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制 天地
民营科技
21 第 1 0 0年 0期
渎职 犯 罪 中 的法律 适用 问题 研讨
刘 德 功 ( 龙 江 省 东方 红 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 林 1 80 ) 黑 虎 5 4 0
摘 要 : 就 渎职 犯 罪 中 的 “ 私 ” 现 徇 如何 把 握 , 职 罪 中的 “ 成 重 大损 失” “ 成 特 别 重 大损 失 ” 何 认 定进 行 简要 分 析 。 渎 造 、造 如 关键 词 : 渎职 罪 ;徇 私”; “ 分析
渎 职罪是针对 国家工作人 员的渎职行 为设 置的一类犯罪 , 随着犯罪 门 的利 益 , 否认 定 为 “ 私 ” 的 “ 情 、 利 ” 关 键 在 于 认 定 该 种 利益 能 徇 中 私 私 , 还 就 如 形势 的变 化 和 国家 刑 事 政 策 的调 整 , 于渎 职 罪 的 立 法 规 定 有 一 个 发 展 究 竟是 单 位 整 体 利 益 , 是 单位 中 个 别 人 利 益 。 单 位 成 员 利 益 而 言 , 关 变化 的过程 。这些变化反映在实践 中, 形成 了一些 难点问题 , 亟需 解决。 果 行为人是为 了单位 成员 的集体 福利 , 则应 视为单位利 益 , 不应认定 为 现就 实 践 中关 于 渎 职 罪 适 用 的两 个 突 H 问题 进 行 探 讨 , J 以求 得 较 合 理 的 “ 私 ” 就 其 他 单 位 利 益 或 者 单 位 内 部 分 支 机 构 、 徇 。 内设 部 门 的 利 益而 言 , 解决方案 。 从最终 意义上讲 , 些利 益应归属于单 位利益 , 这 凶而不应认定为 “ 徇私 ” 。 1 渎职 犯 罪 中 的 “ 私 ” 徇 如何 把 握 2 渎 职 罪 中的 “ 成 重 大 损 失 ” “ 成 特 别 重 大 损 失 ” 何 认 定 造 、造 如 在渎职犯罪 中,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 “ 徇私 ” 目的或动机 可能影 的 渎 职罪 可以区分 为玩忽 职守型和滥用 职权型两种犯罪类型 , 玩忽职 响犯 罪 的成 立 , 可能 决 定 渎 职 行 为 是 否应 在量 刑 幅 度 内从 重 处罚 。 前 守 型渎 职罪作 为过失犯 罪 ,其成立要 求渎 职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 也 致使 国家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 等等。如何认定玩忽职守型渎 职犯 , 者如徇私舞弊低价折股 、 出售 国有资产罪 , 徇私 枉法罪 , 商检 徇私舞弊罪 如“ 等 ; 者 如 国有 单 位 人 员 失 职 罪 等 。 因此 , 里 的 “ 私 ” 何 理 解 , 值 罪 所造 成的犯罪后果 , 系到定罪量刑 , 后 这 徇 如 就 关 意义重 大。例如 ,刑法》 16 《 第 6 得深入探讨 。 条 规定 的 为 亲 友 非 法 牟 利 罪 、 17条 规 定 的 签 订 、 行 合 同 失 职 被 骗 第 6 履 关 于 “ 私 ” “ ” 内涵 : 徇 中 私 的 罪 、 1 8条规定 的徇私舞 弊造成破产 、 第 6 亏损罪 、 19条规定 的徇私舞 第 6 出售 国有资产罪 等渎职罪均要求 “ 致使 国家利益造成重大 参照最高检察院《 于办理对徇私舞弊犯罪 案件适用法 律若 干问题 弊 低价折股 、 关 的解 释 》 】 的 规 定 , 法 中的 “ 私 ”是 指 贪 图 钱 财 、 护 亲 友 、 愤 损 失 ” 为 构 成 要 件 ; “ 使 国 家 利 益 造 成 特 别 重 大 的 损 失 ” 为 加 重 第 条 刑 徇 , 袒 泄 作 以 致 作 重 、特 如 报复 或者其 他私情私利 , 对此 , 认识 比较一致 。但《 释》 3条 同时规 处 罚 的条 件 。 对 于这 里 的 “ 大 损 失 ” “ 别 重 大 损 失 ” 何 理 解 和把 握 解 第 定 , 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 不当利益而 实施第一 、 “ 二条行 为的 , 依法 追究 直是 困扰司法 实践 的难点问题。 直 接 负 责 的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刑 事 责 任 ” 目前 司 法 实 践 21 “ 。 . 重大损 失” “ 、特别重 大损失 ” 的实体认定 刑事 责任 的追究 事关重大 , 犯罪构成要 件必须 明确 无歧义 , 玩忽职 中的焦点 问题 是 , 围绕上述 《 解释》 3条 对“ 私” 私” 第 徇 中“ 的范 闱的理 解。 守 型渎职罪 中的 “ 造成重大损失 ” “ 、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应进行 明确解 种意见认 为 , 根据上述 《 解释》 的规 定 , 私类 渎职犯 罪中 的“ 释 。 徇 私” 在犯 罪后果 的解释上 , 我国刑 法历来 坚持客观化的立场 , 主张犯罪构 包 括 “ 牟 取 单 位 或 小 集 体 不 正 当利 益 ” 因此 , 徇 私 ” 仅 包 括 徇 个 人 成 中的物质损失限 于直接损失 , 为 。 “ 不 不包 括所谓 间接 损失 ; 要求 损失的认定 私情 、 私利 , 包括徇单位之 私 、 还 徇小 团体 之私 。另一种意见 认为 , 上述 需 有 明确 的证 据 支 持 , 而不 是 基 于大 致 推 断 。 