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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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军事规章: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子女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

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相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岗位等级第五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六条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

文职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

新文职管理规定(3篇)

新文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职人员的管理,提高文职人员素质,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文职队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文职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文职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三)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四)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文职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聘任第五条文职人员职位设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文职人员职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管理岗位: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文职人员的工作;(二)专业技术岗位:负责专业技术工作,包括研究、设计、实验、检测、鉴定、评估、咨询等;(三)工勤技能岗位:负责后勤保障、设备维护、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七条文职人员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

第八条文职人员聘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五)身体健康;(六)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文职人员聘任期限一般为3至5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可以续聘。

第三章培训与教育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文职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在职培训。

(一)岗前培训:新聘文职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二)在岗培训:针对文职人员在岗位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三)在职培训:根据国家规定和文职人员个人发展需要,进行学历教育、专业技能培训等。

第十二条文职人员培训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编制文职人员且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第三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自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生效。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文本式样,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作出修订。

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前,应当在遵守军队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告知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纪律要求、工作条件、待遇保障,以及文职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文职人员与订立聘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文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二)文职人员基本信息;(三)聘用合同期限;(四)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五)岗位纪律和岗位工作条件;(六)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待遇;(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情形;(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和争议处理;(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专业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八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

流动性强、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要求不高的岗位,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至3年。

#解放军发布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明确岗位等级设置

#解放军发布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明确岗位等级设置

解放军发布文职人员管理规定明确岗位等级设置原标题[四总部发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本报北京9月27日电: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近日发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认真贯彻胡主席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着眼提高文职人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吸纳了近年来文职人员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对文职人员招、训、考、用、出等各个环节进行系统规范。

《规定》的发布施行,对于加强军队文职人员队伍建设,完善我军新型用人机制,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共9章73条,对文职人员的招聘、续聘、解聘,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设置,文职人员工资、住房、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政策,文职人员教育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等,都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还对文职人员培训、着装、证件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全文见第二、七版)。

据悉,总部有关部门将依据《规定》,陆续制定下发文职人员岗位等级套改、工资发放和着装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子女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

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文职人员,以职务和职级为依据,实行职务分类管理和职级管理,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职级体系,并依此确定文职人员的录用、评定、调动、晋升、降级等制度。

二、定期考核对文职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项目和方式依据工作性质、职务和职级的不同而不同,考核的内容包括文职人员的工作责任、职责及履行的程度等。

三、实施奖惩制度依据职级管理和考核制度,对文职人员开展奖励和处分工作,奖励对象为具有优秀表现的文职人员,处分对象为违反法规、违纪违法的文职人员。

四、完善福利政策为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根据文职人员的不同需求,完善福利政策,使文职人员享受包括五险一金、假期福利、传统节日礼仪庆典、住房补贴等一系列福利待遇。

五、加强素质培训加强文职人员的岗位能力和素质培训,提高文职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升文职人员的综合素质,丰富文职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文职人员的个人修养和价值观念。

六、完善工作制度完善文职人员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按照职责范围分配工作,由具体、支撑到整体,随职级晋升,调整责任分类,以及确保工作安排的有序性和科学性。

七、实施思想建设文职人员思想建设是实行职务管理和职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实施思想教育活动,引导文职人员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观念,培养坚守祖国共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意识,提高文职人员的主观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八、推动改革创新推动文职人员的能力发展,建立文职人员的职业发展机制,鼓励文职人员接受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培训,加强职业和技能培训,使文职人员成为改革创新的主力军。

以上就是为题为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3000字文章,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必须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以实现最优的管理效果,尽管文职人员管理比较复杂,但只要准确把握规定,便可以大大提高文职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全文)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全文)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2012年8月30日政干〔2012〕270号)经中央军委批准,现发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子女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

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相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岗位等级第五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六条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

文职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之最新岗位待级及待遇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之最新岗位待级及待遇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最新岗位等级规定军队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

军队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

军队文职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

军队文职人员非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本单位军队文职人员编制标准执行。

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军队文职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一)聘用到正高级岗位的,确定为四级;(二)聘用到副高级岗位的,确定为七级;(三)聘用到中级岗位的,确定为十级;(四)聘用到初级岗位的,根据学历确定为十三级至十一级,其中,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学历的,确定为十三级;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二级;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一级。

对首次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国内知名专家,经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同意,可以高定一至两个岗位等级。

