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青浦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青浦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人事用工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国有企业多分类为功能类国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区政府授权由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出资监管企业(含下属子公司)和委托监管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劳动用工应遵循总量控制、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原则;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运转高效、管理有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内容第四条企业应本着精简效能、因企而异和控制优化的原则,合理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做好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定人员编制的“三定”工作,“三定”方案需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区国资委初审,经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实施。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三定”方案先报经(集团)公司初审后,由(集团)公司报区国资委审核,再报区政府审定。
区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的“三定”方案先报主管部门初审后,由主管部门报区国资委审核,再报区政府审定。
企业应当按照经区政府审定的“三定”方案招用企业职工。
如因业务发展,确需调整“三定”方案的,应重新报区国资委审核,由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企业应按照职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劳动用工机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积极推行职工全员竞争上岗。
岗位发生变动后,按照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其收入和其他待遇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用工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对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条款、实际工作年限、基本情况等进行动态化管理,并做到档案资料准确无误。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完善和履行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2、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
一、劳动力管理4、严格劳动用工制度,严肃用工纪律。
企业招录新职工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执行,各基层单位因工作需要招录新职工必须先提交计划,经公司主管部门平衡后,报请集团公司统一进行调配。
5、要建立健全职工花名册,名册的具体内容、表格形式必须真实、准确、详细、规范,职工花名册必须编辑成册,经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后,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6、凡是在企业工作的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各基层单位要健全“劳动合同台账”,与劳动合同书形成对应关系,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本单位一份,劳动人事科一份。
7、严格控制外委生产和临时用工,如果因单位生产需要必须进行外委生产招用临时工时,必须向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招用临时工进行外委生产。
8、临时用工必须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各项社会保险的交纳和承担义务。
合同文本的内容、格式、条款必须按公司要求去制定。
9、请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必须办理长假审批手续,签订有期长假协议书。
10、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在企业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长假、下岗分流、自谋职业的职工,企业保留其劳动关系,企业可与其签订3—5年的社会保险代缴协议,按照自治区和属地相关规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的单位缴费部分由企业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本人承担。
协议期满可回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或者继续签订代缴协议。
11、凡请长假的职工,必须按时交纳个人承担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对于未按时交纳或有没交纳的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
12、职工的调动要与定职工、定岗位、定编制的“三定”工作紧密结合,由公司统一合理地组织调配。
13、对各单位调入调出人员必须由公司主管部门履行汇签手续,费用单位调入调出人员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国企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国企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职工,在企业中的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关系中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职工的管理和服务,促进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用工合同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用工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教育和思想引导,增强职工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倡议和建议制度,鼓励职工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健康管理,充分尊重职工的人格尊严和个人权利,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队伍建设机制,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保守职工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权。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公布本规章制度,并对职工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职工知晓和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十二条国有企业用工应当严格按照用工合同法的规定,依法签订书面用工合同,不得擅自改变用工合同的条款。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用工需求和职工的能力、素质和经验等,科学制定用工计划,合理安排用工结构,促进用工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工选拔机制,依据职工的岗位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合理选拔适合的人员,确保用工质量和能力。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工考核机制,对职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用工问题。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权利和义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企业权利和义务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五条招聘制度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制定招聘计划,并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视。
第六条劳动合同管理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劳动报酬管理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工资分配应合理、公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第八条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企业应遵守国家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特殊工种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作时间。
第九条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培训,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条培训和发展企业应提供员工培训和发展机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保密制度企业应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内容和保密期限,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奖惩制度企业应建立公平、公正的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离职管理员工离职应提前向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离职手续,结清工资和奖金等。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劳动局文件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九月七日京政发[1986]127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参加首都建设, 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和用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区的下列国营企业:(一)建筑施工、房屋维修、市政工程、建材生产企业;(二)依靠人力从事装卸、搬运的运输、仓储企业;(三)其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企业。
第三条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 均纳入本市劳动计划。
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每年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报送本系统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建筑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报送)。
市劳动局提出全市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 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局对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 由市劳动局责令限期清退, 并通知其开户银行不予支付工资。
第二章招收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
