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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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十

四川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十

四川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川林办[2010]7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0.08.23
【实施日期】2010.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
的通知
(川林办〔2010〕76号)
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市、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2010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十周年。

为深入宣传贯彻《种子法》,客观展示实施《种子法》所取得的成就,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种工作,营造良好的林木种苗发展环境,按照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今年将在全国林业系统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十周年系列活动”。

现将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重点
(一)宣传《种子法》及林木种苗相关政策。

各地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在全面准确、广泛深入、务求实效上下功夫,在理解认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正确把握《种子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8月1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的有关问题作说明。

一、为什么修改种子法种子是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

建立激励和保护原始创新的种业法律制度,是“打好种业翻身仗”的关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实现种业科技自强自立、种源自主可控。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推动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打好种业翻身仗。

今年7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将修改种子法列为重点任务,会议强调,推进种业振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要重拳出击,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权利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规范,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为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促进种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但总体上看,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还有短板弱项,国内主要粮食作物品种中修饰性品种比较多,一些品种繁育停留在对主要推广品种和核心亲本的修饰改良上,导致品种遗传基础窄,审定品种多但突破性品种少,同质化问题比较突出,难以适应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保障粮食安全的新形势。

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林场发[2016]6号【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16.01.13【实施日期】2016.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通知(林场发〔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15年11月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林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此次修订《种子法》反映了社会各界的呼声,顺应了新时期林木种苗乃至林业发展形势,对开创林业和林木种苗工作新局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和实施《种子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修订的《种子法》实施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并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林业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部门,既要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又要大力造林筑牢生态安全屏障,而这一切的出发点均离不开林木种苗的支撑和大力发展。

特别是当前林业发展正处在攻坚克难阶段,需要有数量足够、质量优良、结构合理的林木种苗为林业建设做基础保障。

《种子法》是林木种苗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开展林木种苗各项工作的遵循和依据。

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种苗执法主体,加大了对种业发展扶持力度,增设了林木种子储备等制度;加强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强化了种质资源利用审批管理;规范了林木品种审定,细化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统一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范了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完善了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加大了对侵权假冒和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知识竞赛试题一、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起施行。

A、2000年12月1日B、2001年12月1日C、2002年12月1日D、2001年1月1日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于()起施行。

A、2006年12月24日B、2007年2月1日C、2006年2月1日D、2007年12月24日3、《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A、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B、遗传材料或者繁殖材料C、繁殖材料D、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4、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A、栽培种、野生种B、栽培种C、野生种D、栽培种或野生种5、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A 遗传性状B 生物学特征C 遗传力D 形态特征6、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A 可以从事B 可以参与C 不得参与D不得参与和从事7、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不得经营、推广。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生产确需使用,应当经()认定。

A 发布广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B 生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C 发布广告林业主管部门D 生产林业主管部门8、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

A 认可制度B 许可制度C 备案制度D 登记制度9、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

A 3B 2C 4D 510、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者()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A 必须工商行政管理机构B 必须税务管理机构C 必须工商管理机构机关D 不必税务管理机构11、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有效期。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行为,维护林木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管理中,国务院对其职责分工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林木种子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试验和推广工作。

林木种子管理和执法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实行省、市(州)两级林木种子贮备制度。

贮备林木种子所需贮藏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贮备种子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对承储单位予以适当补贴。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和使用,保护珍稀品种、乡土树种。

对在林木种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生态区域,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区、种质资源异地保存库,加强对特有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一)优树、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科学实验林、重点采种基地;(二)优良林分、优良种源等种质资源;(三)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四)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适时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川农业函〔2018〕538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538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牧)局,成都市农委: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我省随后启动了《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了《条例》修订案,已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条例》,全面推进依法治种,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现通知如下:一、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种业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变化,原《条例》已不适应这些新情况、新变化。

与此同时,随着《种子法》全面修订,农业部出台多部配套规章,种子法律制度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原《条例》中的若干规定已经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因此,本次《条例》修订是进一步完善我省种业法律支撑体系、奠定现代种业发展法律基础的重要举措。

同时,《条例》贯彻了新《种子法》的精神,契合了中央发展现代种业的部署,顺应了我省种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促进我省依法制种,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省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把《条例》的宣贯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四川现代种业种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要更新观念,深化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新《种子法》和我省新《条例》的要求上来,切实增强依法治种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各项法定制度和职责落到实处。

(二)认真领会精神实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9•【字号】川办函[2006]239号•【施行日期】2006.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川办函[2006]239号二○○六年十月九日) 为改革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种子市场监督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对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作出了具体部署。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推进改革,理顺种子管理体制(一)全面实现政企分开。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意见》的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确保2007年6月底前全面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

