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员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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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霍线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
监理及施工人员请(休)假制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监理、施工人员管理,提高工作责任心,确保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潼西改扩建项目”)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根据合同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潼西改扩建项目所有监理、施工单位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三条监理、施工人员应常驻工地,却因需要请(休)假,请(休)假人员须填写请假条一式三分,并履行以下程序报批,口头请(休)假无效。
第二章监理人员请(休)假程序
第四条总监办正、副总监,中心试验室正、副主任,须报管理处总工程师审批,假期超过七天须报管理处处长审批,批准后请假条交管理处质量安全科备查,请(休)假到期后应向质量安全科报到销假,否则视为擅自离岗。
第五条驻地监理办正、副高级驻地、实验室主任请(休)假,须报项目组审批,假期超过七天须报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请假条交质量安全科备查,请(休)假到期后应向质量安全科报到销假,否则视为擅自离岗。
第六条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助理工程师请(休)假,三天以内(含三天),须向总监、中心试验室主任请假;请假超过三天,须报管理处质量安全科审批,请(休)假到期后应向项目组报到销假,否则视为擅自离岗。
第七条驻地办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助理工程师请(休)假,三天以内(含三天),须向高级驻地请假;请假超过三天,须报项目组审批,请(休)假到期后应向项目组报到销假,否则视为擅自离岗。
第八条以上请(休)假人员在请(休)假前,须将本人所管工作移交其他人员,不得因请(休)假影响正常工作。
第九条监理人员请(休)假时间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按照合同规定,扣除相应费用。
第三章施工管理人员请(休)假程序
第十条项目经理、总工请(休)假须先报驻地办、项目组审核,管理处主管副处长审批,假期超过七天须报管理处处长审批。
批准后请(休)假条交项目组、驻地办备查。
请(休)假到期后应向项目组、驻地办报到销假,否则视为擅自离岗。
第十一条项目副经理、副总工请(休)假须先报驻地办审核,项目组审批,假期超过七天报管理处分管领导审批。
批准后请(休)假条交项目组、驻地办备查。
请(休)假到期后应向项目组、驻地办报到销假,否则视为擅自离岗。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请(休)假,三天以内(含三天)须向项目经理请假,批准后请假条交驻地办备查。
请(休)假到期后应向驻地办报到销假,否则视为擅自离岗;假期超过三天的须报驻地办审批,批准后请(休)假条交驻地办备查;假期超过七天报项目组审批。
请(休)假到期后应向驻地办报到销假,否则被视为擅自离岗。
第十三条以上请(休)假人员在请(休)假前,须将工作移交其他人员,不得因请(休)假影响正常工作。
第四章处罚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
(一)总监办正、副总监,中心试验室正、副主任,驻地办正、副高级驻地,未经批假擅离岗位者,每人每天按800元处罚。
(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助理工程师未经批假擅离岗位者,每人每天按500元处罚。
累计三次以上者,清退出场。
(三)总监办、中心试验室、驻地办出现三人次未经批假擅离岗位情况,处罚2000元。
个人累计三次以上者,清退出场。
第十五条施工管理人员
(一)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副总工未经批假擅离岗位,每人每天按1000元处罚。
(二)各部门负责人未经批准擅离岗位者,每人每天按800元处罚。
(三)施工单位出现三人次未经批假擅离岗位情况,处罚5000元。
个人累计三次以上者,清退出场。
第十六条以上所罚费用相应进入施工、监理单位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基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西潼改扩建项目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监理单位人员请假条。
2、施工单位人员请假条。
监理单位人员请假条
编号:
施工单位人员请假条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