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课后习题详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一、思考题
1.在进出口贸易中,如何把握商品质量?
答:商品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还关系到商品、企业以至国家的声誉,因此,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商品质量:
(1)对进口商品质量的把握
总的来说,进口商品的质量应顺应国内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国防建设、人民生活、安全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而言,对进口商品质量的把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在洽购商品时,应充分了解国外卖家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等级,分析该商品与我国同类商品的质量差异,拒绝进口质量低劣的商品;②在选购进口商品时,应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国内现实的消费水平,不应盲目追求高规格、高档次、高质量而造成不必要的消费损失;
③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对商品品质要求的严密性,避免因疏忽而造成损失;④在货物到达时,严格质量检验,杜绝不符合合同规定、不符合国家法规规定质量的商品进入国门。
(2)对出口商品质量的把握
对出口商品质量的把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强化出口商品生产厂商或销售商的质量观念,不断提高商品信誉,严格把守质量检验关;②发展适销对路的商品出口,重视对不同目标市场、不同时期消费者需求的研究;③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QMS)和环境管理体系(EMS),积极开展认证工作,提升企业质量形象,推动企业生产环保绿色产品;④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⑤出口商品质量应符合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2.合同中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有哪几种?
答: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种类纷繁复杂,商品本身的特点,制造加工情况,市场交易习惯等各不相同,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也多种多样。
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1)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包括看货成交和凭样品成交。
其中,在凭样品成交中,可以采用以卖方样品为准,或以买方样品为准,也可以凭对等样品即确认样品买卖。
(2)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
“凭文字说明买卖”是指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商品采用文字说明来规定其质量,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①凭规格买卖;②凭等级买卖;③凭标准买卖;④凭牌名或商标买卖;⑤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⑥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3.什么是“代表性样品”、“原样”、“复样”、“封祥”、“对等样品”和“参考样品”?
答:(1)代表性样品、原样的含义
代表性样品又称原样或标准样品,是指“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
(2)复样的含义
复样又称留样,是指“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在向买方送交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作核对之用。
(3)封样的含义
封样是指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如商品检验机构)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封识章、不干胶印纸以及火漆等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的样品。
有时,封样也可由出样人自封或买卖双方会同加封。
(4)对等样品的含义
对等样品又称回样,是指在实际业务中,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提交给买方的样品。
(5)参考样品的含义
参考样品是指作为卖方宣传介绍之用,仅供对方决定购买时参考,不作为交货时的质量依据的样品,一般应标明“仅供参考”字样,区别于“凭样买卖”。
4.“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凭卖方样品买卖”是指样品由卖方提供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买卖方式。
“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卖方应在原样和留存的复样上编制相同的号码,注明样品提交买方的具体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洽谈交易时参考。
(2)留存的复样应妥善保管,对于某些易受环境影响而改变质量的样品,还应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密封、防潮、防虫害、防污染等,贮藏保存好,以保证样品质量的稳定。
5.“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试述在买方来样时,使用“对等样品”的意义。
答:(1)“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凭买方样品买卖”也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是指样品由买方提供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买卖方式。
“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在确认按买方提交的样品成交之前,卖方必须充分考虑按来样制作特定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行性,以确保日后得以正确履约;②卖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事情,概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涉,进而预防被卷入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纠纷。
(2)买方来样时使用“对等样品”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即“对等样品”或“回样”。
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6.试述“质量机动幅度”与“质量公差”的含义及其作用。
答:(1)质量机动幅度的含义及其作用
质量机动幅度是指对某些初级产品,由于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难以完全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为便于卖方交货,往往在规定的品质指标外,加订一定的允许幅度,卖方所交货物品质只要在允许的幅度内,买方就无权拒收,但可根据合同规定调整价格。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中规定质量机动幅度,有助于避免交货品质与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2)质量公差的含义及其作用
质量公差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
在工业品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指标产生一定的误差在所难免,合同中规定质量公差,有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7.在订立质量条款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订立质量条款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品质的文字要简明、切合实际,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条款。
(2)尽量采用一种方法表示商品品质,避免对所交货物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业务。
(3)要考虑到生产加工、供货的可能性。
(4)尊重对方的贸易权利,了解进口国风俗习惯,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律与条例的规定。
(5)敏感产品价格调整问题。
8.某公司出口一批脱水菠菜(Dehydrated Spinach)到香港,质量条款规定“水分不超过8%”(moisture 8%max.)。
试分析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该标准,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答: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采用交货品质允许有一定的机动幅度的情况下,对某些货物也可根据实际交货品质调整价格,即在合同中加订品质增减价条款。
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以下两种订法:
(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
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
因此,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该标准,则卖方不承担责任,双方按合同价成交;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低于该标准,则卖方需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成交价予以适当的扣减,或者所交货物被退回。
二、案例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答:对本案例的评论如下:
(1)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2)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3)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第五章商品的价格
一、思考题
1.在进出口贸易中,有哪几种作价方法?不同的作价方法的基本含义如何?在实践中有何利弊?
