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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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引言1.1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背景意义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民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金融行为。

这种贷款方式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还可以帮助农民拓展经营规模,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具有重要的背景意义,既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又可以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加强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政策,将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2 存在的问题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土地抵押权不清晰。

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民只能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给金融机构,但由于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期限较短,且存在转让、继承等问题,导致土地抵押权不清晰,难以落实。

问题二:债务风险增加。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通常用于农民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一旦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可能会导致土地被拍卖,农民失去土地经营权。

问题三:政策不明确。

目前针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政策还不够明确,缺乏统一规范和指导,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和农民在操作中产生矛盾和纠纷。

问题四: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方面还比较欠缺,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机制,容易导致乱象出现。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利益,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顺利发展。

2. 正文2.1 问题一:土地抵押权不清晰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土地抵押权不清晰。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使用权和处置权不明确。

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在⼴⼤农村,⼟地承包经营可以依法进⾏流转,还可以按规定进⾏抵押贷款,那么最新⼟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内容是什么,关于⼟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最新⼟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第⼀章总则第⼀条第⼆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为抵押⼈,长丰科源村镇银⾏(以下简称“贷款⾏”)为贷款⼈和抵押权⼈。

第四条⼟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地承包权、不改变⼟地的农业⽤途。

第⼆章借款对象、条件及⽤途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然⼈,具有完全民事⾏为能⼒,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四)信⽤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拖⽋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发⽣过经济纠纷;(五)从事⼟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经营活动,⽣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的监督检查;(七)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可优先办理。

第⼋条借款⼈必须是⼟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程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程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流程(一) 土地价值评估与合同签订阶段1.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流程:对于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先由具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得到抵押权人认可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对于通过划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人需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计算并核准出让金,之后方可签订抵押合同。

2.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流程: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需先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明确抵押权实现方式,如需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核算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然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样需进行地价评估和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签订抵押合同。

(二) 抵押登记申请阶段在抵押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共同前往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抵押土地使用权证书;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件;若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则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出让金证明;若涉及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抵押,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若为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需提供集体所有者的同意抵押证明;若为承包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需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同意抵押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还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若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且其抵押借款行为需经批准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 登记审查与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收到齐全的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后,审核通过后将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并在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证上做相应记录,同时向抵押权人发放《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至此,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正式生效。

抵押期间若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抵押双方应在变更后15日内携相关文件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因处置抵押财产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转让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 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 款业务。 第三条 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 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 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 期时不得超过 60 周岁; (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 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 50 亩以上或基础 设施投入在 30 万元以上;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 50%;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 (一)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 (二)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三)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农民对土地资源的利用需求也不断增加。

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逐渐被农民所接受和使用。

本文将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定义、优势与风险,并对相关的政策和措施进行介绍。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概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金融担保方式,旨在为农民提供便捷、快速的资金来源,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优势1. 解决农民资金需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为农民提供了灵活多样的资金来源,能够满足农民在土地经营、农业生产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2. 促进农村发展: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的土地资产得到充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

3. 扩大金融服务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拓宽了金融机构对农村的服务领域,增加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可持续性。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1. 外部环境风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如天气灾害、市场行情等因素可能对农户还款能力造成影响。

2. 内部经营风险:农民可能因经营不善、技术不过关、市场营销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经营出现问题,从而影响到贷款的还款能力。

3. 政策风险:土地政策的变动可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生重要影响,政策性风险需要农民和金融机构密切关注。

四、相关政策和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立法工作,明确相关权益和责任,保护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2. 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农村金融业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的信贷支持,提供更多丰富的农村金融产品。

3. 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农户和金融机构的利益。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将自己名下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来申请贷款,从而获得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这种贷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农民缺乏抵押品的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不断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承包土地抵押贷款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因为土地的流转和承包权的不明晰,部分农户存在虚假抵押、重复抵押等现象,导致贷款风险加大。

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部分农户信用记录不良,难以获得贷款,造成资金难以流入农村经济。