对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分开的地方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改革进程,精心制订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并,不得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种子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剥离。

在征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剥离出去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从即日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未实行政企分开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种子企业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再向这类机构和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知识竞赛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知识竞赛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知识竞赛成绩单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每道题2分)1. 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 )等。

()[单选题]*分值:2您的回答为:D.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得分:2)2. ( )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单选题]*分值:2您的回答为: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得分:2)3.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林木天然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 )批准。

()[单选题]*分值:2您的回答为:A.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得分:2)4. 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 )将依法取得。

()[单选题]*分值:2您的回答为:D.授权项目承担者(得分:2)5. 品种审定实行( )制度。

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

()[单选题]*分值:2您的回答为:B.回避(得分:2)6. 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 )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 )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单选题]*分值:2您的回答为:B.原审定委员会、原公告部门(得分:2)7.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

()[单选题]*分值:2您的回答为:C.三十(得分:2)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 )负责。

()[单选题]*分值:2您的回答为:B.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得分:2)9.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林木种子相关专业( )以上学历、( )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林业局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方案

林业局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方案

林业局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方案林业局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xx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通知(林场发〔20xx〕6号)和省厅文件的有关精神,为全面做好新《种子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开创我市林业种苗建设新局面。

特制定实施方案具体如下:一、提高认识,成立学习贯彻新《种子法》领导小组新《种子法》是我国林业法律体系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在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日趋迫切的今天,林业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部门责任重大,特别是当前林业发展正处在攻坚克难阶段,“十三五”期间,需要有数量足够、质量优良、结构合理的林木种苗为林业建设做基础保障。

因此,《种子法》的修订,对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是重要的制度保证。

为做好我市新《种子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市局将成立新《种子法》宣传领导小组:组长:赵忠义副组长:卢明革闻雷成员单位:种苗站、办公室二、多管齐下,全面开展新《种子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一)利用公共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市林业局将印发种子法宣传手册200份,种子法宣传车2台,,宣传一天,宣传标语条幅标语6条,对各县市区以及苗圃负责人进行种子法培训,请专家进行授课培训,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深入宣传新《种子法》扩大社会影响力。

创新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大力进行法律法规社会宣传工作。

各县市区林业局在编印资料、板报、墙报、宣传栏、挂图等传统方式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宣传车、标语、专栏、法规咨询、专题宣讲等宣传媒体和宣传形式,发放《国家林业局种子法解读手册》、发放宣传图册。

(二)组织大型丰富宣传形式各县市区林业局大力宣传新《种子法》和林业方针政策,做好种子法宣传画的发放、张贴工作,努力扩大宣传面,提高《种子法》在我市林农中的普及率,为我市林业建设事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

关于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关于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关于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主任、各副主任、各位代表:根据安排,我将《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及种子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以汇报,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近年来,我县种子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的监督指导下,以《种子法》为准绳,以服务“三农”为目标,转变职能,强化管理,坚持严格执法、规范运作、搞好服务。

由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措施,切实加强了《种子法》贯彻实施,重点开展了种子市场监管、农业行政执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等工作,种子管理逐步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取得了明显成效。

1、切实提高《种子法》及种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农业的基础在于种植业,种植业的延续与发展依赖于种子。

种子是农作物的本源,是最具有生命活力的物质,对农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世界”,种子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农业能不能增产、农民能不能增收和社会效益的大小,也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环境改善以及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种子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和保护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对加强种子管理、促进种子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依法解决种子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是亿万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对促进和保障种子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意义重大而深远。

近年来我县大力贯彻实施《种子法》,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引进示范推广粮、油、蔬菜新品种,极大地提高了粮油菜的品质和产量,实现了全县农业生产的高产、稳产及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加强《种子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种子法的知晓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xx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们把宣传教育作为重中之重。

近几年,为了加强全县种子经营户的合法经营理念,我们结合科技下乡、夏季百日行动、放心农资下乡宣传周和法制宣传月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了《种子法》、《**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2.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的说明——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高德占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种子是农业、林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具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也是科技进步的重要体现。

种子的优劣、余缺不仅直接影响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也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对维护农民利益,提高农业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种子事业的发展和种子立法工作,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经过10年来的实践证明,《条例》对促进我国种子事业和农业、林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种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条例》的有些内容与实际要求,特别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迫切需要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

这些问题主要是:种质资源还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种子进出口等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还需要进一步得到法律的保护;种子行政管理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种子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比较普遍;种子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假冒伪劣种子坑农案件时有发生,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处罚规定不够有力,等等。

