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大滩砖厂职业危害管理系统规章制度总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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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3)

2、职业病危害监测及预防制度 (4)

3、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5)

4、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7)

5、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8)

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9)

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1)

8、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2)

9、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3)

10、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4)

11、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5)

12、制定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的要求 (16)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3、工作人员脱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班组长必须认真开展班组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每天上班前在交待当天生产任务的同时,要有针对性的交待职业健康安全,宣讲当天工作可能遇到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护措施,并做好当天的记录。

5、班前活动不认真开展,抱着走过场即了事的班组。且无作记录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或处以罚款。

6、工作人员必须参加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议,接受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预防制度

1、要高度重视职业危害监测及预防工作。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在工作场所配备有效的通风、排毒、除尘、消音、防振、降温、保暖、供氧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

3、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每年一次)、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告知本人。同时,将检查结果连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诊疗等资料归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包括:

(1)认真贯彻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3)审核批准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保障职业健康工作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4)组织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5)组织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6)定期主持召开职业危害防治会议和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了解本单位职业危害状况,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7)抓好基本建设和生产装置、设施技术改造的职业健康管理“三同时”工作,严格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

(8)接受监管部门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组织单位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

(9)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的不断改进或更新。

2、分管领导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职业危害防治分管领导应根据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各

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其职责包括:

(1)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并督促落实。

(2)制订(改进)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具体实施,监督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全体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5)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工作,及时召开班组、相关人员关于职业健康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人员按时解决。

3、职业危害管理机构职责

(1)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履行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2、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其从事岗位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容发生变化,接触原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危害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工作岗位、工作容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补充告知。

4、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5、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如实公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6、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在存在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7、应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告知本人并进行进一步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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