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乡镇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和宗教活动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乡镇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乡镇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障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第四条乡镇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宗教活动管理机构,加强宗教活动人员管理,确保宗教活动秩序正常。
第五条乡镇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宗教活动服务,维护宗教团体正当权益,促进宗教文化传承发展。
第二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
第六条乡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由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
第七条乡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宗教活动档案资料,记录宗教活动场所基本情况、活动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乡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宗教场所管理规定,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时间等具体规定。
第三章宗教活动人员管理
第九条乡镇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合格的宗教活动人员,具备相应的宗教文化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宗教活动人员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维护宗教活动秩序,保障宗教活动安全。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人员应当尊重信仰自由,不得侵犯公民宗教信仰权利,不得传播宗教极端思想。
第四章宗教活动秩序
第十二条乡镇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维护宗教活动秩序,严禁宗教活动场所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乡镇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做到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各项维护措施。
第十四条乡镇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做好宗教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宗教活动服务
第十五条乡镇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各类宗教活动服务,丰富宗教文化生活。
第十六条乡镇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设宗教图书室、文化交流中心等设施,促进宗教文化交流。
第十七条乡镇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积极参与当地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升社会形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章由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乡镇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共计6000字。
以上文本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