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节 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自我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内容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乎国家的未来发展。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律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本文将就《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以便广大公众更加了解未成年人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受教育权、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
其中,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国家和社会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保障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促进其全面发展。
此外,未成年人还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和社会应当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发展条件,保障他们健康成长。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措施。
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遗弃、弃养、拐卖等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任何形式的身体或精神虐待。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保护措施,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虐待、侮辱、恐吓等行为,保障他们的心理健康。
再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措施,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责任。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和教育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条件,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和教育责任进行追责的措施,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和教育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身心健康保护措施、合法权益保护措施以及监护和教育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于1991年10月31日通过,并于199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保护,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受保护权等。
同时,该法律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等单位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安全等各类保护与协助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该法律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有特殊保护地位,如果未成年人犯罪或者违法行为,需要区别于成年人采取特殊的法律教育和惩罚措施。
法律尊重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教育过程,并力求通过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此外,该法律还明确了对未成年人虐待、残害、剥削等行为的禁止,并规定了对相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投诉和举报渠道。
与此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为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总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教育和保障,确保他们健康成长并为将来成为有用的社会成员打下坚实的基础。
202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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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 • 家庭保护 • 学校保护 • 社会保护 •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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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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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背景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 健康和合法权益
应对社会上存在的未 成年人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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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家庭教育
家长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 念,注重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和 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孩子的监
护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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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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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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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干预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一旦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报警或向相关部门求助,保护未成年
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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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心理支持和辅导
对于受到家庭暴力或虐待的未成年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辅导
,帮助其走出阴影,重建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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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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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教育职责
促进未成年人全面、 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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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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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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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概
Hale Waihona Puke 02述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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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适用范围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未成年人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第五条未成年人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权利。
第六条未成年人有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保护的权利。
第七条未成年人有受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的权利。
第八条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接受基础教育。
第九条未成年人有参加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未成年人有休息、娱乐的权利。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有受特殊保障的权利。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第十四条国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公安、文化、教育、卫生、残疾人事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场所、文化艺术机构等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家庭保护第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抚养、教育、保护、监督、救助等法律义务。
第十八条父母应当爱护、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条件,指导和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父母违反法律、法规,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
第二十条其他家庭成员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保护义务,有关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家庭及其成员对未成年人有虐待、遗弃、剥削等行为,应当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和依法处理。
第五章社会保护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遗弃、剥削等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
初中法制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知识点归纳
初中法制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知识点归纳法制教育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帮助初中生理解和掌握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知识,以下是对初中法制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知识点的归纳。
一、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1. 健康权益:未成年人享受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保健,有权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心和照顾。
2. 教育权益:未成年人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和家长应确保孩子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
3. 生命权和身体权益:未成年人享有生命权和身体完整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们的身体、尊严和自由。
4. 参与权益:未成年人有权参与与他们有关的决策,包括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5. 精神权益:未成年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不受压制或歧视。
二、过错行为与法律责任1. 未成年人的行为以民事责任为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他们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可能需承担民事责任。
2. 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在我国,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犯罪,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相比成年人,未成年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
