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技术、辅助)-社会(报送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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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27号)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合理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人员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任职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1•【字号】江府办[2008]10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8]107号)市直各单位:《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事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雇员管理,保障机关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深化机关用人制度改革,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实施公务员法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雇员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关雇员(以下简称雇员),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雇员员额内,以合同形式从社会雇用的人员。

雇员服务于机关某一部门或从事机关某项工作,但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和工作除外。

雇员不占用行政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四条订立雇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雇员应当按照雇用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市人事局是雇员的主管部门,负责雇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雇员用人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雇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雇员由用人单位雇用。

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二章配置和分类第七条雇员配置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不同类型的雇员员额不能混合使用。

各类雇员岗位设置的具体数量,由市编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机关为提高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的需要而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

职员职位(雇员岗位)分类与设置

职员职位(雇员岗位)分类与设置
职位说明书是合同管理的体现。
内容
职位说明书
不一定每一个职位都要编制一份说明书。
同一职系内相同职级的职位可以根据实际制订 一份共同使用的职位说明书。
但要保证每一个职位都有适用的职位说明书。
职位说明书
编制职位说明书 1、必须依据职位调查结果进行编制; 2、必须按统一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 3、对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的描述应清
通过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破除职务和 待遇的终身制,逐步实现了能上能下的有序 流动。
以职位为对象进行分类 依据四个要素:
工作性质 难易程度 责任大小 资格条件 因事设职 按职择人 同工同酬 多劳多得 明确职责 便于管理
职类 职系 职级 职等
行政管理类职位(X)
行政领导职系(XL)包括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等职位
盐田区沙头角中学和田心小学;
第二批共30多家。 2001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
意见》(深发〔2001〕11号) 2002年,《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 〔2002〕175号) 2004年,《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 施方案》(深办发〔2004〕13号)规定列入配 套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是市、区机构编制部门 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 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但企 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报批阶段
报批程序 提交的材料 1、职位设置方案 2、编制批文及职位职数通知书 3、现有人员统计登记表 4、职位设置核准表 5、职位说明书
职位日常管理
一、建立职位管理信息库 二、职位设置的变更 三、职位设置方案的复核
职位设置的变更
学校因机构编制和职能变化等原因, 需增设或改设职位的,应按职位设置的 程序进行。撤销、变更职位的职类、职 系和职级、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应 报人事、教育部门备案。其中变更职级 的,应按管理权限确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5•【字号】扬府发[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8〕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五日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适应政府职能转换过程中对专业人才的特殊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政府雇员是政府机关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城建、规划、信息、外语及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三条政府雇员服务于政府某一部门或政府某项工作,占雇佣单位的人员编制(不含机关附属编制),但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不担任行政职务。

第四条雇用政府雇员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保证质量,满足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降低雇用成本。

第五条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政府工作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身体健康,具有完成政府工作特殊需要的专项才能。

第六条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

普通雇员是指政府行政部门专业性技术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高级雇员是指政府行政部门高层次技术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业人才,必须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工作业绩突出。

第七条政府雇员雇用程序:1、计划申报及审定。

雇用单位根据编制及工作需要拟订雇佣计划,填写《政府雇员申报表》(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报酬、雇员的专业和应具备的条件、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及工作安排等),报市人事局审核,由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探索打破终身制约束,形成自主灵活、能进能出、符合时代特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新机制,根据国家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有关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是指在不占用正式编制的前提下,事业单位在部分人员空缺岗位聘用从事一般专业技术、普通管理、工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总体原则:(一)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三)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四)坚持立足优化结构、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五)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制雇员的招聘第四条事业单位使用聘用制雇员,须在编制数额内提报招聘计划,除特殊岗位外,均须采取公开招聘方式。

第五条聘用制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二)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三)愿意履行雇员的职责义务;(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聘用制雇员岗位为一般专业技术类、普通管理类、工勤类岗位。

第七条聘用制雇员招聘须面向社会公开,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聘用制雇员招聘办法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等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聘用制雇员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

