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毕业生就业法律
中职学校就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提高就业服务质量,确保毕业生顺利就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条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遵循“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技能为核心,以育人为根本”的办学宗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毕业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职责:(一)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整理、发布各类就业信息。
(三)组织开展就业指导、招聘、就业服务等活动。
(四)跟踪了解毕业生就业情况,及时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
(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指导第七条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第八条开展就业指导课程,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掌握求职技巧。
第九条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招聘会,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条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帮助毕业生明确职业发展方向。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服务第十一条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就业信息。
第十二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政策咨询、简历修改、面试技巧等就业服务。
第十三条建立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体系,了解毕业生就业状况,及时解决就业问题。
第十四条开展毕业生就业满意度调查,收集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对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毕业生就业保障第十五条加强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确保毕业生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建立毕业生就业档案,规范毕业生就业手续。
第十七条对违反就业规定的毕业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定期举办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活动,提高毕业生对就业政策的知晓度。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我校将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就业服务质量,为毕业生顺利就业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完善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第五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第六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中,应当简化审核、登记等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提供便利。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3.24•【文号】教学[1997]6号•【施行日期】1997.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颁发教学[199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普通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本科生(不含台港澳侨学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含台港澳侨学生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宗旨,通过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种资源,不断提高就业管理与服务水平,增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满意度,努力实现毕业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
第四条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并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积极开拓就业市场,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学校鼓励毕业生将个人价值与祖国需要相结合,积极引导毕业生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围绕学校战略布局和人才培养目标就业创业,不断提高就业质量。
第五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学校和培养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归口管理全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各培养单位(包括学院、系、所、中心、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下同)在就业中心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就业中心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市场建设、就业管理与服务、学生档案管理等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落实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方针、政策及规定,统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负责毕业生的生源统计与报送,印制、审核与发放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为毕业生提供签约、违约手续办理等服务;负责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的编制、毕业生派遣、改派及学生档案管理与转递;负责毕业生就业方面统计工作和就业意向调查等工作。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模版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就业工作,提高就业管理水平,确保毕业生顺利就业,确保高校就业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其他有就业需求的学员。
第三条所有高校就业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是负责学校就业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制定高校就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高校就业工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咨询服务等。
第六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第七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保证高校就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
第八条高校就业工作必须实行双向选择、市场导向的原则,确保毕业生根据自身的兴趣、特长和市场需求实现就业目标。
第九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合作,积极推动校企合作,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十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依托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指导第十一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针对不同专业的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
第十二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技能培训,帮助学生提升就业竞争力。
第十三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加强互联网就业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实现在线发布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第十四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组织就业宣讲会、招聘会等活动,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机会。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服务第十五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创新就业服务方式,提供个人求职辅导、简历编写、模拟面试等服务。
第十六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建立健全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保护毕业生信息的安全。
第十七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积极协调企事业单位与学校的对接,为毕业生提供岗位推荐和就业机会。
第十八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建立健全毕业生追踪管理制度,了解毕业生就业状况。
第四章就业市场对接第十九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了解就业市场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下面是促进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公平就业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六章就业援助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专业学生就业管理制度范本