3. 未成年人的过错行为:未成年人在与其他人进行合同交易、商业活动等方面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在未满十八岁之前签订的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三、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1. 家庭保护: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家长应当履行照料、教育、保护的义务。
2. 学校保护: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场所,应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确保学生受到合理的照顾和保护。
3. 法律保护:我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如果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4. 社会保护:社会应当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友好的环境,提供适应他们发展的条件。
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1. 网络安全意识:未成年人应了解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不轻信陌生人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预防和惩治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而制定的法律。
一、保障对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
二、保障原则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优先原则。
三、保障内容(一)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知识权、教育权、审美权、隐私权。
(二)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提倡尊重未成年人的自由、平等、参与和民主。
(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和受到的法律保护。
(四)保障未成年人免受虐待、遗弃、贩卖、拐骗、暴力等危害,禁止迫使未成年人犯罪、违法行为。
(五)保护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六)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权,提供必要的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
(七)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资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未成年人适当的合法行为能力。
(八)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和社会公益活动者、志愿者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支持和帮助。
四、保障措施(一)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和保护网络,发展未成年人辅导员和保护者队伍。
(二)健全涉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
(三)开展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
(四)制定相应措施,预防和解决儿童走失、流浪、在校被欺凌等问题。
(五)依法处理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人,保护受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疏导和治疗服务。
(七)建立涉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体系,打击网络欺凌、色情、暴力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五、违法行为和处罚(一)虐待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弃婴闯红灯、虐待殴打未成年人、侮辱、恐吓、殴打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以重大精神危害等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受到的处罚。
(二)为未成年人制作、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拍摄、出售、提供、传输未成年人色情信息等行为,给未成年人以不良影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受到的处罚。
未成年保护法宣传内容
未成年保护法宣传内容未成年保护法是针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出的法规,旨在保护他们的权利,维护他们的健康成长。
以下是未成年保护法宣传内容,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和关注。
第一部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1. 未成年人有权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享受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教育、健康、安全、文化、体育和娱乐等方面的权利。
2. 未成年人自身的意愿和兴趣应得到尊重,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或者限制其自由的思想、言论、信仰、选择等权利。
3. 未成年人在童年、少年时期,由于年龄、智力尚未充分发展,需要家庭、社会和国家的特殊保护,法律规定必须对他们的权利予以保护。
1. 未成年人要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清楚的认识,知道自己享有什么权利和应该承担什么义务。
2. 未成年人要了解法律和法律的要求,知道什么行为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什么行为是不被允许的,遵守法律规定。
3. 未成年人应该正确处理自己和他人之间的关系,尊重他人的权利,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
1. 未成年人应该合理管理自己的时间,充分利用时间进行学习、休息以及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技和社会活动等。
2. 未成年人要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尊敬长辈,关心家庭成员,形成团结和谐的家庭环境。
3. 未成年人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遵守公共秩序,在购买和使用物品时,要考虑物品的用途和价值等因素。
1. 未成年人要加强锻炼,改善体质,形成健康生活习惯,在饮食、作息、文化娱乐等方面注意健康。
2. 未成年人要保护自己的身体安全,不从事危险的体育活动,不吸烟、饮酒和药物等有害物品,保护个人健康。
3. 未成年人要保护自己的心理健康,学会正确的应对压力和挫折,积极面对生活,培养健康乐观的心态。
1. 未成年人要学会自我保护,防止在生活和学习中发生意外事故,保持警惕,随时注意安全。
2. 未成年人要保护自己的财物安全,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以防止钱财被骗或者失窃等情况发生。
3. 未成年人要保护自己的一切合法权利,如果受到侵犯,要及时寻找帮助,并且积极维权。
少年儿童权益保护法规
少年儿童权益保护法规一、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在安全、健康、教育等方面得到充分的保障,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保护、全面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
二、家庭保护第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教育、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迫使未成年人从事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
三、学校保护第八条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爱护学生,创设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九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预防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关注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社会保护第十二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应当设置未成年人专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彩票等。
第十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产品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五、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民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有。
全面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面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引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是国家的重要责任。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于2021年6月1日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更加全面和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深入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以下几点:1. 平等原则:未成年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国籍、民族、性别、宗教等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2. 全面发展原则:社会、家庭、学校等应当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全面发展。
3. 尊重意愿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保障他们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
4. 保护最佳利益原则:在任何决策和行动中,都要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
第二章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确保他们享有良好的饮食、住房、教育、医疗等基本条件。
2. 受教育权: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
3. 言论权和参与权:保障未成年人的言论自由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鼓励他们充分表达意见和参与公共事务。
4. 人身权和精神权: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反对虐待、残害、歧视等侵害行为。
5.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禁止未经允许获取、存储、使用和传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第三章未成年人保护的主体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划分给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四个主体。
1. 家庭的责任: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最基本单位,家长/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心理支持。