招收条件是:政治表现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年龄十八至三十五周岁, 身体健康。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 户口和粮食关系一律不转。
第六条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应在年度计划内按季编制招收计划(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编制), 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 持批准文件到市劳动局指定或同意的地区招收。
建筑企业须先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 再向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同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书附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单。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但最短为一年以上最长可订至满退休年龄时止(轮换工除外)。
企业新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均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制度。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生产任务、劳动岗位、技术培训、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劳动局文件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九月七日京政发[1986]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参加首都建设,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和用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区的下列国营企业:(一)建筑施工、房屋维修、市政工程、建材生产企业;(二)依靠人力从事装卸、搬运的运输、仓储企业;(三)其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企业。
第三条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均纳入本市劳动计划。
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年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报送本系统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建筑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报送)。
市劳动局提出全市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局对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由市劳动局责令限期清退,并通知其开户银行不予支付工资。
第二章招收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
招收条件是:政治表现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十八至三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户口和粮食关系一律不转。
第六条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应在年度计划内按季编制招收计划(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编制),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市劳动局指定或同意的地区招收。
建筑企业须先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再向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同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附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单。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短为一年以上,最长可订至满退休年龄时止(轮换工除外)。
企业新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均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制度。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生产任务、劳动岗位、技术培训、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员工指经市劳动用工行政部门备案核准的市属国有企业员工,不包括临时招用、劳务派遣等人员。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应遵循总额控制、分类管理、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市财政局(国资办)、市人力社保局分管负责人为副召集人,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岗位员工总额核定、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岗位员工总额管理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岗位员工总额应从严从紧管理。
第六条功能类、公益(公共服务)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为核定基本依据,参照省内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核定岗位员工总额。
第七条竞争类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薪酬倒逼机制,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参照省内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用工总数,核定岗位员工总额。
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需增加岗位员工总额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三)其他确需增加岗位员工的情况。
第九条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应相应调减岗位员工总额。
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要求调整岗位员工总额的,应填写《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用工总额调整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要求调整员工总额的书面报告;(二)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或者企业资本、资产规模大幅增加情况;(三)企业上两年度和本年度年初以来效益利润情况;(四)外地同类企业岗位员工规模、效益利润等情况;(五)调整岗位员工总额的主要理由和岗位分布情况;(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工原则1. 公平公正:公司招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2. 平等自愿: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3. 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公司应在招聘前向公众发布招聘信息,包括岗位、人数、条件等。
2. 应聘者申请:应聘者应按照公司的招聘条件,自愿申请相关岗位。
3. 选拔考核:公司应对应聘者进行必要的选拔考核,包括面试、笔试等。
4. 录用通知:公司根据选拔考核结果,向合格者发出录用通知书。
5. 签订合同:公司与录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劳动合同管理1.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岗位、工作时间、报酬、福利等条款。
2.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3. 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书面签订变更协议。
4. 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前通知对方。
5. 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办理终止手续。
第五条劳动报酬1. 工资支付: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 工资结构: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
3. 工资调整: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经营状况,合理调整工资水平。
第六条劳动条件1. 工作环境:公司应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 工作时间:公司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保证劳动者休息时间。
3. 劳动保护: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劳动者安全。
第七条员工培训与发展1. 培训机会: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促进其职业技能提升。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劳动用工是企业管理的核心要素之一,同时也是会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够避免出现员工纠纷和企业不良形象的出现。
一、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原则1、合规原则:劳动用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政策法规;2、公正原则:对于劳动用工过程要求公正合理,不能违反职业道德,对企业和员工一视同仁;3、五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工作性质,对员工进行五方面核查:学历、经历、健康、品质、形象;4、重契约原则:劳动用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严格监控。
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实施1、招募流程的规范化:对于招募岗位的工作内容、要求清楚明确,按照预设步骤进行核查和面试,经过多重考核后,企业和员工在互相认可的基础上进行签约。
2、劳动合同的规范化: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且应该详细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期限,绩效考核体系等,问题严重的才能够草草结束。
3、员工离职的规范化:对于员工离职,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正常结算,解决与公司所涉及的所有问题,避免由此产生纠纷,对工作位置进行妥善安排。
4、员工表现的规范化:同时企业需要对员工的表现进行严格监控和考核,通过正常和非正常的工作表现和奖惩机制,对好的工作表现给予及时的赞扬,鼓励员工创造更为出色的工作表现。
三、企业应注意的点1、避免用人风险:合同条款必须合理,限制规定应当符合工商、商务等有关规定,同时企业不应轻信从员工提供的信息或证件。
2、避免用工波动:在推进企业用工管理好转的过程中,要避免在一段时间内,由于对用工排列不恰当而引发的用工波动,即要避免用人过剩或缺乏用人现象的出现。
3、人员培训质量:对于人员培训质量要求严格,将员工的知识积累锁定到实际操作操作上,使之能够迅速进入工作岗位,提升企业生产效率。
4、用人质量满意度:对于员工的工作质量水平的任何负面表现,企业都必须予以认真调查,判断用人质量的好坏,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工作表现。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总则1.1为加强项目施工用工管理,实行责任成本控制,依法规范用工行为,根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实行项目法施工的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项目队,以下简称项目部)。
