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全文)【陕西华图】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军事规章: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子女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
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相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岗位等级第五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六条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
文职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
新文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职人员的管理,提高文职人员素质,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文职队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文职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文职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三)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四)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文职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聘任第五条文职人员职位设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文职人员职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管理岗位: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文职人员的工作;(二)专业技术岗位:负责专业技术工作,包括研究、设计、实验、检测、鉴定、评估、咨询等;(三)工勤技能岗位:负责后勤保障、设备维护、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七条文职人员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
第八条文职人员聘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五)身体健康;(六)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文职人员聘任期限一般为3至5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可以续聘。
第三章培训与教育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文职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在职培训。
(一)岗前培训:新聘文职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二)在岗培训:针对文职人员在岗位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三)在职培训:根据国家规定和文职人员个人发展需要,进行学历教育、专业技能培训等。
第十二条文职人员培训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编制文职人员且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第三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自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生效。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文本式样,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作出修订。
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前,应当在遵守军队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告知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纪律要求、工作条件、待遇保障,以及文职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文职人员与订立聘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文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二)文职人员基本信息;(三)聘用合同期限;(四)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五)岗位纪律和岗位工作条件;(六)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待遇;(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情形;(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和争议处理;(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专业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八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
流动性强、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要求不高的岗位,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至3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制度是一套针对军队非战斗部门的管理
和招聘规定。
文职人员是指在军队中担任各类管理、后勤、技术、科研、教育、宣传等非战斗岗位的工作人员。
他们是军队建设的重要组
成部分,承担着保证军队后勤供应、科研试验、新武器新装备研制等
工作的任务。
文职人员的招聘,主要通过军队招聘网站、报纸媒体、校园招聘
以及内部选拔等形式进行。
招聘对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年龄、学历、专业知识等条件,并要求符合军队招聘岗位基本要求和
具备其它相关条件。
选聘依据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德
才兼备、德为先的选拔标准。
同时,为了保证文职人员的工作稳定性
和安全性,还需进行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
文职人员的管理,在军队中实行聘用制度,工资待遇按照相关规
定发放。
为了保障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同时规定了培训、晋升、评优评先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文职人员的
绩效和水平得到充分的肯定和提高。
另外,文职人员还需服从军事纪
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循军队的工作要求和价值观念。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制度是为了适应军队建设和
军事现代化发展需要而制定的措施,保证了军队后勤、技术、科研等
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军队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之一。
#解放军发布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明确岗位等级设置
解放军发布文职人员管理规定明确岗位等级设置原标题[四总部发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本报北京9月27日电: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近日发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认真贯彻胡主席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着眼提高文职人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吸纳了近年来文职人员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对文职人员招、训、考、用、出等各个环节进行系统规范。
《规定》的发布施行,对于加强军队文职人员队伍建设,完善我军新型用人机制,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共9章73条,对文职人员的招聘、续聘、解聘,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设置,文职人员工资、住房、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政策,文职人员教育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等,都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还对文职人员培训、着装、证件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全文见第二、七版)。
据悉,总部有关部门将依据《规定》,陆续制定下发文职人员岗位等级套改、工资发放和着装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子女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全文)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2012年8月30日政干〔2012〕270号)经中央军委批准,现发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子女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
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相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岗位等级第五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六条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
文职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
军队文职有什么规章制度限制
