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驰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1年5月) 2011-05-31
兆驰股份: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2011-08-11
1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1-060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8月10日收到姚向荣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姚向荣先生因个人身体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公司不存在因姚向荣先生辞职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情况,姚向荣先生所负责的工作已全部交接,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姚向荣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姚向荣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走进深圳上公司系列活动之兆驰股份
“走进深圳上市公司”系列活动之——兆驰股份导读:为培养投资者“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投资理念,促进投资者真正担负起股东的权利与责任,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同时促进上市公司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深圳证监局联合深交所举办“走进深圳上市公司”活动,搭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沟通交流的桥梁。
2013年1月30日,“走进深圳上市公司”活动来到兆驰股份,活动反响强烈,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赞扬,为配合主题宣传活动,深圳证监局节选了部分主流媒体关于此次活动的报道并转载于此。
兆驰股份ODM不走寻常路研发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信息来源:证券时报/zqsb/html/2013-02/05/content_441957.htm编者按:凭借一种不同寻常的原始设计制造(ODM),从未涉足多元化投资的兆驰股份(002429),在2009年~2011年主营收入年均增速高达34%,液晶电视收入年均增速高达61%。
其背后隐藏着怎样的发展密码?“我们怎么做,客户就怎么卖。
”兆驰股份董事长顾伟的自信建立在企业的创新意识上。
兆驰股份成立于2005年,2007年改制成股份公司,2010年6月份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为ODM,为其他品牌制造商、经销商、零售商设计和制造产品。
此前公司产品主要有数字液晶电视、数字高清机顶盒、蓝光视盘机等,在每个领域都有齐全的产品线,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产品体系。
2011年,公司进入LED封装和应用领域。
兆驰股份的ODM模式不是简单的代工,而是以技术研发和创新为基础,提高产品附加值并对市场需求快速响应。
公司一直强调:“公司生产的东西一定是公司设计的,不可能别人设计的在公司这儿生产。
”凭借这种模式,2009年~2011年主营收入年均增速高达34%,液晶电视收入年均增速更是高达61%。
持续高增长的密码随着公司近几年产能的持续扩张并受益国内外订单持续旺盛,公司销售规模得以快速提升,2009年~2011年主营收入年化增速高达34%。
兆驰股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深圳证汇总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十四楼电话:0755-******** 传真:0755-******** 邮编:51803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根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者口头证言;2、发行人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材料,不存在重大遗漏和隐瞒,其所提供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法律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验证和见证,并就本次上市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通过尽职调查获得的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兆驰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11年5月) 2011-05-31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做出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与事项做出规定。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除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聘任与解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上述公司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六条公司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第七条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公司总经理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
第二章经理机构第九条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
第十条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
第十一条公司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在公司董事长、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经理班子职权第一节总经理职权权限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贯彻执行董事会各项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负责、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投资方案。
第十五条负责、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生产经营项目、科技研发项目。
第十六条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受托权限内,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第十八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负责分配调整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分工。
兆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往来风险。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除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新增对外担保及前期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8月25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
1、公司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未经审议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2、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得到严格执行,较好地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保证了公司资产安全。
兆驰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1-06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公告编号:2010-042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1、召集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的方式3、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月5日上午10:00-12:00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大厦A栋32楼大会议室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伟先生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4,590,8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5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投资LED封装及节能照明项目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314,5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62,300股;弃权0股。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14,5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14,5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兆驰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2-15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公告编号:2010-036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2月8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于2010年12月13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大厦A栋32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
独立董事熊志辉先生因公出差在外,委托独立董事方建新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董事连兴女士因公出差在外,委托董事康健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会议由董事长顾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9名董事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并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以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二、以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三、以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议案》由于近期三名董事辞职(详细请参见公司2010-013、2010-032、2010-033号公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调整如下:(一)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董事顾伟成员:董事顾伟、董事康健、董事全劲松、董事余庆(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事熊志辉成员:独立董事熊志辉、独立董事邓伟明、董事康健(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事邓伟明成员:独立董事邓伟明、独立董事方建新、董事姚向荣(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事方建新成员:独立董事方建新、独立董事邓伟明、董事连兴四、以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聘任张健先生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聘任期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到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姚小聪)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不是为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深圳市兆驰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 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 学历、 职称、
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 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 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 70 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 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兆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1年5月) 2011-05-31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年报沟通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年报沟通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第五条公司管理层应配合审计委员会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3年2月)62166289[1]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于 2013年2月28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