1.3项目部用工应坚持计划控制、搞活分配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完善劳动力市场和用工新机制,降低人工成本,增强经济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二条劳动合同制工的使用和管理2.1劳动合同制工(以下简称劳合工)的使用。
项目经理部组建后,提出施工组织方案及用工计划,由公司劳动力市场(劳资部)根据公司现有劳力的技术素质、身体素质、劳力分布及余缺情况,本着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推荐、调配,并经公司劳资部下令。
2.2项目部提出使用劳合工计划时要本着充分考虑公司劳力资源的现状,充分利用和发掘劳力资源潜能的原则,并应集使用、管理、培训为一体,加速劳力资源的素质提高。
2.3项目部使用的劳合工,均应是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因各种原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不得使用。
2.4劳合工在项目部工作期间,可打破现有工资分配方式,将工资、奖金、津补贴等捆在一起,结合生产实际,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计件工资、定额工作,或承包兑现等多种分配形式。
具体分配方案应报公司劳资部备案。
2.5项目部工程完工后,所使用的劳合工,由公司劳资部统一下令到各劳动力分市场(基地)(或在完工的项目部),在竞争上岗的基础上等待重新调配到新组建的项目部。
2.6凡未能组合上岗的劳合工,日常管理由公司劳动力分市场(基地)负责(按内部下岗对待)。
项目部根据施工情况而产生的间休、冬休等人员,由项目部根据内部下岗有关规定自行管理,但要报公司劳资部备案。
第三条临时雇工、劳务工的使用和管理3.1本办法所称临时雇工(含公司内退返聘),是指未纳入用工计划,根据项目部生产需要临时雇用、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人员。
劳务工是指未纳入用工计划管理,根据项目部施工生产需要,通过当地劳动部门或乡、镇集体或零星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或完成某项任务的短期用工(即民工)。
国有企业市场化用工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市场化用工管理制度为加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人事管理工作,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建立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和国有资本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劳动用工管理体制与调控机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化用工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出资人依法管理与企业用工自主相结合的原则。
企业根据年度经营发展计划提出年度用工计划,出资人依法监管企业人工成本,统筹企业收入分配水平,按出资关系履行监管、指导职责。
(二)坚持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与提高劳动生产率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等,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控制企业用工规模,不断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三)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规范选人用人行为,促进“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用工机制建设。
二、强化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一)完善岗位管理体系。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体系,科学调整组织架构,明确各层级管理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配置管理人员,推行定岗、定员、定薪,减少企业管理层级,严控管理人员数量,逐步形成结构合理、职级清楚,职责明确、利于考核,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岗位管理体系。
(二)建立以能力和绩效为导向的选拔任用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
国企单位要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采用竞争上岗、公开选聘等多种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优秀管理人员。
建立管理人员素质能力评价体系,注重人岗匹配,合理使用不同层次人才。
强化管理人员的日常考核评价,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职务升降、薪酬调整紧密挂钩。
经考核评价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调整岗位、降职降薪,真正做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
(三)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国企单位要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合理增加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
依照有关规定,研究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化分配机制、薪酬体系和管理制度,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要签订聘任和绩效协议,明确聘任期限、职责和业绩目标要求,建立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选聘市场化、管理契约化、引进和退出正常化。
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模版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年3月2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健康发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劳动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集团劳动用工的管理工作。
**集团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劳动用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各单位及临时机构要严格按照**集团批准的人员编制进行劳动用工。
因工作需要增加或减少编制时,应事先向**集团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四条**集团各单位劳动用工,人力资源部要在编制定员内,每年年初编制当年用工计划,经**集团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集团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聘用、调入的人员,要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依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具体劳动合同的签订按《****建设集团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条**集团员工根据所从事工作岗位性质的不同,按照有关规定,划分为“管理岗位”和“非管理岗位”。
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原则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非管理岗位的人员原则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集团员工由人力资源部统筹管理和统一调配,各单位内部调动由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集团集中招收收费、路政、治超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时,要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
第九条各单位聘用从事水电、锅炉、打印、清洁、炊事、保安、门卫、服务区服务员、营业员、养护工等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岗位的员工,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劳务管理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方式进行劳动用工,**集团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同这部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章员工招聘第十条员工招聘应按照“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就地就近、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劳动用工 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年5月14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16〕1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5月14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10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机制,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各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用工分配管理方面存在的体制僵化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分类分级考核流于形式,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建设缓慢,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内部管理人员能上不能下、员工能进不能出、收入能增不能减等问题仍然存在。
当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推进企业内部机制转换,进一步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配套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体系,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用工结构更加优化,人员配置更加高效,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收入分配秩序更加规范,企业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保障。
2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企业施工生产需要,合理有序地使用外部劳务用工,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京沈客专施工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劳动法》、《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外部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使用外部劳务用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坚持依法用工,合法用工,并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使用的原则和条件第一条使用外部劳务必须坚持“合理有序、总量控制”的原则。
坚持以企业自有职工为主体,以自带劳务工为辅助的形式,有计划地使用外部劳务用工。
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是落实集团公司“两严三控”项目管理机制的要求之一。
