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法中的溯及既往原则
论税法中的溯及既往原则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税法中的溯及既往原则翟继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关键词: 溯及既往原则;稳定性;公平性;税法适用内容提要: 税法中存在大量溯及既往现象,包括生效时间早于发布时间、对发布之前的行为溯及适用以及隐性溯及既往三种情形。
税法中的溯及既往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是由税法的高级法属性、税法解释的复杂性、所得税以年度为单位以及税法适用的事后评价性来决定的。
我国税法中的溯及既往现象应当遵循稳定性和公平性的原则,在适用范围、溯及时间等方面予以完善。
溯及既往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从稳定性的角度出发,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一般原则,但税法有其特殊性,因此,税法中大量存在溯及既往的现象,对此现象如何定性,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法溯及既往制度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税法的稳定性与纳税人权利保护,还涉及到税法对市场的调节与干预,是一个异常复杂的问题。
一、税法中的溯及既往现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溯及既往一般是指法律对其发布或者生效之前的行为或事件产生效力的现象。
从法律稳定性的角度出发,法律原则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这是世界上通用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
[1] 但一般情况下,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允许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这一原则在法学界被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是遵循这一原则的典型法律,《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对于涉及行政管理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学界也有人主张“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即涉及纳税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不具有溯据既往的效力,但涉及实现权利义务的程序的法律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 除此以外,还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等。
税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例子
税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例子
2003年在东莞打工的王细东起诉池妙珍要求其支付工伤赔款19000元,本律师接受被告池妙珍的委托后,经审查相关资料发现被告系未经注册的个人运输户,并且原告是于2003年12月之前申请工伤认定的。
本律师认为: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案不仅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亦不属于工伤赔偿的受案范围;根据劳动能力与普通伤残等级评定条件的差异,王细东原评定的十级劳动能力等级并不符合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伤残十级等级的条件。
本律师的上述观点在开庭审理时得到了法官的采纳。
经重新评残王细东没有达到十级伤残,法院最后只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余元。
同样在深圳打工的蒋洪因工负伤后劳动能力评定为七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纠纷中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蒋洪的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赔偿额只裁决给付蒋洪赔款43741元。
本律师接受蒋洪的委托,发现当地社保部门给蒋洪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是2003年12月20日,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案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之前的相关法规,蒋洪的赔偿额应当以当地职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本律师代理蒋洪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上述意见,判决被告赔偿蒋洪58800元。
论税法中的溯及既往原则
论税法中的溯及既往原则1. 导言税法中的溯及既往原则是指税法对纳税人在既往期间的行为进行追溯,并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对其产生效力的原则。
溯及既往原则在税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在实践中经常被使用。
本文将探讨税法中的溯及既往原则的意义、应用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2. 溯及既往原则的意义税法中的溯及既往原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确保税法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纳税人在既往期间的行为可能会受到不同的税法规定的影响,如果不对既往期间的行为进行追溯,就有可能导致税法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而通过溯及既往原则,税法可以对纳税人在既往期间的行为进行追溯,使得既往期间的行为得到应有的纳税处理,从而维护税法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税法中的溯及既往原则在多种情况下得到应用,下面分别从税收调整和纳税人权益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3.1 税收调整税法中的溯及既往原则可以用于对税收进行调整。
例如,当税法发生变化时,既往期间的纳税人可以根据新的法律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以及享受新的税收减免政策。
这样不仅可以使得税法的效力得到充分发挥,还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