军队文职有什么规章制度限制军队文职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选拔和管理制度军队文职人员的选拔和管理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选拔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政治审查、体检、考核等程序,确保选派出的人员符合岗位要求。
同时,军队文职的管理工作也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考核、晋升、奖惩等方面的制度。
二、工作纪律制度军队文职人员作为部队机关中的管理人员,其工作纪律十分重要。
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军队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维护团结,保守秘密,遵守纪律,自觉抵制腐败行为,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
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三、安全保密制度军队文职人员工作中要处理大量的机密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机密法律法规和军队安全保密制度。
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处理、传播或泄露国家秘密,保护好军队的保密设施和信息系统,确保国家安全和部队作战行动的顺利进行。
四、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军队文职人员,他们不仅要履行好工作职责,还要做好模范员工,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他们应该恪守职业操守,热爱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尊重领导,关心同事,维护部队形象,不因私利损害单位和集体利益,切实维护军队的尊严和荣誉。
五、培训进修制度为了提高军队文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军队设立了各种培训进修机制,包括专业技能培训、管理能力提升、外语学习、综合素质拓展等方面的培训项目。
军队文职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总的来说,军队文职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言行一致,模范遵守,维护部队形象,确保自己的工作顺利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军队建设和保卫国家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全文)第七条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四)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聘用范围和岗位设置第八条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
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第九条全军文职人员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的编制及其调整,由军队组织编制主管机关按照组织编制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分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职员岗位、五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三级职员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
非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分别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相应职务等级相对应。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岗位的名称、数量和等级,按照规定的编制执行。
第四章聘用条件第十二条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是,对从事护理、艺术、体育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四)身体健康。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文职人员的身体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35岁;(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0岁;(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45岁。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令
第一条所有文聓人员要认真紧密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
关军事法规制度和政策,切实履行有关军事职责,做到“忠孝敬业、
正直可靠、服从命令”,维护军队正义、廉正、能干,建设一支守法
安全、高效可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队伍。
第二条所有文职人员应积极响应党内外各种号召,自觉投身实
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大局,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所有文职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作风,认真落实党内外各
种有关规定,坚持“八股”思想(重拾全党人的尊严),努力提高服
务和管理水平。
保持正常的作息时间,勤政务实,忠于职守,促进好
文化生活。
第四条禁止文职人员挥霍消耗国家实物财物,禁止向外人收取
财物,违者将被严肃处理。
第五条所有文职人员要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勤查勤改保密文件、资料,切实保护国家机密资料。
军队文职管理规定新版(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范文职人员工作秩序,提高文职人员素质,保障军队文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人员、士官以及合同制文职人员。
第三条军队文职人员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公平公正、激励与约束并重、注重实际、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军队文职人员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文职人员职业素养。
第五条军队各级领导和机关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管理工作,为文职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六条军队文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命令,严守纪律,勤奋工作,廉洁奉公。
第二章职务与编制第七条军队文职人员职务分为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和事业编制文职人员职务。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行政职务分为正职、副职和助理员。
第十条事业编制文职人员职务分为正职、副职和助理员。
第十一条军队文职人员编制根据工作任务、专业结构和人员素质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军队文职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按照编制标准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聘用与解聘第十三条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
第十四条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身体健康,符合军队体检标准;(五)符合军队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军队文职人员聘用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体检;(五)政审;(六)聘用。
第十六条军队文职人员聘用期限一般为3至5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文职人员本人意愿签订长期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军队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文职人员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并经聘用单位同意的;(二)聘用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文职人员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三)聘用单位因编制调整、缩减等原因,需要裁减文职人员的;(四)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经济补偿规定
参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从两个方面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一是规范了经济补偿情形。明确用人单 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的6种情形条件,即:用人单位提出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因订立合 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存 在过失行为,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而终止聘用合同的, 或者因用人单位以低于原聘用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不利于文职人员的条件提出续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不同意续 订而终止聘用合同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聘用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 情形出现的。二是细化了经济补偿标准。明确经济补偿按照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年限确定,每满1年支付1个月 工资。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 资,是指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文 职人员在军队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此外,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文职人员办 结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解除要求