首次聘用到非专业技术岗位的军队文职人员,根据本单位军队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和本人的学历、资历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一)大学本科毕业生确定为十级职员;(二)硕士毕业生确定为九级职员;(三)博士毕业生确定为八级职员;(四)社会流动人才比照相同学历、资历人员的岗位等级情况确定岗位等级。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2013)之培训、解雇、处分、奖励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2013)之培训、解雇、处分、奖励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2013)之培训、解雇、处分、奖励军队文职人员培训最新规定聘用单位应当将军队文职人员培训纳入本单位人员培训规划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军队文职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军事训练。

岗前培训主要进行我军性质宗旨、优良传统、根本职能教育和军队文职人员职责教育,军队相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学习,以及上岗前的基本业务培训,着重提高军队文职人员适应军队工作的基本素质和岗位任职能力。

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岗前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军区级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在职培训主要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和岗位技能培训,着重提高军队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首次在职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

在职培训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

专业培训主要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集中培训,着重提高军队文职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专业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总参谋部军训部和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组织实施。

军事训练主要进行与履行军队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相关的军事勤务、军事技能训练,着重提高军队文职人员执行作战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能力。

军事训练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军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组织实施。

军队文职人员的解聘最新规定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文职人员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职员以下非专业技术岗位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应当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备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以上非专业技术岗位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应当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出具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党(团)组织、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军队文职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军队文职人员处分最新规定对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军队文职人员,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处分原则、条件和实施办法,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军队文员管理制度

军队文员管理制度

军队文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完善军队文员管理体系,提高文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文电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职责分工1. 军队文员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军的文电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指导和监督各军队单位的文电工作。

2. 战区、军兵种、军队各级单位设立文电管理机构,负责文电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3. 各级军队单位要设立文电工作部门,明确文电工作负责人,负责所属单位的文电工作组织、执行和管理。

三、人员管理1. 文员招聘:军队文员的招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2. 文员培训:军队文员岗前培训应定期进行,包括政治理论知识、军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内容,确保文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

3. 文员考核:军队文员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纪律遵守等方面。

四、工作职责1. 军队文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军纪军规,严守军事机密,维护军队形象和利益。

2. 军队文员需要高度保密,不得泄漏任何军事机密信息,不得私自留存或外传文件资料等重要信息。

3. 军队文员负责处理和管理所属单位的文电工作,包括文件、公文的起草、登记、归档等工作。

五、工作流程1. 文件起草:军队文员要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认真负责地起草文件,确保语言准确、格式规范。

2. 文电审核:军队文员要对所起草的文件进行仔细审查,确保文件内容真实、准确、符合相关规定。

3. 文件传送:军队文员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流程,将文件传送至相关部门、单位,保证文件的快捷有效传达。

六、工作要求1. 军队文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玩忽职守、懈怠工作。

2. 军队文员要积极主动地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

3. 军队文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团队精神,与同事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七、工作考核1. 军队文员的工作绩效应按照一定周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方面。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全文)第七条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四)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聘用范围和岗位设置第八条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

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第九条全军文职人员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的编制及其调整,由军队组织编制主管机关按照组织编制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分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职员岗位、五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三级职员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

非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分别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相应职务等级相对应。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岗位的名称、数量和等级,按照规定的编制执行。

第四章聘用条件第十二条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是,对从事护理、艺术、体育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四)身体健康。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文职人员的身体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35岁;(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0岁;(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45岁。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等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等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等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09•【文号】政联[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9•【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1月9日政联〔2006〕1号)为促进军队文职人员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聘用单位和岗位(一)聘用单位所在地。

聘用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聘用文职人员的单位机关所在地。

聘用单位的下属单位与机关不在同一地域的,文职人员的保险、住房、落户等事项,按照下属单位所在地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的岗位名称,分别按照军队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职务名称确定。

专业技术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及其结构比例,比照聘用单位同类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执行。

职务不明确的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及其结构比例,按照编制标准执行。

(三)岗位职责。

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由聘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岗位职责,结合本单位和部门的实际制定。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四)招聘对象。

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者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

(五)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对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条件,统一衡量,择优聘用。

同等条件下,具有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优先聘用。

(六)学历要求。

应聘对象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军队文职管理规定新版(3篇)

军队文职管理规定新版(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范文职人员工作秩序,提高文职人员素质,保障军队文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人员、士官以及合同制文职人员。

第三条军队文职人员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公平公正、激励与约束并重、注重实际、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军队文职人员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文职人员职业素养。

第五条军队各级领导和机关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管理工作,为文职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六条军队文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命令,严守纪律,勤奋工作,廉洁奉公。

第二章职务与编制第七条军队文职人员职务分为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和事业编制文职人员职务。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行政职务分为正职、副职和助理员。

