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大滩砖厂职业危害管理系统规章制度总汇编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范文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序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职业危害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越来越具有威胁性。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健康与安全,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本文汇编了一些常见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以供参考。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提高职业健康安全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有劳动者的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
(二)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包括全日制员工、临时员工、合同工等。
第三条主要责任:(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体系,全面负责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二)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
(三)所有劳动者有责任防范职业危害,采取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预防为主:重视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早期干预,防患于未然。
(二)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个人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止职业危害的发生。
(三)科学管理:建立科学的职业危害防控体系,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公开,使劳动者充分了解职业危害的防护知识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二章职业危害评估与监测第五条职业危害评估:(一)企业应当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特点,进行职业危害评估。
(二)职业危害评估结果应当与劳动者和劳动者代表共同讨论,并制定相应的防护计划。
(三)企业应当定期对职业危害进行评估,及时调整防护措施。
第六条职业危害监测:(一)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监测体系,通过不同的监测手段和方法,及时掌握职业危害的情况。
(二)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劳动者及其代表,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一)企业应当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向劳动者普及职业危害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新员工入职前应当接受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通过相关考试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工作的职工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保护,职业技能的提高等,具体内容在后续章节中规定。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相关部门和职工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第六条本单位应当雷同职业病危害性质和程度,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向全体职工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对职工的工作环境、职位、作业方式等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保护职工免受危害物质侵害,确保职业病发病率低。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施,指导职工正确使用,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护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向职工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促进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共同维护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章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保护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倡导职工遵纪守法,勤奋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增强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工作激励和奖惩机制,奖励表现优秀的职工,惩戒违纪违法的职工,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处理职工的投诉举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职工的利益。
第四章职业技能的提高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职工的工作能力和素质水平,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职业危害,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不安全、不卫生的生产条件或有害的生产因素,容易造成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威胁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人因因素等等。
包括但不限于:噪声、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高温、有害微生物、有害工业材料等。
第四条本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对企业内存在的职业危害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和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职责与管理第五条本单位的领导机构负有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制定并实施相关规章制度,确保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七条生产经营部门负责组织、安排、协调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并健全与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预算编制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做好职工的身体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条安全卫生委员会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载体,负责组织和协调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并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全体员工要严格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规定,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第十二条本单位要建立健全有关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粉尘、噪声、辐射防护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本单位要通过技术改造、换代、局部改进、管理创新等手段,减少职业危害的产生。
第十四条本单位要建立有奖惩制度,对认真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积极参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和工作中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不配合防治工作的员工进行相应处罚。
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危害控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
负责制定与修改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生产部门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经过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对已发布的制度,如有重大修改,应重新发布。
第四条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科学合理。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职业危害包括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危害、机械伤害、噪声、振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危害、电离辐射、电工安全、化学品危害、气候环境危害等。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职业危害控制,包括预防、检测、监测、控制、检修、应急处置等方面。
第二章职业危害控制机构第七条本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职业危害控制机构,负责生产经营部门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工作。
第八条职业危害控制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职业危害控制的整体规划和实施;(二)指导、督促、检查职业危害控制工作;(三)控制监测和评价职业危害;(四)职业危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五)职业危害控制宣传和教育的开展。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危害控制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验。
第十条职业危害控制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仪器和工具,用于职业危害监测和控制。
第三章职业危害预评价和检测第十一条本单位生产经营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项目和工作岗位的特点,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
对新项目、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当先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
第十二条职业危害预评价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危害、物理因素危害、化学因素危害、生物因素危害、心理因素危害等。
第十三条对生产经营部门中存在的可能危害职业健康的作业场所、设备、工艺流程、作业条件等,应当进行定期检测。
第十四条职业危害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总则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矿级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围,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二、主要负责人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保证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7、组织建立并实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三、分管职业健康负责人职责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职业场所危害管理制度
职业场所危害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职业场所的正常生产秩序,减少职业病发生,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危害管理制度。
二、危害管理范围1. 职业场所危害包括但不限于:粉尘、化学品、噪音、高温、辐射等。
2. 确定危害管理的范围,对每一种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危害管理责任1. 企业负责人要严格落实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危害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管理人员要落实危害管理工作,对职业场所的危害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 员工要严格遵守职业危害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四、危害管理措施1. 粉尘危害:在粉尘较大的工作场所,要进行局部排尘处理,提供口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定期清洁工作场所,降低粉尘浓度。
2. 化学品危害:对有害化学品要分类存放,定期检查储存设备,避免泄漏事故的发生;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护装备,避免接触有害化学品。