监管缺失和政策不够完善也给农村承包土地抵押贷款带来了诸多问题。

有必要对农村承包土地抵押贷款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找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加强监管和完善政策,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内容已达200字,符合要求】。

1.2 问题意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是当前农村金融领域面临的一个突出挑战。

在许多农村地区,农民将土地承包给他人或集体经营,获得一定的收益。

由于缺乏土地确权制度和相应的监管机制,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贷款面临一系列隐患和风险。

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够完善,土地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导致抵押贷款的风险较大。

农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保障性,使得抵押土地产生的法律问题更加复杂。

农村贷款主体多为农民群体,他们对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的缺乏也增加了抵押贷款的不确定性。

一些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和利益最大化,可能忽视了抵押贷款所带来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给农村经济和生态环境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急需从多方面出发,研究并提出有效的对策,解决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存在的问题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由于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部分农民缺乏足够的信用记录,导致银行难以评估其信用风险,从而影响贷款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办法

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办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在我国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 随着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为核心的新一轮农地制度改革拉开序幕,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在农村土地市场化进程中必将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建立完善的农用土地市场,提高农用土地的使用效率,就必须建立合理的农用土地价格体系和相应的评估方法。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1、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概念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及其他单位依法对农地享有的占有、使用与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就是以农户或者企业(含土地合作社、土地股份经营公司)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包括农村承包土地抵押和农村宅基地抵押。

其法律性质是将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农地承包经营权。

2、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面临的问题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方面仍然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不完全、土地用益物权不确定、抵押权缺失等一系列问题,现行多部法律均明文规定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面临的难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缺少社会保障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缺少对农民的生存保障、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家里留着“一亩三分地”就能生存下去。

许多农民依附于土地,通过种植粮食、蔬菜等维持生存。

在缺少相应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农民抵押土地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农民一旦经营失败,银行就会将农地流转出去,农户便丧失了农地的使用权,失去生活保障,可能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2)政府尚未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规范首先,农村地区的流转制度和估价机制不健全。

我国土地价值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是:一是流转中介交易服务市场不发达;二是缺少权威的土地价值评估机构;三是土地抵押价值认定标准未程序化、成文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我国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已成为农民最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抵押难、贷款利率高、风险控制不足等。

我们有必要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存在的问题1. 抵押难目前我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着抵押难的问题。

一方面,农村土地多为集体所有,未能落实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成为一项难题。

农村土地资源质押难以变现,使得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存有顾虑,抵押难成为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一大障碍。

2. 贷款利率高相比城市地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率通常较高。

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通常会设置较高的贷款利率,这给农民的负担增加了不小的压力,也成为影响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展的重要因素。

3. 风险控制不足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涉及土地流转、产权确认等多个环节,尤其是土地产权确认繁琐、周期长,导致风险控制不足。

一些农户为了获得抵押贷款,往往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从而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

二、对策1.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要解决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难问题,首先要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通过土地流转市场的运作,使得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流通更加顺畅,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 设立专门的抵押贷款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机构,针对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特点和需求,量身定制相关的金融产品。

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贷款利率,减轻农户的还款压力,同时也能更好地满足农村经济的融资需求。

3. 健全风险防控机制要针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土地产权确认和抵押登记程序,加强对农民信用情况的调查,严格审核贷款资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质押物,借款人与贷款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贷款机构作为担保,并在还款期内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按时还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这种贷款方式在农村地区非常常见,因为土地是农民们最为珍贵的财产之一,可以提供持续稳定的担保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出现,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帮助他们解决了资金周转的难题。

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农民普遍缺乏资金实力,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对农民的贷款需求普遍抱有保守态度,信贷条件比较严格。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出现填补了这一空白,让农民能够依靠自己的土地资源获得融资支持。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具有稳定的价值。

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在农村地区具有稳定的价值和求购需求。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代表了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的使用、转让和处置权利。

这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了较高的价值和流动性,成为了农民融资的有力保障。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出现为农民解决了资金问题。