本公司所涉及业务必须是保本型理财产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对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银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兼顾与相关银行合作关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和长远规划。
第四条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层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第六条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一)公司资金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法务部对风险进行审核;(二)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四)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兆驰股份:002429兆驰股份调研活动信息20200724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编号:2020-016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电话会议)□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现场参观█其他(电话会议)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东方资管:周杨、虞圳劬。
时间2020年7月24日15:00—16:30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3号楼6楼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副董事长兼兆驰光元总裁:全劲松,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方振宇。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一、公司主营业务介绍二、提问及答复概要(一)未来液晶电视ODM业务发展趋势?我们认为液晶电视ODM行业目前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发展趋势:1. 头部企业的集中度会持续提高,规模化的优势在整个制造行业都在不断加强;2. 大陆厂商在技术和精细化管理能力方面的能力和优势持续增强,工程师红利带来的信息化和自动化能力提升,当下,台系厂商还存在“超国民待遇”取消的风险;3. ODM厂商对OEM厂商份额的侵占;ODM本身具备技术、设计方面的优势,电视硬件差异化越来越小,更加强调标准化。
在差异化和低成本两种竞争模式中,差异化的减少更有利于低成本竞争方式的优势扩大化,利润端将向制造厂商倾斜。
(二)公司的LED芯片项目进度兆驰半导体的氮化镓LED芯片项目去年第四季度开始投产,目前在逐步产能爬坡过程中,其中蓝光芯片原计划今年第四季度达产,预计达产时间有可能提前,达产后月产能为50-60万片四寸片。
红黄光芯片项目也在持续推进中,预计今年底前投产。
氮化镓LED芯片的销售部分,目前除了一部分供给兆驰光元之外,也在给国内厂商和台系厂商供货,韩系厂商也在验证过程中,未来,随着兆驰半导体的芯片产能逐步达产,将持续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逐步打造面向国际国内的产品竞争力。
(三)兆驰光元扩产项目进度兆驰光元在LED中游封装的业务布局分为三个部分:LED 照明、LED背光和LED显示。
兆驰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0年8月) 2010-08-27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本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已在5家以上(含5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兆驰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违规事项问责之专项意见 2011-03-0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事项问责之专项意见2011年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驰股份”或“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专项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兆驰股份2011年2月15日公告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兆驰股份并未实际召开此次董事会会议,没有向公司董事、监事发出会议通知,没有审议议案的表决票,董事会会议决议的董事签字页中部分董事的签字系伪造,公司公告的信息内容存在虚假。
针对此事,深圳证监局于2011年2月18日向兆驰股份下发了深证局发[2011]37号《关于对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予以批评的决定》(以下简称“批评决定”),要求公司立即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对此不规范行为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作为兆驰股份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此事高度重视,积极与深圳证监局沟通,督促兆驰股份董事、监事认真学习批评决定,深刻反省。
本次违规事项问责情况及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一、问责情况2011年2月25日,兆驰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此次违规事项进行内部问责,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董事长顾伟,董事康健、全劲松、姚向荣、余庆、连兴、熊志辉、邓伟明、方建新,董事会秘书叶永青责令改正并作书面检讨以及公司内部通报批评的处理,给予董事长顾伟罚款5,000元,给予董事会秘书叶永青罚款3,000元的处罚。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参加了本次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评,并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专项培训。
为了全面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机制的运行效率,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公司计划在保荐机构的督导下,以“加强上市公司治理活动”自查事项为自查内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全面自查以及整改,3月25日前将自查情况及整改结果汇报给深圳证监局。
深圳市兆驰光电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深圳市兆驰光电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深圳市兆驰光电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深圳市兆驰光电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资质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002429兆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有关分拆上市相关事项1、公司和江西兆驰光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驰光元”)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分拆上市条件,本次分拆上市具备可行性。
2、公司和兆驰光元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本次分拆上市方案具有商业合理性,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3、本次分拆上市后,兆驰光元具备规范运作的能力,公司亦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分拆兆驰光元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将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本次分拆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次分拆上市事项已提交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本次分拆上市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分拆上市的总体安排,同意将本次分拆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项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田培杰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任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兆驰股份:教材监事会议事准则(5月) --31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内部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
第三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监事资格第四条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第六条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监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七条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监事:(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三章监事会成员及职权第八条公司监事会由3人组成。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有权查核帐薄、文件及有关资料。
(二)、有权要求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业务、财务主管提供各项报告。
凡报董事会文件、资料应抄送监事会一份。
(三)、有权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各种报告、方案等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经营年度结束,应将年度工作报告、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审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有关资料提前10日抄送监事会,以便进行调查核实后及时向股东大会作监事会报告。
002429兆驰股份2023年三季度财务风险分析详细报告
兆驰股份2023年三季度风险分析详细报告一、负债规模测算1.短期资金需求该企业经营活动的短期资金需求为529,735.85万元,2023年三季度已经取得的短期带息负债为449,495.96万元。
2.长期资金需求该企业权益资金能够满足长期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并且还有360,885.6万元的权益资金可供经营活动之用。
3.总资金需求该企业的总资金需求为168,850.25万元。
4.短期负债规模根据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计算,企业有能力偿还的短期贷款规模为629,027.62万元,在持续经营一年之后,如果盈利能力不发生大的变化,企业有能力偿还的短期贷款规模是850,087.46万元,实际已经取得的短期带息负债为449,495.96万元。
5.长期负债规模按照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发展速度,企业有能力在2年内偿还的贷款总规模为739,557.54万元,企业有能力在3年之内偿还的贷款总规模为794,822.5万元,在5年之内偿还的贷款总规模为905,352.43万元,当前实际的带息负债合计为570,522.66万元。
二、资金链监控1.会不会发生资金链断裂从当前盈利水平和财务状况来看,该企业不存在资金缺口。
该企业偿还全部有息负债大概需要1.26个分析期。
企业的负债率也不高,发生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较小。
资金链断裂风险等级为3级。
2.是否存在长期性资金缺口该企业不存在长期性资金缺口,并且长期性融资活动为企业提供709,267.51万元的营运资金。
3.是否存在经营性资金缺口该企业经营活动存在资金缺口,资金缺口为457,294.21万元。
这部分资金缺口已被长期性融资活动所满足。
其中:应收账款增加154,992.15万元,其他应收款减少8,540.8万元,预付款项减少3,436.25万元,存货增加32,130.63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减少2,250万元,其他流动资产减少10,627.25万元,共计增加162,268.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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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本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本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已在5家以上(含5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提名、选举、聘任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职权第十四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九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址或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三)现场检查情况;(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随时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六)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利益。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