3.2 纳税人权益溯及既往原则可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当税法发生变化时,如果纳税人在既往期间的行为符合新的税法规定,那么纳税人有权利依照新的税法规定来享受相应的权益。
通过溯及既往原则,税法可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他们应有的权益。
尽管溯及既往原则在税法中有重要的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下面将介绍两个主要问题。
4.1 法律变更的不确定性溯及既往原则可能会导致法律变更的不确定性。
当税法发生变化时,纳税人难以预测新的法律规定对他们既往期间行为的影响。
这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困扰,增加他们的纳税成本。
4.2 时间限制的问题溯及既往原则存在时间限制的问题。
当税法发生变化时,既往期间的行为可能会受到追溯的限制。
这会导致一些在时间限制内的纳税人无法享受新的税收政策或享受相关的权益。
5. 结论税法中的溯及既往原则在保护纳税人权益、确保税法的公平和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税法适用原则
1;从新从轻原则。
在审理税收案件时,税法适用应依据行为时的法律,但是当变更后的法律对纳税人有利时,应优先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这一原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也是“实体从旧”原则。
2;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涉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税法中普遍适用,但是当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以及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可以例外。
新法优于旧法(浅论1)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制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优先适用后制定的依据。
这种适用方法,主要是解决同一效力等级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的情形。
由于一切法律规范都是根据当时社会关系的情况而制定,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行政执法依据也存在过时的问题,需要不断修改、更新。
执法依据修改、更新形式多样,有的是对原法进行修改,有的是在新法中重新作规定并明确宣布旧法废止,这当然不会引起适用依据的争议。
但有的新法虽然对旧法进行了修改但却没有明确废止旧法,而且旧法本身的效力又没有完全丧失,这种情况下,必须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方法确定如何适用。
因为修改后的新执法依据,更加符合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体现了制定机关面对新情况所作的新调整,所以应当优先适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新法优于旧法是有条件的,新法与旧法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并颁布的,即应是同一效力等级的执法依据。
如果是不同效力等级的执法依据,则应依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之方法。
新法优于旧法(浅论2)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摘要当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已经成为公认的法治原则。
但是这里的法律往往多指侵害性的法律,例如刑法、税法、行政处罚法等。
例如在刑法等处罚法中,如果新法规定的刑罚轻于旧法或旧法认为有罪而新法规定为无罪的,则新法具有溯及力,也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有种说法,授益性的法律的追溯力不会对人权构成威胁,所以一般不需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规定。
刑法中的溯及力理论不能照搬到法理学中,因为有许多法律并不存在“处罚轻与重”的问题,例如民法中的规定有许多是任意性规范。
所以法理学有责任去研究适合一切法律的关于溯及力的原则。
本文首先概述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含义,然后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地位和历史传统的基础上分析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有关异议。
论文最后对论点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做出建议和展望。
笔者希望通过对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原则的探讨,能够抛砖引玉,促进国内法理学界及司法界对此的研究。
关键字:法律效力;法律溯及力;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引言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原则的本意是要求国家保障公民的信赖利益,也就是要求国家不得对已完结的事实重新做出法律评价。
该原则实际上是对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约束,具有法治原则的性质。
世界上绝大多数的现代法治国家不管在宪法中有没有规定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原则,在立法和执法中一。
[1]般都适用该原则,但是为了国家、社会利益往往也会作出一些除外规定。
笔者认为,法律效力问题是法学理论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首要问题,法律的溯及力是其至关重要的构成,如果此问题不能被明确而妥当地理解,在理论和实践中就难以排除其他因素对法律的干扰和破坏,从而将造成法律观念上的混乱和法律公信力的下降。
这一点,作为正在中国法治建设道路上艰苦工作的我们,应当感受尤深。
全文期刊网/一、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含义根据上文对法律效力和法律溯及力的论述,我们看到不管在立法还是司法、执法领域,法律的溯及力问题都是不可回避的。
在当今世界,各国均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一‘项法律的普遍原则,该原则也已经成为公认的法治原则。
CPA税法记忆口诀
税法快乐记忆口诀2020CPA税法快乐记忆口诀01第一章税法总论1.税法基本原则:公基法效课。
(公鸡罚翘课)法定原则(核心)、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税法适用原则:四“优于”二“溯及”法律优位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2.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提议阶段、审议阶段、通过和公布阶段。