在农村地区,许多农民常常面临着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

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民只能在特定的季节进行投入和收获,这就导致了资金需求的集中和时限性。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出现,为农民提供了更加灵活和便捷的融资途径,解决了他们在特定时期内资金缺口的问题。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也有助于促进农村农业的发展。

农业作为农村地区的基础产业,对资金的需求非常大。

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后,能够投资更多资金用于农业生产,购买农作物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提高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

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发展也促进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提升了土地的价值。

然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解和认知程度不高,对借贷合同的风险和责任缺乏足够的了解,容易在签订合同阶段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特征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特征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特征
1.抵押物特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异议继承的
公益性资源,具备稳定、可靠、可变现的特点,具有较高的价值。

其质押
价值往往可以达到借款额的1.5倍以上,能够为贷款提供充分的担保。

2.利息更低: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具有较高的抵押价值,银行通常会将风险评估降低,因此可以给予借款人更低的贷款利率,降低
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3.还款灵活: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通常可以分为长期贷款和
短期贷款。

长期贷款一般期限较长,可用于大额投资项目,还款期限较为
灵活;短期贷款一般期限较短,用于小额周转和农民短期资金需求,灵活
性更高。

4.免抵押物风险: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是土地经营权,相比传统抵押贷款的房产或车辆,风险较小。

当出现违约或无法偿还
贷款的情况时,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以土地经营权进行拍卖变现,实现
债务的清偿。

5.专门审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审批和操作方面相对简便,专门设立相关政策和程序,方便农民借款办理手续。

政府部门和金融
机构也会提供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
押贷款。

6.广泛适用范围: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适用于农村的各种经
济发展项目,包括农业生产、养殖业、农村旅游等。

该贷款产品可支持农
村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的合理借贷需求。

总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的特征主要包括抵押物特点突出、利息更低、还款灵活、免抵押物风险、专门审批和广泛适用范围等优势。

这种贷款产品有利于解决农村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的行为。

这种抵押方式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拥有者提供了借贷的便利,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担保方式。

下面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进行深入探讨。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基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性质,并明确了农民依法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该法,农户在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享有抵押的权利。

此外,在201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也对土地抵押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目的和意义1.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为农民提供了灵活的资金来源,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投资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项目,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2. 解决农民资金需求:农民在经营农田过程中常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通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金融机构或个人,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支持,更好地满足其生产经营或生活所需。

3. 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抵押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使土地资源能够更有效地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操作流程1. 审核条件:借款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包括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产权完整、无争议等。

2. 评估土地价值: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土地的市场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的参考。

3. 编制贷款方案: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和土地评估价值,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风险管理要求,编制贷款方案。

4. 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5. 登记抵押权利:借款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事项进行登记,确立金融机构对土地的抵押权利。

6. 还款与解除抵押: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还清贷款本息后,解除土地抵押。

土地承包合同可以抵押贷款

土地承包合同可以抵押贷款

土地承包合同可以抵押贷款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确定了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完善,土地承包合同逐渐成为贷款融资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

那么,土地承包合同究竟能否抵押贷款呢?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

这意味着,农民可以通过抵押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获取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发展或其他合法用途。

然而,并非所有的土地承包合同都可以用来抵押贷款。

具体来说,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承包的土地必须是适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而不是耕地、宅基地等。

2. 承包方式必须是经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合法程序,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3. 必须得到发包方的同意,即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有关部门书面同意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抵押贷款的金额应当符合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和规定,同时也要符合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

在实际操作中,抵押贷款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贷款人需要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同时提供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2. 银行或金融机构对贷款人的信用状况、承包土地的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核,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3. 在审核通过后,银行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4. 贷款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贷款的担保效力。

5. 贷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还款,如未按时还款,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偿还贷款。