本着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对聘用合同解除和不得解除的情形条件分别作出规范。在可以解 除聘用合同方面,区分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解聘、文职人员无过失时用人单位单方面预告解聘、文职人 员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单方面即时解聘、用人单位有过失时文职人员单方面即时解聘等4种方式,对聘用合同解除的 情形条件作了明确。在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方面,明确文职人员参加重大军事行动、承担国家和军队重大任务等期 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文职人员出现患职业病,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患病或者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情形的,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本 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出现《规定》明确的本人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即时解聘的情形外,用人单位 不得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文职人员,以职务和职级为依据,实行职务分类管理和职级管理,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职级体系,并依此确定文职人员的录用、评定、调动、晋升、降级等制度。
二、定期考核对文职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项目和方式依据工作性质、职务和职级的不同而不同,考核的内容包括文职人员的工作责任、职责及履行的程度等。
三、实施奖惩制度依据职级管理和考核制度,对文职人员开展奖励和处分工作,奖励对象为具有优秀表现的文职人员,处分对象为违反法规、违纪违法的文职人员。
四、完善福利政策为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根据文职人员的不同需求,完善福利政策,使文职人员享受包括五险一金、假期福利、传统节日礼仪庆典、住房补贴等一系列福利待遇。
五、加强素质培训加强文职人员的岗位能力和素质培训,提高文职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升文职人员的综合素质,丰富文职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文职人员的个人修养和价值观念。
六、完善工作制度完善文职人员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按照职责范围分配工作,由具体、支撑到整体,随职级晋升,调整责任分类,以及确保工作安排的有序性和科学性。
七、实施思想建设文职人员思想建设是实行职务管理和职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实施思想教育活动,引导文职人员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观念,培养坚守祖国共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意识,提高文职人员的主观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八、推动改革创新推动文职人员的能力发展,建立文职人员的职业发展机制,鼓励文职人员接受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培训,加强职业和技能培训,使文职人员成为改革创新的主力军。
以上就是为题为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3000字文章,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必须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以实现最优的管理效果,尽管文职人员管理比较复杂,但只要准确把握规定,便可以大大提高文职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文职人员平时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文职人员,包括在编和聘用文职人员。
第三条岗位职责1. 文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忠诚于单位,履行岗位职责。
2. 文职人员应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3. 文职人员应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提高自身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出勤与考勤1. 文职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文职人员因故需请假,应提前向领导请假,并按单位规定办理手续。
3. 文职人员请事假、病假、产假、婚假等,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4. 文职人员考勤实行月统计制度,对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条工作纪律1. 文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 文职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传播。
3. 文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单位声誉。
第六条业务培训与考核1. 单位应定期组织文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单位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文职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工资福利1. 文职人员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文职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3. 文职人员晋升、职称评定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奖惩1. 对表现优秀的文职人员,单位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规定的文职人员,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申诉与投诉1. 文职人员对单位的管理制度有异议,可向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2. 文职人员对单位的不当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条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军队文员管理制度
军队文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完善军队文员管理体系,提高文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文电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职责分工1. 军队文员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军的文电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指导和监督各军队单位的文电工作。
2. 战区、军兵种、军队各级单位设立文电管理机构,负责文电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3. 各级军队单位要设立文电工作部门,明确文电工作负责人,负责所属单位的文电工作组织、执行和管理。
三、人员管理1. 文员招聘:军队文员的招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2. 文员培训:军队文员岗前培训应定期进行,包括政治理论知识、军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内容,确保文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
3. 文员考核:军队文员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纪律遵守等方面。
四、工作职责1. 军队文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军纪军规,严守军事机密,维护军队形象和利益。
2. 军队文员需要高度保密,不得泄漏任何军事机密信息,不得私自留存或外传文件资料等重要信息。
3. 军队文员负责处理和管理所属单位的文电工作,包括文件、公文的起草、登记、归档等工作。
五、工作流程1. 文件起草:军队文员要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认真负责地起草文件,确保语言准确、格式规范。
2. 文电审核:军队文员要对所起草的文件进行仔细审查,确保文件内容真实、准确、符合相关规定。
3. 文件传送:军队文员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流程,将文件传送至相关部门、单位,保证文件的快捷有效传达。
六、工作要求1. 军队文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玩忽职守、懈怠工作。
2. 军队文员要积极主动地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
3. 军队文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团队精神,与同事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七、工作考核1. 军队文员的工作绩效应按照一定周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方面。
军队文职人才管理制度范文
军队文职人才管理制度范文军队文职人才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军队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优化军队文职人才队伍结构,提高文职人才管理水平和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军队单位对文职人才的发现、选拔、培养、使用、激励等工作。
