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侦探在民事诉讼中的正当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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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契约制度之透视——以其正当性为视角

民事诉讼契约制度之透视——以其正当性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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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 以直 接产 生诉讼 法 效果 为 目的的诉讼 法 上 的协 议是 诉讼 契 约 。[ ( 根 据诉 讼 契 约 形 成 的 时 间 和 ”6H ] 诉讼 的 进程 , 其表 现形 态 主要有 以下 几种 。
的。 自然法学 说 强调个 性解 放 、 意志 自由 , 以个人 主
程 序 主体 性和 和谐 法秩 序 的 建构 。
关键词 : 民事 诉 讼 ;契 约 ;意 思 自治 ;和谐
中 图分 类 号 : 9 5 2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02 5 ( 0 6 0 — 1 0 0 1 0 — 3 9 2 0 ) 60 4 — 4
随着市 场经 济 的确 立 和社 会结 构 的转 型 , 国 我 现行 的 民事诉 讼 法 在程 序 运 行 中弊 端丛 生 , 其 进 对
意u 。大 陆法 系认 为契 约是 合 意 , 国 民法 典 1 0 j 法 11
法领 域 , 有所 谓 任意 性 规 定 , 也 因此 “ 能 一 律 以公 不
法 之规定 为 由 , 与公益 无直 接关 系 的诉 讼合 意 , 将 视 为 法律所 不容 许 的行 为 而加 以排 除”5。此后 , 于 [ 关 民事诉讼 合 意 的行 为在 大陆 法 系和英美 法 系诉 讼 理 论 和判例 中得 到广 泛 的承 认 , 讼 合 意 的 内容 和 范 诉 围逐步 扩展 , 种类 随之 增加 。
中得 到严格 限制 。这 种认 识到 2 O世纪 3 O年代 受到
了德 日等 国学 者 的质 疑 。学者 通过 对 民事诉讼 目的 和性 质 的进 一 步研 究 , 为 即使在 有别 于 私 法 的公 认
《 古代 法 》 一书 中, 契 约的本源 作 了释义 , 为表示 对 认 契约 的名 词 , 隐含 了“ 系 ” “ 约 束 的 联 系 ” 联 和 有 之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摘要: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以前理论界一直偏向从刑事诉讼角度研究,从民事诉讼角度对该规则研究的论述偏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代表着诉讼文明的大趋势,其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正式确立将成为一种必然。

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梳理,并对我国如何民事诉讼中建构该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证据是正义的基础,是诉讼的灵魂,整个民事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而展开的。

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在实现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价值。

因此,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相关概念的界定1.1证据的合法性一项证据能否被采纳,除了要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外,还要看其是否具有合法性。

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合法性都是证据资格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诉讼文明的表征。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或审查都合乎法律规定。

学界一般认为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主体合法;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笔者认为凡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都不是合法的证据。

1.2非法证据《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此处所界定的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

笔者认为,凡是不符合证据合法性概念的证据材料都可称为是非法证据。

不能将不合法的证据等于非法证据,因为在非法与合法之间,还存在某一行为或事物与法律规定的要件不符合,但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它是指在收集证据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收集到的证据。

1.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因违反法律规定, 侵犯了他人特定合法权利而收集的事实材料, 因其不具备合法性要素, 基于保护程序公正及当事人的基本权益等因素的考虑,而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

私人侦探合法性的思考

私人侦探合法性的思考

私人侦探合法性的思考中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维权意识的增高,人们对信息、证据等的需求越来越多,由此催生了我国目前庞大的私人侦探行业。

但与此极不协调的是,我国尚无立法赋予私人侦探合法的地位,亦无相关法律对此进行规制。

这直接导致了我国私人侦探行业乱象丛生,普遍违法等问题层出不穷。

现代文明国家,法制化乃第一要义,一个行业长期在灰色地带存在并发展而无法律规制是极其危险的,这不仅不利于该行业的自我发展,而且易对不特定第三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本文将针对这一现象,在立足私人侦探应合法化的基础上,对其合法化的必要性和所面对的阻力进行剖析。

力证私人侦探合法化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并从行政监管,行业自我管理等角度提出笔者对私人侦探合法化的制度构想。