第三章聘用制雇员的管理第十条聘用制雇员在聘用期间应严格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工作流程,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聘用制雇员参照所在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进行管理,实行按岗定薪、按岗定责、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同岗同责,享有职级晋升等权利和义务。

政府雇员制

政府雇员制

政府雇员制将市场用人机制引入公共管理领域21世纪经济报道2004-08-16 14:51:31从2004年8月1日起,深圳市政府正式实行政府雇员制,并从香港招募数名高级专业人才到市政府属下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

此前,上海、无锡、武汉、长沙、珠海等地也都相继推出了这项制度。

在现代国家的行政体制中,公务员大都是稳定的事务性官员,此外还有一批不太稳定的政府人员。

在这批人员中,一部分是通过选民选举的政务性官员,另外一部分就是政府用高薪从社会上雇用的专门人才,即临时的政府雇员。

具体地讲,政府雇员主要包括三类专业人才:技术保障类,如信息技术、网络安全等高技术人才。

这些政府雇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

在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西方国家,大约有20%的政府岗位是临时政府雇员,日本政府中也有11.9%的人是政府雇员。

在我国的香港特区政府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政府雇员,他们一类为合约公务员,另一类为非公务员合约雇员。

合约公务员主要填补公务员编制内的职位,同样享有公务员的一般福利,但不包括退休金计划下的退休福利及其他相关待遇。

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主要是应付短期、非全职以及无需长期或者永久保留人手的工作需要,其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也不享受任何公务员福利。

政府聘用临时雇员,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在现代社会的公共行政过程中,政府机构会遇到大量专业性强的行政事务,现有的公务员队伍很难胜任这种工作。

另外一方面,当前公务员的薪酬体制不能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发展需求。

高端的专门人才大都在人力资本市场中有很高的薪酬目标,自然不会去从事薪酬较低的公务员工作。

在这种尴尬的二难选择中,政府遵循人力资本市场的薪酬定价,临时聘用高端专业人才就是一个具有可行性的选择。

早在2002年6月,吉林省政府就率先推行了政府雇员制,并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2003年底,吉林省政府与首批政府雇员签订聘用合同。

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工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岗位工作,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人员的招聘采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形式进行,由用工单位委托按程序确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招聘,编外聘用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

第二章聘用范围及分类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四类(一)专业技术类岗位指聘用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工作人员。

主要有教师、医疗卫生人员、食品检测员、财务人员、普查员、审计员、群文辅导、文化专干、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员、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等;(二)辅助执法类岗位指聘用于辅助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

主要有辅警、城管协管员、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路政员、食品安全协管员等;(三)文职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文职和事务性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

主要有办公室工作人员、窗口人员、扶贫专干、禁毒专干、退役军人事务专干、运营管理人员等;(四)后勤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后勤勤杂岗位的工作人员。

主要有库管员、宿舍管理员、门卫、保洁员、驾驶员、炊事员、护林员、绿化工、锅炉工、维修工、垃圾清运工等。

第五条编外用工原则上限于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工作岗位。

(一)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申请编外用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编外用工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已经达到编制数,完成临时性或阶段性任务,内部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2.因事业发展,用工单位现有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工的。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5.01.06•【字号】深人发[2005]5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月6日深人发[2005]5号)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普通雇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执业资格。

第四条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

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能力或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工勤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实际工作经验。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原则上在不具备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的单位设置。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内雇用普通雇员。

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只能用于雇用普通雇员。

不同类型岗位普通雇员的编制员额不能混合使用。

普通雇员岗位设置目录见附件1。

第七条普通雇员的招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方可面向市外招聘。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的拨付与分配,实行工资福利性经费包干、单位自主确定具体分配办法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定期公布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档)、辅助管理及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作为财政部门核拨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的依据。

核拨标准只包括普通雇员实际税前收入,不含办公费、业务费等行政支出。

普通雇员工资核拨标准根据公务员工资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雇用单位)普通雇员岗位的实际人数和市人事部门公布的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确定各雇用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总额,每月定期向雇用单位划拨雇员工资。

第五条雇用单位在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总额内,自主确定具体工资分配办法,重点推行以岗位因素为中心的分配模式。