答:国际货物买卖的作价方法,一般均采用固定作价。
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也采用暂不固定价格、暂定价格和滑动价格等作价方法。
(1)固定作价
固定作价是指交易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价格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
国际贸易的单价一般需由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四项内容组成。
(2)暂不固定价格
某些商品因其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幅度较大,或交货期较远,买卖双方对市场趋势难以预测,但又确有订约的意旨,则可约定有关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和支付等条件,对价格暂不固定,而约定将来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3)暂定价格
暂定价格是指为避免价格风险,买卖双方在洽谈某些市价变化较大的商品的远期交易时,事先在合同中规定的价格。
待日后交货期前的时间内,双方再按当时市价商定最后价格。
订有“暂定价格”的合同有较大的不稳定性。
在实际业务中,采用这种做法,应以关系密切信誉可靠的客户为限。
(4)滑动价格
滑动价格是指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交货时或交货前一定时间,按工资、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指数作相应调整,以确定最后价格。
在合同中对如何调整价格的办法,应一并具体订明。
这种做法适用于某些从合同成立到履行完毕需时较长的商品,以避免承担过大的价格风险,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进出口交易中用以计价和支付的货币有哪些?在选择使用货币时应考虑哪些问题?
答:(1)计价和支付的货币
在进出口交易中用以计价和支付的货币有硬币和软币。
其中,硬币是指在从成交至收汇这段时期内汇价比较稳定且趋势上浮的货币,常争取在出口业务中使用;软币是指从成交至付汇这段时期内汇价比较疲软且趋势下浮的货币,常争取在进口业务中使用。
(2)选择使用货币时应考虑的问题
作为交易的当事人,在选择使用何种货币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货币汇价升降的风险(即外汇风险,或称汇价风险);②企业的经营意图;③国际市场供需情况;④价格水平;⑤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及其稳定性。
3.在进出口业务中,避免汇率风险的办法有哪几种?试分别举例说明之。
答:为减少外汇风险,在进出口业务中,进口商和出口商主要使用以下几种方法:
(1)进口商使用“软币”,出口商使用“硬币”
在进口业务中,一般应争取多使用从成交至付汇这段时期内汇价比较疲软且趋势下浮的货币,即“软币”或称“弱币”;在出口业务中,一般应争取多使用从成交至收汇这段时期内汇价比较稳定且趋势上浮的货币,即“硬币”或称“强币”。
(2)“软”、“硬”币结合使用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往往是两种货币互为“软”、“硬”,且两者的关系会随着时间发生变化。
因此,在不同的合同中,适当地结合使用多种“软币”和“硬币”,可起到减少外汇风险的作用。
(3)压低进口价格或提高出口价格
如在洽谈进口合同时使用当时视为“硬币”的货币为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可在确定价格时,将该货币在我付汇时可能上浮的幅度考虑进去,将进口价格相应压低;而如在洽谈出
口合同时使用当时视为“软币”的货币为计价和支付货币,可在确定价格时,将该货币在我收汇时可能下浮的幅度考虑进去,将出口价格相应提高。
该方法通常较多适用于成交后进口付汇或出口收汇间隔时期较短的交易。
(4)订立外汇保值条款
在出口合同中规定外汇保值条款的办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同一“软币”。
确定订约时这一货币与另一“硬币”的汇率,支付时按当日汇率折算成原货币支付。
②“软币”计价、“硬币”支付。
将商品单价或总金额按照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当时的汇率,折合成另一种“硬币”,按另一种“硬币”支付。
③“软币”计价、“软币”支付。
确定这一货币与另几种货币的算术平均汇率,或用其他计算方式的汇率,按支付当日与另几种货币算术平均汇率或其他汇率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折算成源货币支付,即“一揽子汇率保值”。
4.在进出口贸易中,如何选择使用贸易术语?在采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出口业务中,我出口企业应选择使用何种贸易术语?为什么?