提审过公第二章增值税法1.光干司令高出租。
光租、干租(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与程租、期租、湿租(交通运输服务9%)2.增值税视同销售移代投分送非个福,外购:投分送,视同销售交税务,进项税额可扣除。
外购:非个福,不用做销售,进项要转出。
3.增值税征税范围与税率一般销货十三爷,生活必需品优惠。
开着跑车寄情书,打着电话修别墅,出售房屋和卖地,以上几项按九计。
各类服务百分六,出境运输和设计。
电影软件和信息,国家扶持零税率。
4.征收率5% 劳务人力和房地,桥闸公路一二级,个人租房一点五,其它都按5 来计。
归类法记忆,5%共有14 个,前12 项与不动产相关,第13、14项为人力资源类。
5.路桥税率:高三,桥闸一二五6.按差额确定销售额金融卖两房,成本扣除忙;经航运旅建派,代收扣出来谐音:经航运旅(客)建派(煎牛排),代收扣出来7.加计抵减邮电先(现)生可加抵,各类出口抛出去,出口兼营比例计8.不得抵扣项目居里(娱)夫(福)人简免贷餐费(非)9.转让不动产的税务处理自建好记无差额,全额预缴全额报;非自建来分两类,简易:差额预缴差额报一般:差额预缴全额报。
10.一般:建筑2%;出租3%;转让5%(建 2 租3 转5)。
简易:建筑3%;出租5%;转让5%(建 3 租5 转5)。
11.增值税即征即退租动软管超 3 退,谐音:猪动软管朝山退。
第三章消费税法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首饰,金银铂钻零售征2.增值税征税范围与税率消费税目十五类,烟酒一向是大头,化妆不含卸妆油,1015 新征收,鞭炮不含发令枪,汽柴石溶航煤油,航空煤油暂缓收,电池涂料污环境,有限资源要征收,小车只在23 下,雪地卡丁都不加,素板实木和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浪费木材要征收,游艇手表高尔夫,劫富济贫不含糊。
浅析我国的税法溯及力
浅析我国的税法溯及力摘要:税法溯及力是税法固有的缺陷,文章分析了税法溯及力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各种表现和特征,揭示了税法溯及力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法溯及力缺陷的有效办法。
关键词:税法;溯及力;缺陷税法溯及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狭义税法溯及力和税法解释溯及力。
狭义税法溯及力是指在新税法中形式上或者实质上的对旧税法已经确立的税法效果进行追溯变更的现象。
税法解释溯及力是指税法解释对税法或者是以前税法解释确认的法律效果进行追溯变更的现象。
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中有关税法溯及力的表现税法溯及力在我国税法中的体现呈现如下特征:(1)形式上,税法溯及力条款与狭义税收法律相分离,主要通过税法行政解释体现。
(2)价值取向上,税法溯及力缺乏统一的立法指导和衡量标准。
税法溯及力往往以执法简便、确保税收为收入原则,忽略对纳税人利益的保障。
(3)内容上,真正溯及力条款与非真正溯及力条款混合出现。
(一)税收实体法中的过渡条款我国税法溯及力在税法中一般体现为过渡条款。
过渡条款,又称过渡模式,系指在过去法律事实的法律效果持续过程中,法律发生变化,新法不改变已经发生的法律效果,但对未来发生的法律效果予以变更,不过规定一个过渡期。
(二)税法解释中的溯及力我国税法解释主要是税法行政解释。
我国的税法解释主要是指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海关总署、财政部等对税法进行的单独或者联合性的税法行政解释。
接下来要确定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法解释的区别和联系。
(三)税收程序法中的溯及力税收程序法系保障税收实体法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实现的规范集合。
我国现行最为重要的税收程序法一《税收征管法》于1992年9月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税收实体法中也会有程序性规定。
例如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进口货物增值税缴纳期由原来的”7天”增加至”14”天。
二、我国税法溯及力存在的缺陷(一)程序和形式方面存在的缺陷1.溯及力条款形式与新税法位阶不统一为了慎重,税法溯及力条款必须明确规定于新税法中,或者至少应由税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解释方可,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立法机关对纳税人利益的关注和维护。
解析税法基本原则以及税法适用原则
解析税法基本原则以及税法适用原则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1.税收法定原则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
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2.税法公平原则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
前者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税法适用原则的基本内容:1.法律优位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来源:作者:日期:10-03-27
(1)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举例:2008年1月1日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申报缴纳的期限为4个月;2008年1月1日后,所得税税率为25%,申报缴纳的期限由4个月改为5个月,在汇算清缴2007年的所得税时,因为这是去年的业务,根据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
计算所得税时要用33%的税率,申报期限是5个月。
因为税率属于实体法的内容,
而纳税期限为程序法的内容。
有不同的规定时,新法优于旧法。
是事件发生时,新法与旧法都已经颁布了,新法与旧法对此都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新法。
举例:李某在2008年3月28日取得当月工资,在3月发放工资,计算个税,扣除2000元,这体现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在2008年2月29日以前扣除的是1600元。
(3)法律不溯及既往:这一原则要求新的法律(注意这里的新法通常是指实体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发生效力,“老的按老规矩办、新的按新规矩办”,不能搞“秋后算账”。
