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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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作为“私人的利己主义的”的市民社会

浅析作为“私人的利己主义的”的市民社会

浅析作为“私人的利己主义的”的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指公民自觉参与社会事务的一种社会形态,它与政府和市场形成三位一体的关系。

作为“私人的利己主义的”市民社会,强调个体权利与自由,同时也关注个体的私人利益。

本文将从市民社会的定义、特点、利弊以及发展对策等方面进行浅析。

市民社会的定义。

市民社会是指在政治社会和市场经济之间的一个独立而自发的社会领域,其特点是公民通过自发组织的方式参与公共事务,追求个人和集体的利益。

市民社会强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主张各个社会成员彼此之间的平等和协作。

市民社会的利弊。

市民社会为个体权利和自由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充分发挥了公民的主体性。

市民社会可以促进公民的自觉参与社会事务,推动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执行更加透明、民主和有效。

市民社会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利益集团的垄断、社会分裂、权益保障的不平等等。

市民社会的发展对策。

为了促进市民社会的发展,应该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意识。

政府应该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社会各界需广泛参与,形成多元利益的平衡与协商机制,让更多的利益主体参与到社会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中来。

市民社会作为“私人的利己主义的”社会形态,充分体现了个体的权利和自由,重视个体的私人利益。

市民社会的发展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体共同努力,通过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建设良好的社会组织等途径来推动市民社会的发展,从而实现社会的民主、平等、法制和公正。

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述评

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述评
第3 1卷 第 9期
20 11年 9 月




学 报
Vo . 1 No 9 13 , . S p 2 1 e .0 1
J u n lo a n n i e st o r a fXin i g Un v r i y
文章 编 号 :0 6— 3 2 2 1 )9— 0 1— 2 10 5 4 ( 0 1 0 0 0 0
目前“ 二分法 ” 在我国学术界普 遍认 同的一种理解 , 二
社会 的分 野 , 寻求社会 透过 民主参 与 、 社会 运 动、 自治结 社 以及舆论 影响而对 国家政治决策进行 参与和影 响”。而我 国大 陆学 者一般都认可将 “ il oiy 译作 “ 民社会 ” C iSc t” v e 市 , 这也是 当前最流行 的译 名 , 来源 于马 克思 主义 经典著 作 它 中的经典译 名 , 是一个倾 向于价值 中立 的淡政治化概念 。 有关 “ iiSce ” Cv oi y 的三种 译 法 的微 妙 区别 给 我们 提 l t 供 了三点启示 。第 一 , 三种译名 从根 本上 说都 表现 了市 民
会 ” “ 民社会 ” 民间社会” 、公 和“ 。
类是二分法 , 主要是 以邓 正来为代表 。他 把社 会划
分为政治社会和公 民社会 。邓正来认为 , 中国公 民社会乃 “ 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 约性规则 , 自愿 为前提 和 以 自治为 以 基础进行经济活动 、 会活动的私域 , 社 以及进行议 政参政活 动的非官方公域 ” “ , 中国公 民社会是 由独立 自主 的个 人 、 群体 、 团和利益集 团构成的”。另一类 是三分法 , 社 其主要 是以何增科 、 可平等为代 表。按照公共领域 、 人领域 和 俞 私 介于二者之 间 的第 三领域 的划 分方法 , 何增科认 为 , 公 民 “

浅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

浅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

浅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11级汉语国际教育1098496 朱维叶一、关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在古代西方是指市民的共同体——国家,是指政治社会。

中国古代和欧洲中世纪,不存在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市民社会。

中世纪末期,出现了从事商品经济的市民阶层,即第三等级。

从19世纪开始,“市民社会”被用来专指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种种政治性支配下获得解放的近代市民阶层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一个“脱国家脱政治的领域”。

市民是平等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的财产所有者。

市民社会是一套行为模式,表示的是物质生活的交往方式,有着不同于“政治国家”的存在形式和运行规律:市民社会以经济生活为主体,以人际关系为纽带,借助信誉、契约和自然化权威来维持社会基础范畴。

社会成员的地位以其职业、收入等因素来衡量,为非其身份和权力。

在市民社会中存在多种获得社会资源利益的途径,国家应为之服务,而不是对之进行全面取代和渗透。

在市民社会中,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独立,经济行为自主,权利观念相对淡化,具有自我管理的要求。

因而国家的干预应限于一定程度内。

市民社会能够增强社会抵御经济、政治动荡的能力;能够以其强大的经济力量制约政府,减轻政府在管理和财政方面的压力;能够扩大社会成员在流动分化上的余地,有利于刺激公平竞争,提高效率。