总之,土地承包合同可以抵押贷款,这为农民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途径。

然而,农民在利用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抵押贷款时,也应当注意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贷款的风险。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贷款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分析_以农村金融担保为基础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分析_以农村金融担保为基础
3、完 善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抵 押 担 保 制 度 的 基 本 思 路 由于农户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而取得的资金的投向 具 有 周 期 较 长 且 利 润 率 较 低 的 特 点 ,因 此 我 国 以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抵押取得的贷款只能由政府特设的类似国外土地银行的金融机构 来 提 供 ,而 无 法 由 商 业 银 行 提 供 。 3.1 设立类似外国 土 地 银 行 的 政 策 性 银 行 主 管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贯彻政府发展农村经济的议题、体 现 政 府 的 农 业 经 济 政 策 为 首 要 任 务 ,因 此 实 现 社 会 效 益 的 最 大 化 时 政 策性银行的首要目标。实际上,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 下,政 策 性 银行必须加强经济效益观念,即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政策性 农 业 信 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因为政策性银行也是银行而不是财政拨款机 构,必须对投入的资金按期还本付息,如果资金在营运过程 中 没 有 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 性,不 仅 不 能 发 挥 政 策 性 银 行 的 职 能 作 用, 而且连自己的生存也是个问题。实行政策性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 市场经济的节约原则,在符合政府政策目标的前提下,必须 追 求 投 放的节约和产出的最优。国家财政要不断增加对政策性银行的资 金投入,并形成严格的 支 付 规 范。 特 别 是 我 国 主 管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肩负着鼓励农民加大对农业投入的 任 务 ,在 起 步 阶 段 尤 其 需 要 财 政 支 持 。 3.2 业 务 内 容 办理政策性银行业务,第 一 要 接 受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抵 押 作 为物质担保,发行土地债券并负责还本付息。第二,贷放 以 土 地 承 包经营权作为第一次 抵 押 的 长 期 低 息 贷 款,期 限 通 常 大 于 10 年。 第三,发款对象是分支 机 构,抵 押 贷 款 的 资 金 主 要 有 三 个 来 源:一 是国家拨款,包括农业 资 源 开 发、农 业 基 本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资 金;二 是 发 行 土 地 债 券 筹 资 ;三 是 公 积 金 。 关于分支机构的业务,首 先 要 受 理 农 民 以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作 为抵押标的物的贷款申请,并登记在册,分支机构便成为这 些 申 请 贷款的农民的联合组织而有资格作为政策性银行的放款对象。第 二,聘请专家对要求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估价。 第 三,向 政 策 性 银 行 特 设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有 关 部 门 汇 总 上 报 贷 款 申 请 ,获 准后负责贷款的发放 工 作。 第 四,对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抵 押 贷 款 的 用途进行监督管理。第 五,负 责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抵 押 贷 款 的 回 收 工作。 【参 考 文 献】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探讨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探讨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探讨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不断提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也逐渐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那么,什么是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呢?为什么要开展这项工作?它对农村产业的发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将逐一展开探讨。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定义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农村个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法经国家批准,以土地承包合同方式取得农村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转让和交易。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则是指把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义1.增加农民筹措资金来源由于农村扶贫发展不充分,农民的收入来源单一,而银行提供的信贷贷款需要拥有抵押品。

因此,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品可以为农村居民提供一种新的财务平台,从而帮助他们筹措资金,促进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推动高效农业的发展在进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时,农民必须通过种植、养殖等各种经济行为获得收益,否则该抵押品将无法满足贷款资格。

在此过程中,农村居民将更加注重产值,将更多的资金用于促进农业、养殖业的生产,推动农业高效率发展。

3.促进土地优化流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品,将农户的土地流转权首次质押化,能够使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变得更加方便、灵活,切实帮助农村实现土地流转,推广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提高土地和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难点解析1.现有规定不够完善我国现有的《担保法》和《农村土地转移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并没有制定清晰的规章制度,这给该项目的推进带来了一些困难。

在进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时,银行业务员需要花费更多的工夫处理文件事宜,这相对较麻烦。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加开相对应的政策法规计划、建立更加完善的操作流程,并发现和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研究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研究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推进,土地抵押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土地抵押可以帮助农民更好地获得经济资本,从而实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但是,在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下,土地抵押存在一些挑战和风险。

