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军队文职制度解读
军队文职制度解读军队文职制度是指军队中的非军事职务及与军事作战无直接关系的工作岗位和职位设置、选拔任用、管理和待遇等方面的制度。
军队文职制度在现代军队中起着重要作用,它能够确保军队内外事务顺利运转,提高战斗力和维持军队的正常运行。
一、文职制度的设置与组织军队文职制度设置了具体的文职职位,包括军事科研、情报、后勤保障、训练指导、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岗位。
军队按照一定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划分,将文职人员分配到不同的部门和单位,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岗位,以确保各项职能的有效运行。
二、任用与选拔制度军队文职制度通过一系列公开、公正、竞争的选拔和选拔程序确保各级文职人员的任用和选拔。
选拔主要逐步通过考试、面试和综合考核等环节进行,考察人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才能、学历背景和个人素质等。
选拔过程中还要注重政治素质和纪律要求,确保选拔出的人员能够忠诚于党和国家,遵守军队纪律。
三、管理制度军队文职制度通过规定各级文职人员的权限、责任、义务和管理模式,确保各类文职人员在军队内部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管理规范。
军队文职人员要按照军事纪律执行,服从军队领导和军事指挥,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完成各项任务。
四、培训和职业发展制度军队文职制度设计了一系列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制,保证文职人员的岗位技能和知识素质的不断提升。
尤其对于一些高级别的文职人员,还有相应的培训课程和学历要求,以提高他们的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待遇和福利制度军队文职制度对文职人员的待遇和福利也做了相应规定,包括薪资福利、医疗保健、住房、教育、退休等方面的安排。
这些待遇和福利一方面能够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文职人员,另一方面也能保证他们在工作中有一定的保障和激励。
总之,军队文职制度的设置和实施能够保证军队内外事务的顺利进行,提高军队的组织效能和作战能力,保障军队的持续稳定发展。
它是现代军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规范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管理,明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程序和要求,适用于军队各级单位与文职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
第二条合同签订原则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合同内容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 聘用岗位及职责;3. 聘用期限;4. 工作地点;5. 工作条件和环境;6. 薪酬福利;7. 工作纪律和保密义务;8.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9. 违约责任;10. 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条合同签订程序1. 用人单位应当在聘用前明确岗位要求和条件,并向拟聘用人员提供合同草案;2. 拟聘用人员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有权提出修改建议;3. 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应当签署合同;4. 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条合同履行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环境;2.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3. 双方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六条合同变更1. 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2. 因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按照程序协商变更。
第七条合同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 用人单位或文职人员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3.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条合同终止1. 合同期满自然终止;2. 合同解除后终止;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合同终止。
第九条违约责任1. 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十条争议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规定由军队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3.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制度是一套针对军队非战斗部门的管理
和招聘规定。
文职人员是指在军队中担任各类管理、后勤、技术、科研、教育、宣传等非战斗岗位的工作人员。
他们是军队建设的重要组
成部分,承担着保证军队后勤供应、科研试验、新武器新装备研制等
工作的任务。
文职人员的招聘,主要通过军队招聘网站、报纸媒体、校园招聘
以及内部选拔等形式进行。
招聘对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年龄、学历、专业知识等条件,并要求符合军队招聘岗位基本要求和
具备其它相关条件。
选聘依据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德
才兼备、德为先的选拔标准。
同时,为了保证文职人员的工作稳定性
和安全性,还需进行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
文职人员的管理,在军队中实行聘用制度,工资待遇按照相关规
定发放。
为了保障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同时规定了培训、晋升、评优评先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文职人员的
绩效和水平得到充分的肯定和提高。
另外,文职人员还需服从军事纪
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循军队的工作要求和价值观念。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制度是为了适应军队建设和
军事现代化发展需要而制定的措施,保证了军队后勤、技术、科研等
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军队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之一。
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职人员聘用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文职人员条例》及其配套政策,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原则,着眼建立结构合理、素质较高、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
第三条文职人员聘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按编聘用、公开招聘;依法用人、合同管理。
第二章招聘范围、岗位和对象条件第四条招聘岗位主要为护理、医技、药剂、会计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
符合条件的院内合同制聘用人员也可应聘,通过聘用考核的,需先解除现合同,再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招聘对象: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委培生,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毕业生,以及不适合文职人员岗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政治条件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执行。
第七条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
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岗位资格条件;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护理、医技、药剂、会计专业岗位,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文职人员岗位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八条学历要求。
应聘对象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应聘护理岗位的,对在本院工作期间荣立三等功、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护士、技术能手和服务标兵的,并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到大专学历,但不得超过当年护理专业招聘人数的10%。
第九条身体条件。
身心健康,五官端正,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年龄条件。
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分别不超过35岁、40岁和45岁,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40岁、45岁、60岁(女55岁)。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编制文职人员且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第三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自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生效。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文本式样,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作出修订。