第六条雇用单位应以普通雇员岗位本身的各种要素、工作考核结果以及效益情况作为决定分配的主要因素,在普通雇员实际付出的劳动数量、质量基础上,参考劳动力市场价格因素支付劳动报酬。

主要考核下列因素:(一)岗位。

包括普通雇员岗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任职资格高低、工作强度及工作环境等要素。

(二)工作数量。

即普通雇员在其岗位上实际付出劳动的数量及繁重程度。

(三)工作质量。

即普通雇员在其岗位上实际付出劳动的实效等。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即普通雇员在其岗位上实际付出劳动的效用。

第七条辅助管理及工勤岗位普通雇员最高工资不得超过市人事部门定期公布的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深人发〔2004〕48号)的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自2007年7月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调整为:说明:1.普通雇员工资拨付标准不含各雇用单位为雇员缴交的社会保险费用;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普通雇员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17•【字号】中府[2005]25号•【施行日期】200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5]25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机关雇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中山市机关雇员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机关用人制度改革,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雇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各政党和群众团体,不列入机关编制序列,以合约形式雇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雇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雇用机关雇员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以及人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雇员分为服务雇员、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

服务雇员是指从事机关内部工勤、辅助类工作的人员。

原则上要求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普通雇员是指从事机关一般技术性工作的人员。

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雇员是指从事机关高层次技术性工作的专业人员。

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突出的专业业绩,能够胜任特殊技术需要。

第六条雇用机关雇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雇用计划。

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雇用计划,包括雇用原因、雇用人数、雇用条件、岗位要求、雇用期限和薪酬费用等。

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市人事局申报雇用计划,雇用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应于每年6月、12月将雇用计划报市人事局。

(二)审定雇用计划。

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和市编委办按照解决机关缺编和确有工作需要的原则审定雇用计划。

(三)招聘雇员。

服务雇员的招聘由雇用单位组织。

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由市人事局和雇用单位共同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每年1月、7月各招考1次,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后确定雇用对象。

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

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

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以下简称雇员)的聘用与管理,根据《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穗开管办〔201X〕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机关(含党政机关、公检法机关、街道办事处、群众团体)、依(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

第三条区雇员管理中心是区人事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与区职员调配中心合署办公,是雇员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的招录、调配、培训、考核、奖惩及对以上事项的投诉、申诉等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招录第四条应聘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二)愿意履行雇员职责与义务;(三)符合拟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四)身体健康。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的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第六条一级、二级雇员的公开招聘程序如下:一)制定招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核定的雇员指标内选报招聘岗位,拟定招聘条件报区雇员管理中心。

区雇员管理中心对需招聘的职位、条件进行审核并分类汇总,然后制定具体的招聘方案并报区人事局。

区人事局对招聘职位与任职资格、条件的匹配性及招聘的程序进行审核后,报区党委审批。

(二)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由区雇员管理中心统一在广州开发区人事信息网及广州人事信息网等网站及报刊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15日。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考生向区雇员管理中心报名,用人单位协助进行资料汇总,区雇员管理中心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招聘应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区雇员管理中心对经审核符合资格者,通知其参加笔试。

报名人数与拟聘用人数比例大于3:1的方可开考。

(四)笔试。

笔试由区雇员管理中心组织。

笔试试题主要测试应试者的专业水平和技能,合格分数线由区雇员管理中心划定。

雇员规定

雇员规定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普通雇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执业资格。

第四条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

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能力或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工勤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实际工作经验。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原则上在不具备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的单位设置。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内雇用普通雇员。

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只能用于雇用普通雇员。

不同类型岗位普通雇员的编制员额不能混合使用。

普通雇员岗位设置目录见附件一。

第七条普通雇员的招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方可面向市外招聘。

面向市外招聘普通雇员,应当事先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离退休人员不得被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为普通雇员。

第八条应聘普通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三)符合拟雇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公开招聘的程序如下:(一)制定雇用计划。

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使用情况拟订雇用计划,市属单位的雇用计划经雇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由市人事部门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区属单位的雇用计划由区人事部门征求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并报市人事部门。