第三条文职人才是指军队单位中从事机关管理、后勤保障、装备维护、人事管理等工作的非军人员。
第四条军队文职人才管理依据政治、组织、人事、后勤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激励的原则。
第五条军队文职人才管理应当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到党中央对文职人才事业的全面领导。
第六条军队文职人才管理应当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加强素质培养和业务技能专业化培训,提高文职人才的综合素质。
第七条军队文职人才管理应当注重激励机制的建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晋升机制,激励文职人才的积极性、创造力和责任心。
第八条军队文职人才管理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军队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二章文职人才的发现和选拔第九条文职人才的发现和选拔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选拔制度。
第十条军队单位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和人才储备情况,制定文职人才需求计划,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发现文职人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社会招聘、内部聘任等方式进行,选拔应当采用综合评定、面试、考察等方式。
第十二条参加文职人才招聘和选拔的候选人应当具备政治品质良好、业务能力突出、团队合作能力强等基本素质。
第十三条军队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参与文职人才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文职人才的选拔应当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素质特点、个人品德等方面。
第十五条文职人才的选拔应当注重职业发展规划和个人意愿,根据选拔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和安排。
第十六条文职人才的选拔结果应当及时向候选人公布,公开透明,确保公正。
第三章文职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第十七条军队单位应当根据文职人才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培养和使用计划,加强对文职人才的培养和管理。
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1月9日政联〔2006〕1号)为促进军队文职人员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聘用单位和岗位(一)聘用单位所在地。
聘用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聘用文职人员的单位机关所在地。
聘用单位的下属单位与机关不在同一地域的,文职人员的保险、住房、落户等事项,按照下属单位所在地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的岗位名称,分别按照军队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职务名称确定。
专业技术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及其结构比例,比照聘用单位同类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执行。
职务不明确的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及其结构比例,按照编制标准执行。
(三)岗位职责。
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由聘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岗位职责,结合本单位和部门的实际制定。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四)招聘对象。
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者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
(五)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对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条件,统一衡量,择优聘用。
同等条件下,具有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优先聘用。
(六)学历要求。
应聘对象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对聘用到护理、艺术、体育专业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大学专科。
其中,对护理专业或者个别艺术专业岗位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但应当报有审批权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核同意后,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招聘手续。
(七)身体条件。
文职人员的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编制文职人员且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第三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自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生效。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文本式样,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作出修订。
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前,应当在遵守军队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告知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纪律要求、工作条件、待遇保障,以及文职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文职人员与订立聘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文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二)文职人员基本信息;(三)聘用合同期限;(四)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五)岗位纪律和岗位工作条件;(六)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待遇;(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情形;(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和争议处理;(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专业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八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
流动性强、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要求不高的岗位,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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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全文)【陕西华图】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2012年8月30日政干〔2012〕270号)经中央军委批准,现发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子女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陕西公务员 | 事业单位招聘 | 大学生村官 | 卫生医疗 | 党政公选 | 军转干 | 政法干警考试(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
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相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岗位等级第五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六条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
文职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
文职人员非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执行。
陕西公务员 | 事业单位招聘 | 大学生村官 | 卫生医疗 | 党政公选 | 军转干 | 政法干警考试第七条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一)聘用到正高级岗位的,确定为四级;(二)聘用到副高级岗位的,确定为七级;(三)聘用到中级岗位的,确定为十级;(四)聘用到初级岗位的,根据学历确定为十三级至十一级,其中,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学历的,确定为十三级;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二级;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一级。
对首次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国内知名专家,经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同意,可以高定一至两个岗位等级。
第八条首次聘用到非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和本人的学历、资历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一)大学本科毕业生确定为十级职员;(二)硕士毕业生确定为九级职员;(三)博士毕业生确定为八级职员;(四)社会流动人才比照相同学历、资历人员的岗位等级情况确定岗位等级。