第十条事业编制文职人员职务分为正职、副职和助理员。

第十一条军队文职人员编制根据工作任务、专业结构和人员素质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军队文职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按照编制标准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聘用与解聘第十三条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

第十四条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身体健康,符合军队体检标准;(五)符合军队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军队文职人员聘用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体检;(五)政审;(六)聘用。

第十六条军队文职人员聘用期限一般为3至5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文职人员本人意愿签订长期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军队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文职人员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并经聘用单位同意的;(二)聘用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文职人员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三)聘用单位因编制调整、缩减等原因,需要裁减文职人员的;(四)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部队文职管理

部队文职管理

部队文职管理一、引言部队文职管理是指对军队内的文职人员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在现代军队中,文职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军队的行政事务、后勤保障、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为部队的战斗力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因此,部队文职管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二、部队文职管理的职责部队文职管理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管理:部队文职管理负责组织和协调军队内的文职人员,确保他们能够按照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履行工作。

这包括人员招聘、编制管理、工作安排等方面的工作。

2. 人事管理:部队文职管理负责对文职人员进行人事管理,包括人员考核、晋升、调动等方面的工作。

通过科学、公正的人事管理,激励文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他们的工作效能。

3. 后勤保障:部队文职管理负责组织和协调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军队内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包括物资采购、仓储管理、餐饮服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4. 行政事务:部队文职管理负责处理和协调军队内的行政事务,包括文书档案管理、会议组织、文件传达等方面的工作。

通过规范、高效的行政事务管理,提高军队内部的工作效率和协同能力。

5. 安全保卫:部队文职管理负责组织和协调军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军队内部的安全和稳定。

这包括对机密文件和设施的保护、安全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三、部队文职管理的重要性部队文职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工作效率:部队文职管理通过规范和协调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合理的人员安排和科学的工作流程,能够确保各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提高军队的整体战斗力。

2. 保障后勤保障:部队文职管理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确保部队的物资供应和生活保障。

只有保障了官兵的基本生活需求,才能使他们全身心投入到战斗中。

3. 管理人员队伍:部队文职管理负责管理文职人员队伍,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通过科学的人事管理和培训发展,能够激励文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令
第一条所有文聓人员要认真紧密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
关军事法规制度和政策,切实履行有关军事职责,做到“忠孝敬业、
正直可靠、服从命令”,维护军队正义、廉正、能干,建设一支守法
安全、高效可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队伍。

第二条所有文职人员应积极响应党内外各种号召,自觉投身实
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大局,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所有文职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作风,认真落实党内外各
种有关规定,坚持“八股”思想(重拾全党人的尊严),努力提高服
务和管理水平。

保持正常的作息时间,勤政务实,忠于职守,促进好
文化生活。

第四条禁止文职人员挥霍消耗国家实物财物,禁止向外人收取
财物,违者将被严肃处理。

第五条所有文职人员要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勤查勤改保密文件、资料,切实保护国家机密资料。

军校文职人员管理制度

军校文职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校文职人员的管理,提高文职人员的素质,确保军队建设和发展需要,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军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军校工作的文职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和专业技能岗人员。

第三条军校文职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三)注重培养,全面发展;(四)严格考核,优胜劣汰。

二、岗位职责第四条军校文职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协助领导制定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二)负责学院行政、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三)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四)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专业技术岗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负责专业领域的研究、教学、科研工作;(二)参与学院学术交流和学术活动;(三)为学院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四)推动学院专业领域的发展。

第七条专业技能岗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负责学院各项技能培训、技能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二)组织开展各类技能竞赛和技能交流活动;(三)提高学院学员的技能水平;(四)推动学院专业技能的发展。

三、招聘与选拔第八条军校文职人员的招聘与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岗位要求进行。

第九条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背景;(三)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四)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二)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体检;(四)确定拟聘人员;(五)办理聘用手续。

四、培训与发展第十一条军校文职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学院应定期组织文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专业技能培训、思想政治培训等。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之解读及其要求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之解读及其要求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解读四总部颁发《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军委关于调整改革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决策指示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完善文职人员管理机制、加强文职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步骤,对于鼓舞和激励广大文职人员献身国防、建功立业,推动我军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职人员制度实施7年多来的实践证明,文职人员作为我军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或缺的骨干人才,在执行战备执勤、抢险救灾等任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任务发展,文职人员队伍建设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此,四总部颁布《规定》,对文职人员职业发展、教育管理、待遇保障等作出系统规范,为进一步提高文职人员管理科学化水平奠定了制度基础。

