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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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
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包括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
文件、凭据、图表、声像等资料。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反映信贷业务的全过程;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资料应完整无缺,确保信贷业务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三)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档案资料,应严格保密;
(四)规范性原则:档案资料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内容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二)信贷业务相关契约: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函等;
(三)信贷管理资料:包括贷前调查报告、贷中审查报告、贷后管理报告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借款人申请资料、审批资料、贷后检查资料等。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
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如下:
(一)信贷部门:
1. 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2. 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保密性负责;
3. 做好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二)综合档案部门:
1. 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
2. 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流程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流程如下:
(一)收集:信贷部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应及时收集相关档案资料;
(二)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归档、编号等整理工作;
(三)立卷: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立卷,形成完整的档案;
(四)归档:将立好的档案资料移交至综合档案部门;
(五)保管:综合档案部门负责对档案资料进行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六)提供利用:根据业务需要,提供档案资料的查阅、复制等服务;
(七)销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本制度由各相关部门共同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