专业学生就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专业学生就业管理工作,规范就业市场秩序,提高就业服务质量,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机构的专业学生就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业学生就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的作用,实现毕业生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国家需要的行业和地区就业,提倡毕业生multiple job holding 和灵活就业,促进毕业生在各类用人单位和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
第二章就业管理第五条高等教育机构应根据国家教育规划和就业政策,制定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计划,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职业规划、求职技巧、心理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高等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就业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禁止发布虚假就业信息。
第七条毕业生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参加就业指导和就业活动,遵守就业纪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第九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如有虚假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就业资格。
第十条高等教育机构应加强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了解毕业生就业情况,为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就业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三章就业市场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就业市场体系,规范就业市场秩序,提供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损害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活动,禁止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禁止以任何形式收取就业中介费用。
第十三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就业市场,招聘合适的毕业生。
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政策支持和保障第十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毕业生就业政策,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毕业生到国家需要的行业和地区就业。
高校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协调管理规定
高校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协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为社会培养应用型、创新型人才,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和就业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高校的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协调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 学生为本,关注个体差异,满足学生个性化就业需求;2. 突出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职业竞争力;3. 加强与各行各业的交流合作,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4. 注重就业质量,实现毕业生就业与社会需求的和谐对接。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高校应设立就业指导中心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就业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1. 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和就业教育;2. 制定就业工作计划和就业服务措施;3. 组织校园招聘会和各类就业活动;4. 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5. 收集和发布就业信息;6. 开展就业质量跟踪调查和研究;7.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就业相关工作。
第六条高校应建立健全就业工作考核机制,确保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协调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就业指导与教育第七条高校应将就业指导与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通过课程、讲座、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的职业规划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第八条就业指导内容包括:1. 职业规划:帮助学生了解自身兴趣、特长和职业发展趋势,明确职业目标;2. 求职技巧:教授简历撰写、面试、沟通能力等求职必备技能;3. 行业动态:分析各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就业前景,为学生提供合理的选择依据;4. 法律法规:解读就业相关政策,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章就业协调与服务第九条高校应积极与政府、企业、校友等各方合作,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十条高校应定期举办校园招聘会,为企业提供招聘平台,为学生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一条高校应建立就业信息发布系统,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毕业就业服务规章制度内容
毕业就业服务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范围为本校所有毕业生。
第三条毕业就业服务的目标是帮助毕业生尽早找到适合的工作,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并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第四条学校将为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包括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招聘信息发布等。
第五条学校设立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组织和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要坚持服务为先,毕业生利益至上的宗旨,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七条毕业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自主就业或到学校就业中心登记,接受学校提供的就业服务。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指导第八条学校设立专业的就业指导团队,负责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服务。
第九条学校将通过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帮助毕业生了解自己的职业兴趣和优势,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计划。
第十条学校为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测试、就业能力测评等服务,帮助毕业生了解自己的职业水平和能力。
第十一条就业指导团队还将就毕业生的简历、求职信等进行审核和指导,帮助毕业生提高求职技巧。
第十二条学校将邀请相关行业企业和专家组织就业讲座、求职辅导等活动,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信息和机会。
第三章就业信息发布和对接第十三条学校将建立健全就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各类招聘信息。
第十四条学校将定期组织就业双选会、专场招聘会等活动,为毕业生提供更多与用人单位对接的机会。
第十五条学校将建立毕业生就业档案,记录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为毕业生提供长远的就业跟踪服务。
第四章就业服务保障措施第十六条学校将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作协议,共同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将建立校企合作基地,为毕业生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
第十八条学校将建立毕业生就业数据库,为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的信息和推荐。
第十九条学校将建立毕业生创业基金,支持毕业生创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本专科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就业及相关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的方针,努力满足国家建设需要,使毕业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国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其他需要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完善的服务,使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逐步做到专业化。