3. 噪音危害:对于噪音较大的工作场所,要提供耳塞或耳罩等防护用品,控制噪音污染源的产生,减少员工的噪音暴露。
4. 高温危害: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场所,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增加员工的休息时间;提供清凉饮料,提醒员工多补充水分。
5. 辐射危害:对于辐射源较大的工作场所,要加强辐射监测和防护设施的维护,确保员工的辐射安全。
五、危害管理监督1. 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管理监督制度,对职业危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监督部门应对企业的职业危害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企业进行整改。
3. 员工应积极主动参与职业危害管理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企业管理部门。
六、危害管理培训1. 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危害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2. 员工应积极参加职业危害管理培训,学习相关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职业危害防治相关规章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机构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体系,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第五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确保职工在工作中免受危害。
第六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的职业危害台账,记录相关数据和防治措施,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七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年度预算,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第八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组织架构,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设备。
第九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估、控制等工作。
第十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第十一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配备、职业健康检查的开展、职业危害物质的替代等。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的职业危害物质储存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危害物质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第十四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危害识别、职业病防治、职业危害物质的防护等。
第十六条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培训质量。
职业病危害管理规章制度
职业病危害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和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决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职业危害风险评估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危害风险评估,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程度和范围。
第五条职业危害风险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条根据职业危害风险评估结果,本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七条在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投产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风险评估,并严格执行防护措施。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应急处理。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提供足够的防护设备和工具,并定期对设备和工具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监测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的职业病健康检查。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演练机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职业病危害管理责任制度第十四条本单位负有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在发现职业病危害问题时,要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设立职业病危害专门机构或委员会,负责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评估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护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本单位应当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护工作。
民勤砖厂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砖厂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决策和协调。
3.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监督和检查。
4. 各车间、班组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安全教育培训1.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2.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安全操作规程1.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2.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严禁违章操作,如发现违章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告。
4. 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五、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3. 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事故情况。
2.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严肃处理。
七、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准。
通过以上安全管理制度,民勤砖厂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安全、员工健康和社会稳定。
砖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砖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砖厂职业卫生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砖厂的所有员工及相关管理人员,包括生产、运输、装卸、仓储等环节。
第三条砖厂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业卫生风险,保护员工的健康。
第四条砖厂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砖厂应当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卫生的认识和意识,促使他们自觉遵守职业卫生规定。
第六条砖厂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确保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砖厂应当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砖厂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职业卫生管理的各项职责和权利。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第九条砖厂应当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砖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组织职业病防护和治理;组织职业卫生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
第十一条砖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2)负责职业卫生风险评估与控制;(3)负责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4)负责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5)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6)负责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7)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管理;(8)负责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砖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全面地承担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砖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保障职业卫生工作记录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三章职业卫生风险评估与控制第十四条砖厂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职业卫生风险和分级;同时,制订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将其实施到位。
砖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砖厂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砖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砖厂所有员工及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砖厂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综合治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砖厂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厂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砖厂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砖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和宣传教育;(四)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工作落实情况;(五)处理职业卫生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设备的安全运行,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三)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培训和宣传教育;(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五)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厂区环境卫生、食堂卫生和员工宿舍卫生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第七条砖厂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八条砖厂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九条砖厂应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如通风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砖厂应加强员工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一条砖厂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考试,考核员工对职业卫生知识的掌握程度。
第十二条砖厂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砖厂应定期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四)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和工伤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企业内,生产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参加各类职业危害控制管理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从事生产操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企业全体生产操作人员。