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前,应当在遵守军队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告知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纪律要求、工作条件、待遇保障,以及文职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文职人员与订立聘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文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二)文职人员基本信息;(三)聘用合同期限;(四)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五)岗位纪律和岗位工作条件;(六)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待遇;(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情形;(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和争议处理;(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专业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八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
流动性强、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要求不高的岗位,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至3年。
#解放军发布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明确岗位等级设置
解放军发布文职人员管理规定明确岗位等级设置原标题[四总部发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本报北京9月27日电: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近日发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认真贯彻胡主席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着眼提高文职人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吸纳了近年来文职人员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对文职人员招、训、考、用、出等各个环节进行系统规范。
《规定》的发布施行,对于加强军队文职人员队伍建设,完善我军新型用人机制,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共9章73条,对文职人员的招聘、续聘、解聘,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设置,文职人员工资、住房、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政策,文职人员教育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等,都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还对文职人员培训、着装、证件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全文见第二、七版)。
据悉,总部有关部门将依据《规定》,陆续制定下发文职人员岗位等级套改、工资发放和着装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子女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23•【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现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军队建设服务,规范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建设高素质的文职人员队伍,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三)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四)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第七条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四)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军方人员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军队伍建设,提高军事素质,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纪律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军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军现役军人、文职人员、职工以及临时聘用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日常行为规范第三条仪容仪表1. 军人应当保持整洁的仪容,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好军衔、胸标、臂章等标志。
2. 头发要保持短发,男性军人不得留胡须;女性军人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首饰。
3. 不得赤脚、穿拖鞋、戴帽进入营区。
第四条出操、操课1. 每日按时参加出操,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 操课时,认真听讲,严格训练,确保动作标准、整齐划一。
3. 不得擅自离开训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班长或上级批准。
第五条请销假制度1. 军人因事、因病需离开营区,必须提前向班长或上级请假。
2. 请假应说明原因、去向和预计返回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队。
3. 返队后,应及时销假。
第六条内务管理1. 保持宿舍整洁,床铺整齐,物品摆放有序。
2. 不得在宿舍内吸烟、喝酒、赌博。
3. 晚上按时熄灯就寝,不得喧哗、打闹。
第七条通讯管理1. 军人不得私自使用手机、互联网等通讯工具。
2. 因工作需要使用通讯工具,需经上级批准。
3. 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三章奖惩第八条奖励1.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军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荣誉称号。
第九条惩处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2.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军纪军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解放军XX部队。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军方人员的日常行为,提高军事素质,确保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和纪律严明,为完成国防和军队建设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全文)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2012年8月30日政干〔2012〕270号)经中央军委批准,现发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子女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
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相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岗位等级第五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六条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
文职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之最新岗位待级及待遇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最新岗位等级规定军队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
军队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
军队文职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
军队文职人员非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本单位军队文职人员编制标准执行。
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军队文职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一)聘用到正高级岗位的,确定为四级;(二)聘用到副高级岗位的,确定为七级;(三)聘用到中级岗位的,确定为十级;(四)聘用到初级岗位的,根据学历确定为十三级至十一级,其中,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学历的,确定为十三级;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二级;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一级。
对首次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国内知名专家,经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同意,可以高定一至两个岗位等级。
