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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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陪审团制度可以追溯到英国的诺曼征服时期。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之后,他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
这一习惯逐渐发展并被英国法律所接受,成为现代陪审制度的起源。
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克拉灵顿诏令》和《韦斯特明斯特诏令》的颁布,在英国逐步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
起诉陪审团的人数可以是12人至23人,而审判陪审团人数固定为12人。
因此,起诉陪审团也被称为大陪审团,审判陪审团被称为小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后来传播到了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
在美国,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然而,不满18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总的来说,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并逐渐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一种普遍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