本文将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状和未来发展。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状土地抵押问题涉及到土地的产权和使用权,这个问题在中国的农村尤其突出。

在过去,中国农民很少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他们只能拥有承包经营权。

然而,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推行,农民获得了更多的土地使用权。

这样一来,土地抵押也成为了一个可能的选择。

不过,中国的土地抵押还面临着一些挑战。

尤其是在土地法律框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能会因为不确定性而难以接受土地抵押。

此外,政府的干预也可能会影响土地市场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案例1.河北省沙河市:沙河市是河北省的一个县级市,也是一个农业大县,农村土地资源十分丰富。

2019年3月,沙河市发布了《沙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办理程序。

这一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农民资产的流动,有利于农民个体经济的发展。

2.浙江义乌:义乌是浙江省的一个县级市,是全国闻名的中国小商品城。

自2018年起,义乌市开始试点农民承包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抵押贷款,并在2019年正式实施。

通过土地资源共享的方式,农民可以借助土地进行贷款,获得更多的资本,从而扩大农村经济和农村储蓄基数,提升农村人均收入。

3.云南省普洱市:普洱市是云南省下属的一个地级市,地处滇南地区,是一个以茶叶生产为主的农业县。

2019年5月,普洱市发布了《关于推进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质押融资的意见》,指定了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贷款业务。

此举有效促进了当地乡村经济发展,提高了贫困地区农民的收入。

三、未来展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领域。

农地经营权抵押存在的困境及建议

农地经营权抵押存在的困境及建议

农地经营权抵押存在的困境及建议农地经营权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手中的农地经营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或个人贷款的过程。

农地经营权抵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农民资金周转不灵、融资难题,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然而,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农地经营权抵押存在一些困境,如买卖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土地确权等问题导致农地抵押难度大、流程繁琐等。

本文将探讨农地经营权抵押存在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困境(一)农地确权问题目前农地的确权工作进展缓慢,导致农地所有权不明确、无法提供清晰的权属证明,使得金融机构难以对农地进行抵押评估,增加了农地抵押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二)买卖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在农地经营权抵押中,承包地的所有者和贷款机构之间难以达成一致,尤其是在抵押物处置权和贷款利率方面存在分歧,导致抵押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三)农地流转阻碍由于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够活跃,导致农地抵押交易受阻。

农民对土地的情感依恋和害怕失去土地的担忧,使得农地流转率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抵押价值。

(四)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农地经营权抵押的规定不够清晰和完善,导致抵押合同存在漏洞和风险,使得金融机构在抵押过程中存在顾虑。

二、建议(一)加快农地确权进程政府应当加快农地确权工作,明确农地所有权归属,为承包地的所有者提供清晰的权属证明,降低农地抵押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二)建立健全抵押机制设立专门的农地抵押机构,加强对于农地抵押交易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抵押评估机制和抵押交易程序,提高抵押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政府应当出台更多支持农地经营权抵押的政策,降低农地抵押交易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融资支持,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的发展。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农民和金融机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对农地经营权抵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信任感与合作意愿,促进抵押交易的顺利进行。

总之,农地经营权抵押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困境。

浅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浅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确 对农 村土地 承包 经营权进 行物 权保 护 , 保 了农 村土地 承包经 确
在 物权法 制定 过程 中, 关于 土地 承包经 营权性质 一直 存在 的 营 权 利 的合法 性和 免受 侵害 性 。关 于土 地承 包 经营 权流 转 的原 争议 , 要分 为债权 说和 物 权说 。债 权说 认为 , 村土 地承 包经 则 , 国《 主 农 我 农村 土地 承包法》 l 条 作 出了概 括性 规定 , 国家保 第 0 即 营本质 上是一 种联产 承包 合 同关系 , 地承包 经营权 内容 由合 同 护 承包 方 依法 、 土 自愿 、 有偿 地进 行土 地承 包 经营 权流 转 。 确 立 , 只能 约束 发包方 和 承包 方 , 能对抗 第三 入 。但 多数学 它 不
定农 村 的局 面 , 进农 业用 地 的管 理和利 用 、 进农 村经 济的 发 同及 流转 管理 做 出了具 体规 定 。《 促 促 物权 法》 第十 一 章第 一百二 十
展。