关键词:证据种类;合法化;隐私权SOME THOUGHTS ON THE LEGITIMACYPRIVATE DETECTIVE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economy and the increasing of citizen consciousness, people demand more and more information and evidence, etc, which has given rise to large private detective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But what at the jarring is that there is no legislation to give private detective legal status in our country, there is no relevant laws to regulate. This article will focus on this phenomenon, on the basis of private detective should be legalization, I will analysis the necessity of its legalization and the resistance it is facing of. Finally I will put forward some simple idea about the legalization of the private detective.Key Words:classification of evidence;legalization ;the right to privacy目录一、私人侦探及其在我国发展现状概述 (1)(一)私人侦探概述 (1)(二)我国私人侦探发展现状 (2)二、私人侦探合法化的必要性分析 (3)(一)经济发展的需要 (3)(二)社会分工细化的必然要求 (4)(三)私人侦探行业较高的社会认可度 (4)(四)规范私人侦探行业的最有效途径 (5)三、我国私人侦探合法化的风险剖析 (6)(一)私人侦探的调查易侵犯公民隐私权 (6)(二)私人侦探介入司法诉讼对我国现有证据制度形成挑战 (8)四、私人侦探合法化的制度构想 (9)(一)构建私人侦探的行业准入机制 (9)(二)构建私人侦探的责任承担机制 (10)(三)构建私人侦探行业的管理和培训机制 (11)参考文献 (13)一、私人侦探及其在我国发展现状概述(一)私人侦探概述私人侦探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私人侦探指受雇主委托,通过公开的或隐秘的方式,为雇主提供证据调查,信息收集,安全保卫等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理论内涵

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理论内涵

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理论内涵在诉讼法学上,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为完成诉讼任务而按照特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民事裁判的过程。

其核心内容便是诉争事实通过诉讼程序有步骤的进行,最终使实体法所设定的既有诉讼结果得以实现。

可见实体公正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诉讼程序的设计,而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则体现于程序规范的严格要求,进而避免非正义的程序、不公正的裁判结果和诉讼解决纠纷功能的失效。

为此,西方学者将其总结为“程序性正义”,认为“一个法律体系必须准备按照法规来进行审判和受理申诉;它必须包括可保障合理审查程序的证据法规。

c各种审判必须是公平的、公开的,不能因公开的吵闹而带有偏见。

自然正义的准则要保障法律秩序被公正、有规则地维持①。

”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

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历代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均未能就程序正当性给出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且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标准,因此,什么样的结果是正当的,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得出正当的结果也一直是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研究的核心问题。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具有某种价值倾向的程序设计,使诉争事实借助于该程序的环环相扣的展开,得出一个正确的诉讼结果,是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具体体现。

相对于静态的法律条文来说当事人和法官等诉讼参与者所追求的结果必须通过程序而得出,由于程序所固有属性,蕴含于法律条文中的价值得以活跃,进而形成诉讼的价值。

学者们尽管在观点上有相同之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不同认识,其一是诉讼程序价值三分法,即公正、效率和效益;其二是诉讼程序价值四分法,即正当、公正、迅速和经济;其三是诉讼程序价值的两分法,即程序内在价值的公正性和外在价值的工具性②。

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存在着某种偏误:在观念上,在自由和秩序之间,人们普遍重程序、轻自由,重社会控制、轻人权保障;在理论建构及制度设计上,将诉讼对社会的控制功能放在首位,忽视对自由价值的追求。

博威时代:北京私人侦探公司的合法调查范围解析

博威时代:北京私人侦探公司的合法调查范围解析

博威时代:北京私人侦探公司的合法调查范围解析私家侦探虽受雇于人,但并非任何事情都可以参与调查,只能调查商事民事知情权有关事项。

典型的如商务调查(合作伙伴调查、员工背景调查)和婚姻调查(婚前调查、婚外情调查)。

北京博威时代私人调查公司,是一家集商务调查、婚姻调查、诉讼证据收集、寻人寻址、债务追偿类业务的老牌调查公司。

公司拥有资深的律师和专业的侦探,同时拥有过硬的保密程序,近二十年的诚信经营,赢得了广大客户的好评。

据博威时代张探长介绍,企业在签订合作协议的时候,都会比较担心自己签订的这个合作协议,会不会给自己的生产带来一定的威胁,对方企业的财务情况到底如何?如果在真正达成合作以后,对方突然在资金当中出现的问题,对于自己企业的生产肯定也会带来很大的麻烦。

这种情况下请私家侦探公司帮忙调查合作伙伴的信誉和经营状况,供市场决策参考,是商务调查中一项典型需求。

同理,聘用公司重要岗位的高管人员也需要对其品行和能力进行核实。

对于个人方面的调查大多与感情和财产有关。

例如处于婚嫁黄金期的张小姐才貌双全,家资巨富,其父亲拥有一家民营企业,年产值过亿,张小姐是家中独女。

对张小姐认识的潜在结婚对象,张小姐的父亲都会安排私家侦探帮忙调查其人品和家世,防止对方为了张家的财富才与姑娘结婚……一般来说,除了以上两个典型举例,北京侦探公司博威时代调查事务所业务涉及商务调查、财产调查、侵权调查、婚姻调查、挽回婚姻、婚前行为调查、网络调查、危机预防、债务人资产调查、身份调查、知识产权侵权调查、继承财产调查、子女行为调查、公司资信调查、反不正当竞争调查、产品质量调查、侵害消费者权益调查、保险欺诈调查、公司资金状况调查、打假维权、行踪调查、商业贷款资信调查、医疗事故调查、技术专利泄露调查、侵犯商业秘密调查、侵犯著作权调查等等。

