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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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5]2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经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办法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制定、调整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审核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审批新增加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品种,审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库。
从省和设区市以及中央、军队、武警驻冀医疗机构中,聘请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诊疗类等各类专家,组成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库。
第四条省物价局、卫生厅根据制定、调整、审核、审批医疗服务价格的需要,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第五条专家评审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的内容,应提前10天送达与会专家。
专家评审会议由省物价局国家机关及公益事业收费管理处会同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主持。
第六条被邀请的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工作,并为专家参加评审提供方便。
应邀专家在接到专家评审会议通知后,要按时参加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提前向会议召集单位请假。
第七条专家评审会议程序:
(1)主持人宣布会议内容和要求;
(2)省物价局、卫生厅主管人员陈述审议的具体内容;
(3)专家审议;
(4)主持人总结。
第八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政策规定,做到客观、公正,并对审议意见负责。
专家评审会后,与会专家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研究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第十条专家评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如遇重大情况或紧急事项,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