第四条各级主管人员负有保护好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责任,要认真贯彻本制度的规定,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职工,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的内容第六条企业应制定和完善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生产操作过程中的职业危害控制。
第七条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的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职业危害监测和评估制度;(二)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制度;(三)职业危害应急管理制度;(四)职业危害事故调查与处理制度;(五)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六)职业危害控制监督检查制度;(七)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八)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的违章处罚。
第三章职业危害监测和评估制度第九条企业应定期进行职业危害的监测和评估。
监测的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作业环境及职工的接触情况等。
第十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有害物质的种类、浓度、作业环境和职工接触情况;(二)有害物质的危害性特点和作用途径;(三)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生活习惯;(四)长期或间断接触有害物质的人员;(五)其他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因素。
第十一条职业危害监测的方法和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职业危害评估应包括危害源的位置、数量、强度、频度、持续时间、工人的接触情况、对工人危害程度等各项内容。
第十三条企业应及时公布职业危害监测和评估的结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
第四章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制度第十四条企业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控制或降低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职工接触程度。
民勤县大滩砖厂职业危害管理系统规章制度总汇编
实用文档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汇编目录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3)2、职业病危害监测及预防制度 (4)3、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5)4、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7)5、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8)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9)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1)8、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2)9、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3)10、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4)11、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5)12、制定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的要求 (16)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3、工作人员脱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班组长必须认真开展班组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每天上班前在交待当天生产任务的同时,要有针对性的交待职业健康安全,宣讲当天工作可能遇到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护措施,并做好当天的记录。
5、班前活动不认真开展,抱着走过场即了事的班组。
且无作记录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或处以罚款。
6、工作人员必须参加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议,接受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预防制度1、要高度重视职业危害监测及预防工作。
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发现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在工作场所配备有效的通风、排毒、除尘、消音、防振、降温、保暖、供氧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
3、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民勤县大滩砖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目录1、平安生产责任制度 (4)2、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岗位职责 (5)3、平安管理人员平安生产岗位职责 (6)4、车间主任平安生产岗位职责 (7)5、班组长平安生产岗位职责 (8)6、职工平安生产岗位职责 (9)7、平安例会制度 (10)8、平安目标管理制度 (11)9、平安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12)10、平安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3)11、平安投入保障制度 (14)12、平安教育与培训制度 (15)13、平安监督检查制度 (16)14、设备、器材平安管理制度 (17)15、平安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8)16、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19)17、平安生产奖罚制度 (20)18、平安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 (21)19、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22)20、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23)2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24)22、平安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25)2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6)24、电器设备平安巡查制度 (27)平安生产责任制度1、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平安〞的原那么,牢固树立平安责任意识。
2、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平安管理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3、建立健全3-5人的平安管理小组,并明确权利,细化其职责。
当人员变动时,必须及时调整充实,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上报。
4、不断充实完善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5、制订职能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班组长、员工等不同层次、各类人员的平安管理岗位责任。
6、每年初制订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奖罚方法,年底考核,严格兑现,奖优罚劣。
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平安生产法?和?甘肃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平安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企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本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民勤县大滩砖厂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汇编汇总
民勤县大滩砖厂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汇编汇总民勤县大滩砖厂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汇编1. 职业危害防护管理制度I. 职业危害防护管理的原则和目的1.1 原则(1)预防为主;(2)全员参与,全员管理;(3)科学合理,防护到位;(4)持续改进。
1.2 目的(1)保障员工身体健康;(2)减少职业病发生;(3)提高工作效率。
II.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2.1 环境控制措施(1)保持洁净、通风、良好的空气质量;(2)控制噪音、振动等有害因素;(3)给予工人必要的庇护措施。
2.2 个体防护措施(1)给工人提供适当的防护用品;(2)提倡佩戴防护用品;(3)进行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培训。
2.3 其他防护措施(1)制定安全操作规程;(2)进行职业卫生监测;(3)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4 事件处理(1)立即停工;(2)进行事故现场勘测;(3)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III. 具体措施3.1 防护用品发放制度(1)根据不同作业内容,按规定发放适当的防护用品;(2)每月进行一次防护用品检查。
3.2 健康检查制度(1)新员工入厂前必须进行入厂前体检,并进行核酸检测;(2)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3 健康教育制度(1)每季度必须进行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培训;(2)针对员工出现的健康问题,进行针对性培训。
2.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I. 告知对象1.1 新员工入厂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1.2 在职员工每年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
II. 告知内容2.1 告知本厂职业病的病因、发病机理、发病情况;2.2 告知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III. 告知方式3.1 集体培训;3.2 个别培训。
3.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I. 监测对象1.1 空气质量、噪音、振动等环境因素;1.2 员工职业病检测。
II. 监测方法2.1 定向监测;2.2 不定向监测。
III. 监测周期3.1 环境因素:每季度;3.2 职业病检测:每年。
IV. 监测结果处理4.1 制定改善措施;4.2 进行改善措施的检查和评估。
砖厂职业病规章制度
砖厂职业病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砖厂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依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砖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预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水平。
第三条砖厂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实施措施,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砖厂应当做好职工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五条砖厂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体系,对砖厂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第六条砖厂应当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增强职工对职业危害的防护意识。
第七条砖厂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设施,对生产现场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有效治理,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八条砖厂应当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和职业健康评估,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的职工应当进行特殊保护。
第九条对于职工发生职业病或怀疑患有职业病的,砖厂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诊断,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条砖厂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治情况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对违反职业病规章制度的职工,砖厂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罚款等处罚。