博威时代拥有一支强大的服务团队,能为企业或个人客户定制私家调查解决方案及免费的法律咨询,帮助企业或个人解决当下面临的难题。

私家侦探是否合法

私家侦探是否合法

私家侦探是否合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多元化,“私人侦探”现象开始出现并日益为人们所关注。

但在我国,私人侦探未见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确认其合法,也未见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确认其为非法。

“私人侦探”究竟合法性如何,在实际生活中有无存在的必要,在法理上公权和私权应当如何划界等等,这些问题,亟待作出回答。

目前“私人侦探”现象开始出现并日益为人们所关注。

如何从法理上认识和分析这一现象也成为学界关注的课题。

“私人侦探”一般是指通过公开的或秘密的调查活动去获得各种情报或证据(的人或组织),但是,不包括律师、公证员及其所实施的为法律所明确许可的调查活动。

在国外,私人侦探与私人保安密不可分的,私人侦探业务包括调查和保安两个基本领域,但在我国二者必须加以适当区别。

现在,保安在我国已属于合法存在的行业,但是,私人侦探未见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确认其合法。

当然,也未见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确认其为非法。

所以,广州私人侦探行为是否合法,要视其性质和方式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行政规章在实践中遭遇尴尬虽然,私人侦探活动和私人调查机构没有为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禁止,但是,公安部的行政规章明确禁止广州私家侦探行为。

1993年9月7日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规定: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二、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三、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

私人侦探所及其私人侦探活动虽然为公安部行政规章明确禁止,但是这类机构仍然不断涌现,有统计说这类组织在全国有一百家左右。

当然,这些民间调查机构很少以“私人侦探所”冠名。

电大——证据学试题答案——已排版

电大——证据学试题答案——已排版

1.证据的证据力包括了证据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2.控诉式诉讼制度对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

×3.当事人主义原则主要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

×4.职权主义又叫审问主义,主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

×5.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法定证据制度。

×6.职权主义的主要标志是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法官处于被动地位,保持中立。

×7.神示证据制度缺乏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8.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时期。

×9.对神宣誓是神示证据制度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10.神示证据制度根本不可能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11.法定证据制度是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12.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

√13.刑讯逼供是神示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

×1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

×15.神示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建立的。

×16.我国封建王朝时期的证据制度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这是一种唯物主义的审判方法。

×17.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美国。

×18.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法定证据原则。

×19.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个方面。

√20.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有效的自认直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作出裁判,这是属于证据裁判原则例外。

√21.直接言词原则符合实体公正的要求,体现了对案件事实认识的正当性要求。

×22.证据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23.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

×24.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

√25.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但不需要合法性。

提高民事证明标准正当性的经济学分析——以《民诉法解释》第109条为视角

提高民事证明标准正当性的经济学分析——以《民诉法解释》第109条为视角

Vol. 34 NO. VIDec. 2019第34卷第6期2019年12月研究生法学Graduate Law Review提高民事证明标准正当性的经济学分析——以《民诉法解释》第109条为视角李剑林**李剑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401120)。

本文为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 项目"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制与防范”(项目编号:CYS18161)资助成果。

[1] 霍海红教授认为这种法律移植属于“民刑证明标准的,混搭'”。

参见霍海红:“提高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 论反思”,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第261页;刘学在教授则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混淆了与刑事诉讼 证明标准的区别”。

参见刘学在、王静:“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评析”,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4 期,第90页。

[2] 美国证据制度指出证明的程度一共可以分为九等,由高到低第二等便是“排除合理怀疑”。

该等证明程度 为刑事诉讼所采用。

参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中国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页。

[3] 参见李浩:“证明标准新探”,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第134-138页。

[摘 要]《民诉法解释》第109条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引入民事司法的立法决策引 发了争议。

这种争议的产生可归因于我国证明标准理论的不完备和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制对象不明。

引入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可以揭示提高民事证明标准的三个实质性依据,即在证据成本允许的范围内 降低错判概率以及平衡民事诉讼中不对等的主观实体风险和客观实体风险,从而贯彻平等原则。