举例:10年前做A事件不受任何限制,此时则不存在违法之说.但是10年后的今天法律规定了,谁做了A事件就必须要拘留15天.这个时候,如果我以前做过A事件是没罪,但是如果我在该项法律条文生效后,那我就是要被拘留了。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第八十二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八十六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税法的适用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是指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灭失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程序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
二是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对其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案例一2008年1月1日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申报缴纳的期限为4个月;2008年1月1日后,所得税税率为25%,申报缴纳的期限由4个月改为5个月。
在汇算清缴2007年的所得税时,因为这是去年的业务,根据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计算所得税时要用33%的税率,申报期限是5个月。
因为税率属于实体法的内容,而纳税期限为程序法的内容。
案例二2001年5月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全部账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按照程序法从新原则,不论是2001年5月以后设立的新企业还是以前设立的老企业继续经营的,不论是企业2001年5月以后开设的银行帐号还是以前开设沿用下来的,现存的经营用的银行帐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案例三某企业于2008年11月11日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0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对于该设备,企业老总要求会计人员推迟到2009年1月入账,并抵扣增值税。
会计解释道,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才能按照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抵扣增值税,可老总就是不听,认为新条例已经公布,应按新条例执行。
于是,该会计将该问题向税务机关进行了反映。
税法的适用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是指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灭失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程序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
二是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对其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案例一2008年1月1日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申报缴纳的期限为4个月;2008年1月1日后,所得税税率为25%,申报缴纳的期限由4个月改为5个月。
在汇算清缴2007年的所得税时,因为这是去年的业务,根据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计算所得税时要用33%的税率,申报期限是5个月。
因为税率属于实体法的内容,而纳税期限为程序法的内容。
案例二2001年5月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全部账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按照程序法从新原则,不论是2001年5月以后设立的新企业还是以前设立的老企业继续经营的,不论是企业2001年5月以后开设的银行帐号还是以前开设沿用下来的,现存的经营用的银行帐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案例三某企业于2008年11月11日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0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对于该设备,企业老总要求会计人员推迟到2009年1月入账,并抵扣增值税。
会计解释道,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才能按照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抵扣增值税,可老总就是不听,认为新条例已经公布,应按新条例执行。
于是,该会计将该问题向税务机关进行了反映。
税务基础一点通 第一章税法及原则
税务基础一点通第一讲税法及原则税收属于经济范畴,也属于历史范畴。
税收的产生与私有制的出现和发展、私有财产制度下对公共品的需求、以及国家的产生等诸多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氏族社会后期,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并增多,私有制出现并发展起来。
贝是早期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
随葬的猪头、猪下颚骨都是远古时期财富的象征。
剩余产品的产生和增加以及私有财产制度,成为税收产生的物质基础。
在私有财产制度下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成为税收产生的社会基础,而国家的出现,又成为税收产生的政治基础。
“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司马迁《史记·夏本纪》①夏代税收统称为“贡”。
中国历史上第一起抗税案:大禹怒杀防风氏。
②公元前 594年出现“税”字。
③注意区分:税赋与税负。
一、税收与税法的概念与特点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是法学概念。
税收与税法——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通过法的形式实现。
从形式特征看——税收具有“三性”(有争议)( 1)强制性——征之有保( 2)无偿性——征之有用( 3)固定性——征之有度税收以法律为后盾,受法律约束。
从税收职能看,调节经济是其重要方面——法以权威性、公正性、规范性成为体现纳税规则的最佳方式。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法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56条这部分学习要知晓以下几个问题:( 1)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
(2)制定税法的有权的国家机关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往往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的构成者。
税法的原则