这一切均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创造物质前提。

二、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原因新中国建立以来所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一系列政治运动在有效地巩固了新生政权的同时,也将全体公民纳入到简单的阶级结构、单一的政治体系中,致使生活政治化、政治生活化,导致社会成员受身份制约,难以流动,也不可能进行公平竞争。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为高度政治化难以体现出来,甚至“权”就是一切,容易滋生官僚腐败现象。

民主的不完善、法治的不健全终致一场破坏力极强的十年动乱,造成人们对中国政治的敏感和反感。

这说明,中国政治生活中缺乏一个独立于政治社会之外的、既可以有效监督政府、又可以独特地发挥促进社会发展保证社会稳定作用的机制,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进一步发展。

我国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

我国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

我国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h1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我国市民社会逐渐兴起,正确认识我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对于中国社会未来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一个成熟健全的市民社会完全能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强盛,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和壮大还正在路上。

一、市民社会的含义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一词源自西方,是自古希腊以来西方思想家们长期探讨且不断发展内涵的一个概念。

最初的西方并没有市民社会一词,社会和国家的含义也并未被严格区分。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城邦既指国家,也指整个社会。

黑格尔则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认为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

但是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

泰勒定义的市民社会的概念则是:不受国家权力限制的自由的民间社会组织。

目前我国所使用的“市民社会”便是来自西方的Civil Society一词,但是我国有自己的特殊国情、历史和文化,我们要联系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同时借用西方的概念,来实现我国市民社会的本土化。

不能单纯拿我国的市民社会概念来迎合在西方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

因此,我国的“市民社会”是指一个特定的社会领域,同时也指在社会这个特殊学科领域的活动。

二、在中国的起源“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本是西方的说法,在我国并不存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以及改革开放的到来,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正在兴起。

以下是市民社会在我国出现的几点原因。

(一)传统文化影响及社会资本沉淀古老的中国,拥有上千年的优秀传统文化,这些传统文化是市民社会形成的促进因素。

中国自古以来都崇尚以德为美,在传统儒家崇尚道德的影响下,仁爱的思想让人与人之间尊重信任,整个民族中都充满着和谐有序的气息,这些都是促进市民社会的生长和发展的有益因素。

即使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人们产生了普遍的理性心态,但儒家的道德观还是一直存在于人们心底的。

中国的市民社会与社区建设

中国的市民社会与社区建设

中国的市民社会与社区建设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市民社会的建设也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市民社会是指公民团体和个人在政府之外通过组织和行动参与社会事务的现象。

在市民社会中,社区建设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社区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住所、工作场所、生活圈和社交圈。

中国的社区建设始于1980年代,随着时间的推移,社区建设已经成为中国市民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社区建设的历史和现状中国的社区建设起步较晚,主要始于1980年代。

1984年,国务院发文提出要加强社区工作,推广社区自治。

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城市社区建设规划纲要》,标志着中国社区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今天,中国的社区建设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体系。

社区建设最初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城市社区,而全国的农村地区也开始逐渐开展社区建设。

二、社区建设的现状中国社区建设的现状是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体系。

社区建设涉及到政府、社区组织和居民三者之间的协作。

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社区建设所需要的资源和支持,同时扮演着引导和规范社区建设的角色。

社区组织是社区建设的骨干力量,社区组织能够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促进社区的发展。

居民是社区的建设者,也是社区建设的受益者,他们扮演着积极参与、监督和支持社区建设的角色。

三、社区建设的意义1.提高社区居民的素质社区建设可以提高社区居民的文化素质、科学素质、道德素质,进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2.促进社区的经济发展社区建设还可以促进社区的经济发展,通过社区居民的组织和参与,可以激发社区的创新、创业和创造的活力,从而实现社区的良性发展。

3.加强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社区建设还可以加强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通过规范和管理社区事务,可以提高社区居民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约束能力,从而实现社区的良性发展。

四、中国社区建设的问题和挑战现实中,中国的社区建设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社区资源的不均衡经过多年的社区建设,不同社区之间的资源分配不平衡,部分社区缺乏必要的资源。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综述―兼论公民社会研究进路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综述―兼论公民社会研究进路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综述―兼论公民社会研究进路【摘要】这篇文章旨在对当代中国公民社会进行综述和探讨,通过引言部分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引出文章的主要内容。

在正文部分分别介绍了公民社会的概念和理论框架、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特点、影响公民社会发展的因素、公民社会建设的路径探索以及现阶段公民社会研究的主要问题。

最后在结论部分展望了公民社会研究的发展趋势,并总结出了研究的一些启示。

通过本文的阐述,可以深入了解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和问题,为未来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研究、公民社会概念、理论框架、特点、影响因素、建设路径、主要问题、发展趋势、研究启示。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背景十分复杂和多元。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深入,公民社会的角色和功能日益获得重视。