第六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积极满足国防、军工、科研、教学、高新技术等单位,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党政机关和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的用人需求。
其它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优先满足本系统、本行业的需要,同时努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要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定向培养的本专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应首先满足教育系统的需要。
第七条非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其服务范围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
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定向培养合同就业,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自筹经费研究生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八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教育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其他部委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3篇)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我国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____,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设立校、院两级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的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隶属招生就业处)是学校一级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根据国家、____省和____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细则,部署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2、负责学校毕业生的资格____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3、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情况,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网站,并通过网络等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把就业网站作为就业政策宣传和就业信息传播的主阵地;4、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服务;5、负责联系用人单位,____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____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6、规范毕业生推荐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7、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9、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预测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10、____开展毕业生教育活动、毕业典礼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11、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系、各专业就业情况;12、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生党团____关系和毕业生档案的交寄的有关工作;13、负责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1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5、做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2024年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2篇)
2024年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激励、激励有为的原则。
第四条高校和学生应当共同努力,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和竞争力。
第五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相结合,注重产教融合。
第六条高校应当加强就业指导,提供全方位的职业培训,帮助学生提升就业能力。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服务第七条高校应当设立专门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毕业生就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规划等工作。
第八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发布招聘信息,提供实时的就业更新。
第九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的咨询服务,帮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和职业发展方向。
第十条高校应当组织就业相关的职业培训,开展面试、笔试、实践技能等综合能力提升培训。
第十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档案,记录学生就业情况、意向等信息。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保障第十二条高校应当积极引导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方向,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教育。
第十三条高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帮助他们了解就业形势和市场需求。
第十四条高校应当建立与用人单位对接的机制,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十五条高校应当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就业招聘会、校园招聘等活动,提供更多的就业渠道。
第十六条高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能力培养,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第十七条高校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开展实习实训活动,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四章社会支持和监督第十八条政府应当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支持和资助力度,提供相关政策和经济支持。
第十九条社会应当积极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工作机会和实习岗位。
第二十条高校应当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情况的监督和跟踪,及时了解他们的就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高校应当建立与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和评价。
学校就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就业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毕业生及参与就业工作的教职工。
第三条我校就业工作坚持“以学生为本,服务社会,促进就业”的原则,努力为学生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就业指导与服务第四条学校设立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校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开展就业政策宣传,解读国家及地方就业政策;(二)组织就业招聘活动,搭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三)提供就业咨询、职业规划、求职技巧等方面的指导;(四)开展就业市场调研,分析就业形势,为学校制定就业工作计划提供依据;(五)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信息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查询服务;(六)开展就业服务评估,不断提高就业工作质量。
第六条学生应当积极参与就业指导和服务活动,提高自身就业竞争力。
第三章就业招聘第七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招聘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校园招聘、网络招聘、社会招聘等。
第八条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诚信应聘,不得伪造、篡改个人信息;(二)尊重用人单位,不得进行恶意投诉;(三)按时参加面试,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四)遵守招聘纪律,不得从事与招聘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学校设立就业招聘办公室,负责招聘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章就业协议与合同第十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就业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毕业生基本信息;(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三)就业岗位及工作地点;(四)工作期限及待遇;(五)违约责任;(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就业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就业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对就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章