2. 学校的责任:学校应当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推进综合素质教育,预防校园欺凌等不良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2007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2007年6月1日(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地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地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地公民.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地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地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地、封建主义地和其他地腐朽思想地侵蚀.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地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地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地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地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地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地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地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地合法权益.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地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地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地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地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地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地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地未成年人辍学.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地思想、品行和适当地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地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地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地,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地申请,撤销其监护人地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地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地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地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地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地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地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地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地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地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地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地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地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地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地社会活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地活动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地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地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第二十六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地安全和健康.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地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地室内吸烟.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地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地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地未成年人地,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地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第二十九条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地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地,由民政部门设立地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地个人隐私.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地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地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地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地未成年人地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第三十二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地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第三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地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地业务指导.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地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地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地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地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地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地义务教育不再升学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五章司法保护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地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地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地原则.第三十九条已满十四周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地,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地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地未成年人地人格尊严,保障他们地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地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地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地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地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第四十二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地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地资料.第四十三条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地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地教育挽救工作.第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地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地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地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地,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侵害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地,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地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地,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地未成年人地,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地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第五十一条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地,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侵犯未成年人地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地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地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溺婴地,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校舍有倒塌地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地,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地,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地,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地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地,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办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地,作出处罚决定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尽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党政、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体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四年级心理健康上册教案-第十五课 保护好自己 通用版
四年级心理健康上册教案-第十五课保护好自己通用版教学目标:1. 让学生认识到保护自己的重要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 使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自我保护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 培养学生遵守规则、珍爱生命的意识。
教学内容:1. 安全知识:交通安全、防火安全、防溺水安全等。
2. 自我保护方法:如何避免危险、遇到危险如何应对等。
3. 规则意识:遵守交通规则、校规校纪等。
教学过程:一、导入(5分钟)1. 教师通过讲述一个关于安全的故事,引发学生对保护自己的思考。
2. 学生分享自己在生活中遇到的安全问题,讨论如何解决。
二、安全知识讲解(10分钟)1. 教师讲解交通安全知识,如过马路要看红绿灯、走人行横道等。
2. 教师讲解防火安全知识,如不玩火、不乱扔垃圾等。
3. 教师讲解防溺水安全知识,如不到陌生水域游泳、游泳时要有大人陪伴等。
三、自我保护方法学习(10分钟)1. 教师示范如何避免危险,如遇到陌生人搭讪怎么办、遇到火灾怎么办等。
2. 学生分组讨论,分享自己的自我保护方法。
3. 教师总结,强调遇到危险时要保持冷静,迅速采取正确的自我保护措施。
四、规则意识培养(5分钟)1. 教师讲解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如不闯红灯、不逆行等。
2. 教师讲解遵守校规校纪的重要性,如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等。
3. 学生讨论如何在生活中遵守规则,保证自己的安全。
五、总结与反思(5分钟)1. 教师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强调保护自己的重要性。
2. 学生分享自己的学习心得,反思自己在生活中的不足之处。
3. 教师鼓励学生在今后的生活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教学评价:1. 学生能正确回答安全知识相关问题。
2. 学生能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方法。
3. 学生能自觉遵守规则,珍爱生命。
教学资源:1. 安全教育视频。
2. 安全知识宣传手册。
3. 自我保护方法教学挂图。
教学建议:1. 教师应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让学生在实践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 普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普法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专门为保护未成年人打造的一部法律。
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四个方面进行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和受保护权。
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要求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照料和抚养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的发展权,要求各级政府和家庭教育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的健康教育,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和身体条件的各类文化、体育、科技等课程和活动。
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要求各级政府和学校,为未成年人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接受高质量教育的条件,扶持和引导未成年人适应社会需求,为祖国的未来注入人才活力。