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使公民社会研究成为学术界和社会实践的焦点之一。

公民社会研究背景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国政府改革和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治理理念的更新,公民社会的发展对于政府的治理能力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公民社会的发展状况和影响因素成为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关注的重点。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背景具有复杂性和多元性,需要跨学科、跨领域的研究方法和视角来理解和探讨。

公民社会的发展状况和影响因素对于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1.2 研究意义公民社会研究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公民社会的概念和特点,分析公民社会发展的影响因素,探索公民社会建设的路径,揭示现阶段公民社会研究的主要问题,为中国社会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通过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的重要性,促进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民主化进程,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构建和谐社会。

改革后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述评与反思

改革后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述评与反思

改革后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述评与反思作者:刘安来源:《人文杂志》2009年第04期内容提要改革开放导致了多元利益格局的出现。

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逐渐减弱,社会的自主性日益增强。

市民社会的概念逐渐流行,诸多中外学者将其应用于解释改革后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本文梳理了市民社会概念的学理渊源;简要评述了应用这一概念所进行的具体研究;并分析了其局限性。

基于此本文提出,在既有市民社会研究基础上结合中国经验把握其实践形态,才是理解改革后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关键。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市民社会反思概念再造〔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4-0166-一、利益多元背景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建国之后,我国逐渐形成了国家高度控制社会,社会个体原子化的结构秩序形态。

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解释框架(注:Victor Nee and David Stark, ed., Remaking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 of Socialism: China and Eastern Europe,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被那个时代绝大多数的海外中国研究者所使用。

这一理论框架认为,国家控制了私人和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在政治权力系统之外,个人和团体没有决策的自由和权力,甚至国家之外就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团体。

西方一些学者主要用此框架来观察中国的正式制度,它的意识形态,它的结构和变迁历程,其中主要的侧重是解释体制的产生,以及这个体制如何取得人们的配合来贯彻它的目标。

(注:Nina P. Halpern, Studies of Chinese Politics, in David Shambangh ed., American Studies of Contemporary China, Woodrew Wilson Center Press, 1993.)尽管极权主义框架自产生之日起就饱受争议,甚至有学者认为,极权主义模式从出现的那一刻开始就是错误的,这一理论模式甚至不适用于从理论上描述社会主义社会任何阶段里的社会关系。

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关系的讨论

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关系的讨论

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关系的讨论中国是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也是复杂的。

一方面,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保护者,它维护了市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设立了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市民社会,规范市民社会行为,促进了
市民社会和谐发展。

另一方面,国家也是市民社会的支撑者,它投入
大量的资金,在社会的各个方面提供支持,产生了丰富的社会生活资源。

同时,国家也是公民参与尊重者,它尊重公民参与社会问题的权利,允许公民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满足了公民社会发展的需要。

因此,国家与市民社会围绕共同利益、互惠互利的原则而建立起
密切的关系。

中国政府在发展现代民主政治、改善民生福祉方面努力
不懈,频繁举行社会调查、制定和实施民意政策,来更好地满足人民
的需求,保障公民的权益。

同时,市民社会也在大力参与公共政策制
定和实施,起到了对政府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它
们在各个方面携手合作,实现互利共赢,促进我国社会发展和和谐相处。

只有国家与市民社会能够和谐相处,整个社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

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

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摘要】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通过历史演变、现状分析、互动机制、制度建设以及合作与冲突等方面对这一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历史上,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经历了长期的探索和发展,逐步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

现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民意识的觉醒,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日益复杂。

在互动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国家需要更加注重民意的参与和尊重市民的权利,以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和制度体系。

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也存在着合作与冲突,需要通过协商和沟通来化解分歧,实现共赢。

展望未来,我们希望国家与市民社会能够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关键词】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引言、历史演变、现状分析、互动机制、制度建设、合作与冲突、展望。

1. 引言1.1 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概述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一直备受学者们的关注和讨论。

国家和市民社会是相互联系、相互制衡的关系,彼此之间既存在合作又存在冲突。

国家是权力的集中体,是实施统治的机构,具有统治和管理之能力;而市民社会则是自由平等的公民群体,是国家的监督者和参与者。

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当今社会,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和挑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市民社会日益壮大,市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对国家的监督和参与也越来越多。

国家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制度,提高民生水平,增强社会公平正义感,与市民社会紧密互动。

本文将对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历史演变、现状分析、互动机制、制度建设以及合作与冲突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更好地理解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2. 正文2.1 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历史演变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

在古代,中国的统治者往往是天命所归,统治权威凌驾于万民之上,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受到了严格的控制和限制。