项目分部要根据工程特点结合施组方案,合理配置劳力资源,用工管理要立足企业内部,优先解决内部职工上岗就业问题,要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充分调动职工劳动生产积极性,千方百计提高劳动生产率,达到管理增效和增加职工收入的目的。
只有企业内部劳力资源不足时才可进行必要的劳务用工补充。
第二条使用劳务工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年龄在40岁以下的成年公民,禁止使用童工;2、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国家认可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符合施工所在地劳动力使用管理的规定。
3、招用劳务工从事技术工作的,必须持有相应专业技能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管理模式第一条劳务管理主要采用两种管理模式。
一种是劳务队管理模式,一种是架子队管理模式。
第二条劳务队管理模式。
由项目分部选择信誉良好的劳务队伍,自带机械设备,对劳务队伍进行统一编制。
采用清包方式,由劳务队进行工费、机械费承包施工,如基础打桩工程。
第三条架子队管理模式。
将劳务工人员直接补充到各工班,纳入内部队伍直接管理,如隧道、桥梁上部、涵渠工程。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一条用工单位不论使用何种类型的劳务工,都应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并严格执行规范性合同文本。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劳动局文件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九月七日京政发[1986]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参加首都建设,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和用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区的下列国营企业:(一)建筑施工、房屋维修、市政工程、建材生产企业;(二)依靠人力从事装卸、搬运的运输、仓储企业;(三)其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企业.第三条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均纳入本市劳动计划。
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年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报送本系统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建筑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报送)。
市劳动局提出全市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局对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由市劳动局责令限期清退,并通知其开户银行不予支付工资.第二章招收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
招收条件是:政治表现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十八至三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户口和粮食关系一律不转。
第六条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应在年度计划内按季编制招收计划(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编制),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市劳动局指定或同意的地区招收。
建筑企业须先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再向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同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附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单.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短为一年以上,最长可订至满退休年龄时止(轮换工除外).企业新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均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制度。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生产任务、劳动岗位、技术培训、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企市场化用工管理制度
国企市场化用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用工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化用工管理制度,提高国有企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用工招聘1. 国有企业用工需求应当参照市场化原则,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数量、结构和能力水平等进行需求分析,制定用工计划。
2. 用工招聘主要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确保公平竞争,招聘程序公开透明,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歧视性要求。
3. 在选拔人才时,应当根据应聘者的学历、资历、能力和道德品质等条件择优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4. 对于技术岗位、专业岗位和高级管理岗位的招聘,应当实行竞争评价,择优录用,确保用人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5. 用工招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原因对应聘者进行歧视。
三、劳动合同1. 用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保障双方权益。
2.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
3. 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确保用工合法合规。
4. 劳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确保用工持续稳定。
四、用工管理1.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实行职能分工,健全用工管理机制。
2. 用工管理应当坚持岗位需求和人才供给相匹配原则,确保用工与岗位需求相适应。
3. 用工管理应当注重员工能力建设,加强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4. 用工管理应当注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薪酬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5. 用工管理应当注重评价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工作表现进行评价,确定奖惩措施。
六、用工权益保障1. 国有企业应当落实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工资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保障员工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健康。
3.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工资福利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收入。
国企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国企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加强用工人员保障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临时用工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在有临时岗位需要,通过招聘或派用双方劳动合同方式,调动的、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劳动者。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保障临时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有企业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用工人员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使用工人员共同维护国有企业稳定、和谐的生产秩序。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积极引导用工人员共同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
第二章临时用工人员的招聘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用工岗位需要,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招聘。
第七条临时用工人员招聘依法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招聘广告宣传,拓宽招聘渠道,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招聘条件应当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为临时用工人员招聘和劳动合同签订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章临时用工人员的用工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用工岗位需要,确定临时用工人员的用工数额和用工期限,保证用工人员劳动权益。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将临时用工人员招聘登记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临时用工人员应当接受国有企业的培训指导,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本地劳动力,对本地劳动力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临时用工人员登记档案,妥善保管并依法保护临时用工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临时用工人员的考核评价制度,激励用工人员提高工作绩效。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临时用工人员的劳动保障制度,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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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上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市本级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
企业的劳动用工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实施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等职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二,科学效能原则。
按照精简、优化的要求~合理确定劳动用工的人员结构比例~有效使用劳动力资源~做到因岗设人~因岗招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精干高效~充分发挥每位员工1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的变化~适时调整各企业劳动用工计划~以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企业的劳动用工、“三定”方案、招聘计划等采用由企业、集团、管理部门三级申报、审核、决策的程序办理。