于 国有 公 司 、 业 工 作 人 对 企 《 解释》 19 在 9 7年刑法修改后不宜再适用 , 个人 与单位 毕竟不 同, 为单位 员 由于 失 职 给 国 家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于发 生 在 经 济 领 域 中 , 里 由 这 牟取利益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徇私类渎职犯罪 中的“ 徇私 ” 。 的 “ 大损 失 ” 般 应 理 解 为 经 济 损 失 , 于 犯 罪 行 为 同 时 造 成 政 治 上 、 重 一 埘 刑 法 条 文 中规 定 的 “ 私 ” “ ”应 理 解 为 个 人 私 情 、 利 ; 情 、 外交上或 其他 方面不利影 响的 , 徇 之 私 , 私 私 一般 不应作 为定 罪的条件 , 可作为量 但 刑情节对待 。 这里 的经 济损失应是指直接 的灭 失、 损失 , 如债务人 已依法 私利与单位利益相对应 , 徇单位之私不能理解为“ 徇私 ” 。理 由如下 : 首先 ,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 ,徇私” “ 应是指徇个人私情 、 私利 。一般认 宣告破产 ; 债务人潜逃 , 向不 明; 去 行为人玩忽职守 , 致使 超过追诉期限 , 为 ,单位” “ 是指依 法设立 ,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 自己的组织机构 和场 丧失追 诉权 ; 有 有证据证明 国有单位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形 。 . 重 、特 的 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 包括法人单位和非 法人 单位 , 如公 22 “ 大 损 失 ” “ 别 重 大 损 失 ” 诉 讼 认 定 司 、 事业 单位 、 企 机关 、 体 等 。 见 , 法 中的 “ ” 与 自然 人 相 对 应 团 可 刑 单 是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中的“ 造成重大损失” “ 、造成 特别 重大损失” 是运 的概念。将“ 与单位相关 联称为“ 私” 单位之私” 不符 合刑 法用语的逻辑 动与静止的对立统一。 , 其运动性表现在 : 随着诉讼 的进行 , 犯罪造成的损 性。 失可能不断扩大 ; 也可能逐渐减少 。 其静止性表现在 : 诉讼活动必须在法 其次 ,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 ,徇私” “ 不应包括“ 徇单位之私” 我 国刑法 定期限 内完成 ; 。 诉讼结论必须是确定的 、 唯一的。 这种运动 与静止之间的 中规定的徇私类渎职犯罪除了《 刑法》 3 7条第 2款 和根据《 第 9 刑法修正 紧张关系对刑事追诉及定罪量刑活动产生 了很大影 响。因此 , 如何对这 案》 修正 的第 1 8 6 条第 3 款将 徇私舞弊规 定为从重 处罚的情节 外 , 其他 里的“ 重大损失” “ 、特别重大损失” 作出适时与合理 的诉讼认 定是必不可 条 文都 将 “ 私 ” 徇 规定 为 成立 犯 罪 的 必 要 构 成 要 件 。对 “ 私 ” 押 解 , 徇 的 应 少 的 。 对 此 , 在 不 同 的 主 张 和 观 点 : 存 在整个刑 法体 系中通 盘考虑 。如果将 “ 徇私” 可以理解为 “ 徇单位之私” ,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定 玩 忽 职 守 型 渎 职 犯 罪 中的 “ 大 损 失 ” “ 别 认 重 、特 那么 , 《 刑法》 19 第 6 条规定 的徇私舞弊低价折 股 、 出售 国有 资产罪 , 逻辑 重 大损 失 ” 坚 持 有 利 于 被 告 人 的 原则 , 事 求 是 地 作 出认 定 。 应 实 将 自相 矛 盾 ( 国有 公 司 、 业 的 谋 取 单 位 利 益 与 将 国 有 资 产 低 价 折 为 企 第 二 种 观 点认 为 , 定 玩 忽 职 守 型 渎 职 犯 罪 中的 “ 大 损 失 ” “ 别 认 重 、特 股 和出售 是矛盾 的) 。因此 ,从维护刑法体 系及其概念用语 的统一性 出 重大损 失” 以起诉 时是 否造成 重大损 失或特别 重大损 失为准。 应 发 ,徇 私 ” 应 包 括 “ 单 位 之 私 ” “ 不 徇 。 第 i 种观 点认 为 , 定 玩 忽 职 守 型 渎 职犯 罪 中 的 “ 大 损 失 ” “ 别 认 重 、特 司 法 实 践 中 , 于 非 为 行 为 人 单 纯 的 私 情 、 利 , 是 为 了 “ 集 重 大损失 ” 以起诉 时是 否造成重 大损失 或特 别重大损失为准 。在法 院 对 私 而 小 应 体 ”“ 、小团体” 的利益 , 位成员利 益 , 单 其他单 位利益或 者单位 内部 分支 审理期 间 , 即使有证 据表明重大 损失得 以挽 回的 , 也不 能改变行为人 的 机构 、 内设 部 门利 益 的情 况 应 如 何 认 定 , 要 具 体 情 况 具 体 分析 。 需 犯 罪 性 质 , 在 量 刑 上 可 以 酌情 从 轻 处 罚 。 但 关 于“ 小集体 ” “ 团体 ” 、小 利益 。如前所述 , 解释》 曾规定 , 《 中 徇私舞 在 此 赞 同第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