经 验分析表明,第109条并非完全不具备正当性,但若要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表达提高民事 证明标准的政策意图,仍需要一定的法律解释,探寻立法本意,明确我国民事证明标准的规制对象 是主观内心确信,而非客观盖然性。

[关键词]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经济学分析内心确信盖然性一、问题的提出直至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证据规定》)第73条 的出台,我国才在规范层面首次明确了证明标准制度。

离婚时如何收集证据能不能用偷拍跟踪偷偷录音请私人侦探的方法取证这些能否

离婚时如何收集证据能不能用偷拍跟踪偷偷录音请私人侦探的方法取证这些能否

离婚时如何收集证据?能不能用偷拍、跟踪、偷偷录音、请私人侦探的方法取证?这些能否离婚律师讲述离婚时如何收集证据?能不能用偷拍、跟踪、偷偷录音、请私人侦探的方法取证?这些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问题提示】1、发现对方不忠,能不能用偷拍、跟踪、偷偷录音、请私人侦探的方法取证?2、案例2中,女方取得类似证据为什么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呢?3、案例3中,对于偷偷录音的行为,法院为什么能够支持呢?4、怎样判断自己收集的证据是否有效的呢?【案例1】婚外情=隐私?钱锋是在一家大型的综合医院做医生,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没有考虑自己的人生大事。

在朋友的介绍下,潘韵和钱锋认识了,4个多月后,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互敬互爱,过着幸福的生活。

然而,让钱锋夫妇感到烦恼的是,6年来,潘韵一直没有怀上孩子。

2022年12月,夫妻俩一同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是潘韵因婚前流产过多导致很难受孕。

出现这样的结果,不但给钱锋带来了很大的打击,连潘韵也感到很吃惊和内疚,那个原本其乐融融的家笼罩上了一层阴影。

此后,钱锋经常埋怨妻子,并对潘韵日渐冷淡。

面对丈夫的指责,潘韵把苦泪往肚里吞,默默地忍受着。

尽管丈夫如此,但她对丈夫更加温柔体贴,希望能够弥补自己的过错,但是这一切都是徒劳。

2022年2月,钱锋到医学院进修学习,认识了也在该校函授学习的医生熊青。

两人几经来往后,便"好'到了一块。

此后,钱锋背着妻子与熊青约会,常常夜不归宿。

本来就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的他打算与潘韵离婚,然后和熊青结婚,但迫于脸面,他又不好意思向妻子提出。

然而,风言风语不断的传到潘韵的耳朵里。

一天,得知丈夫在外与别的女人苟合,气不打一处来的潘韵就大吵大闹,并与丈夫从争吵发展到打架。

一场大闹过后,他们分居了。

面对丈夫_的不忠,潘韵伤透了心。

眼看已无法挽回丈夫的心,潘韵决计要挽回点损失。

一位律师告诉她,只要她拿到丈夫不忠的证据,在离婚时便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指导潘韵如何收集证据。

中国私家侦探合法化可行性研究

中国私家侦探合法化可行性研究

中国私家侦探合法化可行性研究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1年第2期私家侦探,源于其英文直译Private Detective。

私家侦探,是相对于官方侦探而言的,其更为准确的称谓应是非官方侦探或调查员,一般指的是那些由专为个人提供保卫及调查服务的民间专业人员。

虽然,私家侦探也从事案件调查,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是,私家侦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其所得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尚需由司法机关判断。

作为一个专业群体,私家侦探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存在,并被视为如律师、医生一般的普通职业,他们接受客户委托,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向社会提供服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类社会纠纷、经济民事纠纷等层出不穷,法律服务市场细化,以“商业调查所”、“调查公司”或“资讯调查”为名号的私家侦探“灰色”群体也得以发展,并引起人们的关注。

中国当前私家侦探之禁止性规则研究在中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中,没有私家侦探的一席之地。

现行《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规范将涉及诉讼的案件调查权配置给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并未将有可能侵犯公民隐私、通信等基本公民权利的调查权赋予任何民间组织或个人。

也无私家侦探营业范围、从业资质、注侧年审、行为授权、权利义务、责任惩处等方面的规范,甚至“私家侦探”这一名词都没有出现在法律条文中。

首先,在根本大法《宪法>这一层面上,明确规定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住宅安全权利、公民通讯自由权利和通讯秘密权利,任何权利的限制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并由国家司法机关实施。

这就堵死了私家侦探所谓的“查询个人电信通讯业务”、“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调查业务”、“婚姻忠诚调查业务”。

201 0年6月,北京东方亨特商务调查中心等5家调查公司的9名“私家侦探”伙同3名来自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三大电信企业的员工,非法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审。