加强文职人员管理,必须理顺职业发展路径。

《规定》不仅对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设置和晋升办法作了具体明确,还对文职人员聘用管理、资格评定、职务任免、在职培训、攻读学位等作了许多新的规定,形成了招、训、考、用、出有机衔接、规范有序的发展通道。

各级要统筹兼顾部队建设需要和个人发展愿望,积极为文职人员干事创业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使文职人员在职业发展上进有所盼、干有舞台、退有归宿。

加强文职人员管理,必须全面落实待遇保障。

《规定》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和保证文职人员切身利益出发,对文职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作了具体明确,进一步完善了适应文职人员工作生活需要的待遇保障体系。

落实这些政策制度,涉及军地多个部门,政策性强,这就需要各级倾注更多精力,给予更多关心。

要紧盯文职人员待遇保障的重难点问题,依据政策制度,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

特别是在社会保险、档案户口、子女入学等方面,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千方百计为文职人员排忧解难。

加强文职人员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各级党委和机关要强化法规意识、责任意识,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主动为文职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严格按章办事,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规定,切实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

军队文职人才管理制度范文

军队文职人才管理制度范文

军队文职人才管理制度范文军队文职人才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军队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优化军队文职人才队伍结构,提高文职人才管理水平和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军队单位对文职人才的发现、选拔、培养、使用、激励等工作。

第三条文职人才是指军队单位中从事机关管理、后勤保障、装备维护、人事管理等工作的非军人员。

第四条军队文职人才管理依据政治、组织、人事、后勤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激励的原则。

第五条军队文职人才管理应当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到党中央对文职人才事业的全面领导。

第六条军队文职人才管理应当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加强素质培养和业务技能专业化培训,提高文职人才的综合素质。

第七条军队文职人才管理应当注重激励机制的建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晋升机制,激励文职人才的积极性、创造力和责任心。

第八条军队文职人才管理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军队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二章文职人才的发现和选拔第九条文职人才的发现和选拔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选拔制度。

第十条军队单位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和人才储备情况,制定文职人才需求计划,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发现文职人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社会招聘、内部聘任等方式进行,选拔应当采用综合评定、面试、考察等方式。

第十二条参加文职人才招聘和选拔的候选人应当具备政治品质良好、业务能力突出、团队合作能力强等基本素质。

第十三条军队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参与文职人才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文职人才的选拔应当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素质特点、个人品德等方面。

第十五条文职人才的选拔应当注重职业发展规划和个人意愿,根据选拔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和安排。

第十六条文职人才的选拔结果应当及时向候选人公布,公开透明,确保公正。

第三章文职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第十七条军队单位应当根据文职人才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培养和使用计划,加强对文职人才的培养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7年9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管理,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在军事人力资源领域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建设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

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文职人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军队对文职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五条军队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文职人员管理、保障制度和机制。

第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军队建设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户籍、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抚恤优待等工作,为文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8.04.27•【文号】•【施行日期】1988.04.27•【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军衔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1988年4月27日中央军委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职干部编制范围的原则第三章文职干部的来源和培训第四章文职干部的职务和职务等级第五章文职干部的任免、晋升和奖惩第六章文职干部的待遇第七章文职干部的最低服务年限和转业、退休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是军队编制定额内不授予军衔的干部,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保留军籍。

第三条文职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军队有关条令、条例及规章制度,执行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军事机密,恪守职业道德。

(三)继承、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团结协作,艰苦奋斗。

(四)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思想理论水平、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文职干部实行任命和聘任相结合的制度,按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配备。

文职干部的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文职干部和现役军官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所任职务,构成上下级或同级关系。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文职干部可改任现役军官,可在军内交流。

第二章文职干部编制范围的原则第七条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职务,以及为机关、院校、医疗等单位内部服务的部分行政事务、生活保障干部职务,编制文职干部。

师以下作战部队、试验训练部队和保障部队,原则上不编制文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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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全文)文职人员招聘信息。

第十八条应聘人员应当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公布的文职人员招聘信息,通过军队人才网报名应聘;报名时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本人基本情况、应聘岗位、学历学位、专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

总政治部干部部通过军队人才网对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招聘条件,并通过军队人才网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九条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军队统一组织的文职人员招聘考试。

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于每年12月进行,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基础。

第二十条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按照聘用单位计划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1∶3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参加各聘用单位体格检查的应聘人员;计划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比例低于1∶3的,可以确定全部应聘人员参加体格检查。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通过军队人才网为应聘人员提供本人考试成绩以及是否被确定参加体格检查的查询服务。