首次聘用到非专业技术岗位的军队文职人员,根据本单位军队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和本人的学历、资历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一)大学本科毕业生确定为十级职员;(二)硕士毕业生确定为九级职员;(三)博士毕业生确定为八级职员;(四)社会流动人才比照相同学历、资历人员的岗位等级情况确定岗位等级。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2013)之培训、解雇、处分、奖励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2013)之培训、解雇、处分、奖励军队文职人员培训最新规定聘用单位应当将军队文职人员培训纳入本单位人员培训规划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军队文职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军事训练。
岗前培训主要进行我军性质宗旨、优良传统、根本职能教育和军队文职人员职责教育,军队相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学习,以及上岗前的基本业务培训,着重提高军队文职人员适应军队工作的基本素质和岗位任职能力。
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岗前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军区级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在职培训主要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和岗位技能培训,着重提高军队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首次在职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
在职培训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
专业培训主要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集中培训,着重提高军队文职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专业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总参谋部军训部和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组织实施。
军事训练主要进行与履行军队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相关的军事勤务、军事技能训练,着重提高军队文职人员执行作战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能力。
军事训练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军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组织实施。
军队文职人员的解聘最新规定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文职人员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职员以下非专业技术岗位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应当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备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以上非专业技术岗位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应当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出具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党(团)组织、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军队文职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军队文职人员处分最新规定对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军队文职人员,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处分原则、条件和实施办法,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军队文员管理制度
军队文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完善军队文员管理体系,提高文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文电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职责分工1. 军队文员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军的文电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指导和监督各军队单位的文电工作。
2. 战区、军兵种、军队各级单位设立文电管理机构,负责文电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3. 各级军队单位要设立文电工作部门,明确文电工作负责人,负责所属单位的文电工作组织、执行和管理。
三、人员管理1. 文员招聘:军队文员的招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2. 文员培训:军队文员岗前培训应定期进行,包括政治理论知识、军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内容,确保文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
3. 文员考核:军队文员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纪律遵守等方面。
四、工作职责1. 军队文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军纪军规,严守军事机密,维护军队形象和利益。
2. 军队文员需要高度保密,不得泄漏任何军事机密信息,不得私自留存或外传文件资料等重要信息。
3. 军队文员负责处理和管理所属单位的文电工作,包括文件、公文的起草、登记、归档等工作。
五、工作流程1. 文件起草:军队文员要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认真负责地起草文件,确保语言准确、格式规范。
2. 文电审核:军队文员要对所起草的文件进行仔细审查,确保文件内容真实、准确、符合相关规定。
3. 文件传送:军队文员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流程,将文件传送至相关部门、单位,保证文件的快捷有效传达。
六、工作要求1. 军队文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玩忽职守、懈怠工作。
2. 军队文员要积极主动地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
3. 军队文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团队精神,与同事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七、工作考核1. 军队文员的工作绩效应按照一定周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方面。
军队文职有什么规章制度限制
军队文职有什么规章制度限制军队文职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选拔和管理制度军队文职人员的选拔和管理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选拔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政治审查、体检、考核等程序,确保选派出的人员符合岗位要求。
同时,军队文职的管理工作也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考核、晋升、奖惩等方面的制度。
二、工作纪律制度军队文职人员作为部队机关中的管理人员,其工作纪律十分重要。
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军队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维护团结,保守秘密,遵守纪律,自觉抵制腐败行为,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
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三、安全保密制度军队文职人员工作中要处理大量的机密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机密法律法规和军队安全保密制度。
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处理、传播或泄露国家秘密,保护好军队的保密设施和信息系统,确保国家安全和部队作战行动的顺利进行。
四、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军队文职人员,他们不仅要履行好工作职责,还要做好模范员工,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他们应该恪守职业操守,热爱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尊重领导,关心同事,维护部队形象,不因私利损害单位和集体利益,切实维护军队的尊严和荣誉。
五、培训进修制度为了提高军队文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军队设立了各种培训进修机制,包括专业技能培训、管理能力提升、外语学习、综合素质拓展等方面的培训项目。
军队文职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总的来说,军队文职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言行一致,模范遵守,维护部队形象,确保自己的工作顺利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军队建设和保卫国家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
军队文职管理规定新版(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范文职人员工作秩序,提高文职人员素质,保障军队文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人员、士官以及合同制文职人员。
第三条军队文职人员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公平公正、激励与约束并重、注重实际、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军队文职人员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文职人员职业素养。