八条至 一百 三十 四条再次 明确规 定土 地承包 经 营权可 以流转 , 明

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的性 质
承 包合 同依 照法 律规 定 。承 包人 对承 包 的土地 享有 在法 律和 合 第 一百二 十八 条规定 , 土地承 包经 营权 人依照 农村 土地承 包法 的 同规定范 围 内直接 控制 利用 的权 利 ; 地承包 经营权 是具有 排他 规 定有 权将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采 取转 包 、 换 、 让等 方式 流转 。 土 互 转 性质 的财产 权 : 能 以承包 经营权 产生 的基础 是合 同来 否定其 物 流 转 的期 限不得超 过承 包 期的剩 余 期 限。 经依 法批 准 , 不 未 不得将 权 属性 , 因为从 用益 物权 理 论和 实践 来看 , 以合 同设定用 益物 权 承 包地 用于 非农 建设 , 合 同法 》 《 第一 百 二十 九条规 定 , 土地 承包 是 最常 见、 最普 遍 的现象 。其一 旦设 定 , 农地 使用权 人 的权利 便 经 营权人 将土 地承包 经营权 互换 、 转让 , 时人要 求登记 的 , 当 当 应 得 以确定 , 不待 他人 行为 的 介入便 可直 接行 使对 土地 的 占有 、 使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在实践中,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一系列问题,如抵押权认定难、风险控制不足、监管不到位等。

本文将从这些问题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参考。

一、问题分析1. 抵押权认定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权认定是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前提和基础。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特殊,其抵押权认定较为困难。

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村集体所有,抵押人难以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具有所有权,其抵押权究竟包括哪些权利存在争议。

2. 风险控制不足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农田水利设施损坏、自然灾害等导致的收益下降、承包期限到期后土地归还等。

目前我国对于这些风险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因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3. 监管不到位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贷款主要涉及村集体经济和财务,但由于农村组织分散、管理松散,导致监管不到位。

这就可能出现抵押贷款资金挪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伪造等问题,给抵押贷款的安全带来隐患。

二、对策建议为解决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权认定难的问题,首先要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

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权范围和程序,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建立有效的登记系统,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完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针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需要完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

在贷款前要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充分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和周边环境,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可以引入保险机制,降低农村承包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

3. 加强监管和管理为了提高农村承包土地抵押贷款的安全性,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

一方面,要加强对抵押贷款的审查和监管,确保贷款资金使用合规;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管理和认证,杜绝伪造等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抵押,具体有哪些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抵押,具体有哪些规定

⼟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抵押,具体有哪些规定
⼟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抵押?具体有哪些规定呢?《农村⼟地承包法》⾥⾯有没有具体说明?
根据《农村⼟地承包法》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两种:⼀种是通过发包⽅和集体组织的成员订⽴⼟地承包经营合同,即通过村内家庭承包⽅式取得;另⼀种⽅式,即“四荒”地的承包⽅式,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设定的⼟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依法、⾃愿、有偿地进⾏⼟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式流转”。

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承包农村⼟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股、抵押或者其他⽅式流转”。

第50条:“⼟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取得的,该承包⼈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可以继续承包。


由于该条被规定在《⼟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式的承包”中,因此应认为不适⽤于家庭承包的情形。

另外,抵押权也受到相关的限制,《承包法》和《民法典》只规定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对家庭承包的⼟地经营权能否抵押没有明⽂规定。

《民法典》34条第2款的规定,耕地、⾃留⼭、⾃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地使⽤权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可见现⾏⽴法对家庭承包的⼟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态度。

即⼟地是否可以抵押要看取得⼟地承包经营权的⽅式,如果是通过家庭承包⽅式取得则不可以抵押;通过其他⽅式取得的⼟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抵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什么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什么用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什么用第一、土地承包权证可以用来抵押贷款;第二、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农民可以将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以获得流转租金增加个人收入。