聘用单位应当将参加体格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被确定参加体格检查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一条应聘人员体格检查由聘用单位组织,在军区级单位指定的军队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标准和程序按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聘人员体格检查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应聘人员体格检查合格的,由聘用单位组织进行面试。

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由五名以上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面试考评组,采用答辩、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考核,以无记名打分方式确定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并将面试成绩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通过军队人才网为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提供本人面试成绩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招聘人数120%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考试和面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预选聘用对象,并将预选聘用对象名单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应当组织对预选聘用对象进行政治考核和综合考察。

预选聘用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其政治考核参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其他预选聘用对象的政治考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对预选聘用对象的综合考察,采取调阅档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预选聘用对象的现实表现、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预选聘用对象政治考核和综合考察情况,综合衡量后按照计划招聘人数等额确定拟聘对象,并将拟聘对象名单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示拟聘对象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拟聘岗位,同时公布监督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拟聘对象的问题,聘用单位应当及时查证,作出结论。

第二十六条拟聘对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提出聘用意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证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应当于当年7月底前与批准聘用的拟聘对象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起始日期统一确定为当年8月1日;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分别由文职人员、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和批准单位政治机关保存。

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应当与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试用期间,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对其身份、学历学位、专业资格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通知聘用单位。

对未通过复审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试用期满后,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试用情况进行评定。

对经评定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对通过复审且试用期满经评定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文职人员,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办理文职人员聘用批准书。

批准书由聘用单位存入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档案。

第二十九条涉密岗位文职人员应当从专业相同或者相近的已聘文职人员中择优选聘。

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规定。

第三十条因工作特别需要招聘下列人员为文职人员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一)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获得发明专利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的;(二)具有专业特长,能够发挥专业骨干作用的;(三)祖传师授的特殊专业人才。

招聘前款规定人员,由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聘用单位组织进行初审面试、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综合考察和公示后,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通过审核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page]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全文)(2)[/page]第三十一条文职人员合同期满本人自愿续聘,符合聘用条件,且合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有一次为基本称职其余均为称职以上并有一次以上为优秀的,可以续聘。

文职人员续聘,应当由本人于合同期满六十日前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续聘申请,聘用单位提出续聘意见,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通过审批的,聘用单位应当于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与文职人员续订聘用合同。

续聘的文职人员合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有一次以上为优秀,或者属于两次以上续聘,本人要求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

续聘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在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五级职员以下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十年,且聘用期间表现优秀、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本人要求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竞聘本单位空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一)取得竞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二)竞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竞聘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三)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有两次以上为优秀。

文职人员竞聘本单位空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由文职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提出聘用意见,逐级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核准后,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

通过审批的,聘用单位应当与文职人员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职员以下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应当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备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以上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应当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出具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党(团)组织、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文职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培训和使用第三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培训纳入本单位人员培训规划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文职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军事训练。

岗前培训主要进行我军性质宗旨、优良传统、根本职能教育和文职人员职责教育,军队相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学习,以及上岗前的基本业务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适应军队工作的基本素质和岗位任职能力。

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岗前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军区级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在职培训主要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和岗位技能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首次在职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

在职培训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

专业培训主要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集中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专业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总参谋部军训部和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组织实施。

军事训练主要进行与履行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相关的军事勤务、军事技能训练,着重提高文职人员执行作战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能力。

军事训练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军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文职人员在不影响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以在职攻读与聘用岗位专业一致或者相近专业的学位。

文职人员在职攻读学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并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备案。

文职人员在职攻读学位的,聘用单位在提供学习条件和报销学习费用方面应当与本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等对待。

文职人员自愿脱产攻读学位,应当向聘用单位说明情况,并提出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脱产攻读学位的原文职人员完成学业并取得学位后,申请应聘原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岗位的,原聘用单位应当优先聘用。

第三十七条文职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纳入军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文职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参加军队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和评审的,发给军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条件和程序按照军队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评定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数量,均不得超过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数的130%。

聘用单位对文职人员聘用前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认可。

文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命,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审批,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

文职人员聘用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聘用后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

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其专业技术职务自行免除。

第三十八条文职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其领导职务任免按照相应职务等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任免决定由批准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其领导职务自行免除。

[page]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全文)(3)[/page]第五章教育和日常管理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教育和日常管理,教育和督促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保持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第四十条聘用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纳入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并结合文职人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经常性思想工作。

第四十一条文职人员聘用前是党(团)员的,聘用关系确立后,聘用单位党(团)组织应当督促文职人员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将文职人员编入本单位党(团)组织。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做好文职人员党(团)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文职人员党(团)员较多的基层党(团)支部,应当有文职人员党(团)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文职人员与军队其他人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建立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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