民事诉讼中的公正和公平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公正和公平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公正和公平原则民事诉讼是指以个人或组织的利益为争议对象,在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主持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民事纠纷。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公正和公平原则被认为是核心价值观和基本指导原则,确保了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公正和公平原则,包括其内涵、重要性及其在实践中的体现。

一、公正和公平原则的内涵在民事诉讼中,公正和公平原则体现了法律正义、平等对待和程序正当性等方面的要求。

公正原则要求法官、法院和相关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秉公、廉洁、独立,不受外部压力干扰,不偏袒一方,确保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公平原则要求透明、公开的诉讼程序和公正的审判,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自由辩护、听证权等基本权利,并有充分的公平机会来提供证据、陈述主张和辩解。

二、公正和公平原则的重要性公正和公平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保障作用。

首先,公正和公平原则是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正义的基石。

只有公正的司法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尊重,维护社会公平和法治秩序。

其次,公正和公平原则能够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不公平的判决和司法决策。

同时,公正和公平原则还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

三、公正和公平原则的实践体现1. 法官的公正和公平:法官应独立、中立地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干扰,公正地裁决案件。

法官需要具有专业素养和道德眼光,审慎权衡并公正判断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确保裁决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2. 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公平:诉讼程序应当公开、平等、公正。

各方当事人应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陈述理由、出示证据、申请调查等。

同时,相关证据应在法庭上公开出示,让各方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进行辩护和质证。

3. 平衡当事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益平衡是公正和公平的体现。

法院在调解、和解、庭审等过程中,需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妥善处理各方的主张和利益,确保每个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法学中的正当性原则研究

法学中的正当性原则研究

法学中的正当性原则研究一、引言法学中的正当性原则是法律审查的重要标准之一,其研究旨在探讨法律是否符合公正、公平和合理的要求。

本文将重点介绍正当性原则的内涵与作用、研究方法以及在法理学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旨在进一步拓宽对正当性原则的理解和应用。

二、正当性原则的内涵与作用正当性原则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法律规定和行政决策符合公正、公平和合理的要求。

正当性原则在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等多个领域都有应用,其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正性:即法律规定或行政决策应当确保公正,不偏袒某一方,避免任意歧视或滥用权力。

2. 公平性:即法律规定或行政决策应当确保公平,依法平等对待各方,保障各方权益的平衡。

3. 合理性:即法律规定或行政决策应当符合合理性标准,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以实现合理的目的。

正当性原则在法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为法律规定和行政决策的评判提供了准则,确保其公正、公平和合理。

其次,正当性原则是司法决策的依据之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参考正当性原则进行论证和判断。

三、正当性原则的研究方法正当性原则的研究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包括法理学研究和实证研究。

1. 法理学研究:法理学研究主要从理论层面对正当性原则进行剖析和阐释。

可以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文献、比较不同学派的观点、提出自己的思考和理解等方式进行研究。

2. 实证研究:实证研究主要通过调查和分析实际案例,验证正当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效果。

可以采用问卷调查、访谈、案例分析等方法,收集相关数据,从而得出结论。

以上两种方法在正当性原则的研究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相互补充、相互印证,有助于揭示正当性原则的内涵和作用。

四、正当性原则在法理学中的应用正当性原则是法律评判的重要标准之一,在法理学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1. 立法:正当性原则为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理论依据。

在制定法律时,应当考虑到正当性原则的要求,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2. 司法审查:正当性原则常常被法院用来审查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民事诉讼中的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

民事诉讼中的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

民事诉讼中的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需要进行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

实体审查主要关注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程序审查则主要关注案件的合法性、正当性和程序规范性。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进行探讨。

一、实体审查实体审查是指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的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必须对案件的实体进行审查,以便正确裁决案件。

1. 事实审查事实审查是指法院对案件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的过程。

法院应将各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争议进行逐一审查,并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获取相应的事实证据。

法院应在进程中确保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挖掘出案件真实的事实。

2. 证据审查证据审查是指法院对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的过程。

法院应当评估和鉴定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院应当采纳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排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

证据审查是确保案件审理基于真实、准确的证据的重要环节。

3. 法律规定审查法律规定审查是指法院对争议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的过程。

法院应当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辩论意见,以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来为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

法律规定审查是确保案件审理基于明确、适用的法律依据的重要环节。

二、程序审查程序审查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正当和规范进行审查的过程。

程序审查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合法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 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是指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查的过程。

法院应当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关键环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规范案件的审理过程。

2. 正当性审查正当性审查是指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是否公正、公平和公开进行审查的过程。

法院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确保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申辩的权利,打破任何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因素。