因此,为了适应当前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健全农业法律体系,解决种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障我国种子事业健康发展,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种子法》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1998年7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织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部分专家组成起草组,在农业部和原林业部工作的基础上正式开展起草工作。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84年9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9月28 日四川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试验和推广。

农作物种子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救灾备荒种子。

贮备计划和动用贮备救灾备荒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贮备救灾备荒种子所需贮藏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贮备救灾备荒种子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对承储单位予以适当补贴。

第六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具体审定办法,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品种是否申请品种审定由选育者决定。

通过审定或者同意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丰产性等优势丧失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经营、推广。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品种,不得经营、推广:(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二)未经同意引种的;(三)审定通过或者同意引种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使用的。

第八条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的品种,在本省审定或者引种,应当使用原审定名称。

四川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种子管理)

四川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种子管理)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
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数量1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试验,处5万元罚款。
8
到他人种子生产基地向农户收购种子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收购,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注: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他人的种子生产基地向农户收购种子。
数量在50公斤以下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种子200亩以上或经营种子5万公斤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下罚款。
责令停止收购,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数量在5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的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定行政机关执法职责: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第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8、《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法职责: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xx1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xx0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xx030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2x1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2x01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2x0129)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xx0301)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xx0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xx0218)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xx1201)1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xx0315)1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2x0120)1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xx0513)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xx1218)15、《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2x0303)16、《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2x0303)1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xx0101)18、《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xx0819)19、《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2x0101)2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xx1129)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xx0618)2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施行时间:xx0630)26、《森林采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施行时间:xx0910)27、《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施行时间:202x0104)。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种子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种子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种子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30•【文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其他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种子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2000年颁布实施的《种子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种子的法律。

《种子法》实施5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宣传法律内容、制定配套法规、落实相关政策、加强行政执法,公众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种苗质量显著提高,林木种子选育、种苗生产、经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林木种苗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有力促进了林业的健康发展。

但目前各地在贯彻落实《种子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工作进展不平衡,许多规定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切实把《种子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现就进一步贯彻实施《种子法》需要认真做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林木种苗“十一五”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林木种苗是传承林木遗传基因和保证森林世代繁衍的载体,加强林木种苗建设是关系林业长期发展的一项战略性基础工作。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促进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保障林业健康发展,《种子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需要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种子法》的要求,紧紧围绕林业发展的新形势、新思路,认真组织制定各地的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并积极做好有关计划、财政等部门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各地在制定林木种苗发展规划中,要以建设林业“两大体系”和推动林业实现又快又好发展为出发点,按照以种为本,以良种建设为中心,努力推进林木种苗建设发展由数量保障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目标要求,把“十一五”林木种苗建设的重点切实调整到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加快林木良种选育与推广、强化种源选择与管理、注重林木种苗遗传品质、提高林木种苗的科技创新能力以及种苗执法能力等上来,着力构建新时期林木良种繁育、种苗生产供应、行政执法管理以及林木种苗社会化服务四个体系,使林木种苗真正成为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为促进林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林技发〔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林技发〔201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局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30日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二)假冒授权品种的;(三)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2.23•【文号】办场字〔2021〕13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办场字〔202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加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及我局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我局对原林木种子、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许可证名称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生产许可证》《草种经营许可证》三证合一,改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纸质及电子证照式样见附件1)。

二、启用时间2022年1月1日。

三、相关要求(一)自启用之日起,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统一使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办理生产经营备案的,统一使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

(二)自启用之日起,旧版许可证不再发放,但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三)请各地按要求做好新、旧许可证衔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切实落实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附件: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式样)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登记表(式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1年1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容摘要
刘运贵
【期刊名称】《湖南农业》
【年(卷),期】2001(000)0z1
【摘要】无
【总页数】1页(P10)
【作者】刘运贵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四川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实践与探索 [J], 肖伦;
2.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必要性 [J], 傅海鹏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8年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J], 张宝文;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J], ;
5.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J], 袁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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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川林办[2010]7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0.08.23
【实施日期】2010.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
的通知
(川林办〔2010〕76号)
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市、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2010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十周年。

为深入宣传贯彻《种子法》,客观展示实施《种子法》所取得的成就,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种工作,营造良好的林木种苗发展环境,按照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今年将在全国林业系统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十周年系列活动”。

现将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重点
(一)宣传《种子法》及林木种苗相关政策。

各地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在全面准确、广泛深入、务求实效上下功夫,在理解认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正确把握《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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