企业员工施行分类管理~领导班子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中层干部和管理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企业全体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五,深化改革原则。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要与企业改革发展、做大做强~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与完善企业内部责任制、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循序渐进~不断改革~稳步推进。
,六,企业用工管理与工资总额管理相结合原则。
劳动用工计划管理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定机构、定领导职数、定用工数量的“三定”编制化管理。
“三定”工作由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研究确定。
各企业,含下属公司,“三定”方案的编制、申报工作另行行文。
第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用工按其出资关系实行分类管理。
2市国资委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直管企业和委托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国有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编制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编制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在“三定”核定的编制内要求新招员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并向管理部门申报,二,管理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申报的方案~在讨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公司在“三定”核定的编制内要求新招员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由下属企业提出方案,,二,市属集团公司,总公司,审核,,三,管理部门研究审批。
第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公司~因企业发展~其机构、职数、人数确需增编扩编的~须报经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核定。
增编扩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发展中产业链拉长而需新注册成立企业的,,二,业务拓展、经营范围明显扩大,,三,工作任务显著增加,,四,其他确需增编扩编的因素。
3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应相应缩减编制。
第二十二条对于上级下达的军转干部安置指令性计划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凡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时退休。
确因工作需要并具备有关条件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先从内部调剂~无法调剂和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招收录用管理第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公司招聘员工~必须遵循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禁止就业歧视。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招录员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自觉履行国有企业员工的义务,,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具有改革创新精神~能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卓有成效地做好工作,,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4,四,正确行使职责~依法依规办事~廉洁从业~诚实勤业~善于团结同志、和谐共处。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六,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技术性岗位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条件。
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招录高级或专业经济、技术管理职务、中层管理人员、下属企业负责人还应按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后勤服务岗位人员一般采取劳务派遣、零时用工制度。
技能岗位员工招录应具备相应的技能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必须在核定的“三定”编制内~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等情况~提出招录计划,属下属公司的须经上级企业审核~报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招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名称、核定的员工总数、实有人数、空缺数、当年度减员数、拟招聘人数,,二,拟招录的岗位、条件与要求,,三,招录方式、程序等。
第二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招录员工~可视实际情况通过劳动力市场公开招收~也可由企业按有关程序自行组织公开招收。
第二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收员工应按以下5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时间应不少于7天。
内容应包括:1、招聘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名称、人数和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2、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资料,3、招聘办法、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需通过考试考核的~应明确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报名。
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录单位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笔试。
由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并邀请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派员监督。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四,面试。
企业招录员工应组织面试~面试应成立由5-7人组成的面试考核组和2-4名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的监督组~根据不同的招聘岗位要求和特点~组织面试工作。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计算总成绩~并根据招录计划~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
,五,体检。
体检由招录单位统一组织。
因体检不合格而产生的空缺名额~可按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六,考察。
主要考察拟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6情况。
,七,聘用。
确定聘用人选后~招录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等手续~并填写《市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审核表》。
第二十七条新聘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下列人员可采用考核考察等其他方式直接聘用:,一,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专业人才,,二,符合企业发展所需专业的研究生,,三,因工作需要~在本市国有企业之间交流的人员,第二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聘用外籍人员~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市属国有企业招录计划应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同时上报。
第三十条市属国有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7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员工招录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招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于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日常用工管理第三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
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企业经营班子实行经营考核~中层干部实行任期、竞争上岗、轮岗交流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实行全员绩效管理~实现员工的自主管理~激励员工持续改进工作绩效~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施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8育~培养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职业自豪感和良好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三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企业自身的劳动管理行为和员工行为~逐步将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舟山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舟国资发[2011]71号,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每年编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汇总~委托管理企业经委托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四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工资总额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形成工资总额清算报告~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企业负责对下属企业编制9化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申报机构、劳动用工计划、增员计划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的,,三,擅自超员超编或未按规定公开招录人员的,,四,擅自调整劳动用工计划或下属企业机构、用工计划的,,五,擅自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和下属企业管理人员的,,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严格招录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作弊的,,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10,五,招聘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六,组织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