私家侦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采取的合法手段及其法律依据

私家侦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采取的合法手段及其法律依据

侦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采取的合法手段及其法律依据(1)、侦探可采用的调查手段的界定:侦探为了有效地完成交付的案件,需要而且希望使用的手段是很多的??一般说来有跟踪监视、录音录像、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档案或检索查找某些文件材料、勘验鉴定、打入或套取、收买等等!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这些手段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一般性调查取证手段:这些手段往往比较普通,法律本身无明确限制性规定,对使用的主体、适用的情况一般没有较严格限制??其具体手段包括:一般性地询问与访问、正常地录音录像、向政府职能部门、公共团体正常查阅、调取有关文件资料等;2、法律规定较模糊的相对特殊一点的调查手段:这类手段一般说来,国家不允许公民个人或企业采用!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民、企业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责任,而使用了诸如跟踪不法侵害人、在公共场合密拍密录其不法行为等不是那么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相关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给以默许!3、允许律师、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技术监督执法人员等特定身份机构、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的调查手段:由于在侦探的很多案件中,在具体调查中实际上就是直接以律师的身份或与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技术监督执法人员共同开展调查工作,所以在有这几类人员参与的联合执法行动中,侦探实际上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利用这几类人员的法定权力,运用相应的调查手段进行调查,只是在最后的查扣、没收、固定证据阶段以其名义落款即可!在具体操作中,这就把侦探可以借用的调查手段扩展到了一个比较宽泛的范围??如跟踪与守候、对违法活动的录音录像、对证人、知情人的询问;调取有关内部档案或检索查找某些内部文件、勘验鉴定等前边谈到的大部分调查手段事实上都可以在这样一种协作中可以由双方共同操作!当然侦探在使用这些手段时,始终要意识到自己本身是没有这样一些权力,而是在协助这几类机构或人员(侦探本身是律师的除外)行使这些调查权利!4、国家有明确主体资格要求,只能由特定机关特定人员行使的特殊调查手段。

论我国调查取证的合法性问题

论我国调查取证的合法性问题

论我国调查取证的合法性问题——以私人侦探的调查取证为视角摘要:随着我国调查取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私人侦探的主体地位一直备受争议,其调查取证的合法性也是个热点话题。

本文笔者怀着对私人侦探前景的乐观态度,对私人侦探调查取证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简略分析。

关键词:调查取证,私人侦探,合法性,证明力一、我国的调查取证制度调查取证,就是通过调查,查清事实,取得合法有效足够的证据,以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结。

(一)调查取证的主体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对过去法院大包大揽收集证据材料的做法作了重大修改,规定证据材料主要由当事人负责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颁布的《若干规定》也更进一步体现了当事人的主体性,规定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民事诉讼证据材料收集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人民法院,其中主要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中的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行政诉讼法第33条又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二)调查取证的手段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是调查取证的主体,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并未就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具体措施、手段,如何排除调查取证中的障碍做出详细规定。

立法的不周密致使在实务中,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时,处处碰壁,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收集到自己需要的证据材料,造成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取证权形同虚设。

与我国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比,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证据材料收集时遇到的障碍和困难尤甚,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尤为有待加强。

民事检察权的基本规律和正当性基础

民事检察权的基本规律和正当性基础

民事检察权的基本规律和正当性基础湖北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作者简介:韩静茹(1988—),女,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生态法治视域下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BLX2015-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北京林业大学,北京100083)韩静茹摘要: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的法典化认可,为民事检察权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新契机。

然而,各种民事检察制度在规范解读和司法实践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及困惑,凸显了民事检察权在基本理论方面的研究贫瘠。

通过对民事检察权性质定位和权能配置的核心要素进行剖析可以发现:国家政体和权力体系结构是影响民事检察权性质定位的最根本因素;国家发展历程、社会治理方略、社会客观需求是影响民事检察权功能定位的最直接要素;检察机关、其他公权力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各自的实然能力和相互关系,是决定民事检察权作用限度和发展方向的核心因素;而法律文化传统、特定时期的社会事件和政治环境以及检察机关自身的角色定位,是影响民事检察权功能革新的催化要素。

在此基础上,以域外国家民事检察权的演进历程和最新动态为参照系,能够提炼出中国民事检察权的发展规律及独有特色,进而揭示出我国民事检察权在历史传统、宪政体制、基本法理和社会现实等层面的正当性基础,从而最终为优化民事检察权的发展理念提供助益。

关键词:民事检察权;性质定位;权能配置;基本规律;正当性基础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477(2018)04-0159-11一、问题的提出:制度新设与困惑重重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从基本法层面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地位,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或支持民事公益诉讼的权能,这无疑为多元化民事检察权体系的建构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规范基础。