答:(1)贸易术语的选用
在进出口贸易中,就我方外贸企业而言,贸易术语的选用应结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作认真考虑:①增收节支外汇运保费;②适合所使用的运输方式;③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④安全收汇,安全收货。
(2)在采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出口业务中,我出口企业应选择使用FCA、CPT 和CIP术语。
理由如下:
FCA、CPT和CIP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而FOB、CFR和CIF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因此,在采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出口业务中,我出口企业应选择使用FCA、CPT和CIP术语,以方便交易,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二、案例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
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MTD)。
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CY)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装上海轮运到孟买。
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
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或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on board transport document)?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答:(1)京都制造商不可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或CIF术语报价。
理由如下:FOB、CFR或CIF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船舷。
但是,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
所以,京都制造商不可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或CIF 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理由如下:
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
在多式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多式运输单据。
由此可见,本案例所要求的“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
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说明京都制造商应采取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并提供相应的多式运输单据,而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个人认为京都制造商应采用FCA京都、CPT孟买或CIP孟买贸易术语,其中最合适的是按CIP孟买贸易术语成交。
理由如下: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孟买进口商的要求。
其中,FCA、CPT和CIP这三个贸易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孟买进口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二章商品的数量
一、思考题
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何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答:成交数量的确定,不仅关系到进出口任务能否完成,而且还涉及对外政策和经营意图的贯彻,因此,在商订数量条款时,应当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盲目成交。
具体地说,在确定出口商品成交量时,卖方应当考虑商品的生产、供应能力,目标市场上的实际需要和销售情况,市场供求以及商品价格可能变动的趋势,客户或买方的资信及其经营实力,生产厂商或销售商的生产供货能力和营销意图,商品的包装、运输条件等因素;在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时,买方应考虑国内的实际需要和支付能力、进口商品的质量和价格水平以及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
2.熟悉各种计量方法、计量单位中英文名称以及常用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方法。
答:(1)计量方法的种类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数量计算方法通常有以下六种:按重量计量、按容积计量、按个数计量、按长度计量、按面积计量以及按体积计量。
(2)计量单位中英文名称
在不同计量方式下,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名称具体如下:
①重量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千克(kilogram,或kg.)、吨(ton,或t)、公吨(metric ton,或m/t)、公担(quintal,或q.)、公分(gram,或gm.)、磅(pound,或lb.)、盎司(ounce,或oz.)、长吨(long ton,或l/t)、短吨(short ton,或s/t)。
②容积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公升(litre,或l.)、加仑(gallon,或gal.)、蒲式耳(bushel,或bu.)等。
③个数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只(piece,或pc.),件(package,或pkg.),双(pair),台、套、架(set),打(dozen,或doz.),罗(gross,或gr.),大罗(great gross,或g.gr.),令(ream,或rm.),卷(roll,或coil),辆(unit),头(head),箱(case),包(bale),桶(barrel,drum),袋(bag)等。
④长度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码(yard,或yd.)、米(metre,或m.)、英尺(foot,或ft.)、厘米(centi-metre,或cm.)等。
⑤面积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平方码(square yard,或yd2)、平方米(square metre,或m2)、平方英尺(square foot,或ft2)、平方英寸(square inch)等。
⑥体积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立方码(cubic yard,或yd3)、立方米(cubic metre,或m3)、立方英尺(cubic foot,或ft3)、立方英寸(cubic inch)等。
(3)常用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