第五条军队各级领导和机关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管理工作,为文职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六条军队文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命令,严守纪律,勤奋工作,廉洁奉公。
第二章职务与编制第七条军队文职人员职务分为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和事业编制文职人员职务。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行政职务分为正职、副职和助理员。
第十条事业编制文职人员职务分为正职、副职和助理员。
第十一条军队文职人员编制根据工作任务、专业结构和人员素质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军队文职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按照编制标准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聘用与解聘第十三条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
第十四条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身体健康,符合军队体检标准;(五)符合军队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军队文职人员聘用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体检;(五)政审;(六)聘用。
第十六条军队文职人员聘用期限一般为3至5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文职人员本人意愿签订长期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军队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文职人员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并经聘用单位同意的;(二)聘用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文职人员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三)聘用单位因编制调整、缩减等原因,需要裁减文职人员的;(四)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部队文职管理
部队文职管理一、引言部队文职管理是指对军队内的文职人员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在现代军队中,文职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军队的行政事务、后勤保障、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为部队的战斗力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因此,部队文职管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二、部队文职管理的职责部队文职管理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管理:部队文职管理负责组织和协调军队内的文职人员,确保他们能够按照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履行工作。
这包括人员招聘、编制管理、工作安排等方面的工作。
2. 人事管理:部队文职管理负责对文职人员进行人事管理,包括人员考核、晋升、调动等方面的工作。
通过科学、公正的人事管理,激励文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他们的工作效能。
3. 后勤保障:部队文职管理负责组织和协调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军队内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包括物资采购、仓储管理、餐饮服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4. 行政事务:部队文职管理负责处理和协调军队内的行政事务,包括文书档案管理、会议组织、文件传达等方面的工作。
通过规范、高效的行政事务管理,提高军队内部的工作效率和协同能力。
5. 安全保卫:部队文职管理负责组织和协调军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军队内部的安全和稳定。
这包括对机密文件和设施的保护、安全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三、部队文职管理的重要性部队文职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工作效率:部队文职管理通过规范和协调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合理的人员安排和科学的工作流程,能够确保各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提高军队的整体战斗力。
2. 保障后勤保障:部队文职管理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确保部队的物资供应和生活保障。
只有保障了官兵的基本生活需求,才能使他们全身心投入到战斗中。
3. 管理人员队伍:部队文职管理负责管理文职人员队伍,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通过科学的人事管理和培训发展,能够激励文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令
第一条所有文聓人员要认真紧密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
关军事法规制度和政策,切实履行有关军事职责,做到“忠孝敬业、
正直可靠、服从命令”,维护军队正义、廉正、能干,建设一支守法
安全、高效可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队伍。
第二条所有文职人员应积极响应党内外各种号召,自觉投身实
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大局,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所有文职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作风,认真落实党内外各
种有关规定,坚持“八股”思想(重拾全党人的尊严),努力提高服
务和管理水平。
保持正常的作息时间,勤政务实,忠于职守,促进好
文化生活。
第四条禁止文职人员挥霍消耗国家实物财物,禁止向外人收取
财物,违者将被严肃处理。
第五条所有文职人员要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勤查勤改保密文件、资料,切实保护国家机密资料。
军校文职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校文职人员的管理,提高文职人员的素质,确保军队建设和发展需要,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军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军校工作的文职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和专业技能岗人员。
第三条军校文职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三)注重培养,全面发展;(四)严格考核,优胜劣汰。
二、岗位职责第四条军校文职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协助领导制定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二)负责学院行政、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三)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四)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专业技术岗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负责专业领域的研究、教学、科研工作;(二)参与学院学术交流和学术活动;(三)为学院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四)推动学院专业领域的发展。
第七条专业技能岗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负责学院各项技能培训、技能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二)组织开展各类技能竞赛和技能交流活动;(三)提高学院学员的技能水平;(四)推动学院专业技能的发展。
三、招聘与选拔第八条军校文职人员的招聘与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岗位要求进行。
第九条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背景;(三)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四)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二)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体检;(四)确定拟聘人员;(五)办理聘用手续。
四、培训与发展第十一条军校文职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学院应定期组织文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专业技能培训、思想政治培训等。
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职人员聘用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文职人员条例》及其配套政策,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原则,着眼建立结构合理、素质较高、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
第三条文职人员聘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按编聘用、公开招聘;依法用人、合同管理。
第二章招聘范围、岗位和对象条件第四条招聘岗位主要为护理、医技、药剂、会计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