保障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要求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监管,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家庭教育、少年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制裁和惩罚。
作为普通人,我们也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首先,我们能够做到的是自己不能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将不良的行为和思想灌输给未成年人;其次,我们也要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在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等方面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基础和重要保障措施,我们应该齐心协力,共同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为祖国的明天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宪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宪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宪法第一章第一条: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国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健康成长、接受教育、享有权利和受到保护。
第二条:未成年人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第三条: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共同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保障其生存、发展和受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未成年人无论贫富、地位高低,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不得因为性别、种族、宗教等差别而受到歧视。
第五条:对于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进行教育和帮助,尽力使其重新融入社会,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于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剥夺其权利、侵犯其尊严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严惩。
第七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宪法第二章第一节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第八条:未成年人的健康权是不可侵犯的,国家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健工作,确保他们身心健康。
第九条:未成年人有权接受必要的医疗、预防接种和心理健康服务,家庭和学校应当共同配合,保障其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十条:对于身体有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国家应当加强关怀和照料,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第二节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第十一条:未成年人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应当提供免费的基础教育,确保每个未成年人都能够接受教育。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应当接受符合其年龄和能力的教育,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个性和特长,为其提供适当的教育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对于因家庭困难或特殊原因而无法接受正常教育的未成年人,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节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第十四条:未成年人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对于家庭监护、教育、监督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虐待和侵犯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虐待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其全面发展而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其合法权益应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事务时,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听取并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依法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领导、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共产主义青年团、XXX、工会、残疾人联合会、XXX、学生联合会、XXX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家庭其他成年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并且没有委托其他成年人或机构代为监护,其他家庭成员应该提供帮助。
此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接受学校和家庭教育机构的指导,研究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并配合学校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
同时,他们应该为适龄未成年人提供接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保证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务工、务农、经商等理由使其辍学或者失学。
未成年人保护法黑板报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黑板报内容一、保护对象与范围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未成年人,无论其在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的背景和情况。
二、家庭保护1.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基本环境,家庭成员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提供适宜的家庭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生命权、身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
3.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和感受,不得虐待、歧视、遗弃未成年人。
三、学校保护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提供适宜的教育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人身安全权等合法权益。
2. 学校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心理问题。
3. 学校应当对校园安全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校园欺凌、性侵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发生。
四、社会保护1. 社会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
2. 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保护,防止网络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侵害。
3. 社会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适宜的娱乐、文化活动,丰富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司法保护1.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权益。
3. 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法律责任1.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社会各界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司法机关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未成年人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教育未成年人自尊、自爱、自强、自信,珍爱生命,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事务,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并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以其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通过多种途径听取其意见。
第八条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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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通过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作用的了解,培养热爱法律、尊重法律的情感和意识,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能力目标:
体会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意义,学习培养观察生活以及判断、整合信息的方法。提高判断、分析法律现象的能力,更深入地理解法律与未成年人的关系,学习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进一步加深对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中的特殊作用的认识,从而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通过参与有关知识的复习,培养和提高观察、判断、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解题的能力。
3、知识目标:
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在保护未成年人中的特殊作用。认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的特殊保护。知道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的两部专门法律的名称。
四、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
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基本内容、学会依法保护自我
难点
学会依法保护自我。
五、教学过程设计
一、明确考点要求:
一起看看考点的要求,然后在导引上标注书本的页数,因为考试的过程中,我们除了会用到导引、有时还必须结合课本得出最完整的答案。学生齐读中考考点要求:
三、知识梳理
结合考情分析,引导学生复习巩固本节知识。
(一)特殊保护
1、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
2、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
3、四大保护。
(二)、自我保护
1、原因:
侵犯前: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掌握一些自我保护方法
有能力制服时———勇敢搏斗
侵犯时
2、智慧和方法没有能力制服时———善于斗争
非诉讼手段
侵犯后:运用法律维权
诉讼手段
六、练习及检测题
见讲义《中考真题在现》。
七、作业设计
见讲义《课堂针对训练》。
考点1、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基本内容(a)七下第七单元7.1(P54-55)7.2(P61-62)
考点2: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c)七下第七单元7.3(P69-70)
(提示学生在考点处标注课本页码,便于查找课本阅读。)
二、考情分析:
结合近五年陕西中考在本节中出现的考题,分析我省中考在本节内容中的主要考察点及题型,指导学生在复习本节内容时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
年级
九年级
科目
思想品德
任课教师
刘远贵
编号:2015002
授课时间
20150311
课题
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自我保护 Nhomakorabea授课类型
复习课
一、教材分析
本节内容为鲁教版思想品德七年级下册第十六课内容,主要是朋友学生从小树立维权意识意识,感受法律给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认识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意外伤害和不法侵害,掌握必要的保护自己的方法和技巧,拿起法律武器,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撑起法律保护伞,为自己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的天地。
二、学情分析
本节内容是学生在初一时学过,时间已久,学生遗忘较为严重,
加之我校学生平时不注意学以致用,导致很多同学并没有真正掌握,所以普遍感觉较难。因此在复习中,既要帮助学生梳理知识,澄清概念,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又要注意引导学生学以致用,加强方法指导,提高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