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学校轮岗制度文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决策部署,
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校长、副校长及
其他校级干部和教师。
第三条交流轮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公平性,杜绝人为因素干扰。
(二)有序推进原则:根据我市师资队伍实际情况,有序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
(三)重点突出原则:以骨干校长、教师为交流重点,扩大交流覆盖面。
(四)资源共享原则:促进区域内优秀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提高整体办学水平。
第二章交流轮岗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交流轮岗的范围: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
(二)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及以上的教师(男55周岁及以下,女50周岁及以下)。
第五条交流轮岗的对象:
(一)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
(二)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及以上的教师(男55周岁及以下,女50周岁及以下)。
第六条以下人员暂不交流轮岗:
(一)孕期、哺乳期或患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轮岗的教师;
(二)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
(三)其他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不宜交流轮岗的人员。
第三章交流轮岗程序
第七条交流轮岗程序:
(一)学校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制定的实施办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学校根据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制定具体交流轮岗名单,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学校组织实施交流轮岗。
第四章交流轮岗期限和回原学校
第八条交流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
第九条交流轮岗结束后,校长、教师可以申请回原学校工作。
具体回原学校程序
如下:
(一)校长、教师向学校提出回原学校申请;
(二)学校审核通过后,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学校安排回原学校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条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进行监督和保障。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加强对交流轮岗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方案的行为,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方案由大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