符合条件的院内合同制聘用人员也可应聘,通过聘用考核的,需先解除现合同,再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招聘对象: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委培生,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毕业生,以及不适合文职人员岗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政治条件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执行。
第七条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
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岗位资格条件;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护理、医技、药剂、会计专业岗位,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文职人员岗位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八条学历要求。
应聘对象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应聘护理岗位的,对在本院工作期间荣立三等功、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护士、技术能手和服务标兵的,并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到大专学历,但不得超过当年护理专业招聘人数的10%。
第九条身体条件。
身心健康,五官端正,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年龄条件。
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分别不超过35岁、40岁和45岁,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40岁、45岁、60岁(女55岁)。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之解读及其要求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解读四总部颁发《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军委关于调整改革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决策指示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完善文职人员管理机制、加强文职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步骤,对于鼓舞和激励广大文职人员献身国防、建功立业,推动我军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职人员制度实施7年多来的实践证明,文职人员作为我军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或缺的骨干人才,在执行战备执勤、抢险救灾等任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任务发展,文职人员队伍建设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此,四总部颁布《规定》,对文职人员职业发展、教育管理、待遇保障等作出系统规范,为进一步提高文职人员管理科学化水平奠定了制度基础。
加强文职人员管理,必须理顺职业发展路径。
《规定》不仅对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设置和晋升办法作了具体明确,还对文职人员聘用管理、资格评定、职务任免、在职培训、攻读学位等作了许多新的规定,形成了招、训、考、用、出有机衔接、规范有序的发展通道。
各级要统筹兼顾部队建设需要和个人发展愿望,积极为文职人员干事创业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使文职人员在职业发展上进有所盼、干有舞台、退有归宿。
加强文职人员管理,必须全面落实待遇保障。
《规定》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和保证文职人员切身利益出发,对文职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作了具体明确,进一步完善了适应文职人员工作生活需要的待遇保障体系。
落实这些政策制度,涉及军地多个部门,政策性强,这就需要各级倾注更多精力,给予更多关心。
要紧盯文职人员待遇保障的重难点问题,依据政策制度,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
特别是在社会保险、档案户口、子女入学等方面,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千方百计为文职人员排忧解难。
加强文职人员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各级党委和机关要强化法规意识、责任意识,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主动为文职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严格按章办事,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规定,切实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7年9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管理,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在军事人力资源领域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建设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
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文职人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军队对文职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五条军队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文职人员管理、保障制度和机制。
第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军队建设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户籍、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抚恤优待等工作,为文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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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规章: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子女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
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相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岗位等级第五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六条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
文职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
文职人员非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执行。
第七条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一)聘用到正高级岗位的,确定为四级;(二)聘用到副高级岗位的,确定为七级;(三)聘用到中级岗位的,确定为十级;(四)聘用到初级岗位的,根据学历确定为十三级至十一级,其中,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学历的,确定为十三级;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二级;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一级。
对首次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国内知名专家,经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同意,可以高定一至两个岗位等级。
第八条首次聘用到非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和本人的学历、资历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一)大学本科毕业生确定为十级职员;(二)硕士毕业生确定为九级职员;(三)博士毕业生确定为八级职员;(四)社会流动人才比照相同学历、资历人员的岗位等级情况确定岗位等级。
第九条聘用到领导岗位的文职人员,通常按照该领导岗位职务等级对应的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根据其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
第十条确定文职人员岗位等级,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至十一级由团级单位审批,十级至八级由旅、师级单位审批,七级、六级由军级、副军区级单位审批,五级、四级由军区级单位审批,三级以上由总政治部审批;(二)非专业技术岗位:十级职员、九级职员由团级单位审批,八级职员、七级职员由旅、师级单位审批,六级职员、五级职员由军级、副军区级单位审批,四级职员、三级职员由军区级单位审批,二级职员、一级职员由总政治部审批。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后,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工作满本级岗位最低工作年限、在本级岗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的,可以在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内晋升一级岗位等级,其中,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只能分别在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等级幅度内晋升岗位等级。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权限审批,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