市民社会发展及其负外部效应的表徵探讨

市民社会发展及其负外部效应的表徵探讨

市民社会发展及其负外部效应的表徵探讨市民社会是指在政府和市场之外,由市民自发组织起来的一种社会形态。

市民社会的发展对社会的进步和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负面效应和问题。

本文将从市民社会发展及其负外部效应的角度出发,探讨市民社会的表征及其影响。

一、市民社会的表征1. 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市民社会的发展表征着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

在市民社会中,公民享有言论、出版、宗教信仰、结社等权利,不受政府干预和侵犯。

市民社会为公民提供了一个自由表达和发挥个人能力的空间,有利于社会的自由化和民主化发展。

2. 社会组织和公共参与市民社会的表征还表现在社会组织和公共参与方面。

在市民社会中,市民可以自发组织起来,参与到各种社会组织中,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事务。

市民社会可以有效地调动社会资源,促进社会组织和公共参与,有利于社会的民主化和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

3. 非营利机构和社会服务市民社会的发展还表现在非营利机构和社会服务方面。

市民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非营利机构,它们为社会提供各种公益服务,涉及教育、医疗、文化、环保、扶贫等方面,填补了政府和市场无法覆盖的领域,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市民社会发展的负外部效应市民社会的发展对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负面效应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组织的碎片化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社会组织日益增多,但同时也面临着碎片化和分散化的问题。

一些社会组织难以有效地协调和合作,导致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服务的重复。

社会组织的碎片化会削弱市民社会的整体力量和影响力,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 社会治理的混乱市民社会的发展也会导致社会治理的混乱。

在市民社会中,各种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可能会对社会治理产生负面影响,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矛盾的激化。

一些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可能会滥用权力,干扰政府的决策和实施,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威胁。

3. 非营利机构的失信问题在市民社会中,存在着一些非营利机构的失信问题。

科研课题论文:浅谈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

科研课题论文:浅谈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

社会其它论文浅谈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一、市民社会的内涵及其开展历程市民社会是一个历史久远内涵丰富的术语,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出现了市民社会一词。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到“Politike Koinonia〞,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这里所指的城邦的概念就有点类似与现在的国家。

公元17世纪至18世纪,契约论思想家洛克等人提出自根据民意、契约形成的国家就是市民社会。

黑格尔批判了洛克等社会契约论者的社会国家观,他认为洛克把政治国家等同于市民社会是矛盾的。

?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说:“人为自己而存在,世界为我而存在〞。

他认为,利己主义是市民社会的本质属性,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

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关于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继承,并在批判的根底上开展了市民社会的概念。

他继承了黑格尔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将其分为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

但他批判了黑格尔的“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理论,他认为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石,理由是,一:家庭和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根源,只有家庭和市民社会本领才能组成国家。

二:在物质关系的过程中,不同的阶级、家庭,以及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事实上就是市民社会,而这样的市民社会正式的表现形式就是政治国家。

因此,根据马克思哲学原理,可以对市民社会的内涵有一个清晰完整的认识,所谓市民社会,是指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由市场经济原那么培育出来的、人与人或者说市民之间及集体之间的物质交往关系、社会组织构成。

二、市场经济与入世背景下的中国市民社会从秦始皇开始,国家社会高度一体化政治体制随着朝代的变迁始终扮演着历史的主角,强大的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庸尚和的社会意识形态使得中国古代人民的思想和行动都禁锢在封建国家圈定的牢笼里,国家政治的权利压倒一切,贯穿社会的各个领域,社会生活以政治国家为中心展开的,社会与政治国家不但没有别离,反而被政治国家吞噬。

政府与市民社会合作的社会化研究

政府与市民社会合作的社会化研究

政府与市民社会合作的社会化研究近年来,政府与市民社会合作的话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一个社会进步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与市民社会的合作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政府与市民社会合作的社会化研究,并探索这种合作对社会的影响和意义。

首先,政府与市民社会的合作可以促进社会治理的有效性。

政府是社会治理的主体,而市民社会则是治理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单方面的管理和决策已经不足以解决社会问题。

政府需要与市民社会建立起合作关系,倾听市民的声音,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

通过政府与市民社会的合作,可以更好地制定政策和计划,提高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政府与市民社会合作可以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社会不公和正义是现代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只有政府与市民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消除贫困、改善教育、保障就业等方面的不公平现象。

社会公正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政府需要与市民社会一起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寻找解决方案。

例如,通过政府与市民社会的合作,可以建立社会救助机制,提供帮助和支持给需要的人群,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此外,政府与市民社会合作的社会化研究还可以促进社会创新与发展。