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章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提高就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制定本规章旨在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行为,提高就业率,确保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原则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第四条就业指导与服务1. 高校应设立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规划、简历撰写、面试技巧等服务。
2. 高校应定期举办招聘会,为企业与高校毕业生搭建交流平台。
第五条就业率统计与公布1. 高校应按月统计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
2.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以提高就业信息的透明度。
第六条就业质量保障1. 高校应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分析。
2. 高校应与企业合作,推动产学研结合,提高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与就业竞争力。
第三章就业权益保护第七条禁止就业歧视1. 各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以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原因歧视高校毕业生。
2. 各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以毕业院校、户籍等因素限制高校毕业生求职。
第八条保密个人信息1. 高校应保护毕业生的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泄露给第三方。
2. 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个人简历,防止信息泄露。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违规行为1. 高校如有以下行为,将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 未按时上报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
- 未落实就业指导与服务措施。
2. 单位如有以下行为,将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实施就业歧视。
- 泄露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
第十条申诉与投诉1. 高校毕业生如遇到就业权益受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2. 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学校就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就业工作,保障毕业生就业权益,提高就业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毕业生、在校学生、教职工以及参与就业工作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学校就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为本,服务至上;(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校企合作,协同育人;(四)创新发展,持续改进。
第二章就业指导与服务第四条学校设立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校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五条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一)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和解读;(二)组织就业指导讲座和培训;(三)提供就业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四)开展就业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五)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促进毕业生就业;(六)组织就业招聘活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
第六条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的主要内容:(一)就业观念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二)就业能力提升,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三)就业信息推送,及时发布就业岗位信息;(四)就业跟踪服务,关注毕业生就业状况。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管理第七条毕业生就业管理遵循以下规定:(一)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毕业生就业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统一制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应及时报送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第八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流程:(一)毕业生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就业申请;(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毕业生就业申请,并通知毕业生;(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四)毕业生将就业协议报送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备案;(五)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第四章就业纪律与监督第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就业纪律,确保就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条教职工在就业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纪律:(一)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二)公平公正,不得泄露毕业生就业信息;(三)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学校商业秘密;(四)认真负责,不得敷衍了事。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标准细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细则第一章前言第一条大学毕业生是学校按照党旳教育方针精心培养旳、适应国家建设规定旳优秀人才资源,是高层次人才队伍旳后备力量。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旳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旳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和省旳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旳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旳毕业生是指学校按国家筹划培养、具有学籍、获得毕业资格旳毕业生。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引下,经双向选择并经差遣供职于用人单位或自谋职业以及自主创业后,通过诚实劳动、依法经营获得合法收入,统称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对毕业生和学校就业工作旳基本规定:毕业生是国家按筹划培养旳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旳义务。
学校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引下,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旳地方和行业就业,重要采用择优推荐和就业指引相结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规定范畴和时限内“双向选择”,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就业合同,并经学校登记、鉴证形成就业筹划后由国家统一差遣旳措施,实现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学校招生就业处归口管理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指引各教学班旳毕业生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由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决定。
各班主任负责本教学班旳毕业生就业工作。