第三、所承包的土地在被征用时可以获得补偿;第四、部分地区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农业补贴。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1、协商:流转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决定流转事项,并达成共识。

2、审查:在双方达成共同的意见之后,转出方提出申请,有当地小组长、村、镇经营管理站对双方的情况进行审查。

3、签订合同:在符合流转条件的情况下,由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指导双方签订正规的流转合同。

4、备案:要向村(社区)、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进行备案。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用益物权性和其生产要素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能够活跃经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所以农户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的。

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关系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备案。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均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流转合同无效。

此类案件纠纷较多,主要因为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有些当事人已事实耕种多年,诉讼时也在耕种,对此我们多作调解,或返还土地,一方给予补偿;或签订协议备案,由被转让方继续耕种。

对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协议,又经发包方同意的,一般认定流转合同有效。

这主要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88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解释第14条已作出明确规定。

这种情形大多是因为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如没有能力耕种土地或已进城务工后不再以种地为生,应允许承包人根据其真实意愿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流转的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在承包期限内约定,并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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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抵押融资试点步伐的建议
当前,农村金融服务薄弱已成为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美好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推进的重要因素。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是挖掘整合农村资源、促进农村资源资产化、实现资产资本化的重要途径,对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相关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中,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两地权益”)抵押融资作出了规定。

1、担保法对“两地权益”抵押融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之第五款中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七条之第一和第二款中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2、土地承包法对“两地权益”抵押融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3、物权法对“两地权益”抵押融资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五十二至一百五十五条中,未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作出明确规定。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现行法律不支持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上述两种权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体现,而非单纯的承包经营户、宅基地使用者的个体权益。

二、省内外开展“两地权益”抵押融资的主要情况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近日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依法不能抵押,但支持在规定范围内开展试点。

2013年2月,银监会就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发文称,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重庆市自2010年开展农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以来,全市农户贷款已经由30多亿元增至300多亿元,且不良贷款率不到1%。

为实现可抵押、可流转,该市做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主要有:明晰产权;对集体所有权和农民使用权进行解析量化;搭建土地交易所流转平台等。

山东省2008年,山东省政府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

目前,省内多地已开展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试点,以寿光市为例,该地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借款暂行办法》,并从政府风险补偿机制、贷款准入条件、抵押物流转对象等角度出台措施,有效控制了金融风险。

广东省近期,广东省在梅州、云浮和清远等地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目前,全省正大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和发证等基础性工作。

从我省来看,淮北市计划于本年内在县区选取5个乡镇、10个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三、加快“两地权益”抵押融资试点步伐的建议
加快“两地权益”抵押融资试点步伐,要着力关注融资风险、农村稳定等重大问题,探索一条适合我省省情的“两地权益”融资路径。

一是加快推进农地确权颁证。

确权颁证是“两地权益”抵押贷款的基础性工作,我省应依据国家部署,全面启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对有条件的县市,要加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为全省较好完成确权颁证工作探索经验。

二是制定权益共享办法。

对“两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民使用权进行解析,按照一定比例分别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是兼顾集体法人与农民权益的重大创新举措。

我省应借鉴重庆等地的有益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抵押贷款中的“两地权益”共享办法,保障抵押融资的顺利推进。

三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省级财政出资成立兴农融资担保公司,统筹协调各市、县组建相应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在并表核算、分级审批、再担保、银行授信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

成立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出资的抵押融资风险补
偿专项基金,对金融机构因开展“两地权益”抵押融资产生的贷款本息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

四是设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

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是体现土地真实价值、提高抵押物流动性的重要工具。

设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研究制定“两地”流转和抵押准入和退出办法,开展“两地权益”价值评估等相关配套工作,保障土地流转及抵押贷款的有序开展。

五是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创新。

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在遵守现行土地制度的前提下,规避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抵押等矛盾焦点。

鼓励和扶持省属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大力发展“订单农业+保险+信贷+期货”类农村金融产品,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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