税法原则税法原则是构成税收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中的体现,是国家税收法治的理论基础。
任何国家的税法体系和税收法律制度都要建立在一定的税法原则基础上。
税法原则可以分为税法基本法原则和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一)税法基本原则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税法基本原则可以概括成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税作信赖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
从现代社会来看,税收法律主义的功能则偏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这对于市场经济的有序性和法治社会的建立与巩固是十分重要的。
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第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即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首先,这里的课税要素不仅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而且应包括征税基本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其次,课税要素的基本内容应由法律直接规定,实施细则等仅是补充,以行政立法形式通过的税收法规、规章,如果没有税收法律作为依据或者违反了税收法律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最后,税收委托立法只能限于具体和个别的情况,不能做一般的、没有限制的委托,否则即构成对课税要素法定原则的否定。
第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即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地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
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更多的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
出于适当保留税务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便于征收管理、协调税法体系的目的和立法技术上的要求,有时在税法中作出较原则的规定是难免的。
学习税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税法的心得体会学习税法的心得体会学习税法的心得体会1 1、总体方法注册会计师以其崇高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经济回报而著称,因此许许多多的人都以成为一个注册会计师为目的,无论他或她是否来自于会计专业,我们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成为一个注册会计师的难度与收益是成正比的,因此所谓的一些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方法也就成了很多人关注的焦点。
其实从一个过来人的角度来看,成功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方法与学好其他科目的方在本质上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一定要说一下的话,我认为以下三点:首先,你要有强烈的愿望。
这意味着你要明确你自己是愿意考注会的,而不是什么其他的事情逼迫着你不得不做。
道理很简单,假如你不是自愿的,那么在学习的时候你总愿意找这样那样的借口来推延学习的开场时间。
此外,假如不愿意做,你就不会学的深化,那么自然对问题一知半解,而以注会考试的难度,这种对问题的理解程度自然是不能通过考试的。
其次,要有明确和合理的目的。
总体的目的是很明确的,那就是通过注会考试。
但仅仅有总体的目的是不够的,你还需要制定明确而合理的中期,甚至短期目的。
所谓的合理的中期目的是指你在这一年内准备通过多少个科目,诚然我们听说在09年有一些同学一次通过了6门,不过这些同学有些是全脱产的奋斗了10个月,有些那么是往年学过的。
因此,我衷心的希望所有的学友们能根据自己的专业背景,可以用以学习的时间等等来安排每年的考试科目。
而对于短期目的就要同时注意合理和明确。
所谓合理是指要量力而行,也就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一定的努力可以完成的学习量。
当然在开场的时候可能由于对详细科目不熟悉,而没有能制定出合理的学习量,那么可以根据详细情况进展调节,但是所制定的学习量应当是在在寻找到一个合理的底线后就逐渐增加的。
而所谓明确就是要让自己明确的知道自己是否完成了学习的任务,假如没有完成的话,差了多少。
最后,一定要分清每天工作的主次。
我希望每一个学友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在考注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注会,而不是其他的应酬。
税法适用原则
1;从新从轻原则。
在审理税收案件时,税法适用应依据行为时的法律,但是当变更后的法律对纳税人有利时,应优先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这一原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也是“实体从旧”原则。
2;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涉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税法中普遍适用,但是当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以及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可以例外。
新法优于旧法(浅论1)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制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优先适用后制定的依据。
这种适用方法,主要是解决同一效力等级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的情形。
由于一切法律规范都是根据当时社会关系的情况而制定,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行政执法依据也存在过时的问题,需要不断修改、更新。
执法依据修改、更新形式多样,有的是对原法进行修改,有的是在新法中重新作规定并明确宣布旧法废止,这当然不会引起适用依据的争议。
但有的新法虽然对旧法进行了修改但却没有明确废止旧法,而且旧法本身的效力又没有完全丧失,这种情况下,必须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方法确定如何适用。