招生就业指引处和各班主任应各司其职,层层贯彻,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招生就业指引到处就业工作旳重要职责:1.根据教育部、和省电大有关部门旳精神,制定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部署及总结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安排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2.组织、管理、指引、检查、评估各教学班旳毕业生就业工作;3.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和全校毕业生生源汇总、记录、上报;4.负责毕业生推荐工作和就业合同旳审核、鉴证、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年度毕业生就业状况反馈和就业率记录及毕业生就业遗留问题(改派等)旳解决;5.按照主管部门旳规定编制、上报毕业生建议就业筹划;负责组织、协调毕业生差遣和离校手续办理等工作;6.组织开展就业宣传工作,联系用人单位和宣传媒体,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建立广泛旳就业基地;7.积极收集、整顿并及时向各教学班和毕业生发布需求信息;接待用人单位,组织参与多种招聘活动;8.热情接待用人单位,向用人单位简介本单位旳专业设立、教学和科研特色及毕业生在校德智体发展状况,积极推荐合适旳毕业生,协助用人单位考核录取毕业生;9.负责就业指引课程建设和教学组织、管理,面向毕业生开展平常就业指引与征询;组织开展全校就业工作人员培训和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配合学生教育管理部门开展毕业教育工作;10.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旳调查与研究,为学校发展规划提供参照,重要内容涉及:毕业生就业观念和就业盼望调查、用人单位调查和毕业生跟踪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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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违约金约定有“上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 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 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 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 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 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女职工产假:90天拟增至14周 •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 休假。
工资和保险
一、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 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 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 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法律强制要求企业为职工缴纳下列五项社会保险:养老 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 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案例六
• 2005届毕业生小宋通过招聘会进入杭州一 家公司,当小宋提出要与公司签订就业协 议书时,公司表示不与小宋签订任何书面 协议,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小宋觉得公 司给出的薪水不错,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
常见的就业歧视
一、常见的就业歧视形式 (1)性别歧视 (2)民族歧视 (3)其他各类歧视,如血型、地域、姓氏等 视 (4)侮辱人格的条件
案例四
毕业生B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附加 条款,但在签订合同时,公司要求随后签订 附加条款,但B在拿到附加条款时,发觉与 原先商定的内容有较大的出入,明显对自己 不利,此时骑虎难下,最后不得不签订了明 显对自己不利的附加条款。
案例五
C在求职初期,数家公司都没与她签约,因此十分着急。后 来一家企业约C去该公司面试,面试后当场愿意与C签约。 C怕像 以前那样考虑来考虑去又错过了机会,于是,第二天带着协议书 到公司签约了。当时,双方的心情都特别好,都爽快地在协议书 上签上名字,其他如以后万一其中一方违约怎样处理的问题,大 家都没有提。 不久一家曾经与C有过接触后来又没有了消息的单位找到C , 说愿意和她签约。 C喜出望外,这可是她打心底里最想去的单位。 但是,这就意味着要与上一家单位毁约。开始C左右为难,考虑 再三, C逐渐拿定主意,现在是双向择业,我有挑选自己喜欢的 工作的权利。 接待她的还是那位经理同意C违约,不过必须交 三到五千元的违约金,而且要马上交齐。 C提出手头一下子筹不 到这么多钱,能不能减一减。那位经理又问:“你手头有多少 钱。” C老老实实的回答:现在存折里有1800元。经理就坚决的 说,那就交1800元,一分也不能少。 C一直觉得违约是自己的不 对,她怕再争论下去,单位不肯放人。无可奈何,只好凑够1800 元,交给该公司。
天蝎座: 10月24日-----11月21日
• 射手座: 11月22日-----12月21日
摩羯座: 12月22日-----1月19日
• 水瓶座: 1月20日-----2月18日
双鱼座: 2月19日------3月20日
在毕业前的一次人才招聘会上,A将自己的简 历投给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公司一位副总经理与 他交谈后表示对他很满意,希望能当场签下合同。 当时他满心高兴,因为对方许诺,去了后有住房, 而且月薪3000元以上。他说他当时没有丝毫犹豫 就同意当场签约,生怕过了这个村就没那个店, 想早早把这个好机会攥在手里。对方出具的是一 份早已打印好的合同。他草草地浏览了一下合同, 合同格式很规范,合同条文也都很专业,双方的 权利义务似乎也规定得很清楚。他几乎是怀着一 种兴奋的心情在上面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期限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1 2 三个月以下 三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 试用期期限 不得约定试用期 不得超过1个月
3
4
1年以上3年以内的
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 无固定期限合同
不得超过2个月
不得超过6个月
•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 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一些常见的合同陷阱条款
例2: 本合同期内,乙方不许结婚, 也不许怀孕。
一些常见的合同陷阱条款
例3: 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入职时 要向用人单位交纳押金、保4: 合同约定,在工作期间企业只 负担工资,不负责缴纳任何社会 保险;发生工伤一律自负,企业 概不负责 。
一些常见的合同陷阱条款
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险一金)
• 加班工资的折算方式为:日工资为月工资 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365天 -104天)÷12月=21.75天(104天是52个双休 日),日工资=月薪÷21.75天,小时工资 =日工资÷8小时。算出日薪与时薪后,再 分别乘上3倍(法定节假日)或两倍(正常公休), 就是当天应得的加班工资。
第三章
毕 业 生就业法律
(求职安全和法律保护)
案例 就业歧视和求职陷阱 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 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 毕业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
毕业生求职中的权益问题 现状:工作难找、权益难维护 法律规定:“双项选择”
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毕业生的自主择业权
供大于求
案例一
某公司欲招聘5名程序员。登出了这样的招聘启 示: “应聘者须满足下列条件:(1)男性;(2)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专业是计算机……”
歧
二、就业歧视与否的判定标准 三、法律禁止有用吗?
常见的求职陷阱
• 陷阱一:招聘陷阱 • 陷阱二:押金陷阱 • 陷阱三:培训陷阱 • 陷阱四:安全陷阱 • 陷阱五:合同陷阱 (口头承诺、不平等协议)
谨防合同陷阱
一些常见的合同陷阱条款
例1:在本合同期内,若乙方因 本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处女座: 8月23日------9月22日
双鱼座性格 :浪漫、善解人意 粗心、意志薄 弱 白羊座性格:积极、直率 自我、没有耐性 金牛座性格可靠、有耐心 贪婪、古板 处女座性格 :头脑清晰、完美主义 保守、吹 毛求疵 天蝎座性格 :果然、实际 多疑、狂妄
•
白 羊 座 : 3 月 2 1 日 4 月 1 9 日
•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规范, 包括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 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 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 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从 而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益。 •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000元
•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 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 劳动者收取财物。
•
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 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 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 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 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也按此规定 处罚。
•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规定劳动期 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 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采取 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 同无效。
违法不签合同单位要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规定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三
他的职位是公司销售部销售员。进了公司他才知道,所谓的 月工资3000元以上完全是一个子虚乌有的数字。因为销售人员的 工资实行的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与销售额直接挂钩。销售部有 十几名销售员,只有一位业绩突出的销售员曾拿到过3000多元的 月工资。对方许诺的住房其实是一间破旧的仓库,不到30平方米, 挤住着8个人。 这一切与对方的许诺相距甚远。他愤愤不平地找到了那位公 司副总要跟他理论。对方阴沉着脸说:“那是口头上说的,并没 有写进合同,再说,你如果好好干,月工资肯定不会低于3000元, 至于住房嘛,不就是条件差点儿吗。” 他找出当初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在工资条款里只写着“工资 待遇高”,在住房条款里用词更是模糊——“由公司提供住处”。 看到这里,他大呼上当,可是再往下看,却看出了一身冷汗。 合同规定,聘用期为3年,应聘方如毁约,需按毁约时间交纳违 约金,违约金为每年5000元。也就是说,如果他要求解除合同, 必须向公司交纳1.5万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