一个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创新和改革。

政府与市民社会可以共同发现社会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共同推动创新的实施。

政府通过政策支持和资源调配,为市民社会提供创新的环境和机会。

市民社会则通过提供创新思想和实践经验,为政府的决策和发展提供支持和指导。

政府与市民社会的合作是一个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过程,通过这种合作,社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将迎来新的提升。

最后,政府与市民社会合作的社会化研究还需要倡导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是每个人的期望和追求。

政府与市民社会的合作可以帮助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减少社会动荡的发生。

同时,政府需要尊重和保护市民社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和渠道,提供公正的法律环境和程序。

政府与市民社会的合作是一个让政府更加民主、市民更加参与的过程,通过这种合作,社会将实现和谐与稳定的目标。

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当代可能性

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当代可能性

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当代可能性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市民社会得到发展和完善,市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能够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的社会形态。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建设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可能性。

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经济实力得到显著提升。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了条件,使得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改善。

在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中,市民应当享有公平的机会和平等的待遇,而经济的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基础。

中国的法制建设也正在不断完善。

法律是保障市民权益的重要保障,只有在法制健全的基础上,市民的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近年来,中国已经加大了对法制建设的投入和力度,并取得了显著进展。

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为市民的权利保护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中国的社会参与度不断提高。

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建设需要市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

中国的社会参与度在不断提高,市民对于自己权益的维护和公共事务的参与日益增强。

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市民参与各类社会活动的意愿也在不断增强。

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正在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通过记录市民的行为和信用状况,激励市民的诚信行为,提高社会的公信力。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系列相关政策纷纷出台,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了积极进展。

要实现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权力的追求与制衡问题仍然存在。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权力的追求与制约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如何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限制权力的滥用,以及保障市民的权利和自由,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实践。

社会不平等问题依旧存在。

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在当代中国,社会不平等依然存在。

这一问题与经济、教育、医疗等领域的不平等发展密切相关。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支持力度,重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建设。

市民社会及其问题-评《国家与社会》

市民社会及其问题-评《国家与社会》

市民社会及其问题-评《国家与社会》市民社会及其问题-评《国家与社会》真正的自由不是针对他人的言说,而是指向自我的实践,真正的反抗也许不是公开的对抗,而是拒绝权力穿过的规避或对权力视而不见的沉默。

——题记尽管“大写的历史”(History)或以“大事件”为标识的宏大历史叙事日益成为反思和批判的对象,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由于“大事件”本身具有的穿透力而导致一个时代的思想风格或精神气质的断裂或转折。

正因为如此,当下的学术界正才小心翼翼地将80年代与90年代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时代:“狂飙激进的时代”与“理智渐进的时代”、“面向世界的开放时代”与“关注本土的保守时代”、“思想的时代”与“学术的时代”。

但是,就知识的增长而言,这样的转折也许仅仅意味着知识旨趣的平面扩展或转移,而不一定就是知识地的叠加或累积。

只有当一个时代以及这个时代的知识成果成为被重新思考或审视的对象时,这才有可能意味着一个知识时代的终结和另一个知识时代的开启。

由此,我们才有可能理解在当下中国的学术场域中迅速弥散的“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框架在“学术的时代”中所可能具有的意义。

当然本文并不是要对这一问题做全面的评价,其目的仅仅是对邓正来先生在《国家与社会棗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一书中所建构并予以反思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进行分析性的批评。

在我看来,批评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地表明不同立场或态度的知识行为,而更主要的是一种知识上的历险,它要求探险者对所面临的种种艰险进行周详细致的分析、小心翼翼的辩驳和体现洞识的判断。

因此,我的策略是先进入作者的内在理路,分析他对市民社会理论的态度的转化,以及在这一转化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以此揭示国家与社会理论的解释限度。

鉴于作者既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始作俑者,又是这一理论的深刻反思者,这样一种检讨无论是对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还是对于健全的学术批评都有可能获得某种一般的意义。

《国家与社会》是一本论文集,其中收入了邓正来先生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的7篇研究论文。

国家与社会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引论

国家与社会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引论

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引论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研究,如果说其题域的一部分主要论涉国家正式体制以外的领域,那么较不严格地来看,在中国八十年代的改革进程中,随着中国1978年以前的城乡二元结构向变迁着的城乡结构与新生的主要发生在城市中的体制内与体制外的结构并存的双二元结构的转换,中国的一些学者就已经提出了种种市民社会式的观点:例如,梁治平的家族与国家论点、樊纲的“灰色市场”论、鲁越的马克思的“国家—社会关系”观、“公民社会”观等等,尽管他们大多没有直接采用市民社会的分析框架或市民社会的概念。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此类讨论因种种缘故而未在八十年代形成某种话语。

