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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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解读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解读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解读产品质量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之一。

为了确保产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它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产品质量的管理责任和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产品质量证书、产品召回、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对于确保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对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这一制度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并接受国家或者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

2. 产品质量证书:产品质量证书是针对特定产品的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生产者需要对符合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产品发放产品质量证书。

质量证书上应包含产品的基本信息、质量标志等内容。

3. 产品召回: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企业应主动召回产品并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召回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产品召回的义务和程序,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4. 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生产者、经销商等相关责任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

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过程中的权益。

1. 欺诈行为的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家欺诈行为作出了明确禁止。

商家不得虚假宣传、强制交易、串通涨价或者提供虚假服务等行为,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法规类别】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1993.08.03【实施日期】1993.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1993年8月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解读

产品质量法解读

产品质量法解读产品质量是保障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问题。

为此,我将从多个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对该法律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产品质量法的背景和意义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产品质量问题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产品的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公平的交易环境,并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当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以便作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2. 安全原则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者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进行必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防止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有效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合理原则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者在制定产品标准和要求时,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合理的期望和需求。

生产者应当不断改进产品质量,提升产品的竞争力。

三、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1. 产品质量标准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

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2. 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和经营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并承担售后服务的责任。

3. 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并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消费者还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四、产品质量法的实施与监督为确保产品质量法的有效实施,我国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渠道。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

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章以“产品质量的监督”为章名,明确提出了对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等。

这些法定的基本制度,既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此外,在这一章中还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以及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权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是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产品质量“合格”,是指产品的质量指标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要求。

作为合格产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符合生产者自行制定的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但该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不得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并应保证产品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对在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的,或者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了所采用产品标准的,或者生产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状况的,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或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法解读

产品质量法解读

产品质量法解读
一、产品质量定义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备的特性和功能,以及其满足用户需求的程度。

产品质量通常包括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性能、外观等方面。

二、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

本法不适用于建设工程,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三、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1.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2.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和确认,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产品才能上市销售。

3. 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等基本信息。

4.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5.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四、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
1. 国家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销售。

2.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

3. 生产者、销售者可以自行制定产品企业标准,并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4. 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鼓励企业自愿申请认证。

通过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

2. 抽查可以采取市场购买样品或者抽取样品的方式进行。

专项检查是对特定产品或者特定行业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法》释义(三)

《产品质量法》释义(三)

《产品质量法》释义(三)《产品质量法》释义(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国内市场对产品质量的日益关注,制定和完善《产品质量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产品质量法》作为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产品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释义,以加深人们对该法律的理解与应用。

一、定义与范围《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产品符合与之相适应的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以及公认的规范要求等,不会对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危险或者危害。

这一定义意味着,产品质量的评价需要参考法律法规制定的标准,并且必须保证对使用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安全不会产生威胁。

范围方面,该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进口的产品,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电子产品等多个行业。

这一规定体现了《产品质量法》的全面性及其对产品质量的普遍监管和保障。

二、商品质量保证《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商品质量的保证要求,其中包括了产品质量保证的责任主体、质量保证的措施和质量不符合的责任追究等方面。

一方面,该法明确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承担的主要责任,质量问题的出现将给生产者带来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该法还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购买符合质量要求产品的权利,并对质量不符合的情况给予了合理的维权措施。

三、产品召回与召回制度为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进行迅速处理,保护消费者身心安全,我国对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或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危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这一规定的出台,明确了生产企业在面对质量问题时的责任与义务,推动了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维权权利。

该法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以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欺诈消费者。

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

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

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在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中,我将针对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解释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产品质量法进行解释。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述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规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制定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受损赔偿、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产品质量的定义与判断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能否满足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和要求。

在产品质量法中,我国法律对产品质量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提供了产品质量的判断标准和方法。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可以根据产品的说明书、合同约定等进行判断。

三、产品质量的要求与标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法律明确了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寿命等。

此外,我国法律还对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了规定,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产品质量受损的赔偿责任在产品质量法中,我国法律对产品质量受损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产品质量监督与检查为了保障产品质量,我国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与检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同时,消费者也应当积极参与到产品质量的监督中,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六、产品质量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产品质量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产品质量法的具体应用会涉及到多个领域,如电子产品、食品药品、汽车等。

不同的领域在产品质量法的应用中,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进行具体的解释和操作。

七、结语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释和运用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下面是CN人才网特地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质量法释义

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这是自1993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产品质量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第一次进行较大的修改。

原《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施行以来,对于增加全民族的产品质量意识,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产品质量法》已经难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和要求:一是,有些地方的领导存在比较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产品质量意识淡薄,在经济工作中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对解决本地区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措施不力,有的地方甚至把提高产品质量和发展经济对立起来;二是,一些企业内的质量管理放松,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弱化,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

有的企业产品质量还比较低劣,这类企业为数不少;三是,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屡禁不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控制。

有的地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活动已经成为区域性的问题,有的地方阻挠、抗拒打假执法;四是,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