因为修改后的新执法依据,更加符合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体现了制定机关面对新情况所作的新调整,所以应当优先适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新法优于旧法是有条件的,新法与旧法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并颁布的,即应是同一效力等级的执法依据。
如果是不同效力等级的执法依据,则应依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之方法。
新法优于旧法(浅论2)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税法适用的原则
税法适用的原则一、税法适用原则的那些事儿嘿,宝子们!今天咱们来唠唠税法适用的原则。
这税法适用原则啊,就像是税法这个大游戏里的规则一样,可重要啦!(一)法律优位原则这是啥呢?简单说就是法律的地位高高在上哦。
税法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呢。
就好比在一个家里,长辈说的话肯定更有分量呀。
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接着就是税收法律,然后才是行政法规啥的。
比如说,要是有个行政法规和税收法律冲突了,那得听税收法律的,因为法律优位嘛。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个原则可有意思啦。
它就像时光机只能往前不能往后一样。
税法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管以前的事儿。
比如说,以前有个企业按照当时的税法规定做了一些税务处理,后来税法改了,那不能拿着新税法去要求企业重新处理以前的事儿。
这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呢,要是不这样,纳税人可就蒙圈啦,不知道该咋做才好啦。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这就像是新出的手机肯定比旧手机功能更多更好一样。
当新法和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时候,就得按照新法来。
比如说,在税收征管方面,新的征管法规定了一些新的程序和方法,如果和旧的征管法冲突了,那当然是按照新的来啦,这样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让税法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呀。
(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特别法就像是VIP通道。
对于同一事项,如果特别法有规定,那就优先适用特别法,而不是普通法。
就好比在一个大商场里,有普通的顾客通道,也有VIP专用通道,VIP肯定是优先的呀。
比如在税收中,针对某些特定行业或者特定行为有特别的税法规定,那在处理这些行业或者行为的税务问题时,就优先用这些特别规定啦。
(五)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这是个有点复杂又很有趣的原则呢。
实体税法的话,还是按照旧的规定来处理以前的事情,因为实体的东西比较稳定嘛。
但是程序税法就不一样啦,程序要按照新的规定来。
比如说,以前企业纳税申报的实体要求按照旧税法来,但是如果现在有新的申报程序规定,那申报程序就得按照新的来走啦。
溯及既往的法律
溯及既往的法律————————————————————————————————作者:————————————————————————————————日期:溯及既往的法律-法律溯及既往的法律伊卫风*内容摘要:以溯及既往的法律为对象,主要分析其概念内涵,指出其存在两种形式:回溯性法律和追溯性法律。
前者并非通常所说的改变既往权利,而是回溯性地施加法律责任。
后者通过“拟制”变成行为发生时已经存在的法律,从而与“不知法者不免责”的原则达成和解。
前者从法律颁布时向后施加责任,后者从行为发生时施加责任,所以两者有着明确的区分界限,并非以往研究所说的同义替换。
溯及既往的法律因为转型正义而需要重新认识,更需要处理它与法治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溯及既往回溯性追溯性转型正义*北京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引言转型正义作为一个新兴的学术领域,迅速在社会学、政治学以及法学等领域扩展开来。
牛津大学“社会—法律研究中心”于2007年专门成立了“牛津转型正义研究”组织,是该领域中最大且最多元的研究机构之一,汇集了多个学科的杰出学者。
另外,“转型正义”作为一个术语,也开始不断出现在各种学术场合。
政治学家埃尔斯特指出,转型正义指的是从一种政治体制向另一种体制转变中经历的审判、净化和赔偿过程。
〔1 〕法律人主要关注新体制如何处理对旧体制的既往行为,因为政治转型之后,旧体制的犯过者往往成为新体制的清算对象,新体制的主宰者则是旧体制的受害者,“这些旧体制的受害者经常要求公正地处理那些在他们看来是犯过者的人”。
〔2 〕这种做法首先引发法律的溯及既往问题,从而与法治形成冲突,“法治的原则要求制定法律时必须具有前瞻性,这样会轻易放过前政权最严重的罪行,而不要审判”。
〔3 〕而历史现实却并非如此,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纽伦堡审判就惩罚了曾经的纳粹战犯,“从一开始,刑法理论和学说在处理国家社会主义犯罪时就面临追溯性的问题”。
〔4 〕再如两德统一之后的柏林墙卫兵案也同样要应对溯及既往的问题,“20世纪末,随着东德民主共和国的解体和德国的统一,德国司法制度再次面临一个法哲学的争论,即一个政府是否可以正当地惩罚旧体制下合法的却应受谴责的行为”。
税 法 原 则
税法原则税法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一)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税收法定原则贯穿于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和税务合法性。
(二)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
横向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纵向公平是指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的税负公平。
(三)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是指征税时,应该根据客观事实的本质内容确定是否符合纳税的条件和法律规定的要求,并根据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仅考虑涉税事项相关的外观和形式。
(四)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包含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
经济效率要求税法的制定经济有效,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
行政效率要求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以构建“服务型税收法治”为主旨,依法治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二、税法适用原则(一)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