市民社会的研究,从话语建构的角度来看,真正兴起是在九十年代初,经学者自己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的推动,而逐渐形成了一很严肃的理论思潮和论争,并在某种意义上为研究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以及中国社会发展等论题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或解释模式。

毋庸置疑,中国市民社会话语的建构,本身便是一多个角度、多个层面的论辩过程,而其中最重要的论辩则集中表现在两个题域:一是对市民社会这一源出于西方历史经验的社会模式能否在中国作为一种社会实体而加以建构的论辩,二是对市民社会作为一种解释模式所反映出来的“现代与传统”的思维架构及其理论预设中的各种理论问题而进行的论争。

应当承认,这些极富学术意义的讨论或论辩在对一些问题加以廓情的同时也拓深了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

但是,也正是在这些论辩或讨论中出现了一个妨碍进一步拓深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障碍,即一些论者所持有的一系列因实体社会之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而否定其作为思维模式所可能具有的意义的论点。

作为结果,这些论点既阻碍了对中国式市民社会内涵及其实现的道路的研究,也妨碍对市民社会作为解释模式所具有的正面意义的深入分析。

我们必须指出,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论题之所以按这种方式提出、讨论也依这种路径展开,是因为一个更为根本的但却被忽略的问题所致,即市民社会对于中国市民社会论者来讲,无疑具有两大可资运用的资源:一是市民社会可以作为中国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实体社会的资源,另一是市民社会可以作为一种认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解释模式的资源;这在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具体研究中便表现为他们在将市民社会作为中国现代化的具体道路和某种目的性状况加以建构的同时,也将市民社会作为认识及解释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分析框架加以采用。

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

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

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摘要】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一直是社会研究的热点之一。

本文通过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模式、国家在市民社会的地位与作用、市民社会对国家决策的影响、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机制以及合作与共赢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国家在市民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决策也有着重要影响。

两者之间的互动机制和合作模式对于实现共赢发展至关重要。

文章展望了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未来发展方向,呼吁更多的深入研究和探讨,以促进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和谐互动关系。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推动两者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关键词】国家、市民社会、关系研究、模式分析、角色、地位、作用、影响、决策、互动机制、合作、共赢、展望。

1. 引言1.1 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概述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一直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在当代社会,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相互影响也日益深刻。

国家作为统治组织,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基础和支撑,其与国家的互动关系决定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不仅关乎国家的治理能力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更涉及到市民的权益保障和参与意识。

在新时代下,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如何平衡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国家治理模式的现代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模式分析、国家角色在市民社会的地位与作用研究、市民社会对国家决策的影响研究、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机制分析以及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合作与共赢研究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为实现国家现代化治理提出建设性建议。

2. 正文2.1 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模式分析在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关系模式。

首先是传统的统治型模式,即国家对市民社会的统治和控制程度较高,市民社会的自主权受到限制。

的研究市民社会理论

的研究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一、市民社会理念(idea of civil society)于近一、二十年间的复兴与拓深,几近形成一股可以被称之为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

当然,所要复兴者并不是同一的市民社会概念:他们或援用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因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观点,或诉诸孟德斯鸠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观点(即指社会由其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须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的观点),或采用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融入其思想的黑格尔的观点(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的观点),或引证马克思将黑格尔观点头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含国家和意识形态)的观点,以及主要接受黑格尔观点并对马克思“市民社会-国家”框架进行修正并在“基础-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命题之外的上层建筑内部提出一个关键的次位命题即“市民社会-国家”关系的观点,或依据哈贝马斯那种凭藉非马克思思想资源但却对市民社会做出民主阐释的新马克思主义观点,等等不一而论。

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是因为市民社会思想发展之脉络在历史上太过庞杂且缺乏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以及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市民社会理论所标示的侧重点的差异,二是因为当下的论者或行动者往往都是根据一己的目的而择取其所需要的理论资源的。

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当下所要复兴的市民社会理念,套用查尔斯?泰勒的话说,“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

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

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

驱动市民社会理念于当下复兴的一个较为深久的原因,在我看来,主要是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初显并于二十世纪中叶炽盛的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这在现实世界中表证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综述-兼论公民社会研究进路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综述-兼论公民社会研究进路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综述-兼论公民社会研究进路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综述-兼论公民社会研究进路进入90年代以来,civil society(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研究逐步成为中国学界研究的重点,知识界就此理论进行严肃的反思,相关的研究成果叠出,涉及领域广泛。

文章拟就90年代以来当代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状况做一个概括性的总结。

一、中国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兴起的背景从civil society的本源来看,它是一个完全源于西方的极富包容性和开放性而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被赋予了丰富的涵义,甚至可以说是不同的意蕴。