上述情况已引起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需要对原《产品质量法》进行修改、完善。

这次对《产品质量法》的修订,是在考虑原《产品质量法》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需要修订的。

本次修订《产品质量法》,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企业内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补充、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执法手段,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特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具体说来,本次对《产品质量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补充、增加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

产品质量法 解读

产品质量法 解读

产品质量法解读产品质量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于2019年12月28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解读,介绍其主要内容和相关条款,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

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的实施旨在加强对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在我国领域或通过进口销售的产品,包括商品、工业产品和服务等。

而涉及产品质量争议的维修、退换、质量检验等事项,也都适用该法。

2. 产品质量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公共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要求,不得危害人身安全、生命健康。

同时,产品还应满足承诺的质量指标,确保其正常使用和预期效果。

3. 生产者的义务生产者是指法定责任人、委托生产人、进口者等,在产品生命周期中承担了相应责任的主体。

根据该法,生产者有以下主要义务:(1)制定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提供明确、准确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标签,告知消费者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3)对于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及时采取停产、召回等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4.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消费者享有以下权益:(1)获得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和公平交易环境;(2)自主选择和决定购买商品、使用服务的权利;(3)要求生产者提供明确的质量承诺和服务承诺;(4)要求维修、退换、赔偿等解决质量问题的权利;(5)提起诉讼要求维权,获得赔偿。

5. 质量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调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9.01
•【文号】质技监局监发[2000]145号
•【施行日期】2000.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适用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1日质技监局监发〔2000〕1
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新《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做好适用新《产品质量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关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2000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均应当适用新《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2000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如果该行为持续到2000年9月1日以后的,应当适用新《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凡是2000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2000年9月1日以
后发现的,适用新《产品质量法》时,原《产品质量法》未规定处罚的,不得予以处罚;原《产品质量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与新《产品质量法》的处罚规定不一致的,不得超出原《产品质量法》所限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c29563--010530xjk。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法〔2011〕8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你们。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2.“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对涉及耗能高、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危及人体健康等方面的因素,宣布不得继续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

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已宣布淘汰了六种农药;国家计划委员会、原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原机械电子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宣布淘汰了15批601项机电产品;卫生部宣布淘汰了几百种药品等。

第十八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1.本条是对生产者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2.“伪造产地”是指在甲地生产,而标注乙地地名的欺骗行为。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名称的侵权行为。

第十九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1.本条是对生产者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2.“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是指非法制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优质产品标志、获国际荣誉奖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或者未获准认证,未取得优质产品、国际奖等荣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等,而擅自使用相应质量标志的行为。

这是一种欺骗行为。

第二十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本条是对生产者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2.本法所称的“掺杂、掺假”是指行为人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致使产品有关物质的成份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的欺骗行为。

3.本法所称的“以假充真”是指以甲产品冒充与其特性不同的乙产品的欺骗行为。

4.本法所称“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欺骗行为。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义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五条

第五条禁⽌伪造或者冒⽤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他⼈的⼚名、⼚址;禁⽌在⽣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欺诈⾏为的禁⽌性规定。

⼀、在市场经济中,⼀些不法⽣产者、销售者不是依靠努⼒提⾼产品质量来增强⾃⾝的竞争能⼒,⽽是在产品质量问题上采⽤欺诈⼿段,进⾏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为此,本法针对实际中存在的典型的产品质量欺诈⾏为,作了明确的禁⽌性规定。

⼆、本条明令予以禁⽌的产品质量欺诈⾏为包括: 1.禁⽌伪造或者冒⽤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这⾥讲的认证标志,是指产品经法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的认证程序认证合格,准许在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的表明该产品的有关质量性能符合认证标准的标识。

产品认证标志与产品合格证不同,合格证是由产品⽣产者⾃⼰出具的,⽽认证标志是由法定第三⽅认证机构出具的。

全国⼈⼤常委会于1989年制定的标准化法第⼗五条中规定:“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规定的认证标志。

”本法第⼗四条则进⼀步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前,我国国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认证标志主要有3种:适⽤于电⼯产品的专⽤认证标志长城标志,适⽤于电⼦元器件产品的专⽤认证标志PRC标志,以及适⽤于其他产品的认证标志⽅圆标志。

此外,⼀些较有影响的国际机构和外国的认证机构按照⾃⼰的认证标准,也对向其申请认证并经认证合格的我国国内⽣产的产品颁发其认证标志。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其他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对医疗器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制定了专门行政法规的,对这些产品的监督检查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八、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九、关于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是指在美容美发、餐饮、维修、娱乐等经营服务活动中,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在上述活动中经营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以及失效、变质的产品,按照职责范围依照法律有关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给予处罚。发现经营者使用的产品存在标识标注的不规范、不准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的,按照职责范围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销售者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法律适用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销售者销售上述产品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不能说明或者不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应当按照职责范围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产品质量法中的法解释

产品质量法中的法解释

产品质量法中的法解释产品质量法是一项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产品质量提升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产品质量的标准、检测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中的法解释进行探讨,以加深我们对该法律的理解。