(二)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中府[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1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并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委办、财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7日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机关用人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能,节约行政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包括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系统,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由市级财政供养的工作机关,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雇用的,不占用本单位人员编制,从事公益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雇员的指标核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雇员的综合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雇员的经费安排,用人单位负责雇员的直接管理。

第四条雇员指标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用人单位编制的一定比例核定。

第五条招聘雇员必须在核定的雇员指标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类别的岗位空缺。

第六条雇员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两类。

普通雇员是指从事一般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可放宽到中专或高中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雇员是指从事高层次技术性工作的专业人员,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机构编制部门下达雇员指标的6个月内启动公开招聘程序,1年内完成雇员的招聘工作。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招聘工作的,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

五级政府雇员薪酬相关文件

五级政府雇员薪酬相关文件

五级政府雇员薪酬相关文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雇员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雇员管理,推进和创新我区用人制度改革,吸引优秀人才建设我区,拓宽优秀人才发展空间,激发干事创业活力,保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雇员是指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以劳动合同形式确定权利义务,从事管理、专业技术支持或服务工作的人员。

政府雇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职权,不占用行政或事业编制。

第三条政府雇员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实行动态指标管理,坚持分级分档,突出考核激励。

第四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和指导全区政府雇员管理工作,区机构编制、区财政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雇员相关管理工作。

区雇员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区政府雇员的综合管理,包括政府雇员的政策研究制订、招录、培训、考核、晋升、续聘、奖惩及监督等工作。

考核奖惩1.强化政府雇员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日常考核结果可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用人单位应建立公开透明的考评程序,注重业绩评比,科学衡量绩效,突出优劣对比,严谨评定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2.特聘雇员招聘完成后由用人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等事项。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制定科学可行、量化有效的目标考核责任书,连同劳动合同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特聘雇员的考核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并列入部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特聘雇员的考核须成立特聘雇员考核工作小组,制定特聘雇员考核工作方案。

考核工作小组组长一般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一般包括用人单位代表及相关业务处(科)室人员、业务相关单位代表等。

特聘雇员的考核一般针对其负责的专项工作或项目进行,具体考核应根据目标考核责任书,并结合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和岗位职责落实情况等进行。

改革中的人员转制过渡

改革中的人员转制过渡

六、人员分流安置等相关政策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深办发 [2004]13号)中提出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
向雇员过渡:直接过渡
领导班子成员向职员过渡
民主推荐:有两种形式,分别是会议投票推荐和 个别谈话推荐。
内部竞聘:按公布职位聘任协议书和竞聘方案、 个人报名、考试考核、确定人选、公示、按权限 审批或备案、签定聘用合同和职位聘任协议书的 程序进行。
市人事局将公布聘用合同、职位聘任协议书的示 范文本。
今天介绍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创新与人员转制过渡 二、人员过渡的范围 三、人员过渡的方式 四、人员过渡工作的程序 五、人员过渡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六、人员分流安置等相关政策 七、有关问题处理
一、制度创新与人员转制过渡(1)
改革是在现行制度上的创新和完善 改革后的新制度与现有制度有紧密的联系,
这样竞聘较高职级未获聘的,就可以允许参加低 职级职位的竞聘。
竞聘最好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五、人员过渡的有关规则和要求(5)
要公开、公正、透明。 各职位的职位聘任协议书草本和过渡方案等,必
须向本单位全体人员公布。 人员过渡方案公布后,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
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按程序上报并在实施前 向全体人员公布。 所有被确定过渡的人员,均应在单位进行公示。 公示没有问题的才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
四、人员过渡工作的程序
设置职位和制定工资分配方案 制定过渡方案 公布各职位的聘任协议书草本和过渡方案 开展人员过渡工作
设置职位和制定工资分配方案
以“八定”为基础,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 在理顺和完善职能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合理、 精简效能的原则,开展事业单位的职位分类工 作。在编制总额内,设置职员和雇员职位,制 订职位规范,并根据即将颁布的工资分配制度 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 工资分配方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吉政发[2002]2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吉政发[2002]2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吉政发〔2002〕21号2002年6月20日)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工作对某些人才的特殊需要,省政府决定建立并实行政府雇员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政府雇员是省政府根据全局性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佣的为政府工作的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政府雇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政府行政编制,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政府工作纪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能够完成政府雇佣工作任务。