然而,从90年代开始,大陆学界对这一概念倾注了大量的热诚。

对中国大陆的学者而言,借助于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概念并不仅仅是用于解决现实的困境,更多的是希望能用其来提供一个解决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路径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理想框架。

1.从整个世界的大环境来看,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的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的重新复苏为中国学术界提供了最直接的知识来源。

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之所以复兴,其原因在于:A.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的非西方国家都面临着强大的民主化浪潮,在这股浪潮的推动下,人们重拾了对市民社会的关注。

B.前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日益暴露出来的高度集权的弊端使人们开始对斯大林式的全权国家进行反思。

从70年代起在东欧的一些国家自下而上的出现了声势浩大的争取民主的运动,一些学者借助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对表达他们的反国家主义的思想,最终酿成了90年代初的苏联、东欧巨变。

有学者把巨变看成是市民社会复苏的直接结果。

C.从整个西方社会来看,二战后,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福利国家的危机,也促使一部分学者呼吁限制国家的权力和活动范围,向市民社会回归。

国家中心论开始衰落,人们期待官方的、扎根于共同体的组织比国家更能解决所面临的实际问题。

80年代起,随着治理和善治理论的兴起,国家权力重新向社会回归,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此理论展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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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实践一、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进程20世纪90年代,市民社会研究自西方掀起热潮后,迅速在东方国家引起了反响。

如果以1992年邓正来和景跃进合著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滥觞之作的话,那么,我们大致可以将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进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92年起至20世纪末,此阶段的研究伴随着政治、经济及社会领域的改革而进行,围绕着中国是否存在一个公民社会、能否建构一个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学术界中进行了较为广泛的争鸣。

第二阶段从世纪之交开始至今,这一阶段正是我国各个领域的改革成果初显,同时也是前期改革中隐藏的问题逐渐暴露的时期,而且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扩大,全球化的浪潮几乎席卷了每一个领域。

相比于前一阶段,这一阶段的市民社会研究表现出明显的新特征:市民社会继续作为一种理想范式被讨论和引证,西方左翼的公民社会理论越来越受到关注,一些学者尝试着超越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简单对立,寻找建构一种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模式;与此同时,公民社会的政治社会学研究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大量实证研究成果涌现并且形成了重要的社会影响,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概念超越学术界而为普通群众所接受。

最后,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加全面地融入全球化,作为全球公民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公民社会如何融入全球事务、参与全球治理、在此过程中如何处理自身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凸现,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构成了新世纪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亮点。

二、国内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不同界定在我国,英文“Civil Society”常被译为“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大体上是指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有一定自主性或自治权的社会共同体。

然而,这三种中文表述所侧重的内涵又不尽相同。

“市民社会”一般侧重从私人经济关系及其制度的层面来解读,有“去政治性”的意味;“公民社会”则强调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强调独立主体的政治与社会权利;“民间社会”则具有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双重身份,指整体上同国家相对应的社会。

国内学者对市民社会的概念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二分法。

主要是以邓正来为代表。

他把社会划分为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

政治社会主要是指政府或政党及其部门所主导的领域,而公民社会则是排除了政治社会的广大非政治领域。

邓正来认为,“中国公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中国公民社会是由独立自主的个人、群体、社团和利益集团构成的”。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二是三分法。

三维观主要是以何增科、俞可平等为代表,但不同学者对社会划分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按照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领域的划分方法,何增科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在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

”[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按照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划分方法,俞可平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集团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和企业间的“第三部门”。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190页]三、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与兴起的原因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学者们提出了“两阶段发展论”、“三阶段驱动理论”、“四阶段发展论”。

第一,“两个阶段发展论”。

邓正来和景跃进最早提出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两个阶段论”,认为第一阶段是初步建成市民社会,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第二阶段是进一步完善市民社会,积极参与国家决策。

俞可平也持“两个阶段论”的观点,认为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其间由国家和公民社会共举,国家在从上至下策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加速变更政府的职能,主动地、逐渐地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至上推动公民社会的营建。

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其间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的关系。

第二,“三阶段驱动理论”。

第一阶段为“政策驱动”,这一阶段中国的市民社会还处于生长期,尚未获得独立自治的地位。

它还不可能起到对国家和政府监督平衡的作用。

第二阶段为“体制驱动”,这一阶段中国的市民社会处于成长壮大时期。

体制的逐步健全使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有可能超越政策驱动的某些能量限制,而转向更为持续的发展动力的开发,即体制驱动。

第三阶段为“市场驱动”,这一阶段中国的市民社会进入成熟时期,与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推进到这一阶段相伴随,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结构关系将发生重大转型,市民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将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一体化相互关系的建构。

[高晓红《政治文明与公民政治参与、公民社会》,载于《东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6期]第三,“四阶段发展论”。