(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含义为: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五)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六)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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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税法中的溯及既往原则翟继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关键词: 溯及既往原则;稳定性;公平性;税法适用内容提要: 税法中存在大量溯及既往现象,包括生效时间早于发布时间、对发布之前的行为溯及适用以及隐性溯及既往三种情形。
税法中的溯及既往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是由税法的高级法属性、税法解释的复杂性、所得税以年度为单位以及税法适用的事后评价性来决定的。
我国税法中的溯及既往现象应当遵循稳定性和公平性的原则,在适用范围、溯及时间等方面予以完善。
溯及既往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从稳定性的角度出发,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一般原则,但税法有其特殊性,因此,税法中大量存在溯及既往的现象,对此现象如何定性,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法溯及既往制度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税法的稳定性与纳税人权利保护,还涉及到税法对市场的调节与干预,是一个异常复杂的问题。
一、税法中的溯及既往现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溯及既往一般是指法律对其发布或者生效之前的行为或事件产生效力的现象。
从法律稳定性的角度出发,法律原则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这是世界上通用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
[1] 但一般情况下,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允许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这一原则在法学界被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是遵循这一原则的典型法律,《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对于涉及行政管理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学界也有人主张“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即涉及纳税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不具有溯据既往的效力,但涉及实现权利义务的程序的法律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 除此以外,还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等。
这些原则都没有绝对的对与错,也都曾经是各国所采取的现实制度,但不同的法律领域,法律的时间效力选择什么原则应当考虑该法律领域的特性,应当考虑该原则所带来的正面和负面效应。
在税法领域,溯及既往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对此,有必要先分析这些溯及既往现象是否有规律可循,其所遵循的是什么原则。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整个税法来看,主要的法律文件还是遵循“从旧原则”的,即该法律文件的生效时间晚于该法律文件的发布时间,同时,在该生效时间之前发生的事件,仍然适用该生效之前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例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2001年进行了一次较大修改,相关制度变化较大,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其中规定:“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按倍数进行税收行政处罚的(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其违法行为完全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既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分别计算其违法税款数额,分别按照五倍以下和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很明显,这里严格遵循了“从旧原则”,没有适用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还有数量较大的法律文件在形式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其表现形式有三种,最主要的形式就是该法律文件的生效时间早于该法律文件的发布时间,例如,2009年6月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其中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这一通知追溯适用的时间达到了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年零五个月。
类似现象在所得税法领域大量存在,其类似法律文件至少在200个以上。
笔者发现的追溯适用的时间最长的法律文件是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其中规定:“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追溯适用的时间达到两年零三个月。
除生效时间早于发布时间的溯及既往现象以外,还有将发生在法律文件生效时间之前的行为适用新规定的现象,如2009年3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其中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上述通知虽然没有出现生效时间早于发布时间的问题,但仍然溯及适用于生效之前的行为。
第三类溯及既往现象比较隐蔽,即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具体的生效日期,但其中有个别条款实际上在该法律生效之前就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效力。