一、产品质量的定义产品质量法明确了对产品质量的定义。

它指出,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具备的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合同约定以及消费者合理期望的特征和性能。

这一定义将产品质量界定为满足法律法规和标准、合同约定以及消费者合理期望的要求,强调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二、产品质量的标准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产品质量的标准。

根据该法律,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产品,并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产品没有按照标准生产或者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规定保障了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同时也要求生产者做好自我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三、产品质量的检测程序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检测程序。

根据该法律,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同时,检测机构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结果。

这一规定保障了产品质量检测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四、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法律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退货、换货、维修、赔偿等责任。

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对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惩罚措施,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产品质量法的意义和影响产品质量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

首先,它为产品质量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监管;其次,它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拥有了更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后,它推动了产品质量的提升,促进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0.3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的说明--1992年10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徐鹏航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

国家在产品质量工作方面曾经采取了许多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从总体上来看,产品质量低、经济效益差、物质消耗高,仍然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些产品生产者片面追求产量、追求利润,不考虑国家建设和人民需要,甚至发展到弄虚作假、图财害命、破坏生产建设的地步。

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所以,全国人大代表一再提出议案,建议尽快进行产品质量立法,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要求国家技术监督局抓紧调查研究,尽快完成这个法律的起草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已将制定产品质量法列入1993年3月以前出台的立法项目之一。

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再三指示:产品质量法要尽快出台。

国家曾经颁布过《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一些行政法规,对保证产品质量发挥了一定作用,并为产品质量立法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打下了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机制的逐渐形成,以往制定的产品质量行政法规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而且有些规定相互冲突,不够协调,行政处罚普遍偏轻,对市场商品质量如何进行监督基本上未作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明确,对违法行为形不成威慑力量。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产品质量法。

二、起草过程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88年9月成立了产品质量法起草小组。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1.03.15【实施日期】2001.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唯一标志】35934【全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产品质量法研究四:仅仅看法条,想破脑袋也看不懂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法研究四:仅仅看法条,想破脑袋也看不懂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法研究四:仅仅看法条,想破脑袋也看不懂第十七条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如果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第一款: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款: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结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于一般质量不合格的,要先责令60日内改正→责令之日起75日之内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逐级上报省局→省局公告→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省局公告之日起60日后90日前再复查→再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直接进行处罚。

问题来了,对于一般质量不合格的处理程序也太复杂太旷日持久太没有效率了吧,最长的要历经三次复查,时间跨度至少三四个月,涉及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这样如何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如何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况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毕竟是少数,大部分都是一般质量不合格,如果按照上述流程处理的话,《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罚则基本上成了摆设,这恐怕不是立法本义吧?再者,何为一般质量不合格?何为严重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均未解释,执法人员如何把握?原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组织国内各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编制了涉及上百类常见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最新版本是2015年版,涉及日用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建筑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及安防、电工及材料共7大类、234小类的一般工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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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正文:----------------------------------------------------------------------------------------------------------------------------------------------------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1993年8月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

不动产中的动产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属于本法所称产品范围的进口产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5.本法适用的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业经营者等。

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个体工商业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等。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1.本条是关于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主体的规定。

2.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含供货者)。

本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具有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具有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3.本法所称“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法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包括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承担产品的合同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4.判定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的依据是产品的默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或者是产品缺陷。

产品的默示担保条件,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要求。

产品的明示担保条件,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通过标明采用的标准、产品标识、使用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承诺和保证。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本条是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作出的禁止性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本条是关于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有关鼓励政策的规定。

2.有关鼓励政策包括: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产品质量达到先进水平;奖励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

3.“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是指国际上通行采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所推荐的质量管理方法等。

目前,我国已等同采用该标准,制定出GB/T1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

4.“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这是国家采取的一项鼓励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本条是关于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2.“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技术监督局。

其职责是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是指省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即为本法中表述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其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省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在市(州、盟)、县级人民政府中,设置了独立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本法中所称的“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是指市(州、盟)、县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没有独立设置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是指负责管理产品质量工作的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履行执法监督和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4.“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行业监督和生产经营性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检验要求的规定。

2.“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是指产品出厂时应当经过检验,质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3.“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要求的产品。

包括处理品和劣质品。

处理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要求,但是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

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并且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失去原有使用性能的产品。

4.“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得以处理品或者劣质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品。

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本条是对工业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规定。

2.判定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指标是否合格,以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

3.未制定安全、卫生标准的,以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为依据。

第九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1.本条是关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规定。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亦称为企业认证,质量体系注册,质量体系评审,质量体系审核等。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在合同环境中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非合同环境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

5.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

6.“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实行统一管理。

承担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具体工作的认证机构,必须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或者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的部门认可,方具有开展认证工作的资格。

7.“企业根据自愿原则”是指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申请认证的自主权和选择权。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的自愿原则强制企业申请认证。

8.“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9.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产品的信誉,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

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产品。

10.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补充技术要求;对于我国名、特产品依据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开展认证;对于我国与国外认证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开展认证工作。

11.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具体实施按照国务院1991年5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以及1992年1月3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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