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门等级说明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高层建筑(十层及以上的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两级, 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下表所示的各项要求: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
分类。对居住建筑和商住楼,可分类如下:
名称
一类
二类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
商住楼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
提高0.25h。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
应低于1.50h和1.00h。 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
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4.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
防火门级 耐火时 门扇厚度 使用地点
别
间
和情况
A类隔热防火 门
1.5小时
5公分
机房和地下室
B类部分隔热 防火门
1小时
4.5公分
通道楼梯间
C类非隔热防 火门
0.5小时
4公分
管道井
二、不同级别防火门防火要求
备注:规定时间内耐火完整性是指建筑结构或构件遇到明火时起到发生穿透性裂缝或失去支
撑能力或背火温度达到220摄氏度为止的这段时间。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
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此外,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m2)
一、二级
9层
2500
三级
5层
1200
四级
2层
600
地下、半地下室
500
注:1.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倍。局部 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2.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 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
3.地下、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住宅建筑的防火等级根据燃烧极限和耐火性能参照标准进行划分, 见下表。
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 按四级确定;
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 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不燃烧体;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不燃 烧体。
三、建筑物防火等级划分:
对于居住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建筑防火规则需要参考《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2006,而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建筑防火规则需要参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1)对九层及以下的建筑,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06,规定建筑防火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高,四级最 低。
3.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 体。
4.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 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5.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 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 规定提高0.50h。
防火门分类与防火等级要求
一、防火等级分类
1、A类——隔热防火门 在规定时间内,能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防火,填 充材料为43mm以上珍珠岩防火板可满足甲级防火标准。 2、 B类——部分隔热防火门 填充材料为35~37mm珍珠岩防火板可满足乙级防火标准。 在规定小于等于0.50 h内,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在大于0.50 h后所规定的时间内,能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 门。 3、 C类——非隔热防火门 在规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门,填充材料28~ 30mm珍珠岩防火板满足丙级防火标准。
积超过1500m2
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 住楼
补充说明如下:
1.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 应为一级。
2.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 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 的耐火极限。
6.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 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 玻璃裙墙。 (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 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