最典型的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第60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这部法律的生效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但该法第57条又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这一条实际上将企业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在该法公布前设立的,第二类是在该法公布后设立的。
前者可以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即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仍可在一定时期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后者则不享受这一优惠,即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以前税法所享受的一切税收优惠均结束,必须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这一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在公布之日,即2007年3月16日就已经具有一定的效力,虽然此时整部法律尚未生效。
二、税法中溯及既往现象的合理性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大量溯及既往法律文件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税法是建立在民商法基础之上的法律领域,即税法的适用必须以民商法的适用为前提。
[3] 因为税法的征税对象是具体的交易行为,也是具体的法律行为,这些法律行为基本上都是由民商法所规范的市场交易行为。
由于民商法大量贯穿着“私法自治”的原则,因此,纳税人从事具体交易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即使是相同的交易,也可以采取两种在法律上完全不同的形式,如买卖合同可以转变为两个赠与合同,担保借款合同可以转化为两个买卖担保物的合同等。
由于纳税人的这种形式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转化在民商法上都是允许的,也都是合法行为。
但在税法上,纳税人改变交易的法律形式可能导致两种完全不同的税收负担,为了确保国家的税收利益,为了实现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税法必须对所出现的特殊情况进行解释或者重新规定,而这种解释和重新规定只有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才能确保国家的税收利益,实现纳税人之间的公平。
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税法中存在溯及既往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次,我国的税收法律非常原则,无法直接适用于纳税人的具体交易行为,需要税务主管机关进行解释。
税法的解释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税法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建立在其他领域法律解释的基础之上的。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低税率优惠,但什么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就是一个需要解释的规定。
虽然这是税法的解释,但其实质上需要建立在科技主管部门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解释的基础之上。
也就是说,很多税法的解释并不是税务主管机关所能解释得了的,因为税务主管机关并不是作为税法征税对象的具体交易行为的主管机关和权威解释机关。
正因为税法的解释往往要依赖其他机关的协助,税法解释往往比较滞后,当税法解释出台以后,为了实现纳税人之间的公平,有必要将税法解释适用于解释发布之前的行为。
再次,税法中的企业所得税法是以年度为纳税期限的,只要纳税年度尚未结束,纳税人的具体纳税义务就尚未确定,此时,税务主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机关发布一些具体的规定并将该规定从该纳税年度的第一天开始生效就能保证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所发生的相同交易行为适用相同的规则,也能实现纳税人之间的公平。
正因如此,税法领域中生效时间早于发布时间的现象主要集中在所得税领域,而且其生效时间基本上都是该法律文件所涉及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天。
最后,税法的适用本质上是一种事后评价,即对纳税人的具体行为应当承担多少纳税义务的评价,这种评价既不会影响该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也不会额外增加该交易行为的负担,它只是赋予了该交易行为本来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虽然在该交易行为发生之时,其应当承担多少纳税义务尚不清楚。
税法的这种事后适用性使得税法溯及既往适用于以前的行为并不会在税法体系内部出现较大的问题,特别是在所得税领域,纳税年度结束以后,纳税人在五个月以内进行汇算清缴即可,在此期间可以对上一纳税年度的具体交易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即使在汇算清缴期间结束以后,也可以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税务处理,这也并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实施中面临很多新问题,税务主管机关来不及在短期内就所有问题发布相关通知,因此,很多通知在2009年6月1日以后才能陆续发布,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5月31日专门发布了《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其中规定:“对于2009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税法中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税法中溯及既往现象的存在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导致的问题也非常多,特别是不规范的溯及既往现象更容易破坏实行溯及既往本来能够实现的目的,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实现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等。
因此,税法中的溯及既往现象仍然要受到一些基本原则的约束。
(一)稳定性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第一要义,也是法律的本质属性之一。
因此,稳定性是溯及既往现象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
[4] 稳定性与溯及既往在表面看来是冲突的,因为溯及既往本身就包含着对稳定性的破坏,但二者仍然是对立统一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