常用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如表2-1、表2-2和表2-3所示。
表2-1 常用重量单位换算表
吨 1 1000 20 2000 0.98421 1.1023 2204.6 公斤0.001 1 0.02 2 0.000984 0.001102 2.2046 市担0.05 50 1 100 0.04921 0.0551 110.231 市斤0.0005 0.5 0.01 1 0.000492 0.000551 1.1023 英吨 1.01605 1016.05 20.3209 2032.09 1 1.1200 2240
美吨0.90719 907.19 18.1437 1814.37 0.8929 1 2000
磅0.000454 0.453 0.009072 0.9072 0.000446 0.0005 1
表2-2 常用长度单位换算表
米
厘米0.01 1 10 0.03 0.03281 0.3937
毫米0.001 0.1 1 0.003 0.003281 0.03937
市尺0.33333 33.333 333.33 1 1.0936 13.1234
英尺0.3048 30.48 304.8 0.9144 1 12
英寸0.0254 2.54 25.4 0.0762 0.08333 1
表2-3 常用容量单位换算表
升(市升)
立方英寸0.0164 1 0.0036 0.0043 0.0037
英加仑 4.5460 277.274 1 1.2009 1.0321
美加仑(液量) 3.7853 231 0.8327 1 0.8594
美加仑(干量) 4.4048 268.803 0.9689 101636 1
3.何谓“以毛作净”?
答: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可采用按毛重计量,即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基础。
这种计重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以毛作净”。
这种计重方法一般适用于低价值商品。
4.在国际贸易中,如买卖双方未明确以何种计重方法计价时,应按何种重量计价?
答: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和计价,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即按毛重扣除皮重(包装)后,商品本身的重量计量。
按净重计量和计价的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广为采用。
5.为什么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数量机动幅度是如何规定
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的原因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其原因主要有:①受本身特性、生产、运输或包装条件以及计量工具的限制,许多商品在交货时不易精确计算;②便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争议。
(2)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
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主要有:①合同中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②约量法,即在某一具体数字前加“约”或类似含义的文字来表示实际交货数量可有一定幅度的伸缩;③溢短装条款,即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
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
6.在合同中规定“About 500 m/t”或“500 m/t 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条款,对买卖双方有无区别?为什么?在后一种规定情况下,卖方最多可交多少公吨?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如何计价?
答:(1)两个条款的区别
《UCP600》第三十条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因此,在合同中规定“About 500 m/t”条款,卖方交货数量可为450公吨~550公吨。
在合同中规定“500 m/t 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条款,即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按此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在475公吨~525公吨,买方不得提出异议。
另外,由于“约”数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有不同解释,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在合同中一般不予以采用,以免引起分歧而给履约造成困难。
(2)在后一种规定情况下,卖方可交数量的范围
根据溢短装条款的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在500公吨上下5%幅度范围内皆可。
因此,卖方最多可交公吨数为525公吨:500×(1+5%)=525(公吨);
卖方最少可交公吨数为475公吨:500×(1-5%)=475(公吨)。
即在后一种规定情况下,卖方最多可交525公吨,最少475公吨。
(3)溢短装条款的计价
根据溢短装条款的规定,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货物,一般都按合同价格结算货款,多交多收,少交少收。
为防止拥有数量增减选择权的当事人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根据市场价格情况故意多装或少装货物以获取额外收益,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数量的价款按装运日某指定市场价计算。
7.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几种?我国《计量法》对我国进出口商品所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什么规定?
答:(1)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目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以下四种:①公制(或米制)(Metric System);
②美制(U.S.System);③英制(British System);④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
其中,国际单位制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2)我国《计量法》对我国进出口商品所使用的计量单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在外贸业务中,出口商品,除合同规定需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者外,也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一般不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设备。
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机构批准,才能使用非法定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