第九条聘用到领导岗位的文职人员,通常按照该领导岗位职务等级对应的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根据其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
第十条确定文职人员岗位等级,按照下列权限审批:陕西公务员 | 事业单位招聘 | 大学生村官 | 卫生医疗 | 党政公选 | 军转干 | 政法干警考试(一)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至十一级由团级单位审批,十级至八级由旅、师级单位审批,七级、六级由军级、副军区级单位审批,五级、四级由军区级单位审批,三级以上由总政治部审批;(二)非专业技术岗位:十级职员、九级职员由团级单位审批,八级职员、七级职员由旅、师级单位审批,六级职员、五级职员由军级、副军区级单位审批,四级职员、三级职员由军区级单位审批,二级职员、一级职员由总政治部审批。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后,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工作满本级岗位最低工作年限、在本级岗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的,可以在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内晋升一级岗位等级,其中,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只能分别在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等级幅度内晋升岗位等级。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权限审批,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
第十二条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本级岗位的最低工作年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岗位,大学本科学历的为一年,大学专科学历的为两年;十二级岗位为三年;十级、九级、七级、六级、四级、三级岗位,分别为四年;(二)非专业技术岗位:十级职员岗位为一年;九级职员、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岗位,分别为三年;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三级职员、二级职员岗位,分别为四年。
第三章招聘、续聘和解聘第十三条聘用文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编制标准,遵循专业对口、公开公平、择优聘用的要求。
陕西公务员 | 事业单位招聘 | 大学生村官 | 卫生医疗 | 党政公选 | 军转干 | 政法干警考试第十四条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聘用到教学、科研、工程、医疗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相应学位;聘用到护理、艺术、体育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特别需要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应当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但是,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的毕业生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聘用到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可以不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
聘用到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文职人员,必须是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十五条文职人员招聘工作,由编制有文职人员的团级以上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组织实施。
教学、科研、工程、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内设学院(校区)、部、系、所等下属单位,以及各级机关的所属部门,不得组织实施文职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岗位空缺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文职人员招聘需求,通过全军文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
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应当对各聘用单位上报的文职人员招聘需求进行汇总审核,拟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文职人员招聘方案,经本单位政治机关审定后,报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对军区级单位上报的文职人员招聘方案进行汇总审核,拟制下一年度全军文职人员招聘计划,报总政治部批准后下达。
陕西公务员 | 事业单位招聘 | 大学生村官 | 卫生医疗 | 党政公选 | 军转干 | 政法干警考试第十七条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于全军文职人员年度招聘计划下达后,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人才网(以下简称军队人才网),向社会公布除涉密岗位外的文职人员招聘信息。
第十八条应聘人员应当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公布的文职人员招聘信息,通过军队人才网报名应聘;报名时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本人基本情况、应聘岗位、学历学位、专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
总政治部干部部通过军队人才网对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招聘条件,并通过军队人才网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九条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军队统一组织的文职人员招聘考试。
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于每年12月进行,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基础。
第二十条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按照聘用单位计划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1∶3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参加各聘用单位体格检查的应聘人员;计划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比例低于1∶3的,可以确定全部应聘人员参加体格检查。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通过军队人才网为应聘人员提供本人考试成绩以及是否被确定参加体格检查的查询服务。
聘用单位应当将参加体格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被确定参加体格检查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一条应聘人员体格检查由聘用单位组织,在军区级单位指定的军队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标准和程序按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陕西公务员 | 事业单位招聘 | 大学生村官 | 卫生医疗 | 党政公选 | 军转干 | 政法干警考试应聘人员体格检查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应聘人员体格检查合格的,由聘用单位组织进行面试。
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由五名以上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面试考评组,采用答辩、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考核,以无记名打分方式确定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并将面试成绩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通过军队人才网为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提供本人面试成绩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招聘人数120%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考试和面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预选聘用对象,并将预选聘用对象名单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应当组织对预选聘用对象进行政治考核和综合考察。
预选聘用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其政治考核参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其他预选聘用对象的政治考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对预选聘用对象的综合考察,采取调阅档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预选聘用对象的现实表现、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预选聘用对象政治考核和综合考察情况,综合衡量后按照计划招聘人数等额确定拟聘对象,并将拟聘对象名单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示拟聘对象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拟聘岗位,同时公布监督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拟聘对象的问题,聘用单位应当及时查证,作出结论。
陕西公务员 | 事业单位招聘 | 大学生村官 | 卫生医疗 | 党政公选 | 军转干 | 政法干警考试第二十六条拟聘对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提出聘用意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证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