透视私人侦探取证

透视私人侦探取证
私人 侦探 业 的历史 和现状 ‘ 提起 私人 侦探 . 们 立 即会想起 文学 名著 中柯 人 南 道 尔 塑 造 的 福 尔 摩 斯 的 形 象 . 就 是 私 人 侦 探 的 他 典 型 代 表 。在 实 际 生 活 中 . 人 侦 探 作 为 一 种 职 业 私 诞生于 1 9世 纪 的 欧 美 国 家 。 今 在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 如 笼罩 在 私人侦 探身 上 的神秘 色彩 已渐渐淡 去 . 探 侦 成 为和律 师 、 生 、 计 师一 样普通 的职业 . 非是 医 会 无 利用 其 专 门知 识 和 特殊 技 能 为雇 主 提供 调 查服 务 而 已 。 可 以说 . 人 侦 探 已 经 全 面 渗 入 了 西 方 国 家 私 的政 治 、 济 和 社 会 生 活 . 到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 1 经 大 9, 交 路 线 、 府 更 迭 , 到 平 民 百 姓 的 民 事 、 济 纠 政 小 经 纷 . 有 内幕 所 在 无 不 为 私 人 侦 探 所 涉 猎 。 凡 2 0世 纪 9 年 代 初 . 我 国 私 人 侦 探 _ 0 q k萌 芽 。 19 年 .上 海 成 " 92 O 新 中 国第 一 家 私 人 侦 探 机 构 r了 “ 海社 会安 全 咨询调查 事 务所 ”但很快 私人 侦探 上 。 q遭 到 公 安 部 行 政 规 章 的 明 确 禁 止 .9 3年 9月 7 k 19 日. 安 部颁 布 禁设 “ 人 侦探 所 ” . 国第一 家 公 私 令 中 私人 侦探 机构 天折 。 国家 的禁令 并未遏 制其 发展 但 势 头 .私 人 侦 探 机 构 改 头 换 面 仍 然 以 “ 查 事 务 调 所 ” “ 息 咨 询 公 司 ” 等 名 目公 开 或 隐 蔽 地 不 断 涌 、信 现 , 人 侦 探 在 许 多 城 市 开 始 扮 演 起 其 难 以 替 代 的 私 角 色 . 发挥 着独 特 的作用 . 影 响正在不 断 扩大 . 并 其 引发 了从 官方 到 民间 . 法 律专_ 人士 到普通 社会 从 q k 民 众 的 极 大 关 注 . 学 界 对 此 现 象 也 展 开 了 激 烈 的 法 讨论 。 该 说 . 一 种社 会 现象 的产生和 普及 . 必 应 每 都 然有 其 相应 的社会 背 景 。就私人 侦探_ 而 育 . 开 q k 从 始 的零 星状态 渐趋 如今 的 星火燎 原 . 少可 以从社 至 会 学 及 经 济 学 或 法 学 等 方 面 寻 找 相 应 理 由 。啪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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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侦探在 民事诉讼中的正 当性研究
程 雪 梅

邓 达 奇
( 1广东商学院,广 东 广州 5 0 2 30 1

武汉大 学,湖北 武汉 4 0 7 ) 3 0 2
摘要 :私人侦探活跃在民事诉讼 中协助当事人和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现象 已 经成为不争 的事实 ,否认私人侦探在 民事 诉讼 中的正 当 性并不能认清该行业 的本质。实然 , 无论从民事诉讼制度基础还是从哲学基础看 ,私人侦探参与民事诉讼都 具有不可磨灭的正 当性。因此 ,立法的真实 需求是正确承认这个行业 的合法存 在、引导这个行业 的发展、规范私人侦探 的


