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代码侵权怎么界定,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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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代码侵权怎么界定,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哪一种
一、源代码侵权怎么界定,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哪一种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3、未经合作者酌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作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出租其软件的复制品。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

9、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是:原告开发完成一种单片控制器系统软件,并经国家版权局登记。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同类产品上使用该软件,侵犯其著作权。

被告辩称被控侵权软件系其独立开发完成,与原告软件并不相同。

审理中,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

同时,由于被控侵权软件固化在被控侵权产品经过加密的芯片中,无法通过技术手段读取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以
直接对比。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软件存在以下共同之处:1、存在共同的系统软件缺陷。

2、在加电运行时存在相同特征性情况。

3、使用说明书基本相同。

4、原、被告控制器的整体外观
和布局基本相同。

法院认为:在被告持有被控侵权软件源程序无
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下,根据现有证据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的
软件与原告软件构成实质相同,被告侵犯了原告软件著作权。


终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点评:
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司法实践中软件著作权的
侵权认定一般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即只要有证据能
证明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是相同的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被告
接触了或有可能接触了原告的软件,就可以初步认定侵权行为的
存在。

一般,被告接触了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比较好认定,只
要能证明有接触的可能性就可以。

难点往往在于双方软件实质性
相似的认定。

如果原、被告双方都能提供其软件的源程序,将双
方的源程序进行比对后,就能直接证明双方软件是否相同的或构
成实质性相似。

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其软件源代码的情况下,
法院也可以根据其他证据间接证明双方软件是否相同的或构成实
质性相似,本案就是一例。

这些间接的证据有:1、双方软件的
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2、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相同的;3、双方软件的文档相同或实质性相似;4、双方软件存在多处
相同的缺陷;5、其他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形。

事实上,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
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
成立。

”因此,在无源代码直接比对的情况下,这些间接证据比对的结论实际上是一种推论;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告处,如果被告没有反驳的证据,则推论成立。

总之,在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被告即使不交源代码也可以被认定侵权。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源代码侵权的界定方式有很多种,具体根据侵权人的行为来界定。

以上是整理的源代码侵权怎么界定,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哪一种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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