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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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

壹、总则

第一条为便于管制进出本校之各型车辆,规范校园内行车速限与动线,使车辆(驾驶人)经申请取得进出识别,并依规划之停车位置停放,期校园行车有序,共同

维护交通安全,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者为各型汽车、机车(含电动机车)。

第三条凡本校专(兼)任教职员、学生,得依本办法申请领取通行证后,进入校区并使用停车场。

第四条核发通行证仅表示允许该车辆进入校区停放,车辆如发生意外毁损、遗失,学校不负保管车辆与车内财物之责任。

第五条本通行证管理办法主办单位为总务处,相关处、室、系、所配合办理。

贰、停车场之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本校停车场区分汽车、机车两种,由总务处营缮组规划设置后,提供现有停车位作为通行证发放依据。

第七条停车场设置残障停车位,仅供残障人士使用,其余不律定停车位置。

第八条未规划停车格位之处所严禁停放车辆。

第九条行政大楼地下室停车位仅供公务车辆使用,其它车辆禁止停放。

参、车辆通行证之申请

第十条车辆通行证分汽车、机车、汽车临时证等三种,由事务组于每年八月合理规划数量,寻商访价制作并编号纳管。

第十一条车辆通行证每年更换一次,并配合每年九月学生注册时间接受申请,使用效期为当年九月迄翌年八月。

第十二条残障车辆得优先办理,剩余车位依教职员及学生申请先后次序(收件为准),发给车辆通行证件,额满不受理。

第十三条车辆通行证之办理:

一、每年八月由事务组公布,接受申请、收费、发证。

二、申请:以处、室、系所、中心、学生班级为单位,汇整驾照及行照复印

件,造册送事务组审核办理。

三、缴费:依事务组核定数,至出纳组缴费取据。

四、发证:凭缴费收据至事务组领取通行证。

五、个别申请:证件逾期失效、身分不符或超过团体申请期限者,得由当事人

亲自办理,其作业流程同团体申请。

第十四条车辆通行证收费标准:

一、专任教职员及本校学生应一次缴纳全期一年之费用。

二、凡本校专任教职员及学生:汽车通行证全期一年新台币壹仟陆佰元,机车

通行证全期一年新台币三佰元,兼任老师半价计费。

三、下半学期办证之专任教职员及学生:半价计费。

四、残障身分领有残障车辆行车执照者:免收费。

五、校内公务车及执行公务车辆(如新闻采访车、保全、消防、救护、邮政、

电信、电力、警车)等,经辨识后得免通行证进入校区。

六、因工程或业务需经常停放校园之车辆,得由业管单位依实际需要签请核定

后,发给临时通行证并酌收工本费一百元。

七、承揽本校业务长期进出校园之厂商车辆(如宿舍餐厅厂商),比照专任教

职员工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规定者,得缴回通行证办理退费:(已优待者除外)

一、离职员工或办理休学,确定本学年不就职(读)者。

二、学业成绩未达标准遭退学处分者。

三、车辆失窃,不办理补发者。

四、车辆停止使用。

退费标准:依当事人最初缴费金额,等比例按月递减,前三个月退费者须追扣

制证工本费壹佰元正。

肆、车辆通行证使用规定

第十六条领有本校车辆通行证之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辆通行证之车号由承办单位专人填写,车牌号码不符视同无效证件;因

换车或其它合法理由车辆牌照变更者,应缴回原证免费换发新证。

二、限原申请车号使用,严禁转借,违者没收不予补发。

三、通行证应依规定贴示于规定位置,进出校门时接受验证。

汽车:挡风玻璃右下(前座乘员)方。

机车:由事务组人员张贴于挡风屏蔽右前方,无挡风屏蔽者贴于机车前方

明显位置。

四、遵守校内行车速限,并依指定位置停放。

五、车辆通行证遗失,应由当事人填具切结书,并缴交制证工本费壹佰元,办

理补发。

第十七条未申办本校车辆通行证者,不得进入校区。

第十八条送货、送报等经常性业务需要进入校区者,责成驻校警卫办理换证或辨识放行。

第十九条来宾家长入校,一律办理会客换证手续。

第廿十条为维护校园各项财产设施安全,驻校警卫得全面或抽样检查携出物品,必要携出者得填具携出物品清册经财管单位签证后放行。

伍、违规罚则

第廿一条违规停放车辆将拍照存证、登记车牌号码及上锁(无通行证之车辆亦视同违规停车);第一次警告,贴违规单,登记车号。

第二次以后累犯者,贴违规单,登记车号、上锁(每次违规罚款500元,凭缴

费收据开锁)及拍照存证。

私自处分锁头者,除照价赔偿外,并依校规处理。

第廿二条未携带或未挂示车辆通行证者,视同无证件,一律不得进入校区,经告诫仍擅闯者,移送警分局究办。

第廿三条不听从驻校警卫及交通服务人员指挥,致影响校园秩序及安全者,依相关规定惩处,其衍生设施损坏者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第廿四条通行证不得任意复制,若违规事实严重,如持用他人证件、影印、计算机扫描或伪造通行证等重大违规者,教职员工由人事室签请校长处理、学生由学务处

依学则规定议处。

陆、一般规定

第廿五条本办法于行政会议中通过办理,其修正、增列亦同。

第廿六条车辆进出校园由总务处授权保全人员实施管制、检查、认定等事宜。

第廿七条承办单位:总务处事务组,联络电话:五三一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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