第十二条砖厂应当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增强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鼓励职工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砖厂负责解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用文档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汇编目录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3)2、职业病危害监测及预防制度 (4)3、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5)4、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7)5、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8)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9)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1)8、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2)9、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3)10、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4)11、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5)12、制定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的要求 (16)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3、工作人员脱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班组长必须认真开展班组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每天上班前在交待当天生产任务的同时,要有针对性的交待职业健康安全,宣讲当天工作可能遇到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护措施,并做好当天的记录。
5、班前活动不认真开展,抱着走过场即了事的班组。
且无作记录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或处以罚款。
6、工作人员必须参加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议,接受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预防制度1、要高度重视职业危害监测及预防工作。
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发现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在工作场所配备有效的通风、排毒、除尘、消音、防振、降温、保暖、供氧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
3、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每年一次)、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告知本人。
同时,将检查结果连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诊疗等资料归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主要负责人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其职责包括:(1)认真贯彻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3)审核批准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保障职业健康工作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4)组织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5)组织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6)定期主持召开职业危害防治会议和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了解本单位职业危害状况,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7)抓好基本建设和生产装置、设施技术改造的职业健康管理“三同时”工作,严格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
(8)接受监管部门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组织单位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
(9)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的不断改进或更新。
2、分管领导职业危害防治职责职业危害防治分管领导应根据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其职责包括:(1)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并督促落实。
(2)制订(改进)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具体实施,监督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全体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5)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工作,及时召开班组、相关人员关于职业健康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人员按时解决。
3、职业危害管理机构职责(1)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履行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2、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其从事岗位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容发生变化,接触原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危害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工作岗位、工作容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补充告知。
4、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5、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如实公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6、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在存在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7、应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告知本人并进行进一步诊断。
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每年在网上申报一次本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当发生下列重大变化事项时,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进行申报;3、申报材料包括:(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其浓度或强度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申报材料需经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审核,主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审阅,批示同意后上报。
5、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建立职业危害申报档案,设置管理人员,妥善保存历次上报材料和相关申办手续材料。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2、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对象包括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一般员工、新员工及临时工作人员在的,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
3、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主管领导以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参加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
4、职业健康主管领导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除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考核外,还应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新聘用的职业健康主管领导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经过本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容包括:(1)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单位有关规章制度。
(2)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健康危害后果。
(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和技术知识。
5、岗位作业人员应参加三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单位级职业健康教育容包括:(1)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
(2)本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
(3)本单位职业危害基本情况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
(4)典型事故案例教育、职业危害防护的基本知识。
车间级职业健康教育容包括:(1)本车间生产概况和职业危害状况。
(2)本车间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防护。
(3)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使用方法。
(4)职业健康案例教育。
班组级职业健康教育容:(1)本岗位的工艺流程、特点和存在的职业危害。
(2)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岗位职业危害防措施,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以及维护保养方法。
(3)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6、新录用劳动者、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容的劳动者,应当接受上岗前的不少于16学时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7、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作业时不受到危害。
8、应不定期举办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生产车间每季度应开展一次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学习活动,提高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技能。
9、新项目投产前,应对职工开展针对性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
10、所有的培训、教育、考核均应有记录,记录容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容、教师、学员及参会人员的签名。
培训资料应设立专项台帐,妥善保管。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综合设备管理员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人员。
2、管理人员应在每年年末时制定来年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以及更新计划,上报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获批后积极组织落实。
3、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4、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不可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原状。
5、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档案并妥善保管。
档案容应包括:(1)防护设备设施的技术文件,如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及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备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检查和日常维护、检修及报废记录等。
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后勤管理人员主管本单位个体防护用品,应明确防护用品的发放、保管、使用、报废等要求。
2、要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