正 当性 的制度基础—— 辩论原则本 质还原 的内在 要求
() 1法院不能将 当事人 未主张 的自认 2承
辩 论 原 则 的作 用 本 质 是调 整 法 院 和 当 事 人 在 诉 讼 中 的 地 位
和作用 。在诉讼资 源一定 的前 提下 ,一方权利 ( 权力 )的增加 ,
另 一 方 的 权 利 必 然 受 限 制 。我 们 在 适 当调 整 两 者 关 系 时 就 是 对
() 3 禁止职权 证据调查
辩 论 原 则 的 意 义 除 了 在 于 避 免 辩 论 程 序 空 洞 化 带 来 的 司
各 方权利 ( 权力 )的 重新定位 。换句话 说 ,欲赋予 当事 人某项 法 不 公 ,更 大 的意 义 在 于 使 当事 人 实体 权 利 和 诉 讼 权 利 的 新 的权 利 ,我们 就必 须认 识到 当事 人 某方 面义务 的增 加 。然 处 分 得 以 完 整 和充 分 , 因此 法 官 才 能真 正成 为 中立 的 第三
行为 。
关键词 :私人侦探 ; 民事诉讼 ; 正当性
有 这 样 一 个 群 体 , 或 许 一 辈 子 都 不 会 与 你 的 生 活 交 集 , 的合法权 益。然而 ,这样 的法律规定仅 仅扮演着 当事 人发言权
或 许某 个 时候 他们会 不 期 而至 。他 们 是神 秘 的 ,因为 总在 幕 法 律 依 据 的 角 色 。 后 ;他们 也 是 简单 的 ,这 只是 一份 职 业而 已 。在 我 国 ,他 们 我 国的辩 论 原则 不但 规 定过 于 简单 ,而 且 没有 充实 的 内 是 游走 在法 律边 缘 的人 。然 而在 西方 ,甚 至东南 亚 、非洲 的 容 ,因此并没 有起到约束诉讼 主体行 为的作用 。当事人间的辩 许 多 国 家 中 ,他 们 的 职 业 如 同 律 师 、 医 生 般 普 通 。他 们 是 私 论 不 能 对 法 院 产 生 约 束 力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辩 论 也 不 能 对 对 方 产
能起到 指导 和规范 民事诉讼 的作 用 ,仅仅 是空洞 口号 ,扮演 着 问 题 。
而 ,事 实 亦 是 如 此 。 1我 国辩论原 则的 “ 席” . 缺
方 ,公 正地 裁 判 民事 案 件 ; 当事 人 也能 真 正 的 成 为 诉讼 主 体, 主宰 自己 的实 体 与诉 讼 权利 。 于 法 律效 果 发生 或 消灭 对
无论从 民事诉讼 法》的规 定还是从 民事 诉讼法学 的教科 的 直接 必要 的事 实 由当事人 在辩 论 中提 出 ,实际上 就为 当事
书上 看 ,辩 论原则都 被认为 是 民事 诉讼基本 原则之 一 。然而 , 人设 定 了一 种责 任— — 如果 没有主 张这 一事 实 ,则法院 不能 “ 们所认识 的和界定 的辩 论原则其 实是个 ‘ 我 伪者 ’ …由于这 以该 事实 为依 据 做 出判决 ,其 结 果就 自然 是 当事人 要承 担 由 … 样 的辩论 原则缺 乏真 正辩论原则 所具有 的本质和精神 , 根本 不 此产 生 的消极 后 果 。可见 这里 必 然引 申 出当事 人证 明责 任的
道路 ,并 在世界各 地得 到 了兴 盛发展 。 1 9 9 2年 ,中国大陆 第 而当事人 更倾向于用其 他非程序 的途径影 响法 官的判决 ,那么

雨 后春笋 般在 全 国各大 中小城 市相继 出现 ,并形 成 了一个 独
特 的行业 。
民事 诉讼 中 的辩 论 原 则 , 是 宪 法 赋 予 公 民 的 民 主 权 利
人 侦探 。
生约束作 用。本 来诉讼 的对 抗性应使得 辩论程序成为 民事诉讼


15 0年 , 阿 伦 ・平 克 顿 创 建 了 美 国 第 一 家 私 人 侦 探 机 构 的核心 ,但辩论程 序的空洞 化却导致 了整个 民事审判 程序的空 8 平 克 顿 侦 探 公 司 , 此 后 私 人 侦 探 便 开 始 走 向 了 行 业 化 的 洞化 。开庭审理 成为 了走过场 ,所谓 的辩论也 只是流 于形式 。 家 私 人 侦 探 机 构 在 上 海 成 立 , 十 几 年 来 , 私 人 侦 探 机 构 如 贿赂腐 败等 司法 不公 的后果则 可想而 知。 2. 论 原 则 的 回 归 与 证 明 责 任 辩
作为调 查取 证的好帮 手 ,私人侦 探被 民事诉讼 中的 当事 人 在 民事 诉 讼 中的 具 体 体现 。在 大 陆法 系 国家 ,辩论 原 贝 被 0 大 量 使 用 。然 而 由 于 缺 乏 法 律 的 认 可 和 行 业 的 约 束 ,这 个 行 业 称 为 辩 论 主 义 ,是 指 将提 出确 定 作 为 裁 判基 础 之 事 实 所 必 的从 业人 员素 质参 差不 齐 ,并 由此产 生 了大量 的违 法违 规 行 须资 料 的 ( 张 事 实 、提 出证 据 申请 ) 权 能及 责任 赋 予 当 主 为 。但私人侦探 活跃于 民事 诉讼 中,并不具 有偶然性 ,它本 来 事 人 行 使 及 承 担 的 原 则 。按 照 通 说 ( 子 一 ) 的观 点 ,辩 兼 就 具 有 不 可 磨 灭 的 正 当性 。 论 原 则 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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