访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
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到矫正办公室报道,并作思想汇报,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的动态。
二、存在的困难和不足我所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已初步形成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氛围,初步形成了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一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为和谐社区做出了贡献。
收监执行建议书
收监执行建议书引言概述:收监执行是指对犯罪份子实施刑罚的过程,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和促进犯罪份子的改造。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收监执行建议,以提供改进和优化收监执行的方向。
正文内容:1. 监狱环境改善1.1 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监狱应提供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确保犯罪份子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1.2 加强卫生保健:监狱应配备医疗设施和专业医护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和疾病预防工作,确保犯罪份子的身体健康。
1.3 提供教育机会:监狱应提供教育培训机会,包括文化教育、职业培训等,匡助犯罪份子提升自身素质和技能。
2. 加强犯罪份子的心理疏导2.1 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监狱应配备专业心理咨询师,为犯罪份子提供心理疏导和辅导,匡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
2.2 建立支持团体:监狱可以组织犯罪份子参加支持团体,让他们互相支持和交流,减轻心理压力,增强自我认同感。
2.3 引入艺术和娱乐活动:监狱可以组织艺术和娱乐活动,如音乐、绘画、体育等,让犯罪份子通过艺术和娱乐来释放压力和情绪。
3. 加强犯罪份子的社会适应能力3.1 提供职业培训:监狱应提供职业培训,匡助犯罪份子学习技能,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3.2 建立合作机制:监狱可以与企业、社会组织建立合作机制,为犯罪份子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匡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3.3 建立社会支持网络:监狱应建立社会支持网络,包括社工机构、志愿者组织等,为犯罪份子提供匡助和支持。
4. 强化监狱管理4.1 加强监狱人员培训:监狱管理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确保监狱管理的科学性和人性化。
4.2 建立监狱评估机制:监狱应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监狱的管理和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4.3 加强监狱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狱监督机构,对监狱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监狱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5. 推动社会参预5.1 增加社会参预机会:监狱应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参预活动,增加社会对犯罪份子的关注和支持。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刑罚【发文字号】鄂检会[2007]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7.03.09【实施日期】2007.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检会[2007]1号)各市、州、县(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现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告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二○○七年三月九日关于规范和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下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基本原则,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第三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分别是作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决定的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是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予以监督考察的执行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7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32-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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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J],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J], ;
3.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J], 无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署法发〔2020〕50 号) [J],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署法发[2020]50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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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室司法所监督简报
检察室司法所监督简报1.如何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总结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既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等立法层面的原因,也有实际操作层面的原因;既有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他社区矫正参与参与部门配合不够的原因,要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在具体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一)明确监督任务和工作职责,找准监督切入点要做好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的工作,当务之急是明确监督的任务和职责,找准检察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要求,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和实践中的新情况,做到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既符合原则性又体现灵活性。
(二)继续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的相关规定1、完善异地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时有关法律文书和罪犯的具体交接问题,跨地区的如何及时交付、如何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
2、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基层司法所的执法依据和权利,授权有利于社区矫正的相关强制处罚措施,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更加有力,检察机关才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找准监督目标,分清责任。
3、明确社区矫正活动中参与者的权利义务。
①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并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和不履行义务须承担的后果等。
通过明确权利和义务,避免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好恶代替客观评价,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并对那些违犯监管秩序不履行义务的社区矫正对象,要根据相关规定严厉打击和惩处。
②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小组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作用,完善社区矫正责任书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所有参与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职责和任务进行明确规定,以及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处罚措施的明确规定等。
③明确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立功减刑制度、谈话制度、回访制度、救济制度、矫正对象的控告申诉制度等可操作性的矫正考察评价体系,使检察监督工作做到实处,做出成效。
(三)提高检察机关监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当检察机关在检查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现问题或存在违法情形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后,被监督机关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不整改,不能有效地解决所存在的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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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和规范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及其检察监督等工作,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1.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罪犯居住地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2.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移交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3.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由其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的收监、刑满释放等手续,并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4.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判决、裁定生效前已被羁押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
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由人民法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5.对于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送达提请假释的执行机关和承担监所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监狱、看守所应当核实罪犯居住地,并在释放罪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假释证明书副本、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对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监狱、看守所应当核实罪犯居住地,并在释放罪犯前一个月将刑满释放通知书、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所依据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6.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罪犯的判决、裁定作出后,以及被假释罪犯、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监时,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书面告知其必须按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以及不按时报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由罪犯本人在告知书上签字。
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者监狱、看守所释放罪犯之日起,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应当在十日内报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应当在二十日内报到。
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监外执行罪犯本人,一份送达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一份由告知机关存档。
7.执行地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二、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8.监外执行罪犯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上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由县级公安机关通报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机关。
9.执行地公安机关认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应当及时书面建议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或者接收该罪犯档案的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收监执行。
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接收该罪犯档案的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审查后认为需要收监执行的,应当制作收监执行决定书,分别送达执行地公安机关和负责收监执行的监狱。
执行地公安机关收到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应当立即将罪犯收押,并通知监狱到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对于公安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作收监执行通知书,通知负责收监执行的看守所立即将罪犯收监执行。
10.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
11.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送交暂予监外执行地就近监狱执行,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送交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代为执行。
12.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或者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的,批准、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执行地公安机关建议,及时作出对其收监执行的决定。
对公安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发生上述情形的,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对其收监执行的决定。
13.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考核奖惩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良好的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14.监外执行罪犯在执行期、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5.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与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级的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报到,罪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2)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3)未按照执行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16.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后,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
被撤销缓刑、假释并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
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应当抄送罪犯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17.监外执行罪犯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核实情况后通报原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和原关押监狱、看守所,或者接收该罪犯档案的监狱、看守所,以及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18.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本人,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向其本人和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公安机关应当向其本人和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并通报原裁定的人民法院和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
19.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的,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关押监狱、看守所或者接收该罪犯档案的监狱、看守所,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的,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向原判决人民法院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并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三、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20.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交付监外执行活动和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21.县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本县(市、区、旗)辖区执行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逐一登记,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
22.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监外执行罪犯的申诉、控告,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23.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外执行检察,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无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纠正并告知纠正结果;对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4.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2)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4)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5)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罪犯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6)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收监执行而没有收监执行的;(7)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8)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民法院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9)监外执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验期满,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履行相关程序的;(10)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11)监外执行罪犯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12)其他依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25.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