第十二条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本级岗位的最低工作年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岗位,大学本科学历的为一年,大学专科学历的为两年;十二级岗位为三年;十级、九级、七级、六级、四级、三级岗位,分别为四年;(二)非专业技术岗位:十级职员岗位为一年;九级职员、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岗位,分别为三年;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三级职员、二级职员岗位,分别为四年。
第三章招聘、续聘和解聘第十三条聘用文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编制标准,遵循专业对口、公开公平、择优聘用的要求。
第十四条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聘用到教学、科研、工程、医疗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相应学位;聘用到护理、艺术、体育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特别需要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应当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但是,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的毕业生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聘用到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可以不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
聘用到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文职人员,必须是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十五条文职人员招聘工作,由编制有文职人员的团级以上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组织实施。
教学、科研、工程、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内设学院(校区)、部、系、所等下属单位,以及各级机关的所属部门,不得组织实施文职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岗位空缺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文职人员招聘需求,通过全军文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
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应当对各聘用单位上报的文职人员招聘需求进行汇总审核,拟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文职人员招聘方案,经本单位政治机关审定后,报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对军区级单位上报的文职人员招聘方案进行汇总审核,拟制下一年度全军文职人员招聘计划,报总政治部批准后下达。
第十七条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于全军文职人员年度招聘计划下达后,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人才网(以下简称军队人才网),向社会公布除涉密岗位外的文职人员招聘信息。
第十八条应聘人员应当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公布的文职人员招聘信息,通过军队人才网报名应聘;报名时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本人基本情况、应聘岗位、学历学位、专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
总政治部干部部通过军队人才网对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招聘条件,并通过军队人才网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九条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军队统一组织的文职人员招聘考试。
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于每年12月进行,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基础。
第二十条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按照聘用单位计划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1∶3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参加各聘用单位体格检查的应聘人员;计划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比例低于1∶3的,可以确定全部应聘人员参加体格检查。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通过军队人才网为应聘人员提供本人考试成绩以及是否被确定参加体格检查的查询服务。
聘用单位应当将参加体格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被确定参加体格检查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一条应聘人员体格检查由聘用单位组织,在军区级单位指定的军队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标准和程序按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聘人员体格检查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应聘人员体格检查合格的,由聘用单位组织进行面试。
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由五名以上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面试考评组,采用答辩、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考核,以无记名打分方式确定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并将面试成绩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通过军队人才网为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提供本人面试成绩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招聘人数120%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考试和面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预选聘用对象,并将预选聘用对象名单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应当组织对预选聘用对象进行政治考核和综合考察。
预选聘用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其政治考核参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其他预选聘用对象的政治考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对预选聘用对象的综合考察,采取调阅档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预选聘用对象的现实表现、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预选聘用对象政治考核和综合考察情况,综合衡量后按照计划招聘人数等额确定拟聘对象,并将拟聘对象名单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示拟聘对象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拟聘岗位,同时公布监督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拟聘对象的问题,聘用单位应当及时查证,作出结论。
第二十六条拟聘对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提出聘用意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证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应当于当年7月底前与批准聘用的拟聘对象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起始日期统一确定为当年8月1日;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分别由文职人员、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和批准单位政治机关保存。
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应当与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试用期间,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对其身份、学历学位、专业资格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通知聘用单位。
对未通过复审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试用期满后,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试用情况进行评定。
对经评定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对通过复审且试用期满经评定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文职人员,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办理文职人员聘用批准书。
批准书由聘用单位存入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档案。
第二十九条涉密岗位文职人员应当从专业相同或者相近的已聘文职人员中择优选聘。
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