第一阶段为培育阶段,即1978年以后进行的一系列政治、经济体制改革。

政治权力的退缩和经济权力的扩充为“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并打下了经济基础。

第二阶段为构建阶段,政府进行多次改革,把一些专业职能部门改为独立行使行政职能的行业协会或社团。

这一阶段由政府自上而下以及公民有意识的、理性的由下至上来共同推动“第三部门”建设。

这一阶段称为政府主导阶段。

第三阶段为发展阶段,公民在参与各种社会团体的过程中,增强了权利意识,提高了参政议政的能力,并积极要求进入“公域”来发表意见,制约政府的任意行为。

第四阶段为成熟阶段,国家、市场、社会彼此分开并达到相对的平衡,互为补充、协同发展,真正形成一个独立的公民社会。

[杨临宏、翟秀红《试述中国公民社会存在的必要性及构建的路径》,载于《云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1期]关于中国市民社会兴起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体制下社会需求的多元化使公民形成了多元的、世俗化和个性化的独立思想意识。

俞可平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企业的自主性增加,导致某些行业组织有可能脱离政府成为独立的民间组织;此外,市场经济增加了企业的风险程度,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各种行业性组织正在不断兴起。

同时,巨大的经济效益为人们参与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

第二,政治体制改革。

俞可平认为,改革开放后,一方面,中国政府开始强调法制和法治,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保障,公民申请成立非政治性社团不再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政府不断深入体制改革,政府权力转移以及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推动了民间组织的形成。

另外,政府职能由以管为主向以服务监督为主的转变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础。

第三,全球化进程加快。

魏万宏认为,全球公民社会有组织的跨国社会运动对国内公民社会的发育和运作产生重大的影响。

中国在参与全球竞争的过程中,必须积极参与国际公民社会组织并形成自己的民间组织。

四、中国市民社会的特征综合国内众多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总结出公民社会的一般特征: (1)自主性是公民社会的根本特征自主性强调的是公民社会的独立和自治,即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国家与政府之外的,具有自我管理、自主治理能力的民间力量。

公民社会的自主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社会的组织和团体既不属于也不依附于任何国家权力机构,独立运作,自我管理。

第二,公民社会组织的产生,不是政治力量策划或操纵的结果,而是具有相同利益和共同要求的一群人为维护和促进他们的利益,实现共同的目标自发而生的产物。

第三,公民社会的组织完全是或主要是靠自筹经费,如来自民间的志愿捐款、成员的会费等维持日常的活动。

[孔德元:《政治社会学导论》,人民出版社,2001版](2)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的形成基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是市民社会形成的客观基础和前提条件。

伍俊斌指出:“当市场经济逐步解构并最终战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确立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时,公民社会也随之得以发展、壮大,逐步摆脱政治国家的宰制获得自己的活动领地,并最终强大到可以制衡政治国家的地步。

这表明,公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唯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才会有公民社会生成的土壤,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

”俞可平先生也认为,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12月] (3)公民社会需要遵循一定的契约规则公民社会的内在联系产生于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契约性关系,因此,公民社会成员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契约规则。

“这种契约性规则一旦得以确立,它便对市民社会中每个成员的行为选择构成了外在的约束空间;每个受制于这种契约关系的成员,可以在遵奉这种规则的范围内理性的竞取自己的利益,并在自己的生活范围内充分自主和独立。

”[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五、中国市民社会的功能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功能,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探讨:第一,市民社会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刘伟、贾贵生认为,中国市民社会是建立民主政治的基础和动力。

首先,中国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为政治法制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中国市民社会作为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性力量,是政治民主化的强大动力。

最后,中国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有利于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结构,真正实现民主政治。

叶长茂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建构良性互动关系的中介,而且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能有效地抵制蜕变的国家权力对公众权利和利益的随意侵害,为宪政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市民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行使。

兰华认为,民间组织已成为影响政府决策和推动政府改革的动力。

由于民间组织的专业性与多样性,它们不但能够分担公共服务职能,为建设高效、责任和法治政府作出贡献,而且越来越多的社团开始承担起政府智囊的角色,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谋,推动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

第三,市民社会促进经济市场化。

刘伟、贾贵生认为,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紧密关系。

在市民社会中,由于产权的明晰、多元化以及大量社团组织的存在,使经济主体能够充分施展才华,挖掘自身潜能,从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同时,市民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独立性和经济行为的自主性,内在地规定了市民社会是一个高度自治的自组织社会,它能够为市场经济提供最富有活力的制度安排,创造良好的市场契约环境,并培育市民社会成员的自治能力,使经济主体能自觉地按契约性法规进行自我管理,履行自己应尽的经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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