第四条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一般雇员”、“高级雇员”和“资深高级雇员”三种。

一般雇员是政府一般性服务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

除具有上述雇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

高级雇员是政府高层次服务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门人才。

除具有上述雇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是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深的学术和专业造诣,在本学术界或本专业技术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且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政府工作特别需要的稀缺人才。

资深高级雇员原则上在优秀的政府高级雇员中产生。

对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全国或省内确实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条件特别优秀的,也可以直接雇用为资深高级雇员。

第五条雇用政府雇员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保证质量,满足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降低雇佣成本。

政府雇员由省政府直接雇用和管理,具体工作由省人事厅按照上述原则代政府承办。

政府雇员制管理办法资料汇编

政府雇员制管理办法资料汇编

夷陵区政府雇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保障雇佣单位及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雇员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从社会上雇佣承担阶段性、公益性或专项性工作任务的紧缺专业人员。

第三条政府雇员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项目)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不占雇佣单位的人员编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四条政府人事部门是政府雇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雇员条件第五条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愿意为夷陵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遵守政府工作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能够创造性地完成雇佣工作任务。

本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能雇佣为政府雇员。

第六条政府雇员的类别分为普通雇员、高级雇员和资深高级雇员三种。

普通雇员是指政府某项工作(项目)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完成高层次技术性(服务性)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

高级雇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且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系政府工作特别需要的紧缺人员。

资深高级雇员是指政府某项工作(项目)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为完成重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

资深高级雇员既可以从高级雇员中产生,又可从省管以上专家、在省内或全国确实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的人才中直接雇佣。

第三章雇佣程序第七条政府工作部门雇佣政府雇员的程序:(一)申报计划。

全区政府雇员由政府实行总量控制。

雇佣单位根据缺编情况和工作(项目)需要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雇佣计划,填写《宜昌市夷陵区政府雇员申请表》,说明雇佣的理由、雇员类别、雇佣人数、雇员的专业和条件、工作(项目)岗位以及雇员的报酬费用等。

(二)政府审批。

政府人事部门对各单位提出的雇佣申请,按照全区政府雇员计划进行综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指导意见》

《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哈人社发〔2011〕68号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指导意见二O—一年三月九日附件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满足各项事业发展对用人的需要,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现有人员无法满足职能增加及特殊任务需要的情况下,为完成工作任务,在编制外聘用的人员。

二、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需要,雇用的在某一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绩或有特殊技能的学者、专家。

普通雇员分为两类:一类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雇员;另一类为辅助岗位雇员,主要从事业务咨询、文档管理、表格证书制作与发放、接待讲解、热线受理等工作。

三、严格按程序使用雇员。

拟雇用雇员的单位需拟定雇用雇员方案,雇用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单位的编制和现有人员情况,雇用雇员的理由、数量、专业和条件、雇员岗位性质及职责要求、招聘雇员的方式、雇员的薪酬渠道等。

雇用单位应将雇用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与财政部门沟通经费问题。

高级雇员雇用方案经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招聘公告,并会同雇用单位进行考核,提出拟雇用人选,报市政府决定雇用;普通雇员雇用方案经审核批准后,由雇用单位组织招聘。

正式雇用后,雇用单位应将包括雇员基本情况的雇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处备案。

四、严格雇员条件,确保用人质量。

雇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具有与拟雇用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专业技能和相应能力;(三)愿意履行雇员义务;四)身体健康;(五)雇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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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职位要求有关的 考生身份 其它条件
取得深圳市普通雇员 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 书(A类),中共党员,通 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 育取得学士学位,持 有英语四级以上证 书,2年以上文秘工作 经验。
考生户籍
综合文秘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 /辅助机 办公室 要/接待
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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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学士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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